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习惯基本范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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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商事纠纷中“习惯”的嵌入与作用发挥论文

谈民商事纠纷中“习惯”的嵌入与作用发挥论文

谈民商事纠纷中“习惯”的嵌入与作用发挥论文一、问题的起端网络购物因其方便、快捷、价格实惠等特点已经广为大众接受,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湖南某大学的快递公司要求收件人必须到固定地点自取,该校法学院学生朱某认为,快递公司有义务将包裹送到快递单上的地点,没有送到属于违约。

于是朱某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快递公司合同违约,赔偿2 元,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快递公司对此解释说,不送包裹到指定地点是怕学生在上课。

湖南的“网购自取”并非孤例,快递公司在配送高校包裹时,普遍要求收件人必须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到指定地方取货。

快递送货上门(并非要求精确到家门口)是一种交易习惯,朱同学认为快递公司需要承担“送货上门”的义务也是基于这种交易习惯演化而来。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从快递行业发展的角度和学校管理制度而言,“网购自取” 并非违约,而是交易习惯的“新发展”,对此应当如何判断?交易习惯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能够起到哪些作用? 随着商业社会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新的民商事纠纷层出不穷,如何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适当嵌入“习惯”,使其在解决纠纷时发挥积极作用? 以下结合“网购自取”纠纷进行讨论。

二、“习惯”:一种合作的道德(一)“习惯”的法学解释“习惯”到底是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所说的“行为规则”,还是休谟所谓的“一种自然法原则”,抑或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自发秩序”。

又或许,仅仅将其视为一种“根据”。

商事习惯的诞生则更具身份属性,商事习惯及商人行会的规章制度,仅仅适用于商人身上,属于“阶级性的职业法”。

而这种商事习惯往往产生于商事实践的需要。

在罗马法时期,许多商人间的习惯就开始解决罗马法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古罗马法学家也承认,罗马市民法并不能支配全部行为,许多行为是由包括万民法在内的习惯法支配。

正是这种万民法支配着罗马帝国范围内的绝大多数类型的商业交易,所以,才会有许多法典明确规定,在没有习惯的时候才适用法律。

伯尔曼称其为“一种从习俗(行为模型)意义上的习惯到更为细致地加以界定的习惯法(行为规范)的运动。

商业惯例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惯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惯例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约束力的习惯性做法。

商业惯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合同法》对商业惯例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商业惯例的定义、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惯例的定义商业惯例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约束力的习惯性做法。

商业惯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习惯:指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关于交易方式、交易条件、交易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做法。

2. 行业习惯:指在一定行业内,根据行业特点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约束力的习惯性做法。

3. 地域习惯:指在一定地域内,由于地理、历史、文化等因素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约束力的习惯性做法。

三、商业惯例的法律性质商业惯例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非正式性:商业惯例并非法律明确规定,而是通过长期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

2. 自愿性:商业惯例的适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商业惯例。

3. 补充性:商业惯例是对法律规定的补充,当法律规定与商业惯例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商业惯例。

四、商业惯例的适用范围商业惯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领域: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商业惯例。

2. 侵权责任法领域:在侵权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等方面,可以参照商业惯例。

3. 知识产权法领域:在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可以参照商业惯例。

4. 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可以参照商业惯例。

五、商业惯例的效力商业惯例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愿效力: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商业惯例,商业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补充效力:当法律规定与商业惯例不一致时,商业惯例具有补充效力。

3. 推定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商业惯例具有推定效力。

谈我国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

谈我国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

谈我国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内容摘要:商事习惯是商主体在一定区域内的长期商事交易中重复采用从而对商主体具有约束力的交易实践。

随着世界市场的日益融合,商法世界统一化进程加速实现,我国已在立法上确立了国际商事惯例的地位,但对国内商事习惯的研究和论述甚少,在立法领域也缺乏系统具体的法律规范。

本文阐述了商事习惯国内适用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同时借鉴国际性文件和各国立法例,建议通过立法构建国内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则体系,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商事习惯适用规则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商事活动日趋频繁,新型的商业交易模式层出不穷,而我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民事习惯、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上面,对商事习惯研究较少,而且受到商法世界统一化的影响,我国研究和立法主要集中于国际商事领域的习惯,而对国内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

国内立法在内容上只对交易习惯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商事习惯除此之外还包括行业规范、行业习惯、商业长期关系(关系契约)等;在法院实践中缺乏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程序,导致具体案件中适用商事习惯时的不规范、不统一,损害了司法权威。

我国商事习惯适用的法理依据商事习惯,也有学者称为商事惯例等,在国外又称为trade usage,trade custom,commercial custom,course of dealing等。

目前有些学者对于习惯和惯例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概念仍然存有疑虑,但是据《元照英美法词典》解释,“custom”和“usage”往往很难准确区别,因此英美法国家和国际条约中通常将二者混同使用,不做严格区分。

故本文也不区分前述概念而统称为商事习惯。

(一)现代商法规范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从商法的历史演进来考察,商法以商业交易为前提,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以商人习惯法和商事习惯为主要内容。

商人法的产生得益于贸易习惯的形成,长期以来,以地中海为中心,沿海诸国通商频繁,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商业贸易习惯规则。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的概念一、商事行为的定义商事行为是指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各种行为。

它是商业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涵盖了商业交易、合同签订、公司经营等方面的行为。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商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自愿性商事行为是基于自愿原则进行的,参与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商业交易或签订合同。

2. 经济性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参与者通过交换商品、提供服务或签订合同来获得利润。

3. 法律性商事行为受到商业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参与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约定。

4. 平等性商事行为的参与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彼此之间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

三、商事行为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1. 根据行为主体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个人商事行为和法人商事行为。

个人商事行为是指个体经营者或个人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的行为,而法人商事行为是指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实体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的行为。

2. 根据行为目的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营利性商事行为和非营利性商事行为。

营利性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如商品交易、投资经营等;非营利性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益性或社会服务性的需求,如慈善捐赠、社会组织活动等。

3. 根据行为方式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只有一方参与的商事行为,如单方承诺、单方解除合同等;双方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商事行为,如合同签订、股东协议等。

4. 根据行为形式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实体行为和虚拟行为。

实体行为是指通过实际物品或服务的交换来进行的商事行为,如商品买卖、劳务合同等;虚拟行为是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虚拟平台进行的商事行为。

四、商事行为的法律保护商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律保护合同是商事行为的核心,合同法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事行为的范畴

商事行为的范畴

商事行为的范畴商事行为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市场交易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

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涉及到各种主体之间的交易和合作。

商事行为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了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

首先,商事行为的范畴包括了商品买卖。

商品买卖是商事行为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里的商品可以是实物商品,也可以是服务或者知识产权等。

商人通过购买和销售商品来获取利润,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商人会进行价格谈判、签订合同、交付货物等一系列商事活动。

其次,商事行为的范畴还包括了商业投资。

商业投资指的是将资金投入到某个商业项目或企业中,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商人可以选择投资股票、房地产、基金等不同的领域,实现资本的增值。

商业投资是商人进行风险和回报的权衡,需要对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以获取最大的利润。

另外,商事行为的范畴还包括了商业合作。

商业合作是商人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的合作活动。

商人可以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来共同开展商业活动,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分担和互利共赢。

商业合作不仅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竞争力,还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经济规模的扩大。

此外,商事行为的范畴还包括了商业贷款和融资。

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可能会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

这时,商人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以满足资金需求。

商业融资可以帮助商人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经营条件、推广产品等,促进企业的发展。

最后,商事行为的范畴还包括了市场竞争和商业保护。

商人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商业活动时,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

他们需要通过改进产品质量、价格策略、营销推广等方式来获得竞争优势。

同时,商人也需要依靠法律和监管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范畴非常广泛,涵盖了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

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需要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分析和经营管理,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同时,商人也应该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以建立良好的商誉和品牌形象。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是商业领域中一种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商业合同、商业行为等诸多方面。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独特的法律性质和复杂性,使得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要不断地去适应和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与因应。

一、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体系阐释1.商事习惯司法适用性的原则法律商业活动中,由于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以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因素,商业习惯形成了相对稳定和普遍适用的规范。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性的原则法律是《民法总则》的第九条:“民事活动适用商业习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商业习惯的适用可以丰富民事法律规则的内容和意义,也便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减少纠纷。

2.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适用范围商事习惯适用的范围和内容是相对的,其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关于适用商事领域中涉外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贸易惯例、使用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

”3.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标准商事习惯的适用标准是要能够获得习惯的认可和信任、能够反映市场经济的需求、能够体现同类商事交易的普遍规律、与法律、道德规范等其他规范不冲突等。

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标准包括行业化和地区化两个方面,其中,行业化是指商事习惯的适用要考虑各行业、各领域的不同情况;地区化则是指应当考虑和尊重不同地区的习惯规则,例如文化和习俗、历史传统等因素影响。

