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名称、物权的概念以及物权的性质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关系,用于规定
人与物之间的权益归属关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指权利人对物体
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
的主要特征是绝对性、排他性和继承性。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体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
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3.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管道权、采矿权等。
地役权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
是临时性的。
4.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
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来收回债权。
5.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质权的特点是债权人可以占有担保物,但不具有处分权。
6. 共有权,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权利,每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和收益该物体,但不能单独处分。
共有权可以是共同所有权或者共有共享权。
以上是物权及其种类的简要解释,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权利内容和法律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
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是物权法制度的核心。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
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对物的使用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对担保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形式,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权利,担保物权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权利。
了解物权的分类和概念对于理解物权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21.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二、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一)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和担保物权。
(第2条)(二)物权的种类1.5条)2.物权的体系: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三)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A.所有权——所有权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A.所有权——他物权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一物多买为背景例题:甲有玉石一块,与4月1日和乙签订买卖合同,价格5万元,约定十日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4月5日,丙愿意出7万元购买该玉石,因此,甲当即决定卖于丙,并当场付款交货。
问题:①乙可否以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要求丙将玉石交给自己?②如果在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甲没有将玉石卖与丙,十日之后,乙欲付款并请求甲交付玉石,此时,甲可否以自己对于玉石享有所有权来对抗乙的请求?3.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自己的主人!(2)限制:善意取得4.物上请求权——物权之请求力(1)含义物上请求权,亦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物权为何需要请求的效力?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权利。
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
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3)物上请求权性质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向来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
有的学者则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应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物权法是指保护人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涉及物权的问题,因此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必备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2.直接性:物权是直接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3.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物权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最高形式,即物权人对物体享有最全面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但不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并从中获得收益,但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
三、取得物权的方式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常见的方式包括:1.依法取得:物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
2.压缩取得: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生命或财产,可以强制占有他人物体。
3.定性取得:例如,在长期占有他人物体而未被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性程序取得物权。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保护物权的方式包括:1.公示登记制度:物权的公示登记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防止他人对物体提出权利主张。
2.追索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追索他人侵占或损坏其财产的行为。
3.救济权利:物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其物权。
五、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例如限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所有权行使。
物权基本理论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就是关于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3、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三、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主要包括:(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也即实际控制的权能。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获取物的孳息的权能。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变更、消灭其物或对该物的权利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所有权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对特定主体发生的效力。
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法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没收等。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张凯因临近大学毕业,决定将自己的电脑卖掉,于是在学校布告栏张贴广告,表示愿意以1500元的价格转让该电脑。
赵丽见到该广告后当即拿出1500元钱交给张凯,并说由于宿舍目前没有电脑桌难以放置,让张凯妥善保管2天。
张凯收下钱并答应替赵丽保管。
第二天,另一同学姚红知道知道此事后找到张凯表示愿意以1800元该电脑,张凯考虑再三,收下姚红的钱并让她将电脑搬走了。
第三天,赵丽来搬电脑,张凯要将1500元钱退给她,赵丽表示非要电脑不可,不要退钱。
物权的起源和性质
(六)物权的追及性
当物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标的物不能支配而被他人侵夺、 侵占时,物权人即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请求返还标的物,重 新实现对物权的支配。
(七)物权的公示性
