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4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4,旨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安全生产方针如下: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3. 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5. 坚持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目标:1. 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
2. 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3.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安全生产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2. 严谨科学,求真务实。
3. 全员参与,共同治理。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工作机构(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计划、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2)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3)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4)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如下:(1)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2)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措施。
(3)组织项目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项目相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组织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新3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新第一篇:规范安全生产制度一、规章制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实施前,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明确工作目标、责任要求、与本规范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安全培训企业应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安全宣传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宣传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宣传内容应注意科学性、针对性,能够引起员工的重视和关注。
四、安全防范1、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体系,制订必要的安全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同时,应切实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严格落实人车分离原则。
2、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和要求,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状态。
3、加强对客运站的管理,对入站人员实行身份验证,加强安全防范和管理,确保乘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五、安全监管1、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实现全周期的安全监管。
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2、配备专业化的安全监管人员,掌握安全监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很好地识别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以上是关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中规范安全生产制度部分的介绍,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各环节的管控,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篇:注意安全风险防范一、安全风险控制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控制体系,从根源上避免安全风险的产生。
尤其对于负责运输的驾驶员,应加强驾驶技能提升课程的推广培训。
2、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尤其是车辆的技术状况,应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二、应急救援1、企业应明确各类安全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和损失,并建立完备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物资准备计划。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11.11•【文号】交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11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汽车、摩托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2. 运输许可的核发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3. 运输许可的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运输车辆1.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且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超员。
2. 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工具、灭火器等。
同时,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进行运营,不得私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四、驾驶人员1. 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书。
驾驶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
2. 驾驶人员应当服从运输组织和调度,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
同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运输线路。
五、客运站1.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客运站应当设立安检和票务检票等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 客运站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和信息咨询的窗口,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六、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2.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当获得安全、文明的服务,不得存在超售和超载的情况。
3. 旅客在车辆发生事故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获得赔偿和投诉渠道。
七、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三篇)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客运站、火车客运站、航空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各类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集客运售票、行李托运、旅游咨询、安全宣传、服务指导等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并加强对运输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旅客需求,促进客运业发展。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旅客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禁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将旅客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公示运输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不得限制旅客自由选择运输公司。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运输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动态信息,包括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
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应当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客车座位,不得超载,确保旅客的乘车安全和舒适度。
第十六条运输公司应当严禁运载违禁品、危险物品等,加强对行李托运的检查。
第十七条运输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站区管理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站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安检通道,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2020/3/27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行为,维护旅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将成立有关安全管理机构和机制,协助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安全管理第一条车辆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要求或社会公应要求;设备、仪器、电子设备应有效、完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车辆和设备应及时定期维护、保养。
第二条车辆的保养和检验应符合有关规定,考核和记录应持续性实施。
第三条运营企业应安排有关负责人持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专用证书,就其有关主要维修技术管理义务负责。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一条驾驶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合格选拔或鉴定;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第二条驾驶员应定时和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并维护安全驾驶习惯;发现自身具有影响驾驶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停止驾驶。
第三条运营企业应建立道路客运驾驶人员运行条件评价体系,对驾驶员安全运行行为及时进行考核,把握有关义务。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一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道路客运运营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保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抽查,将查处的违法行为情况及时纠正,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条遵守本规范的,行业管理部门将根据工作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条违反本规范的,行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规范由国家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客运企业、旅游企业和包车企业等。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机制,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规范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等。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有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信息,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核实车辆是否符合交通部门的相关标准,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准入要求和培训,确保驾驶员有足够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服务区等场所设置告知客户的安全标志和安全提示,引导旅客正确行为,完善旅客的安全救援制度。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营路线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运营方案,确保安全顺畅运营。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营车辆进行GPS定位和监控,确保运营信息的实时掌握和追溯。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作为承载着人们出行需求的重要载体,其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本文将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指导和借鉴。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安全生产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设备、人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要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要对驾驶员进行严格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水平;要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提前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安全管理信息化。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车辆、人员、线路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五、安全管理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一. 前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承载着人们生活、工作和旅行的重要行业之一,保障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运营,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其运营行为,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范。
二. 安全责任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领导者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范。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3. 员工应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三. 安全管理制度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预防制度等。
2.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四. 车辆安全管理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2. 在车辆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
五. 安全设施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确保车辆上的安全设施完好,包括安全带、紧急逃生设备等。
2. 确保车辆上的应急设备完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六. 乘客安全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乘客的安全教育,告知乘客有关乘车的注意事项和紧急逃生知识。
2.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及时组织乘客撤离,并及时报警和求助。
七. 事故处理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在处理事故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 安全检查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文一、引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承载着人民群众出行和旅游需求的重要经济组织,安全是其运营的基石。
为了确保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够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提高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水平,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范文。
二、组织管理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会议制度,如日常安全例会、专项安全会议等,及时沟通和解决安全隐患和问题。
三、车辆管理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包括车辆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等,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车辆年检制度,对所有车辆进行定期的年度安全检测和评估,排除安全隐患。
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安全运营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运营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规范运营行为。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运营线路和运营时间进行科学规划,确保运营安全。
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运输工具的监控,如安装安全定位装置、安全视频监控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旅客的安全管理,如建立旅客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旅客安全上车下车,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五、应急管理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各类应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和应急指挥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2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管理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不得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既定线路和运行图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的服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顺畅的运输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密切关注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今天,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一)衣着整洁得体。
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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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分公司六、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正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客运申请。
3.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
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4.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1.对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对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申请,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
(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分别向省内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向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时,应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复印件。
(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予以公示:(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还应逐级向本省相关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并由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2)市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发送至本市相关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4.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所辖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