二、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的因应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商事习惯适用的特殊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商业习惯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为了应对商事习惯司法适用特殊性问题,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对商事习惯的适用和法律规定的解释相辅相成,解决因商事习惯产生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国际商事惯例

浅析国际商事惯例

浅析国际商事惯例摘要:国际商事惯例在调整跨国商事关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是在各国不同组织团体进行商事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规范。

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国际商事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使各种经济行为从无序转向有序。

与此同时,由于它并非成文法,所以具有灵活、及时、简便、客观的特点,能够适应当今日益变化发展的国际商事环境,也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使命。

关键词:法律效力;识别;商事一、国际商事惯例的理论分析(一)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具有其独特的历史性,它是在人类社会形成,国家产生,国家间商业贸易不断发展之后才产生的。

它广泛存在于国际商事、航运、保险、银行等商事机构,是在从事跨国性经贸活动过程中逐渐达成的一种规范,并且反映在这些商事机构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中。

在早期的人类社会文明中,部落与部落之间的交易必然会逐渐形成并存在一定的交易惯例和规则,但由于当时的社会文明程度,并未出现法律而约定俗成的为一种惯例,这便是惯例的雏形。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已经存在。

各国之间虽然互有征伐,但也不乏贸易往来,而在这其中就已经存在相应的“国际”商事惯例。

不仅在中国,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开始自行制定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

这种习惯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

但随着国际商业的不断发展,其影响不断扩大,有的发展为世界性的国际商事惯例。

由此可见,国际商事惯例的发展存在是一个渐进的、运动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并且它会随着国际商事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变化。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特征国际商事惯例作为一种各国普遍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虽然不属于实体法的规范原则,但其具有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的性质。

综合而述国际商事惯例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适用性。

在国际商事活动当中,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属于一种非官方,非正式的文件,都不是以一种正式国际条约的国家协议的形式出现。

民商事习惯法研究范围的再认识

民商事习惯法研究范围的再认识

“ 习 惯 是 一 种 不 仅 最 古 老 而 且 也 最 普 遍 的 法 律 渊 源” [ 2 3 。即 使 在 我 国 的今 天 , 民商 事 习惯 法 仍 然 发 挥 着

二 、 民 商 事 习惯 法 研 究 范 围 之 现 状
定 的规 范作 用 。结 合 立 法 现 状 可 以发 现 ,民 族 习惯
民 商 事 习 惯 法 研 究 范 围 的 再 认 识
口 蒋 超 ,李 小 朋
( 广 西 大 学 ,广 西 南 宁 5 3 0 0 0 4 )
摘 要 :在 习 惯 法 研 究 中 ,如 果 采 用 当代 国 家 法 中 通 用 的 法 律 体 系作 为 区 分 部 门 法 研 究 的 标 准 ,极 可 能 导 致 既
第 一 ,简 单 套 用 现行 民商 事 法 律 体 系 划 分 标 准进
行 民 商 事 习 惯 的划 分 和 范 围认 定 。大 部 分 研 究 者 一 般
直 接 用 现 行 的 国家 法 通 用 的法 律 体 系划 分 标 准 来 看 待
基金项 目 国 家 社 会 科 学基 金 项 目《 少 数 民 族 习惯 法在 民 族 区域 自治 地 方 的 运 行— — 以 广 西 地 区民 事 习惯 为 例 的 实证 研
目前 , 习惯 法
( 民 间 法 ) 的研 究 日益 受 到 学 界 的
法 和 国家 制 定 法 之 间 存 在 着 广 泛 的互 动 。如 , 《 民法 通 贝 第 1 5 1 条规 定 :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人 民代 表 大 会 可
高 度 重 视 。但 是 关 于 民 商 事 习惯 法 范 围 的 研 究 却 仍 然


问 题 的 引 入

商事习惯启动主体与方式

商事习惯启动主体与方式

03
商事习惯的启动方式
合同约定
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自由原则
商事习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 式启动,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 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商事习惯 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约定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事习惯的相 关条款,可以确保习惯的顺利运 作,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和不确定性。
合法性与合理性
合同约定的商事习惯需符合法律 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强行法规 定,同时应具备合理性和公平性 ,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统一、协调的商业法律体系。
04
商事习惯启动主体与方式的挑 战与展望
商事习惯启动主体与方式的挑战
方式不规范
商事习惯的启动方式多样,包括口头约定、书面协议 、行业惯例等。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不同的启动方式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给商事活动的 正常进行带来一定的困扰。
主体不明确
在商事活动中,由于参与主体众多,如企业、个体工 商户、自然人等,确定商事习惯的启动主体成为一个 重要挑战。不同的主体在商事习惯形成过程中的角色 和影响力不同,容易导致习惯的冲突和不确定性。
商事习惯启动主体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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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商事习惯概述 • 商事习惯的启动主体 • 商事习惯的启动方式 • 商事习惯启动主体与方式的挑战与展望
01
商事习惯概述
商事习惯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商事习惯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商人 们长期实践并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和 商业惯例。
特点
商事习惯是商人们自发形成的,具有 地域性和行业性,通常不以书面形式 存在,而是通过商业实践和商业道德 来约束商人们的行为。
商事习惯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精编]小议商事习惯适用规则立法

[精编]小议商事习惯适用规则立法

[精编]小议商事习惯适用规则立法商事习惯是指形成于商业实践中并被商人广泛接受的行业惯例。

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习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约束商人的行为,还为商事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尽管商事习惯的力量很强,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效力和适用范围,这在商业活动中往往会引发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

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机构已经开始考虑将商事习惯纳入法律体系,并为其立法。

如何将商事习惯纳入法律体系并进行立法呢?当前国际上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将商事习惯纳入适用规则,这些规则不是法律规则,而是某种形式的声明或公约,具有行业范围内的约束力。

比如,国际贸易惯例(Incoterm)、银行国际行为惯例(UCP)等,就是将习惯法概括和补充的修辞性条款标准文件。

在中国,商事习惯已经被广泛应用到商贸、投资等领域中,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得到明确规定。

大部分商事习惯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确立其效力和适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这对于商业活动的规范和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中国应该在这方面加强立法工作。

建设性地说,可以考虑参照国际惯例,成立由商家、律师、学者、公证员、仲裁员等各方共同组成的商事习惯适用规则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主持制定适用于各类商事活动中的商事习惯规则,并依法公布。

同时,应明确商事习惯的适用范围。

商事习惯的适用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明确商事习惯适用于哪些业务领域。

商事习惯的适用范围应包括商贸、投资、金融、物流等各个领域,以保证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其二是明确商事习惯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合同。

商事习惯适用于各类合同,如销售合同、物流合同、金融合同等。

其三是明确商事习惯的地域适用范围。

商事习惯一般具有业内范围,但是在一些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活动中,商事习惯也应具有跨国或跨地域适用范围。

其四是明确如何适用商事习惯。

商事习惯适用的原则应是协商一致、公平合理、诚实信用。

对于商事习惯的适用范围,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事习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事习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事习惯法的法律适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事习惯法的法律适用引言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由于法律不同、文化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常常会产生商事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成为一种备受推崇的解决方式。

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事习惯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以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为切入点,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事习惯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商事习惯法的概念商事习惯法通常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中创建和执行的经验性规则和惯例,这些经验性规则和惯例不是由立法机关或其他法律体系制定,但在某些行业中已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商事习惯法的形成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的特点。

商事习惯法的作用在于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为特定行业的商事活动提供统一的指引和规则。

商事习惯法在某些方面比传统法律更为具体和实际,更能准确反映特定行业中的实践和惯例,因此在商事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事习惯法的法律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冲突法无法解决争议时,商事习惯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商事习惯法在具体行业中已被广泛应用,有着汇集了大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价值;另一方面,商事习惯法并非正式法律,因此其法律地位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并不明确。

就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事习惯法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言,应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事习惯法应被视为一种有影响力的证据,而非具有法律地位的规则。

在仲裁庭的判断中,商事习惯法的适用应依照下列标准进行:1.商事习惯法应基于客观事实和会员的共同实践。

2.商事习惯法的适用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示范证据以及各方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3.商事习惯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而非应付事情的套用模板。

4.商事习惯法并不能完全替代仲裁庭的判断,仲裁庭对商事习惯法的适用必须充分地考虑到其他现有法律规则以及交易实际情况。

结论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但其并不是具有法律地位的正式法律规定,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商事习惯法只应当作为有影响力的证据,而不应被视为法律本身。

商事登记行为性质探究

商事登记行为性质探究

商事登记行为性质探究商事登记作为商事活动的一种行为,旨在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商事登记中,登记行为性质是一大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商事登记的法律依据、目的和效力。

本文将对商事登记行为性质进行探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商事登记的重要意义。

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依据商事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商事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即商事登记行为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商事登记的法律依据对于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具有决定性影响,它规定了商事登记的目的和范围,明确了登记的对象和程序,保障了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是指商事登记行为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和法律属性,它直接关系到商事登记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行为性质商事登记行为被认定为一种行政行为,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对特定商事主体进行登记,是一种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行为。