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 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 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须向社会一般公众公示,这在 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17 世纪,德国法学家们就开始探讨物与财产的区别,关注物上 的权利; 18 世纪的《普鲁士普通邦法》,法典的编纂便采取了与罗马法 完全不同的体系模式;在形式上,它规定了一个简短的引言,然后 是人法、物权、和“人和物权的共同性规定”这三个部分。它的第二 即“物权编”,与罗马法体系模式的第二部分“物”有很大的不同。 但是,《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依然未抽象出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概念, 物权的客体仍包括有体物和债权等无体物,并未超出 罗马法的理论框架; 直到《德国民法典》诞生之后,“物权”这一概念 才具有目前学理上公认的意义,物权制度才得以完 全地系统化,独立的物权体系才得 以完整建立。
(九)独立处分性
近代民法以来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 分离开来的纯粹的财产权,尤其是其中的物权像财产所有权,乃是权 利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财产 权。在这种财产权上,并无先期存在某种身份关系。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并具 有排他性,因而权利人当然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如 将财产出售、出租,将财产与他人的财产互易,或者 在财产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供他人 利用,或者以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权而向他人获取 融资等等。
3、物权观念的发展
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交易逐渐出现,一味的将 商品占为己有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了,物品需要流动, 才能更大的发挥它的价值,于是,担保物权和有益物权也就逐渐 的出现了。
【学习计划】经济基础-第34章
经济基础学习计划学习内容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债权相比,物权的法律特征如下:(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2)物权属于支配权(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设定采用法定主义(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6)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知识点二: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二)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居住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不动产登记的类型(1)预告登记: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学分论:物权
①耕牛的所有权仍为张某,因耕牛未交付,所有权发 生移转。 ②李某可向张某主张返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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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原则
1.定义: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 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 交易安全。 2.公示方式:动产: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了解) (1)成立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登记是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 不发生变动(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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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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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对世性或绝对性; 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3.物权变动的公示性,其设立采法定主义; 4.物权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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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具优先受偿权。
4.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债权物权化—法律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 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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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 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五年,并规定如果乙方拖欠 租金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至第三年,甲 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乙依照其 与甲的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现丙以乙在房屋买 卖之前拖欠甲租金8个月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为由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第一章 物权论
讨论案例
• 案例一:物权排他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 甲有一房,先卖给乙,得价金20万,并交付;后
丙出价23万,甲又将该房卖给丙,并办理登记手 续。则(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谁?(2)甲与乙 的买卖合同、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否均有效?
• 案例二:物权优先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 (1)甲有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一处,先向乙借款 20万,以该房做抵押,后又向丙借款20万,仍以 该房做抵押,事后,甲均未如期偿还乙、丙的债 务,则乙、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也包括权利。 • 能够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一般是指形体固定、价值相对
确定的债权,如有价证券等。否则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
• (一)物的概念 • 物,是指人体以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独立满足人类需
要的有体物。 • (二)物的要素 • 1.人体之外--非人格性 • (1)现代文明要求一切人均为主体; • (2)人体以外的物固着在人体上:如假眼、假发等; • (3)人体的组成部分,但与人体分离:如血液、毛发等; • (4)尸体;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 ㈠ 货币 • ㈡ 有价证券
㈠ 货币
•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 特殊的物。
二、物的分类
• ㈠ 动产和不动产 • ㈡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 ㈢ 特定物和种类物 • ㈣ 主物和从物 • ㈤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 ㈥ 原物和孳息 • ㈦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 ㈧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㈠ 动产和不动产
土地
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
物
地上定着物
林木
普通动产
动产
金钱
㈧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 • 集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3.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4.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对世性支配性排他性对人性(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客体(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客体具备的法律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 2.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物。
