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石油天然气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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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1月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规划、水务、水保、煤炭、公安、交通、农牧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根据市、旗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联动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机制。

第六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各类环境保护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制度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制度

拟稿人:时间: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石油工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第四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第七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第八条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

该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后,方为成立。

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

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后,除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勘查活动,也不得与外国企业签订在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开采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前,已进入该区块进行石油勘查(尚处于区域评价勘查阶段)的企业,在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撤出.该企业所取得的勘查资料,由中方石油公司负责销售,以适当补偿其投资.该区块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从该区块撤出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开发。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所属各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对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一节燃气设施和燃气具第二节燃气使用第三节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第四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是指通过钻井、开挖、冲击、抽吸等方式将石油和天然气从地表下开采出来,并进行初步处理和加工的过程。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4)》第二十八章主要探讨了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和准则。

首先,该章节从会计处理的角度,介绍了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主要特点和开发周期。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具有资金投入大、投资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而其开发周期分为勘探、开发及生产三个阶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勘探阶段的费用要在当期全额计入成本,开发及生产阶段的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接着,正式介绍了石油天然气储量的计量和确认。

对于石油天然气储量的计量和确认,需要参考专业机构的勘探报告和评估结果,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

此外,对于储量的变动情况,如增加或减少,也需要及时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调整。

石油天然气储量的确认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预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准确计量和确认石油天然气储量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然后,着重介绍了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成本会计处理。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的成本主要包括勘探费用、开发费用、生产费用和营销费用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勘探费用应当在当期全部计入损益;而开发费用和生产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营销费用则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入产品成本。

此外,还介绍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投资合同的处理、租赁合同的处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重要内容。

最后,针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其中,重点介绍了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以及相关的注释事项和附注。

同时,对于石油天然气储量的披露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包括储量的数量、质量、价值等方面的信息。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4)》第二十八章详细介绍了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会计处理和准则。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7•【分类】其他正文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桔梗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与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储备制度,并对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解决多头管理、交叉管理严重,安全生产没有主次)第五条(行业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全省燃气规划与建设管理。

市、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规划配套)城乡建设应当依据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净化加工。

前款所称运输,包括廊道运输、管道运输、公路和铁路运输;净化加工是指煤炭洗选、原油脱水、天然气净化等初级加工过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严格监管、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利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石油、天然气清洁利用、能源化工转化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鼓励发展煤制油、煤制气和超远程输变电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支持煤层气、页岩油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8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

28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一节石油天然气开采概述石油天然气行业是为国民经济提供重要能源的矿产采掘行业,生产对象是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生产活动所依赖的主要是埋藏于地下的油气储量,其生产过程包括矿区权益的获取、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内容。

由于石油天然气特殊的生产过程,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投资回收期长、油气储量发现成本与发现储量的价值之间不存在密切相关关系等特点。

相应地,石油天然气会计核算的内容与模式等也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开采”)的会计核算是以矿区为基础的。

矿区是指企业开展油气开采活动所处的区域,具有相同的油藏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并具有独立的压力系统和独立的集输系统,可作为独立的开发单元。

矿区是计提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活动的成本中心,是石油天然气会计中的重要概念。

矿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2)若干相邻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3)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4)一个大的油气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矿区;(5)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6)一般而言,划分矿区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不同,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

在油气开采活动中,与某一或某几个油气藏相关的单项资产,例如单井,能够单独产生可计量现金流量的情况极为少见。

通常情况下,特定矿区在勘探、开发和生产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资本化成本都是作为一个整体来产生现金流的,因此计提折耗和减值测试均应以矿区作为成本中心。

油气资产的会计核算是石油天然气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事油气开采的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统称油气资产。