商事登记行为是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其目的在于监督和管理商事活动,促进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事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决定了商事登记机关在履行商事登记职责时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确保商事登记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基础法定性质商事登记行为具有基础法定性质,即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进行的基础登记行为,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

商事登记为企业的法定身份认定和经营资格确认,具有基础法定性质。

商事登记行为的基础法定性质决定了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是保障商事活动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商事登记行为具有法律设定性质,即商事登记是受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和要求。

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设定性质决定了商事登记的依据和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否则商事登记行为将失去法律效力。

4. 司法确认性质商事登记行为具有司法确认性质,即商事登记是司法机关对商事活动的确认和监督。

论商事习惯的效力确认——以《民法总则》切入

论商事习惯的效力确认——以《民法总则》切入

2018年11月第31卷第6期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VocationalInstituteofEcologicalEngineeringNov.2018Vol.31No.6doi:10.3969/j.issn.1674 ̄6341.2018.06.028论商事习惯的效力确认以«民法总则»切入高旭男a㊀郭赫楠b(黑龙江大学a.法学院ꎬb.中俄学院ꎻ黑龙江哈尔滨150080)㊀㊀摘㊀要:商事习惯既能作为商事主体的行为规范ꎬ亦能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裁判规范ꎮ从«民法总则»第十条切入ꎬ采取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ꎬ得出商事习惯需满足合理性㊁可预见性㊁合法性与公序良俗要件的观点ꎮ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视角指出借助法官自由裁量权㊁由主张适用商事习惯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及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等确认商事习惯效力的过程ꎮ经综合分析ꎬ认为当商事习惯起解释与补充作用时ꎬ不能否认当事人间的合同约定ꎻ只有商事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时ꎬ才可以修正合同条款ꎮ关键词:商事习惯ꎻ效力确认ꎻ法律渊源ꎻ事实中图分类号:D923.1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4 ̄6341(2018)06 ̄0082 ̄02OntheEffectofFinancialCustomsStartingwith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GAOXu-nanꎬGUOHe-nan(HeilongjiangUniversityꎬHarbin150080ꎬChina)Abstract:Thecommercialcustomcannotonlybethecodeofconductofthecommercialsubjectꎬbutalsothejudge sruleofjudgingcases.Basedonarticle10ofthe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andtheresearchmethodoflawhermeneu ̄ticsꎬitisconcludedthatcommercialcustomsshouldmeettherequirementsofrationalityꎬpredictabilityꎬlegalityandpublicorder.Fromtheperspectiveofsubstantivelawandprocedurallawꎬputforwardtheprocessofconfirmingthevalidityofcom ̄mercialcustombymeansofthejudge sdiscretionꎬbythepartywhoadvocatestheapplicationofcommercialcustomtobeartheburdenofproofꎬandatthesametimesatisfythesubjectiveandobjectiveelements.Throughthecomprehensiveanalysisꎬarguethatwhenthecommercialcustomhasthefunctionofexplanationandsupplementꎬthecontractualagreementbetweenthepartiescannotbedenied.Onlywhencommercialpracticeisthesourceoflawcanthecontracttermsbeamended.Keywords:FinancialCustomsꎻEffectiveconfirmationꎻLegalsourceꎻFacts㊀㊀收稿日期:2018 ̄08 ̄24第一作者简介:高旭男(1994 )ꎬ女ꎬ黑龙江绥化人ꎬ在读硕士研究生ꎮ研究方向:民商法学ꎮ1㊀问题的提出«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ꎬ应当依照法律ꎻ法律没有规定的ꎬ可以适用习惯ꎬ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ꎬ意味着将习惯列为正式的法律渊源ꎮ因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ꎬ商事习惯也自然涵盖其中ꎮ«民法总则»为抽象规定ꎬ«合同法»第六十一条㊁一百二十五条则具体规定ꎬ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就质量㊁价款等不能达成协议补充协议的ꎬ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ꎻ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ꎬ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真实意思ꎬ上述规定赋予学理上关注商事习惯的契机ꎮ在«民法总则»颁布后ꎬ商事习惯具有两个功能:其一为解释意思表示㊁解释和补充合同ꎻ其二为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1]ꎮ如何辨别商事习惯在何种情形下为法律渊源ꎬ由法官依据职权直接适用ꎻ何时属于事实认定ꎬ由当事人举证证明ꎮ因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商事习惯的内涵ꎬ其性质不清引起法律关系不明ꎬ导致各地法院适用商事习惯裁判时缺乏统一的标准ꎬ甚至对商事习惯持怀疑或否认态度ꎮ至此ꎬ如何判断商事习惯的构成要件与效力成为重要的问题ꎬ故本文将阐述商事习惯在实质与形式上的判断标准ꎬ并重点研究商事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与事实认定双重视角下的适用以及效力确定ꎮ2㊀商事习惯的识别标准界定商事习惯的内涵㊁构成要件是理顺效力的前提ꎬ但无论«民法总则»«合同法»亦或商事法律均未对商事习惯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文义解释ꎮ笔者结合商事习惯的产生过程ꎬ给出如下定义:商事习惯是指在商事领域经过长期实践ꎬ得到商事主体认可并调整行业㊁地域间商事关系所重复使用的规则ꎮ这与苏力先生的表述具有一致性ꎬ即商事习惯是商事主体基于合作目的所形成的行为规范ꎬ亦是人们在反复博弈后形成的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循的 定式 [2]ꎮ2.1㊀实质标准:商事习惯应具有合理性与可预见性28商事习惯属于商人的习惯性做法ꎬ由商人自行管理并适用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ꎮ第一ꎬ从客观视角ꎬ合理性系指一项商事习惯应符合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ꎬ同时处理纠纷的商事习惯应促进经济的增长ꎮ第二ꎬ从主观角度ꎬ可预见性是指理性的当事人应事先知道所适用之商事习惯的具体内容ꎬ并在内心确信此项商事习惯的证明标准ꎮ上述两点均要求此项商事习惯具有确定性ꎬ意味着在特定领域㊁一定时期内得到反复适用ꎮ2.2㊀形式标准:商事习惯应符合合法性与公序良俗根据«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ꎬ商事习惯适用的前提为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ꎬ亦不能违背公序良俗ꎬ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标准才符合文义解释以及立法目的解释ꎮ商事习惯直接产生于商事主体的商事实践[3]ꎬ并体现出一定的道德基础ꎮ公序良俗具有社会化价值ꎬ这就要求商事主体遵循合理的㊁正义的商事习惯ꎬ才能促进商事市场的交易及其良性发展ꎮ3㊀商事习惯的效力确认3.1㊀实体法视角:商事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时的效力法律渊源指法律的存在形式ꎬ商法的法律渊源亦指商事法律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ꎮ此处的法律渊源亦是从裁判规范角度思考ꎬ即法院裁判时应该予以援引并对法官产生法律拘束力㊁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ꎮ法律渊源条款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具备何种要件构成法源ꎻ二是诸种法源间的适用次序ꎮ«民法总则»将习惯列为法律渊源ꎬ在缺乏相应法律的明文规定之时可适用商事习惯作为三段论中的大前提直接依职权适用ꎮ同时表明我国法律㊁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ꎬ体现出习惯对现行制定法中法源条款的补充及辅助性地位ꎮ3.1.1㊀商事习惯有助于填补法律漏洞基于民商合一的背景ꎬ 习惯 既含民事习惯ꎬ亦含商事习惯ꎬ也即赋予商事习惯填补法律漏洞的合法性基础ꎮ习惯在无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时起补充作用ꎬ增加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寻找断案依据的裁判规范ꎮ当商事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时ꎬ法官可将其作为确定的规则直接予以适用ꎬ并认定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当然的拘束力ꎮ无论商事习惯在解释法律或填补法律漏洞ꎬ实际上均在发挥三段论中大前提的功能[4]ꎮ为了发挥商事习惯的作用ꎬ法官应考虑此项商事习惯与具体商事案件间的关联性ꎬ才能有针对性地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ꎮ在解决实际案件时引用习惯作为裁判的依据ꎬ将提高化解纠纷的效率并且能够维护法律的一贯性ꎬ避免遇到新类型案件时发生逻辑或价值上的矛盾ꎮ3.1.2㊀商事习惯有利于解释意思表示㊁修正合同漏洞在功能上ꎬ实然不及应然之规划或期待的标准ꎬ则出现漏洞[5]ꎮ商事习惯具有修正合同漏洞的功能ꎬ故双方合同中的商事行为有瑕疵时可借助商事习惯进行综合衡量ꎮ诸如ꎬ余额宝以每日15时为界作为资金确认的商事交易行为ꎬ但对于不同国家及地区的用户而言ꎬ进入余额宝页面时不能仅凭弹话框的显示ꎬ此时应考虑各地的具体习惯计算收益的时间ꎮ此外ꎬ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明显违背商事习惯时ꎬ法官可以根据商事习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转而否认合同条款的效力ꎬ体现出商事习惯对合同的修正作用ꎮ3.2㊀程序法视角:商事习惯作为事实时的效力确认从法教义学的视角ꎬ商事习惯作为一种经验法则及事实判断因素而存在[6]ꎬ这便是从事实认定角度予以研究的理论依据ꎮ商事习惯作为事实在认定时具有积极与消极两方面功能ꎬ体现在法官推定或否认相应商事习惯的存在上ꎮ3.2.1㊀借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商事习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约束作用ꎬ体现出商事主体的自治性并在双方之间形成相应权利义务的商事法律关系ꎮ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法官在适用商事习惯之时需阐述具体内涵及论证其与案件间的逻辑关联ꎬ故体现出商事习惯在司法实务的运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ꎮ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ꎬ即使文书中使用商事习惯ꎬ裁判行文中也仅仅为 根据商事习惯 的表述ꎬ却未写明具体适用的原因ꎬ此种情形需结合法官自身对商事习惯的理解ꎬ同时体现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ꎮ为了加强法官运用商事习惯处理纠纷的规范性ꎬ一方面ꎬ法官应养成使用商事习惯的思维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并规范商事习惯的标准ꎬ以便在认定事实过程中认可合理的习惯ꎬ剔除不合理的习惯ꎮ另一方面ꎬ法官在裁量过程中要辨识当事人的商业目的ꎬ结合商事习惯及商品经济的独有特征予以综合斟酌商事交易行为㊁行业习惯及行业规则ꎮ商事习惯作为商事实践经验的总结ꎬ在证明时需结合不同区域内的商事特点ꎮ此外ꎬ证明商事习惯时亦需结合相关行业间的交易记录等具体规定ꎬ对于疑难案件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辅助人予以证明[7]ꎮ3.2.2㊀商事习惯的举证责任商事习惯可作为事实对认定商事行为起作用ꎬ此时能够突破上述法律渊源时大前提的既往方式而以小前提的视角诠释商事法律关系ꎮ此种语境下的商事习惯属于事实问题ꎬ因商事主体的自愿选择而具有拘束力ꎬ进而构成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规范ꎮ法官在确认商事习惯的效力过程中分为提出程序与认证程序ꎬ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ꎬ仍需商事主体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ꎬ意味着由主张援引的一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此项商事习惯以及适用标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ꎮ为了保持商事习惯在形式上具有拘束力及双方形成权利义务关系ꎬ此时需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才进一步产生强制力ꎬ因此法官应该结合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论证商事习惯的合法性与可适用性ꎬ进而规范双方的商事行为ꎮ4㊀结语商事习惯作为裁判规范时为法律问题ꎬ而作为行为规范时为事实问题ꎬ故理顺适用情形以及效力确认将为解决商事法律纠纷提供有益的思考路径ꎮ商事习惯有助于提高商事交易效率ꎬ赋予商事主体自由选择适用规则的空间并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ꎮ参考文献:[1]陈彦晶.商事习惯之司法功能[J].清华法学ꎬ2018(1):169.[2]苏力.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 从司法个案透视[J].中国社会科学ꎬ2000(3).[3]艾围利.商事习惯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ꎬ2012:15. [4]王利明.论习惯作为民法渊源[J].法学杂志ꎬ2016(11):7.[5]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7:376.[6]樊涛.我国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J].法律适用ꎬ2014(2):93.[7]高旭男.论习惯的体系与适用 以«民法总则»第10条切入[J].法制博览ꎬ2018(4):220.责任编辑:卢宏业38。