它不仅包括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物(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还包括电、热、声、光等自然力或“能” 。
• 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 4.须独立为一体,且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 5.须具有特定性。
•6价值性物权种类•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完全物权)•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限制物权)•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限制物权)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排他性不否认在一个物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包括)1所有权和他物权之间的并存2抵押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存,抵押权和留置权或质权并存3抵押权与抵押权并存优先的效力既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又指物权之间的效力(法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称为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物权请求权物权的确认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第三人对物不法占有,原物必须实际存在)当第三人对所有权人造成妨害(以非占有的方式进行,该妨害必须实际存在,该妨害具有持续性)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与何人之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此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1.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与债权的区分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客体【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的意义】2.物的成分【注意区分重要与不重要的成分、主物与从物、理解主物之处分基于从物】判断孳息3.物权的客体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哪几方面、意义论述、效力如何?(2)一物一权: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上金可可老师的童鞋们按老师上课讲的复习)①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
②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
③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
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1.物权的类型书P42.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简答题】a一个物上设立了所有权,就不可以再次就该物设立所有权。
b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论述题】a两个以上物权同存在一个物上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优先享受权利、先者阻碍后者的行使。
例外:①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b同一物上既物权又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
法硕 民法 第二篇 物权
法硕民法第二篇物权第二篇物权第8章物权的一般原理考试大纲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简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法-2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的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其含义为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也就是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
所谓支配,是指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物权时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该特定物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特人的物。
物权标的物在内容、范围均需确定,否则,将因物的归属不明、利用无度而导致社会生活陷于混乱。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物权人的就特定物为独立支配从而享受利益,而无需他人积极配合,也当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特征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简答题2008年在权利性质上,物权时支配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
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对物的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支配而取得物之利益。
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溯及力,还具有排他性。
而债权没有这些效力。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的追击与物的所在行使权利,是为物权的溯及力。
《物权法》第一讲
三、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物权在主体上的特征 2、支配性---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 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其内容。
3、特定性---物权客体上的特征 特定物:指具有独特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 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也叫种类物,指依种类、品质、 数量、规格等计量方式予以限定的物。
4、绝对性---物权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指物权权利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其 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愿,其仅凭自己 的意思和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而无需不特 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又可称为“绝对权”
物权与债权:
第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第二,物权是绝对权并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相对 权和对人权 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第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合同 自由原则 第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以行为为客 体 第七,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2)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①物之返还请求权 指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发 生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③妨害预防请求权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
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b.在所有权人将所有物出借、出租于他人时,如该 他人陷入破产境地,则所有权人的所有物不得加入借用人、 承租人的破产范围,所以权人有“取回权”; c.财产共有人的以物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 共有物承租人的以债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二)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概念: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特征:1、须人身之外 2、为权利人实际操控和支配 3、满足社会需要4、独立一体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分类: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物的特征: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3.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4.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5.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③纠纷管辖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权)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九.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十.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十一.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二.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三.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二.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四节占有的效力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五节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是特定物。
