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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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总公司统计工作,保障总公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总公司统计工作在服务铁路改革发展、推进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总公司直属机构、总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组织实施的铁路统计活动。

总公司采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相关统计资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切实履行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职责,通过法定程序促使并保障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关统计活动。

第三条总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总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按照总公司对统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总公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按规定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打击报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按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条总公司加强铁路统计科学研究,建立科学、全面的铁路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统计职能,理顺管理关系,建立统一管理、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总公司设立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统计工作,实施全公司统计调查和质量评估。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企业)设立统计主管机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并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各统计专业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所属运输站段的统计工作必须由职能机构承担,其机构名称应体现统计管理职能。统计工作量较大的运输站段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内设机构中设置统计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指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总公司运输、设备、物流、劳动、节能、环保、物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统计,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总公司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业务培训,各级统计人员及各专业统计监察人员的上岗培训,并统一核发上岗证、监察证。

(四)拟定总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总公司统计质量检查,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公布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编制总公司年度统计资料汇编、统计手册,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提出总公司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需求,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五条总公司运输企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各专业统计工作,并向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完成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报送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负责管理、发布本单位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按照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六条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专业统计工作和普查、调查任务,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本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及统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开展经常性的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六)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足够的统计岗位,配齐具有相应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条件,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总公司建立统计岗位资格管理及继续教育制度。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岗位资格,并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组织并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为其创造学习条件。

第二十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国家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不受侵犯: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台账和报表。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

(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参加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关会议,提供统计咨询。

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上报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保证统计工作的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总公司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方面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归口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由总公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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