商事交易习惯的认定与适用

商事交易习惯的认定与适用

能满足特定 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三是有助于补充 《 △同法》 规定 的不足 。交 易 习惯 补缺效 力集 中体现 于该 《 同法》 合 第六十 一条 ,该条规定 当事人就质 量、价款 或者报酬、履
行 地 点 等 内 容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则 可 以 协 议 补 充 ,仍 不 能达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按 照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或 者 交 易
公 司 的 要 求 。 贸 易公 司 对 此 表 示 异议 ,认 为该 鉴 定 中心 不 具 有 质 量检 验 资 质 。 电 力 公 司则 辩 称 ,虽 然 在 合 同 中没 有
约 定 由 该 鉴 定 中 心进 行 质 量 检 验 ,但 之 前 贸 易公 司 接 受 了
其 质 量 检 验 结 果 , 应 当 认 定 由 该 鉴 定 中 心 进 行 质 量 检 验 属
通过 行为做 出的 除外 。② 交 易 习惯在 合 同履 行 时的适用 。
第 六 十 条 和 六 十 一 条 规 定 , 除根 据 合 同条 款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系 中普 遍 采 用 的 、法 律 未 作 规 定 的做 法 或 方 法 。根 据 我 国
外 ,还 应 根据 交 易 习惯 确 定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的 内容 ,履 行 通
11 交 易 习惯 的概 念 .
当事 人权利义务 的重要依据 之一。 《 同法》 及其司 法解 合 释对 交易 习惯 的适用 问题作 了较为 明确 的规定 :① 交易习
惯 在 判 断 合 同是 否成 立 时 的适 用 。 第 二 十 二 条 和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承 诺 应 当 以 通 知 的 方式 做 出 ,但 根 据 交 易 习惯 可 以

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2篇)

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商事习惯是指在商事活动中长期形成并被广泛遵守的惯例和规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习惯在商事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分析商事习惯在法律中的地位、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以期为商事交易提供参考。

一、引言商事习惯是指在商事活动中长期形成并被广泛遵守的惯例和规则。

在我国,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适用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习惯在商事交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出发,分析其在法律中的地位、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案例。

二、商事习惯在法律中的地位1. 法律渊源商事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商事习惯作为一种社会公德,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因此在法律渊源中具有地位。

2. 补充性原则商事习惯具有补充性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商事习惯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当法律对某一商事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商事习惯进行解释和适用。

三、商事习惯的适用原则1. 符合法律原则商事习惯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即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在适用商事习惯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规定,确保商事习惯的适用不与法律相冲突。

2. 社会公认原则商事习惯的适用应当遵循社会公认原则,即商事习惯应当为社会各界所普遍认可和遵守。

只有得到广泛认可的商事习惯,才能在法律适用中发挥实际作用。

3. 公平、公正原则商事习惯的适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即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四、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货款,乙在收到货款后3个月内交付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提前支付了货款,但乙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以乙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商事习惯,认为甲提前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善意履行,乙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商事习惯启动主体与方式

商事习惯启动主体与方式
意义
商事习惯是商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环境的形成和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它还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解决商业实践中具体问题的灵活性,提高商业 效率和维护商业利益。
02
商事习惯的启动主体
商人
商人作为商事习惯的创造者和使 用者,是商事习惯启动的主要主
体之一。
商人通常基于商业经验和商业需 求,在长期商业实践中形成和积
按地域范围
国内商事习惯和国际商事习惯。国内商事习惯是在特定国家 或地区内形成的,适用于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事活动;国际商 事习惯则是跨越国界的,适用于国际商事活动。
商事习惯的作用与意义
作用
商事习惯是商业社会中重要的行为规范,对商业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它可 以帮助商业主体明确权利和义务,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商业秩序,促进商业发展 。
05
商事习惯的制度构建
商事习惯制度的必要性
补充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规范可能存在漏 洞或不足,商事习惯制度 可以作为补充,完善法律 规范体系。
促进交易效率
商事习惯往往能够促进交 易的效率和稳定性,降低 交易成本。
规范商业行为
商事习惯制度可以规范商 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提高商业道德水平。
商事习惯制度的构建路径
政府机构在商事习惯启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法规、政策等方式,引导和推动商事习惯的形成与发展。
政府机构还可以通过监管和执法活动,保障商事习惯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商业 秩序。
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服务机构在商事习惯启动中 也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法 务咨询公司等,为商人提供法律
商事习惯启动主体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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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商事习惯概述 • 商事习惯的启动主体 • 商事习惯的启动方式 • 商事习惯的实践应用 • 商事习惯的制度构建 • 商事习惯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商业习惯名词解释

商业习惯名词解释

商业习惯名词解释
商业习惯是在特定的地域、行业、群体范围内为一般当事人反复实践而被广为知悉的经常性做法。

商业习惯融汇了地方的、行业的长期有影响的具体情况,是一种内生于社会的制度,是人们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种“定势。

因此,在不同的地域、行业、群体有不同的商业习惯。

在一般法律文件中都只是提及,而很少直接给出商业习惯的定义。

而我们之所以认为某些做法是商业习惯,一般是因为这些做法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特征:
1.这些做法是经当事人(包括一般当事人和特定当事人)反复实践并广为知悉,即在时间上具备一定的持续性、在空间上有一定的普遍性.
2.这些做法是商业实践的结果,是契约自由或意思自治的产物,即从创立的主体来看,具有自治性。