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
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
如地上的房屋。
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
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
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
此为一般原则。
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
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 (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它是民法的重要分支,是人们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特定物品的能力,以及对他人侵占该物品行为的免予侵权的能力所表征的法律地位。
下面本文将从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三个方面,对物权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物权具有明确的概念。
物权是指一种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品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这些特定物品可以是可见的有形物,比如土地、建筑物、汽车等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利,比如债权、股权等等。
物权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具有实质上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其次,物权具有明确的特征。
首先,物权的性质是绝对的。
这意味着物权人可以对自己的物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包括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对物品进行处分,比如出售、转让、抵押等等,而无需受到他人的干涉或制约。
其次,物权是相对的。
物权的存在是与他人的权利相对应的,即物权人可以享有权益和权力,而他人必须承认和尊重这些权益和权力。
例如,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而其他人则必须尊重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再次,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意味着在同一时间内,对于特定物品只能有一个物权人。
如果存在多个对同一物品的物权主张,就会出现争议和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物权具有稳定性。
与其他权利相比,物权具有相对较长的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长期存在并得到维护。
最后,物权与其他权利存在紧密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物权与合同权利具有密切的关系。
合同将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约束,而物权则是通过行使权利对特定物品进行支配的方式。
其次,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也存在关联。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通常表现为对于创新、发明、作品等的独占权。
虽然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但都是为了保护个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与人身权利之间也有联系。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隐私等等,它们与个人的身份和尊严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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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的名称、物权的概念以及物权的性质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一、物权名称的缘起以及在立法上的被正式确立物权,为近现代民法上一项重要概念,其与债权一道共同构成大陆法系民法财产权的两大基石。
没有物权、债权等概念,也就没有大陆法系的近现代民法制度及其体系,尤其是作为形式民法的民法典。
因此,研究物权法,须从物权的概念谈起。
如所周知,在民法的发展史上,囿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学者对于物权问题的认识,较之债权存疑更多。
尤其是对于何为物权,即物权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自中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正式涉猎这一问题以来的数百年间,它一直就是学者之间争论不休,见仁见智的问题。
即使在现今,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也依然未有止息,相反仍有继续下去的趋势。
现代民法的研究成果表明,人类社会之有真正的物权观念,大抵肇始于古罗马法时代。
但是,限于当时的人们尤其是法律学者对于物权关系的认识程度,以及受抽象思维水平的限制,在罗马法的全部法律文献中,始终未见“物权”一词 [1]。
因此散见于罗马法史料中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只是一些具体的物权概念,如所有权、用益权、役权、永借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质押、占有等 [2]。
正因为如此,日本研究罗马法的资深学者船田享二在《罗马私法提要》(有斐阁1985年版)中说:“罗马法时期没有物权一语,同一用语在罗马法时期毋宁说是在对他人的物的权利,即后世所称的他物权(iura in re aliena)的意义上被使用的”。
(第122页)。
不过,在罗马法时期,其诉讼法上存在“物的诉权”(actio in rem)与“人的诉权”(actio in personam)这二个概念。
“物的诉权”,是所有权、役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手段,“人的诉权”,是债权的保护手段。
二者形成对峙的局面。
也就是说,罗马法的物权观念,是通过对物本身的诉讼来表现的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追及性。
进而言之,通过诉讼来确认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追及性,这就是罗马法的物权的中心观念 [3]。
据考,以“ius in re”来表述“物权”这一术语,是在欧洲的中世纪时期 [4]。
也就是说,“物权”(iura in re)这一术语,是中世纪时期的学者所创造的。
[5]此外,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教会法、封建法也创立了“对物的权利”(jus ad rem)这一名称 [6]。
但无论怎样,对物权这一名称,是在欧洲的中世纪时期被如何创造出来的,它是由一人创造的还是由数人创造的,或者是由一个集体创造的等等,根据现有的史料是还不能确定的。
不过,大体上可以说,它可能是由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1—13世纪的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或13世纪后半期至15世纪后半期的后期注释法学派(注解法学派、疏证法学派)的学者们,如伊尔内留斯、阿佐(1150—1230)、F.阿库修斯(约1182—1260)、奇诺(1270—1336)、巴尔多鲁(1314—1357)等人在对《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进行文字注释、分析各法律文献的结构,致力于使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的过程中提出的 [7]。
往后经过近400年的时间,“物权”一语正式见于民法典上,这就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对“物权”一语的规定。
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8]随后又经过85年的时间,在德国的普通法学、潘得克吞法学对物权和债权的概念有了深刻的理性研究的基础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遂把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并在“物权”(第三编)这一编名下,规定了442个条文(第854条—第1296条)的物权内容,是物权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从罗马法以来,物权法在名正言顺的名称下业已完成了它的立法化。