油气资产是一种递耗资产,反映了企业在油气开采活动中取得的油气储量以及利用这些储量生产原油或天然气的设施的价值。

油气开采企业通过计提折耗,将油气资产的价值随着开采工作的开展逐渐转移到所开采的产品成本中。

[实用参考]2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word版

[实用参考]2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word版
第七章无形资产114
第一节无形资产概述114
第二节无形资产初始计量116
第三节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118
第四节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121
第五节无形资产的处置124
第六节新旧比较与衔接125
第八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27
第一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127
第二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127
第三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130
第一章基本准则1
第一节基本准则概述1
第二节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2
第三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5
第四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8
第五节财务报告14
第二章存货16
第一节存货概述16
第二节取得存货的计量16
第三节发旧比较与衔接28
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30
第三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436
第四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437
第五节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456
第六节金融资产减值461
第七节新旧比较与衔接468
第二十四章金融资产转移470
第一节金融资产转移概述470
第二节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471
第三节新旧比较与衔接484
第二十G五章套期保值486
第四节新旧比较与衔接144
第九章资产减值145
第一节资产减值概述145
第二节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146
第三节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152
第四节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153
第五节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162
第六节新旧比较与衔接164
第十章职工薪酬166
第一节职工薪酬概述166
第二节职工及职工薪酬的范围166
第三节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168

石油与天然气开采行业

石油与天然气开采行业

政治风险:政府政 策变化可能影响投 资计划
技术风险:开采难 度大,技术难题可 能导致投资失败
环境风险:开采活 动可能对环境造成 影响,需要承担环 保责任
投资回报:石油与天然气开采行业 的投资回报通常较高,但投资周期 较长,需要耐心等待。
投资回报与收益
风险与不确定性:投资石油与天然气 开采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如市场波动、政策变化、资源枯竭等。
环保要求与绿色发展
减少环境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开采过程中的污染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资源高效利用:提高开采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推动技术创新: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推广清洁能源和低碳技术,降低开采过程的碳排放。 建立绿色供应链:与供应商合作,推动绿色采购和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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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来源:收益主要来源于产品销 售和加工费用,以及政府对能源行 业的补贴和税收优惠。
风险管理: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行 业风险,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采取 分散投资等措施降低风险。
投资策略与建议
了解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多元化投资组合,降低单一资产的风险 关注企业基本面和财务状况,选择优质投资标的 合理配置资金,控制杠杆和风险敞口
投资领域:不仅限 于油气勘探和开发, 还包括油服、炼化、 销售等多个环节, 以及新能源和可再 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投资风险:石油与 天然气开采行业具 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包括政治风险、市 场风险、技术风险 等,投资者需谨慎 评估风险并采取相 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投资风险分析
市场风险:石油和 天然气价格波动可 能导致投资亏损
石油与天然气开采 行业的国际合作协 议
跨国公司在该行业 的投资和经营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号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保障水土保持相关资金和工作经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2020年编辑)新企业会计准则内容

(2020年编辑)新企业会计准则内容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具体内容基本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号——固定资产第5号——生物资产第6号——无形资产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8号——资产减值第9号——职工薪酬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1号——股份支付第12号——债务重组第13号——或有事项第14号——收入第15号——建造合同第16号——政府补助第17号——借款费用第18号——所得税第19号——外币折算第20号——企业合并第21号——租赁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4号——每股收益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

本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一)管道线路;(二)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三)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四)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五)管道穿越公路、铁路的检漏装置;(六)管道的标志;(七)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涉及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工作。

国务院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的职责,支持管道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组织排除管道保护距离内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涉及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职责。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二)查处危害管道的违法行为;(三)依法审批涉及管道的施工作业事项;(四)指导、监督、协调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义务;(五)协调解决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中的相关问题。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附件1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井控设计•第三章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第四章钻开油气层前的准备和检查验收•第五章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作业•第六章防火、防爆、防硫化氢措施和井喷失控的处理•第七章井控技术培训•第八章井控管理•第九章附则附录:1. 井口装置组合图2. 关井操作程序3. 顶驱钻机关井操作程序4. 防喷演习记录表格式5. 坐岗记录表格式6. 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证书格式7. 集团公司钻井井喷失控事故信息收集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推进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集团公司井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井喷、井喷失控、井喷着火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油气资源不受破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油气田应高度重视井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井控、环保,联防联治”的原则,严格细致,常抓不懈。