3.这些做法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或是其中包含了一些义务性的
因素,但并不具有法律属性,而是在长期的商业交易中,当事人自觉认识并愿意赋予的,缺乏强制力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项做法究竟是否是商业习惯,一般是根据特定交易习惯的具体存在形式加以确定:当商业习惯已成为文化时,运用民商事习惯的编纂物来证明}当商业习惯尚未成文化时,运用专
家证言等方式来证明。

我国商业习惯的编纂物有《中国民事习惯大全》和1933年上海商会严谔声出版的《上海商事惯例》.而对于专家证言,我国在1993年的。

钻石金表案中,法院就委托中国钟表协会及。

国家珠宝玉石检测中心出具了两份专家意见,并采纳了前者出具的专家证言。

这说明以专家证言来证明交易习惯也是得到了我国法律的肯定的。

传统中国民商事习惯的载体、种类及权威来源

传统中国民商事习惯的载体、种类及权威来源

传统中国民商事习惯的载体㊁种类及权威来源范忠信∗∗作者简介:范忠信,上饶师范学院特聘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全国地方旧志民商事习惯的整理注释与法学阐释 (项目编号:14A F X 005)阶段性研究成果.摘要:传统中国的民商事习惯主要以礼经㊁礼典㊁礼志㊁风俗习惯㊁教义教规㊁蒙书㊁宗族规约等载体表达出来,有时也记录于国家法典.这些习惯大致可以分为宗族组织习惯㊁村落组织习惯㊁行业组织习惯㊁宗教组织习惯㊁江湖组织习惯㊁部族组织习惯六大类.这些习惯的权威来源主要是社会生活积久成习的惯性力㊁社会组织内部公众意愿及舆论威力㊁社会组织首领的身份权威和道德感召力㊁国家对社会组织自治权的默认或公开支持等.关键词:民商事习惯;习惯载体;习惯种类;习惯权威来源㊀㊀传统中国的民商事规范,大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这大概是没有多少争论的.在国家律典中,几乎没有完全独立的民商事条款,仅在部分刑事条款中包含着部分民商事规范内容.在律典的条文中,民商事规范仅仅起着补充或说明作用 说明此罪之前的 正当 状态应如何.以«大清律»为例,仅在涉及婚姻家庭㊁财产㊁钱债㊁继承㊁收养五个方面犯罪的律文中含有部分民事规范,用以阐明此五者 罪与非罪 的界限;凡与这些特定犯罪无关的民事规则均未纳入律典中.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民商事规范,更多以律的补充形态即 例 (条例㊁定例)的方式存在.将 律 与 例 两种制定法形态合起来,我们仍只能看到传统中国民商事规范的一小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古代中国是没有民法典的.在国家正式律例表述的民商事规范之外,传统中国民商事规范更多是以丰富多彩的习惯形态存在的,习惯包含了传统中国社会生活所需的绝大部分民商事规则.本文之旨在于初步阐明传统中国民商事习惯的存在形态和效力来源,并就与此相关的问题略作申论.所谓存在形态,即民商事习惯赖以存在或借以表达的方式,即形式意义的法律渊源;所谓权威来源,是指民商事习惯规范的效力来源,即实质意义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考察一下传统民商事习惯的实际调整领域(所涉社会关系的1种类或社会生活的范围)问题,看看在哪些民商事事宜上传统中国习惯有所筹划(涉足),哪些事宜在传统中国是民商习惯调整的 盲区.本文主要讨论前两个问题,第三个问题仅仅提出来暂不正式讨论.一㊁传统中国民商事习惯的载体或形态㊀㊀传统中国的民商事习惯,其表现形式千姿百态.所谓习惯,是千百年间在一定区域㊁一定人群中形成并遵行的社会生活规则或社会关系处理原则.民商事习惯就是处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习惯规则,它们一般是自发形成的.既然称之为习惯,那么其表现形式就必然千姿百态㊁散漫无统,这是题中应有之义.尽管表现形式上散漫无统,但民商事习惯毕竟要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传承方式的规定和约束.所以,我们还是可以根据中国传统文化的传载或承续方式来考察中国传统民商事习惯的存在形态或表现形式.经最粗浅的梳理,我们大致可知,中国传统民商事习惯的载体㊁存在形态或表现形式大约有以下八类:(一)礼经中的民商事习惯存在或表述礼经 大概是中国传统民商事习惯最主要的表达形式.要了解中国传统民商事习惯的内容,我们离不开礼经.中国的礼,最初就是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礼仪风俗,就是习惯.«礼记 礼运»说: 夫礼之初,始于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 «说文解字»: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就是说,礼产生于献祭祖先与神灵(礼敬神灵祈求幸福)的行为方式;那些方式或仪式相对固定,就是最早的礼.这些最早的礼,作为禁忌习惯仪式而存在,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根本谈不上 制造,因而没有人为的规范体系.后来,氏族部落的酋长耆老们将其不断加工,才慢慢发展出体系来,才慢慢有了 制礼 事实. 制礼 不过是习惯的整理加工而已.汉人班固说: 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故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志,故为之哀祭之礼;有拳拳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 1 就是说, 礼 或习惯规范是因应人性㊁人情㊁人事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对人性㊁人情和人事活动的节制或调整,没有它,社会生活就乱套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习惯规范体系要算 夏礼 .孔子说: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2 这表面是讲礼的沿袭问题,实际上也是讲习惯和习惯法的传承.所谓周公制礼,实际上是在周朝初年由开国傅相周公(姬旦)主持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习惯整理或习惯法编纂运动.这次运动,用当时中国的政治法律语言,就叫做 制礼作乐.这次立法活动,实际上是在整理夏礼㊁殷礼的基础上,结合周族原有的习惯,加以修订补充完善,编纂出了一套适用于当时社会事务各个方面的规范体系周礼 .«周礼»或«周官»可能是当时周公领导编纂的一部习惯法大全,也可能是一系列习惯法规范文件的总称.在周代,它是由国家正式进行的习惯汇编或习惯法编纂活动.当然,除编入 周礼 者之外,肯定还有其它仍仅作为民间习惯存在的 礼.周朝灭亡后,特别是西汉初年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1 2 «汉书 礼乐志».«论语 为政».开始,«周礼»被视为前代成功法制的典范,不断有人对它进行研究㊁讲习㊁传授和注释,作为对后世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的指导性原则或规范,在民间获得了广泛传播和使用,它实际上成为了后世民间社会生活的习惯或习惯法.3 人们一旦要就眼下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事宜或纠纷寻求符合传统的处理方式,当然最方便的办法就是求诸«周礼».因此,没有载入«周礼»的那些习惯可能就逐渐随着时代变迁而流逝了.当然,由于周礼的内容几乎无所不包,所以今人所谓 民商事 习惯或习惯法的成分,可能仅仅是其中一部分,实际上它的主要成分是国家政治生活或政治关系的习惯和习惯法.汉以后人们引据的传统民商事习惯的载体,主要就是被人们尊崇为经典的那些经书.主要是 六经 «诗»«书»«礼»«易»«乐»«春秋»及其注释文字.特别是«周礼» 三礼 «周礼»«礼记»«仪礼»,«春秋»及 三传 «左氏传»«公羊传»«谷梁传»,还有«孝经»«女儿经»等等.«周礼»中保存的周代民事制度,实际上后来都被视为民商事习惯.所谓 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 听卖买以质剂 4 就是这种习惯的典型.在周代,这些相当于后世的借贷㊁赠与㊁买卖之类契约或合同的民事规范,最初作为国家从习惯正式经加工整理而成的民商事制度存在,但汉代以后一直作为民间民商事习惯与国家法制配套存在,一直延用到清代.«周礼»记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也是后世的民商事习惯. 凡得获货贿㊁人民㊁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而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5 小件拾得物,放在 朝 这个公众广场,并向基层法官(士)报告;经十天招领而无人认领,则归拾得者所有.大件拾得物,无人认领者则归国库.周礼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这些规定,是后世相关习惯的渊源.«礼记»作为汉人传习和注释周礼的产物,更是大量保存了周代的民商事制度,亦成为后世民间引据的民商事习惯.如关于夫妻伦理地位平等和反对离婚的习惯 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 一与之齐,终身不改 6 ,就是后世的民事习惯.所谓 娶妻不取同姓 7 ㊁ 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 8 ,都成为后世的婚姻制度习惯.最为典型的婚姻习惯是 六礼 : 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婚礼纳采㊁问名㊁纳吉㊁纳征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婚礼也. 9 这是相当严格的婚姻习惯法.还有关于子孙财产权的 父母在,不敢私其财 10 ,关于婚姻解除的 七去三不去 ,关于妇女非独立民事主体的 妇人有三从之道 11 等记载,后世一直被视为民事习惯,依据«礼记»坚持下来直至近代.除«周礼»㊁«礼记»之外,还有其它一些礼经也承载了一些民商事习惯,或者至少可以构成民商事习惯的原则.比如«孝经»中的 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12 一语,就是传统习惯3 传统中国民商事习惯的载体㊁种类及权威来源3 4 5 6 7 8 9 10 11 12 这种情形类似于欧洲中世纪后期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一些崇尚罗马法的学者以研究㊁讲习㊁传授㊁注释罗马法的方式,恢复罗马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以反对当时国家法制的专横和用来弥补当时各国法制的不足.«周礼 天官 小宰»及汉人郑玄注,唐人贾公彦注.«周礼 秋官 朝士».«礼记 郊特牲»,«白虎通 嫁娶».«礼记 曲礼».«礼记 坊记».«礼记 昏义».同前注 8 .«大戴礼记 本命».«孝经 士章第五».关于母亲与父亲民事地位平等的最好说明,也是关于子女对于母亲的孝敬义务与对父亲相等的习惯的原则说明.(二)礼典中的民商事习惯存在或表述作为民商事习惯载体的,除了儒家学者编辑和注释的 礼经 之外,国家有时还正式编纂 礼典 .这些 礼典 ,一般包括 朝觐㊁聘问㊁射乡㊁食飨㊁师田㊁学校㊁冠婚㊁丧葬之礼 13 ,广泛涉及民事关系.编纂礼典,与国家编纂 律典 大约同样重要.广义上讲,可以视为关于国家政事的法典.但从狭义上讲,只能视为习惯的编纂或整理. 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 14 ,这些礼仪典章,几乎可以视为法律规范,就是行政性㊁民事性习惯礼仪的国家编纂.这种习惯的编纂或整理,大约自汉代就开始了.«汉书»说汉高祖时, 叔孙通制礼仪 15 ,«晋书»又说叔孙通制«傍章» 16 ,«史记»说惠帝曾命叔孙通制定宗庙仪法及汉诸仪法 17 ,故后人多认为 傍章即汉仪也 18 ,这大概是«周礼»以后再次由王朝正式编纂礼仪习惯的开端,其所继的是 周公制礼 之绪(而不是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之绪).汉文帝时,贾谊自告奋勇 定制度,兴礼乐 , 草具其仪,天子悦焉19 .在这里编纂的,虽然主要是跟朝廷政事典礼有关的仪式,但不排除其中包含部分民事内容的习惯规范的整理.西晋时也专门制定过礼典. 文帝又命荀顗因魏代前事,撰为新礼,参考今古,更其节文,羊祜㊁任恺㊁庾峻㊁应贞并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奏之.20 这也是国家正式编纂的礼典.