在民法典上设立专门的“物权编”来规定物权制度及其体系,这一点对后来制定民法典或物权法的国家产生了直接影响。
效仿这样的做法,在民法典中设立专门的物权编来规定物权制度,就成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日本、瑞士、前苏俄(1922)、希腊、土耳其、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民法的一项普遍做法。
我国新近由学者和官方公布的《中国民法(草案)》也都设独立的物权编规定物权制度。
这种做法同样是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的创造。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物权的定义:各种学说的分析自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采用“物权”一语,并建立系统的物权制度以来,“物权”这一概念遂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立法与理论上的一项重要概念。
(事实上,英美法系的学者也承认“物权”这一概念,并在理论上积极地研究它、阐述它)。
尽管如此,但对于物权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学者之间是没有完全达成一致的共识的。
各国学者对物权下过很多种定义 [9]。
将学者之间对物权所下的各种定义加以分门别类,可以看到,学者对物权的意义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见解,这就是“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和“折衷说”。
“对物关系说”。
该说可能最早发轫、滥觞于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或注解法学派(疏证法学派)。
19世纪德国古典法学时期,学者德恩堡(Dernburg)积极倡导之,并将该说的内容进一步加以了完善。
认为债权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物权关系是人与物的关系。
从而物权的定义应当是: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
“对人关系说”。
该说肇端于欧洲近代时期,主要的倡导者为德国民法学者温德沙特(Windscheid)和萨维尼(Savigny)。
他们以一般权利的通性为论据,认为由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利,无论其性质如何,它所涉及者莫不为人与人的关系。
易言之,在他们看来,无论债权关系或物权关系,都属于人与人的关系,二者的差异,仅在于债权只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以对抗特定人,而物权则可以对抗一般人。
萨维尼说:一切法律关系均为人与人的关系,故物权也为人与人的关系。
温德沙特说:权利,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非存在于人与物之间。
基于这些认识,他们将物权的定义界定为:具有禁止任何人侵害的消极作用的财产权或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
“折衷说”。
此为折衷上述两种学说而形成的学说。
认为物权有对人、对物两方面的关系,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方法、范围,不仅为事实问题,而且也包涵了法定的法律关系。
不过,仅有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支配关系,尚难确保权利的安全,所以还需使社会上的一般人对特定物负担一种不作为的消极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物权的安全,进而使物权充分发挥其效用 [10]。
上述三说中,我认为以采“折衷说”为宜。
从物权与债权的性质上的差异来看,物权是一种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权利,其客体主要是物(只有少数的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对物权”,债权是权利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付)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客体为行为(多数场合是为一定行为——给付),称为“对人权”。
所以,物权的定义中当然应当反映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这一层关系。
所以,说物权反映的是一种权利人对物的关系(“对物关系说”),是有充分的道理的。
但与此同时,人对特定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要上升为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又只有在人群共处的人类社会中才有其可能。
试想,当鲁滨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个人身处孤岛之时,尽管他可以占有岛上的一草一木,一花一黍,是一种人对物的关系,但这种人对物的关系何以能形成一种物权?盖此时并不发生他人对鲁滨逊所占有、支配的这些物的争夺、侵占的问题。
也就是说,不存在可能影响鲁滨逊对物的占有、支配的人。
从而,鲁滨逊对物的占有、支配也就仅仅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这种占有因不存在法权形式下的义务主体,所以当然不是一种物权关系。
可见,对物的占有关系要上升为一种物权关系,只有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所结成的人类共同体中才有其可能。
这就是学者所说的,“物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上的人与人的关系中,才可能成为权利的客体” [11]。
因此,说物权是一种反映人与之间的关系的(“对人关系说”)法权形式,也是正确的。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说,对于物权的本质或定义的认识,应当从“对物关系”和“对人关系”这两个方面去理解、去阐释。
也就是说,现代人类法律世界中的“物权”一语,它所传达的是这样一种信息:某人对社会财产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或者对特定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用、支配。
也就是说,是通过对物的物权关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来表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
“人对物的关系是形式,而人与人的关系是其实质。
二者的辩证统一,构成了物权的全部内容” [12]。
概而言之,物权是反映和表现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所有和(物权的)利用关系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物权的定义应当界定为: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其中,“直接支配特定物”,说明物权是一种对物的关系,“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说明物权归根结底又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物权的)利用关系的。
把二者融合起来,就形成物权概念的总体。
三、物权的性质物权的性质,又称物权的特性,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物权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
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物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
日本学者于保不二雄氏说,物权的性质,是用来判定某项权利是否是物权,以及它属于何种类型的物权的基准。
并且他认为,物权的性质,既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也是一个实定法上的概念 [13]。
对于物权的性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九个方面加以说明。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这一命题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说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另一方面是说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仅限于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
以下逐一加以论述。
(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所谓“支配”,指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 [14]、处分。
例如,电视机的所有人把电视机置于自己的房间,金钱的所有人把金钱存放在自己的保险柜或钱袋里,书籍的所有人把自己的书籍放在书柜中,衣服的所有人把衣服穿在身上,手套的所有人把手套戴在手上,汽车的所有人把汽车停放在固定的车位并用钥匙把它锁起来,等等,均属于权利人对物的支配(管领),从而也都表明权利人对这些物享有所有权。
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管领、处分),既包括法律上的支配(管领、处分),也包括事实上的支配(管领、处分)。
也就是说,对标的物的支配——管领、处分,包括一切可以对标的物实施的任何行为。
例如,房屋所有人可依自己的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房屋,并排除他人的干涉;房屋所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而由他人享有,动产所有人更是可以抛弃自己的动产所有权而由拾垃圾的人取得之;抵押权人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