•• 第三条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油气田(管理局或勘探局、油气田公司)的勘探开发、钻井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物资装备和教育培训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 第四条井控工作包括井控设计、井控装备、钻井及完井过程中的井控作业、井控技术培训以及井控管理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钻井。

第二章井控设计第六条井控设计是钻井地质和钻井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油田地质、工程设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井控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井控设计。

第七条地质设计书中应明确所提供井位符合以下条件:油气井井口距离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小于75m;距民宅不小于100m;距铁路、高速公路不小于200m;距学校、医院、油库、河流、水库、人口密集及高危场所等不小于500m。

若安全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由油(气)田公司与管理(勘探)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环境评估,按其评估意见处置。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2月15日发布自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2月15日发布自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财政部令第3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六年二月十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006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会计准则目录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各项准则编号与名称》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范本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范本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适用于有关地方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应急工作要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第一优先,以保护环境为基本前提,以减轻灾害损失为工作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方针。

第四条本预案所称事故灾难,是指因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中发生的突发性、严重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严重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秩序紊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五条本预案所称应急工作,是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监督等一系列灾害防控行动的总称。

第六条本预案所称应急处置,是指立即组织和调动各种力量、手段有效地控制和扑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消除事故灾害的一系列行动。

第二章预案主体第七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事业单位是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当发生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时,油气田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九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防、事故预警、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监督等内容,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条对于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灾难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事业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应急演练等措施。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与领导体制;(二)事故灾难应急预警机制;(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措施;(四)事故灾难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和保障;(五)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六)事故灾难事后总结与调查监督。

2023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___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事故调查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涉及大规模爆炸危险的化工企业、矿山企业等;(二)涉及大规模泄漏危险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储运企业等;(三)涉及大规模火灾危险的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等。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技创新和管理理念的引导,确保危险源的安全运行,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实施,严格执行责任制,实行分类管理,加强监督执法。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但第三方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保证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安全。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建设、改建或投产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详细评估危险源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情况,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负责,机构成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不得有利益冲突。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二)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和后果;(三)危险源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危险源的安全控制措施;(五)危险源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六)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许可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建设、改建或投产前,必须经过安全许可程序,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许可应当按照安全评估结果进行,必须严格审查和把关,确保监管部门的权威和公正。

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范文(3篇)

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范文(3篇)

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油气生产过程中的井控技术管理,防止井喷失控、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石化依法登记区域内,采油采气井(注入井)日常生产、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控技术管理。

第三条油田企业应成立相应的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井控技术管理部门和职责,完善各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涉及方案设计、井控设备、生产组织、现场施工等工作,各级技术和管理部门要分头把关,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二章井控装置要求第五条采油采气井井控装置主要包括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封井器、防喷盒、内防喷装置、防喷管、放喷管线、相匹配的闸门,以及海上、高压气井用安全阀、井下管串、井口监控装置、地面控制盘等。

第六条选用的井控装置应选择中国石化一级网络供应商或油田二级网络供应商采购,并由油田企业验收合格。

第七条井控装置的选择(一)井口装置、采油(气)树、防喷器压力等级的选择,应依地层压力或注入压力为主,同时考虑流体性质、环境温度及作业措施最高井口压力。

(二)注蒸汽井井口装置的设计选择,应符合SY/T5328-____的技术要求;其它生产井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的安装、操作,应符合SY/T5127-____中第4、10章的规定。

第八条井控装置应定期进行腐蚀状况、配件完整性及灵活性、密封性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一)采油井、长停井至少半年检查____次。