该礼典中涉及民事者很多.比如丧服制度,实际上就是亲等制度.因为对不同亲属之死服丧时间规定长短不同,事关服丧期间的民事权益和政治权益,所以西晋在制定礼典时有很多争议,这些争议源自大儒郑玄和王肃的注释不同: 是以«丧服»一卷,卷不盈握,而争说纷然.三年之丧,郑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葬讫而除.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乎继寄育乃为之服.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如此者甚众.21 唐代很重视编制礼典,有«贞观礼»«显庆礼»«开元礼»的编纂. 太宗时,中书令房玄龄㊁秘书监魏征,与礼官㊁学士等因隋之礼,增以天子上陵㊁朝庙㊁养老㊁大射㊁讲武㊁读时令㊁纳皇后㊁皇太子入学㊁太常行陵㊁合朔㊁陈兵太社等,为«吉礼»六十一篇,«宾礼»四篇,«军礼»二十篇,«嘉礼»四十二篇,«凶礼»十一篇,是为«贞观礼». 22 特别是玄宗时编纂的«大唐开元礼»,多达150卷,是«唐律»30卷的5倍.这些礼,好多是民事规范性质的,比如«嘉礼»中的 冠礼 ,实际上就是 成年礼,就是民事和宗法主体身份确认之习惯规范.直到明清时代,国家仍在编纂这样的 礼典 ,如明太祖洪武年间编纂的«大明集礼»,清高宗乾隆年间编纂的«大清通礼».4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新唐书 礼乐志一».同前注 1 .同前注 1 .«晋书 刑法志».«史记 刘敬叔孙通列传».«晋书 刑法志»注.同前注 1 .«晋书 礼志上».同前注 20 .同前注 13 .(三)礼志中的民商事习惯存在或表述礼志,就是记载礼的内容沿革的史书.礼志所记载内容虽然是根据礼经㊁礼典而来,但也有所超出.有一些社会实践中的礼仪,虽不一定被原有礼经礼典记录,但可能被正史的礼志记录;所以礼志中实际存在一些在经典记述之外的民商事习惯.从司马迁的«史记»开始有«礼书»以后,历代正史均有类似的礼志,如«汉书»的«礼乐志»,«后汉书»的«礼仪志»,«晋书»的«礼志»,«隋书»的«礼仪志»,新旧«唐书»的«礼仪志»,宋元明清各史亦各有«礼志».此外,唐人杜佑撰«通典»,其中有«礼典»一百卷,其中考察上古至唐代的五礼发展沿革历史,十分详尽.比如其«嘉礼»中的婚礼部分,就保存了数千年至唐时逐渐完善的结婚 六礼纳采㊁问名㊁纳吉㊁纳征㊁请期㊁亲迎的民事习俗,还有与此相关的 同牢 见舅姑 盥馈舅姑 婚会 妇人礼会 飨丈夫送者飨妇人送者 23 等礼仪,实际上是民事习惯.后来,宋人郑樵撰«通志»,有«礼略»十余卷,都是记载历代礼仪的沿革;元人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关于 礼 有«王礼考»二十二卷,亦是通过考据阐述了历代的五礼.此后,清人和近人编撰的«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清朝文献通考»«清朝续文献通考»中,以类似的体例风格对古代的礼进行了叙述记录.根据以上 十通 中的全部 礼仪 记载内容,有人编辑了«中国历代礼仪典»全六册.24 (四)风俗习惯中的民商事规则存在或表述风俗习惯是民商事习惯的最原始生态的存在形式.实际上,礼经㊁礼典㊁礼志中的民商事习惯,大多是原生态的民商事习惯的整理和升华;而且大多数是过于程序化㊁理想化的整理.风俗习惯,则系尚未加工整理的存在形态.所谓风俗习惯,包括很多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在一定地域内民间社会生活中长久形成的关系规则.这些规则,叫 乡俗 25 ㊁ 习俗 风俗 乡贯 或 乡法 乡例 . 入州里,观习俗,听民之所以化其上,而治乱之国可知也. 26 这是说地方政治管理必须重视因应民间习惯风俗.汉初, 瑞应辨至,乃采风俗,定制作.上闻之,制诏御史曰: 盖受命而王,各有所由兴,殊路而同归,谓因民而作,追俗为制也. 27 这就是在因应风俗习惯制定与典礼仪式有关的法制. 采风俗,定制作 ,可以说是最早的民间习惯调查; 追俗为制 当然包括根据风俗确定关于婚姻家庭继承和钱债的规则.汉成帝时, 丞相张禹使属颍川朱赣条其风俗,犹未宣究,故辑而论之,终其本末著于篇.28 就是说,汉成帝时丞相张禹曾经主持过对颍川地方的风俗习惯调查,并编辑成书.古人特别注重国家法制是否合乎习俗的问题.«文子 上礼»说: 诸侯制法各异习俗,悖拔其根而弃其本,凿五刑,为刻削,争于锥刀之末,斩刈百姓 自此之后,天下未尝得安其性命,乐其习俗也. 这实际上是说,国家立法必须尽量符合民间风俗习惯,否则就是 斩刈5 传统中国民商事习惯的载体㊁种类及权威来源23 24 25 26 27 28 «通典»卷一百二十八,«礼»八十八,«开元礼纂类»二十三,«嘉礼七».广陵书社2003年版.本书根据«古今图书集成»的«经济汇编 礼仪典»及«清朝通志»㊁«清朝文献通考»和«清朝续文献通考»的部分内容编辑而成.«大戴礼记 保傅»说为孩子取名须 无拂于乡俗 .«管子 八观».«史记 礼书».«汉书 地理志下».百姓.在唐代,«唐律»就比较注意尊重 乡法 .«唐律疏议 杂律» 非时烧田野 条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 本注曰: 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二十三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 疏议曰: 谓北地旱早,南土晚寒,风土亦既异宜,各须收获终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故云各依乡法. 这里的 乡法,可以理解为关于土地权益和土地利用事宜的地方习惯.宋代法制也强调尊重 乡例 : 凡天下官田,令民依乡例自陈输租.29 这里的 乡例 指的是关于每亩应缴租税比率的地方习惯.第二种形态是城乡工商业社会长期形成的 行规 .所谓 行规,广义上讲,应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关于工商业各自业务及经营的约定俗成的规矩,二是以行会等有组织的方式制定的成文约章.关于二者的不同,高其才教授区分为 行业习惯法 和 行会习惯法. 30 关于前者,即自然形成的行规,实际上常有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民事习惯性质,只是我们不太在意而已.如明清时期苏州城内 花素缎机生业,向分京(南京)苏(苏州)两帮,各有成规,不相搀越31 ,这些成规主要是关于经营业务和经营区域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工商业经营权的不成文协约.又如清代的唱戏业有 净行不得添彩条,贴行不得赤背,生行忌落髯口32 的行规,是关于表演行业营业范围的限制.又如清代的捞渔业有禁止船上人翻卷裤腿㊁煎鱼时禁止翻面㊁吃鱼时忌讳翻个㊁摘下帽子要口朝上放的行规,33 实际上都是关于营业或经营行为的一般规定.关于后者,即工商业行会组织正式议定公布的成文规约,是更为常见的.如清代光绪年间湖南«四帮木行条规»规定: 同行带徒学艺者,两年清楚.只能出一进一;无论子侄,不准重带. 34 这实际上是关于工匠雇帮工的民事规范.又如清代南京丝线业行规规定: 同业凡新开码头,务宜距已开之处左隔一家,右隔一家,对面须隔三家.35 这是关于同业开业限制与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定,是对工商业者经营权的约定限制.我们也必须注意,这些成文的行规,实际上是对业已形成的不成文行规的重申或加工而已.第三种形态是村规民约,包括 乡约.这主要是指地方共同体以比较正规的方式订立的成文规约,大多也是对已有习惯的整理编纂.有一般性的村规民约,也有专务性的村规民约,二者都是关于村落社会生活有关事务的调整规范,理论上讲是一定区域的人们 公议订立的.关于一般性的村规民约,典型的如北宋时代陕西蓝田的 吕氏乡约.该乡约的内容,有 德业相劝 过失相规 礼俗相交 患难相恤 36 等四个方面,这是关于村落社会生活规范的一般约定,其中包括乡民之间相互救助的义务和纠纷解决的规定.关于专务性质的村规民约,即该村规民约仅仅针对特定的专门事务而言,如在明代沿海地方有 抗倭卫乡约款,在清代许多地方有 禁田禾 禁夜行 护林议约 养山会规 等规约.这些规约一般都特别申明保护各户的树木和粮稻等财产权益,确定了孤寡人家拾取遗留稻穗的权益,同时规定了侵6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 农田».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4㊁15页.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8页.同前注 30 ,第122页.同前注 30 ,第126页.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42页.同前注 34 ,第256页.陈俊民:«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中华书局1993年,第563-567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等等.37 第四种形态是江湖社会特别是各种秘密会社的习惯规范.这也是民间风俗习惯的一部分.这些帮规中,实际上也有一些与民商事关系有关.比如近代青帮的帮规中有所谓 十不可,其中规定 八不可独霸安清单帮行运;九不可挡水垒坝窃跳偷渡;十不可口是心非失却信用38 ,这就典型地涉及营业权和同业竞争㊁乡邻关系和权益以及诚信原则等民事商事关系问题的规范.至于 洪门三十六誓 ,更明显涉及民事关系.如第二誓说: 倘有父母兄弟,百年归寿,无钱埋葬,一遇白绫飞到,以求相助者,当即转知.有钱出钱,无钱出力.倘有诈作不知,五雷诛灭! 第七誓说: 遇有兄弟困难,必要帮助.钱银水,不拘多少,各尽其力.如有不加顾念,五雷诛灭.39 这都是关于会众之间急难救助㊁扶贫帮困民事义务的规定.第五种形态是边疆民族地区藩夷部落族群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主要表现为部族信仰㊁禁忌㊁歌谣㊁神话等,有时也直接体现为部族公众或头人们集议制定的成文约规等.这些部族习惯法中的民商事关系规范成分很多,特别是关于婚姻㊁家庭㊁财产㊁继承㊁钱债的规范.(五)教义教规中的民商事习惯存在或表述宗教的教义教规,也可能承载一些民商事习惯.佛教教义教规中有民商事习惯.比如佛教禅宗,大约自唐代中后期开始,就形成了系统的内部规范体系,主要代表就是«百丈清规».在该教规中有关于普请㊁入院㊁退院㊁迁化㊁荼毗㊁议举住持,还有料理亡僧后事㊁大众入寮㊁建楞严会㊁四节念诵茶汤㊁结制礼仪㊁朔望巡堂㊁月份须知等的规定,40 这些规定中就包含有僧众民事权益的内容.又如佛教还有所谓 十戒 ,其中有 不蓄金银财宝 的规定,就是关于僧尼财产权的规定.伊斯兰教也是如此.如伊斯兰教的«古兰经»,被视为该教的最高法典,其中关于民事商事的规定甚多.如 禁止放债取利,允许一夫四妻㊁禁止与乳母近亲结婚㊁离婚必须有三个月待婚期等等规定,41 就是关于民事关系和权益的规定.中国的道教也涉及民事习惯.道教的教规如«玉清经»规定的 十戒 中有 不得凌辱欺孤贫,夺人财物 不得裸暴三光,厌弃老病 等内容,就是涉及民事关系和义务的原则规定.(六)蒙书中的民商事习惯存在或表述传统中国的蒙书,作为幼童入学的初级文化课程教材,同时也有伦理教育教材的作用,当然也传承着某些民事规范.蒙书在古代社会的影响力,不仅涉及学童,而且遍及所有社会成员.比如«三字经»«女儿经»«今古贤文»«增广贤文»㊁«弟子规»等等,透过其浅近的伦理说教,实际上在传播中国传统社会的民商事规范,或者至少在传播古代中国民商事规范的原则.笔者小时候就经常听到一些长辈在平常交谈中以«今古贤文»的名句来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所谓 读了贤文会说话,读了幼学会作诗 .如«增广贤文»中有 人心如铁,官法如炉 ㊁ 草怕严寒霜怕日,恶人自有恶人磨 的劝诫,旨在劝导人们守法避讼;有 许人一物,千斤难移 的劝诫,教导人们重合同守信用.又如«重订增广贤文»有 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出;理字不多大,千人抬不动 两人相非,不破家亡身不止;只回头认自己一句错,便有无边受用 气死莫告状,饿7 传统中国民商事习惯的载体㊁种类及权威来源37 38 39 40 41 同前注 30 ,第66-69页.李国屏:«清门考原»,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165-175页.转引自朱琳:«洪门志»,河北人民出版社影印1990年版,附录.寂根:«百丈清规的点滴认识»,载佛教导航网,h t t p //w w w.f j d h .c o m /w u m i n /H TM L /71228.h t m l .郑祝君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132页.。

