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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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届和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
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由于政制改革 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 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 的争论没有达成一致, 的争论没有达成一致,仍然维持同第三届 立法会一样的产生办法。 立法会一样的产生办法。 2008年香港立法会选举 年香港立法会选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年香港立法会选举 成立后的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于2008年9 月7日举行。与上届一样,是次选举重选立 法会全数60个议席,包括30席由地方选区 产生之议席,以及30席由功能界别产生之 议席。
二、立法会的职权
财政权 香港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 政预算案;有权批准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 税收。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批准公 共开支。但是,两地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 算案、决算案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 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二、立法会的职权
监督权 立法会监督行政,主要是通过辩论、质询 和弹劾等途径进行的。行政长官每年要向 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立法会可对施政报告 进行辩论,并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根 据基本法第64条规定,行政长官向立法会 作施政报告应该是定期的,对于立法会议 员的质询应当给予答复。立法会还可就任 何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第三节
立法会的组织
一、立法会议员
(一)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香港基本法》 条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 条规定 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 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 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 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 会议员, 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第一节
一. 立法机关的概念
立法会的产生
立法机关是现代社会中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通常由当地公 立法机关 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通常称为国会 立法院 议会 国会、立法院 议会;在香港 国会 立法院或议会 称为“立法会”。 立法部门除了制定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审批政府(行政部门) 的公共开支要求、监督政府运作、同意司法首长的任命等。 在议会制中,行政部门亦是由立法部门产生,向立法部门负 责。在总统制中,行政首长并不由立法部门产生,而是分开 选举。但不论在何种制度中,由于立法部门掌握了公共财政 的大权,可以说是最根本的权力来源。 立法机构的决策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 策,为此各国都设有一套自己的仪式和议事程序。
五、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安 排
第一,完善的对象。 第二,对现行政治体制完善的方案必须具 体和成熟。 第三,完善的方案存在实施的基础。
五、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安 排
综合起来说,由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现行的 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和立法会议 员的产生方法,还没有达到必须修改的程度;香 港社会也并不具备实行完全直接选举的条件。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肯定未来将实行完全的直 接选举的前提下,本着循序渐进的方针,在充分 考察香港社会的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一国 两制”的基本原则,从维护香港社会长期繁荣、 稳定、方针出发,确定在2007年的行政长官 选举和2008年的立法会议员选举中,不采用 直接选举的产生方法,应当说是客观的和符合香 港社会实际的决策。
四、关于普选立法会议员的争论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全票 年 月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全票 通过了《 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年行政长官和立法 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 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了香 港可以于201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外 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 港可以于 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 也可以普选产生立法会。 也可以普选产生立法会。
第二节 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
一、立法会的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 及职权订立规定。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 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 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亦获授权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五、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安 排
香港回归以后所实行的政治体制,在世界 上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没有任何先例可 循。它是根据香港原有的政治体制的特点、 香港社会的具体情况、香港自身的特殊性, 本着保持香港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发 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而由香港基本法确 立的。这一政治体制在设计时已经充分听 取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多方论证, 是非常慎重的方案。因此,在总体上是符 合香港社会的需要的。
四、关于普选立法会议员的争论
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2017年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年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第十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 年 月 日提交的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 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会议认为, 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 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 适当修改; 适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 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 以后, 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 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四、关于普选立法会议员的争论
《基本法》规定: 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组成如 基本法》规定 年以后立法会的组成如 需修改, 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及行政长官同意。 及行政长官同意。任何修改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基本法》并订明最终的目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基本法》 标是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 标是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 2004年,香港为 年 香港为2008年立法会是否实行全面普 年立法会是否实行全面普 选争论不休, 选争论不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进行解释,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进行解释,指出 香港要改变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制度, 香港要改变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制度,除要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同意外,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同意外, 还要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还要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间接否决了 2008年普选的可能。 年普选的可能。 年普选的可能
二、立法会的职权
任免权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 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 政长官的任免,必须征得立法会的同意, 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立法会的职权
其他职权 (1)受理公民申诉。香港立法会有权接受香港 居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包括处理市民就政府政策、 法例及所关注的其他事项提交的意见书。 (2)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立法 会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以传召 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但是,政府雇员 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 委员会作证或提供证据,要由行政长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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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的产生
二. 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 1998年香港立法会选举 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在1998年5月24日正式举行。 年香港立法会选举 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首届立法会选举,也是 为香港特区中的一国两制开创了新的一页。首届立法 会选举选出了共60名议员,分别是由以下三种选举方 式产生出来:五个地方选区(20名),选举委员会 (10名),和28个功能界别团体(30名)。 首届立法会地区选举的投票率为53.29%(共 1,489,705人),选举委员会的投票率为98.75%(共 790人),而功能界别选举的投票率则为63.50%(共 77,813人)。 第一届立法会和之后的不同之处是,这届立法会的任 期为两年,而之后的都为四年。
二、立法会的职权
项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这10项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项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立法权 立法会有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 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自治区范围内的、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依据《香港基 本法》第160条的规定,立法会如发现原有 法律与基本法抵触时,可依照基本法规定 的程序 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或使其停止生 效。
一、立法会的地位
《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及五十条订明,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 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而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 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解散立法会。 然而,经重选的立法会如仍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 行政长官必须签署公布法案,否则便须辞职。立法会获赋予这些新权 力,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能充分地互相制 衡。 《基本法》亦详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 自主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 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 征询其属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 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 改。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该法律的失效无 追溯效力。
五、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安 排
同时,这一政治体制当然需要根据香港社会的发 展和实际运作的情况而不断进行完善。因此,香 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未来行政长官的选举和 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最终要达到由香港居民普选产 生。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进一步明确了 这一点。 香港所实行的政治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包 括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法。 但是,我们知道,任何对现行制度的完善都需要 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二、立法会的职权
香港基本法第73条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条规定 行使的职权有10项 它们是: 行使的职权有 项,它们是: ;(2)审核、 (1)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审核、通过 )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财政预算;( ;(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4) 财政预算;(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听 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 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5)对 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6) 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 益的问题进行辩论;( ;(7) 益的问题进行辩论;(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 的申诉并作出处理。( 。(9)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 的申诉并作出处理。( )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 立法会可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 立法会可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 民政府决定。( 。(10)在行使法定职权时, 民政府决定。( )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如有需 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三、第二届和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
2000年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增加地方分 年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 年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 区直选议席,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 区直选议席,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 其中30席由功能组别产生 席由功能组别产生,6席由选举委员 其中 席由功能组别产生 席由选举委员 会选出, 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 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 会选出,24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 2004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废除由选举委 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 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 员会选出议席的制度。其中30席经地方分 员会选出议席的制度。其中 席经地方分 区直选产生,其余30位经功能组别选举产 区直选产生,其余 位经功能组别选举产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