(二)注入井至少____个月检查____次。

(三)采气井至少____个月检查____次。

(四)高压气井、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至少____个月检查____次。

(五)废弃井至少____年检查____次。

第九条钻井完井交井、作业完井交井、探井转开发井的井控装置,应依据本规定编制的井控设计要求进行交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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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一节石油天然气开采概述石油天然气行业是为国民经济提供重要能源的矿产采掘行业,生产对象是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生产活动所依赖的主要是埋藏于地下的油气储量,其生产过程包括矿区权益的获取、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内容。

由于石油天然气特殊的生产过程,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投资回收期长、油气储量发现成本与发现储量的价值之间不存在密切相关关系等特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开采”)的会计核算是以矿区为基础的。

矿区是指企业开展油气开采活动所处的区域,具有相同的油藏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以及独立的压力系统和独立的集输系统,可作为独立的开发单元。

矿区是计提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活动的成本中心,是石油天然气会计中的重要概念。

矿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2)若干相邻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3)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4)一个大的油气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矿区;(5)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6)一般而言,划分矿区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不同,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

在油气开采活动中,与某一或某几个油气藏相关的单项资产,例如单井,能够单独产生可计量现金流量的情况极为少见。

通常情况下,特定矿区在勘探、开发和生产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资本化成本作为一个整体来产生现金流的,因此计提折耗和减值测试均应以矿区作为成本中心。

从事油气开采的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统称油气资产。

油气资产是一种递耗资产,反映了企业在油气开采活动中取得的油气储量以及利用这些储量生产原油或天然气的设施的价值。

油气开采企业通过计提折耗,将油气资产的价值随着开采工作的开展逐渐转移到所开采的产品成本中。

油气资产折耗是油气资源实体上的直接耗减,折耗费用是产品成本的直接组成部分。

油气资产的内容应包括取得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成本、暂时资本化的未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成本、全部油气开发支出以及预计的弃置成本。

油气资产是油气生产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其价值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相当大。

为了开采油气,企业往往要增置一些附属的辅助设备和设施,如增设房屋、机器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准则)的规定,这类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而不是计提折耗。

处于勘探活动中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油气准则进行处理;处于勘探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矿区权益,应按其他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企业的勘探和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其他活动应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本章着重讲解了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企业的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不包括油气的储运、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的业务处理。

第二节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确认和计量一、油气开采活动支出石油天然气开采包括了矿区的取得、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四个主要环节。

因此,油气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分为矿区取得支出、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和油气生产支出四类。

(一)矿区取得支出矿区取得支出是指为了取得一个矿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包括未探明和已探明)而发生的购买、租赁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土地使用权、签字费、租赁定金、购买支出、咨询顾问费、审计费以及与获得矿区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油气勘探支出勘探支出是指为了识别可以进行勘查的区域和对特定区域探明或进一步探明油气储量而发生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探井和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以及维持未开发储量而发生的支出。

勘探支出可能发生在取得有关矿区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取得矿区之后。

(三)油气开发支出开发支出是发生于为了获得探明储量和建造或更新用于采集、处理和现场储存油气的设施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开采探明储量的开发井的成本和生产设施的支出,这些生产设施诸如矿区输油管、分离器、处理器;加热器、储罐、提高采收率系统和附近的天然气加工设施。

(四)油气生产成本(操作成本)生产成本是指在油田把油气提升到地面,并对其进行收集、拉运、现场处理加工和储存的活动成本。

这里所指的“生产成本”,并非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成本,而是在井上进行作业和井的维护中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在井和设施上进行作业的人工费用、修理和维护费用、消耗的材料和供应品、相关税费等。

二、钻井勘探支出的资本化采用成果法采用成果法对钻井勘探支出进行资本化,是指以矿区为成本归集和计算中心,只有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相关的钻井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如不能确定钻井勘探支出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应在一年内对其暂时资本化;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采用全部成本法对钻井勘探支出进行资本化,是指对勘探活动中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加以资本化的一种方法,不论这些支出的发生是否导致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发现。