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

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

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引言民商事习惯是指在特定地域和特定群体中,经过长期形成和发展的一套行为规范和习惯,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并研究我国民商事习惯对于深化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的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

1. 民商事习惯的概念和特点民商事习惯是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个体或群体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和惯例。

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群体经济行为的常态和特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历史性:民商事习惯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与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环境紧密相关。

•地域性:不同地域的民商事习惯有其独特性,其形成和发展受到地域文化和经济条件的影响。

•群体性:民商事习惯往往是某个特定群体共同遵守的一套行为准则,反映了该群体的文化传统和共同价值观。

2. 民商事习惯调查的意义2.1 了解经济行为规律通过民商事习惯调查,可以深入了解经济主体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律和偏好。

这对于制定经济政策、改善法律制度以及引导市场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民商事习惯的调查研究,可以更有效地预测经济行为的发展趋势,从而提供依据和指导。

2.2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民商事习惯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它既反映了经济发展的现状,又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通过调查和研究民商事习惯,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特点,为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经济发展。

2.3 完善法律制度民商事习惯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和掌握民商事习惯对于完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民商事习惯的调查,可以发现和解决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与不足,从而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

2.4 促进跨文化交流和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文化和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习惯差异不可避免。

了解并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商事习惯,有助于促进跨文化交流和合作,打破文化壁垒,促进共同发展。

3. 民商事习惯调查的方法和步骤为了科学有效地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方法和步骤:3.1 设定调查目标和范围在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之前,首先要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论商事习惯的效力确认——以《民法总则》切入

论商事习惯的效力确认——以《民法总则》切入

论商事习惯的效力确认——以《民法总则》切入
高旭男;郭赫楠
【期刊名称】《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31)006
【摘要】商事习惯既能作为商事主体的行为规范,亦能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裁判规范.从《民法总则》第十条切入,采取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得出商事习惯需满足合理性、可预见性、合法性与公序良俗要件的观点.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视角指出借助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主张适用商事习惯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及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等确认商事习惯效力的过程.经综合分析,认为当商事习惯起解释与补充作用时,不能否认当事人间的合同约定;只有商事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时,才可以修正合同条款.【总页数】2页(P82-83)
【作者】高旭男;郭赫楠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黑龙江大学中俄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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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总则》第10条中的习惯——以“顶盆过继案”切入 [J], 彭诚信;陈吉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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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尊重其他公权力的自由裁量权。

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违反的首先是行政法律法规并且环境违法的认定是与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关的。

根据某些国家的立法,只要是获得行政机关审批认可的主体实施的行为,即便是在获取合法资格时有违法行为,而在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做出前,当事人的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

此即是刑法谦抑性的表现,也是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应当遵循的规则之一:除非出于保护基本权利或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法院一般应尊重其他公权力的行为选择。

