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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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1至4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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