两种方法的主要差异如表28—1所示。

表28—1 成果法与全部成本法的主要差异油气准则的规定类似成果法的做法。

根据油气准则,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二)确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三)完井当时无法确定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暂时资本化,但暂时资本化时间不应超过1年;(四)完井1年后仍无法确定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暂时资本化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2.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其中,“已有明确计划”是指企业已在其内部管理活动中通过了该计划的实施,例如已拨付资金、已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或实施计划并对所涉及人员进行了传达。

(五)直接归属于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无效井段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弃置义务的处理企业在矿区内废弃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受《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有时还可能受与所在地利益相关方达成协议的约束,例如在废弃时必须拆移、清理设施、恢复生态环境等。

因为资产的弃置义务与油气开发活动直接相关,因此油气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井及相关设施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在计入井及相关设施原价并确认为预计负债时,企业应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各期间应负担的利息费用。

企业应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弃置义务和预计负债进行复核。

如必要,企业应对其进行调整,使之反映当前最合理的估计。

四、油气资产折耗方法油气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计提折耗。

产量法,又称单位产量法。

该方法认为,油气资产的服务潜力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特定矿区所发生的资本化成本与发现并开发该矿区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密切相关,每一产量单位应当承担相同比例的成本。

按照产量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对矿区权益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提折耗,对井及相关设施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提折耗。

因此,油气资产按照产量法计提折耗比较符合该类资产价值损耗的特点。

年限平均法是将资本化支出均衡地分摊到各会计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油气资产折耗额相等。

如果各期间油气产量相对比较稳定,按照年限平均法与按照产量法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无显著差异。

例如,某油田开始几年年产量要高于随后几年的年产量,如果采用直线法,则开始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比随后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低。

另外,随着油田中后期开采难度越来越大,由于单位变动成本增加,需要支出更多的设备维修费用。

考虑这些生产后期单位生产成本上升的因素,年限平均法就可能歪曲企业的经营成果,即开始几年的利润比较大,而随后年份的利润较低。

五、油气准则所涉及资产的减值油气准则中涉及的资产主要有矿区权益(包括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

根据油气准则规定,对于这些资产的减值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油气资产以矿区或矿区组作为资产组,按此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二)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按照油气准则的规定,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按照单个矿区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准备的,除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外,其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的其他长期资产减值相同。

2.按照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准备的,该减值损失不在不同的单个矿区权益之间进行分配,因为未探明的矿区权益中包含很大风险,分配到单个矿区没有实际意义。

六、矿区权益转让的会计处理(一)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1.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根据油气准则,企业应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8—1)X石油公司转让了其拥有的矿区A,其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800万元,转让所得900万元。

该公司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截至转让前未对矿区A进行开采,因此产量为0。

X公司应当将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收益。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9000000油气资产减值准备2000000贷:矿区权益10000000营业外收入1000000如果转让所得为700万元,X公司应当将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损失。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7000000油气资产减值准备2000000营业外支出1000000贷:矿区权益100000002.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根据油气准则,企业应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8—2)X石油公司转让了其拥有的矿区B中的20km2,转让部分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转让所得500万元。

整个矿区B的面积为50km2,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900万元。

该公司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截至转让前未对矿区B进行开采,因此产量为0。

X公司转让部分矿区权益、且剩余矿区权益成本的收回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应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400/900×800=356(万元),随转让部分矿区转出的油气资产减值准备:400/900×200=89(万元)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借:油气资产减值准备890000银行存款5000000贷:油气资产——矿区权益4450000(356+89)营业外收入1440000如果转让所得为300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借:油气资产减值准备890000银行存款3000000营业外支出560000贷:油气资产——矿区权益4450000(二)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1.转让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且该矿区权益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根据油气准则,企业应将转让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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