4.个案分析原则。

污染型环境犯罪具有特殊的时空性,各方利益的衡量与个案的具体情况密不可分,同一利益在不同个案中的情形存在诸多差异,其利益衡量的法度也不尽相同。

故而在运用利益衡量论进行审判时应根据社会舆论、特定时空、政策环境、经济情况、道德约束等多个要素对个案进行分析。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基于个案的法益衡量并非单纯的“法感”,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此外,为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合理的限制和有效的审查,应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详细论述利益衡量的理论构成,不仅要依据法规赋予利益衡量结论的形式理由,也要公开利益衡量的具体过程,展示利益衡量的实质理由。

参考文献:[1]王牧:《中国犯罪对策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加藤一郎:《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民商论坛】商事习惯基本范畴探析许元昭(中山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275)【内容摘要】 在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过程中,作为商法主要组成部分的商事习惯,理应受到学界研究的重视。

本文结合学界对民间法的研究,界定了商事习惯的概念和特征,并在商事习惯本质的基础上探析了商事习惯的功能及其发展前景,以期为我国的商事通则对商事习惯的认定和选择有所贡献。

【关 键 字】 商事习惯;概念;功能现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法,而中世纪商法大多表现为商事习惯法,即商人按照自己交易习惯形成的行业行为规范,具有自律性的形式特征。

有学者在考察了商法本质的变迁后指出:“现代商法是趋向世界统一的新的商人法。

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到近代民族国家的商事法再到现代新的商人习惯法,历经了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的否定之否定,从而使现代商法在一个更高的起点上开始新的再生。

”1一、商事习惯的概念所谓商事习惯,又叫商事习惯、商事惯例等,主要指有关商人或者商业活动的习惯。

它是习惯的一种,因此,界定清楚习惯是什么,就当然可以理解商事习惯的含义了。

而习惯,它是一个多义词。

在日常观念中,习惯有两种适用的场景,其一是用于某个个体而言,它主要是指一个人的日常重复的行为模式,如《辞海》中解释为:“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

”另一是用于社会群体而言,习惯主要指社会多数普通人(非特定人群)习以为常的行为,即社会一般人的惯行;习惯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长时间持续并经多次反复而为人们普遍认同的状态,或者因反复某一行为而形成的不自觉的状态。

它包含另一层含义,即指在某一特定区域或团体内,人们就某一事项做出反复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处于主动或被动,久而久之在人们心中产生拘束力,成为该地区或团体中每一个人的行为准则。

2所以有人认为,“习惯是一种社会生活的规范,它是不同阶层或个别族群所应一般遵守的行为模式”。

3这种含义就是我们本文所理解的习惯的含义。

习惯一词在法律中也经常被使用,并且将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社会控制的工具,视为法律产生的渊源之一。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习惯的定义是“在特定方面被长期公认并且获得法律效力的专门规则。

”它即认为习惯在法律中具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长期公认”和“获得法律效力”。

恩格斯对习惯和法律的关系有过精彩的描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

”所以也有学者认为,“我们可以把习惯理解为法律的萌芽形态,是一种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

”4可见不管如何表述,习惯总是具有“公认性”和“拘束力”这两个核心内涵的。

而在对习惯和法律的关系研究中,“习惯法”的称谓就出现了。

有些观点认为习惯法就是习惯的法律化表述。

如《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是:“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立,被人们所公认并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文的立法规则之上一样时,他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之为习惯法。

”也有人认为所谓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5笔者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观点,法一定是具有阶级性的,习惯由于其本身的特性,在没有被国家认可或采用之前,是不具有法的本质特性的,而国家经过一定的选择机制,对特定的习惯进行确认,该特定的习惯就上升为了习惯法,此时它与制定法没有什么区别。

故“习惯为法律之渊源,习惯法则非法律之渊源而为法律之本体矣”。

6本文在对商事习惯进行探究的时候,即是在已排除被纳入国家法律范围内的商事习惯这个意义上使用商事习惯的概念。

所以笔者认为,在对习惯理解的基础上,商事习惯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它是一种在商事交往或商业行为中为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商事群体所普遍认可的,具有一定行为拘束力的,并且经常被适用的行为规则或社会规范。

二、商事习惯的特征商事习惯作为习惯的一种类型,首先具有习惯的一些核心特征,即“公认性”和“拘束力”。

商事习惯的公认性表现为它在某一行业内或某一区域内被商人们普遍认可,商人们在商事活动中会经常的采用这种规则模式或者频繁的如此行为,在大多情况下它甚至构成商人之间签订的契约的一部分。

商事习惯的拘束力表现为它对商人们有一定的社会强制力。

商事习惯具有的社会强制力不同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违反商事习惯虽然不会对国家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比如被逐出行业团体,行为人的行业社会评价降低,商事交易机会丧失等。

这种强制力使得此种行为规则或模式可以内化为商人契约的内容,或者在发生纠纷时经常性地被商人作为裁判的依据或证据引用。

商事习惯具有商事适用性的特征,这是商事习惯区别于其他习惯的显著特征。

由于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巨大区别,以及商法的原则和理念及精神的特殊性,主要是关于商事活动或商人行为规则的商事习惯,也就只能在涉及到商人或商事行为时才可以适用商事习惯,在其他的民事行为中,一般不可以适用商事习惯。

商事习惯也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作为一种经常被重复规范或模式,是在漫长的进化发展中遴选出来的,因而商事习惯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能够为商人们提供确切性指引。

尽管近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为适应新的环境和形势,商事习惯进化的速度加快,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早期的商事习惯也具有形成缓慢性和非正式性的特征。

“习惯是一种自发形成的规范系统,它不是由某些人或机关制定的,它是社会成员在交往中反复行为的体现,是不自觉生成的。

”因此某种行为模式要进化成商事习惯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绝大多数习惯法(即习惯)的产生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的,有些则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它没有什么外部力量的干预和教促,其产生后,主要通过口头、行为、心理进行传播和继承,它的实施也主要靠情感、良心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的保障。

”7因此商事习惯多表现不成文性和非正式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行业协会的兴起和推动,通过行业协会的编撰和整理以及建议适用,商事习惯的产出不似过去那么缓慢了,一些重要的商事习惯也逐渐具有了正式的表现形式。

商事习惯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它体现了民众意志或社会意志。

“作为习惯法的规范,其效力依赖于一种类似强制性实施机制,尽管这种效力是来自同意,而不是制定。

”8“它(习惯)是公众意志的体现,主要着眼于社会群体管理和社会群体秩序的维护,保障的是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

”三、商事习惯的功能与作用任何社会与国家,无论其发展程度如何,无论其处于何种政治制度,都会有一套全面的社会整合手段和社会控制规范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和关系,使社会生活有序化和理性化。

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之中。

这些手段和规范就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习惯和道德等。

所以商事习惯首先是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出现的,在本质上作为体现民意的社会规范,它的作用首先就是“在熟人社会中,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在民众间口耳相传作为成员之间相互行为为大家所遵守,是一套节约交易成本的有效机制。

”这种有效的节约交易成本的机制,在社会发展进步中起到莫大的功能。

在促进商人交易方面,商事习惯可以节约商人们大量的谈判成本,有效地促进交易的进行,提升交易效率。

在没有商事习惯的情况下,商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需要对交易的各个方面进行谈判和协商,这极大地浪费了时间等商事资源,有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双方甚至不能达成交易。

而商事习惯的存在,不仅使得商事活动有规可循,也使得交易更为便捷,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商事习惯本身就成为商人契约的一部分。

在处理商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商事习惯也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

商事习惯作为多年的商事活动经验积累,通过真实地反映商事交易的事实,可以很清晰明确地界定商人们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商事关系,从而避免商业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较好的解决纠纷,或者为司法裁判提供很强的证据证明力。

在商事立法方面,商事习惯大量的被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是商事法律最大的渊源。

另外,在立法没有规定时,商事习惯还能起到补充完善立法的作用。

“惯习法者,即可以合社会之实情,又可以补法律之不足也。

”商事习惯具有如此大的作用早已引起社会的重视,从清朝末年至今,尤其是民国初期,由于国家立法的不完善,商事习惯作为裁判依据被大量的引入司法活动中,较好地起到了管理商事活动和维护商事秩序的作用。

四、商事习惯的前景尽管商事习惯在商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商事制定法的大量出现,学界对商事习惯的前景出现针锋相对的观点,即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

悲观主义认为,在现代社会,随着国家对于社会控制的逐渐渗透和强化,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也逐渐渗透至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这使得社会其他规范的适用空间逐渐压缩,商事习惯的适用空间也逐渐地缩小,商事习惯的辉煌已经一去不复返。

乐观主义则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使得国家的规范和社会的规范本身没有冲突和替代性;有限政府理念的适用和发展,使得政府更多地提倡社会自治,利用社会的资源来管理自己;市民社会的强大和市民阶层的形成,使得社会规范的作用逐渐加大,因此随着这种趋势商事习惯也必定具有更加开阔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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