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2023军转干部安置方案
2023军转干部安置方案为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XX,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安置办法,实现军队转业干部人岗相适、配置优化。
二、适用范围2023年我市接收军转干部3人,其中营级正职1人、连级正职1人,连级副职1人。
三、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档案考核两部分。
理论考试由省统一时间、统一出题、统一阅卷。
档案考核采取抽调专人、集中封闭、交叉打分、量化积分的形式进行,由XX市安置办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打分。
考试考核综合成绩以XX市安置办提供的成绩为准。
四、安置办法(一)按照专业技术9级、正营职、专业技术10级、副营职、专业技术11级、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正排职、专业技术14级的顺序,军队转业干部在相同职级内按照考试考核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单位。
(二)安置岗位计划:我市共核定行政编制岗位5个: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分局)1个,司法局(基层司法所)2个,市纪委2个。
(三)坚持安置政策、安置办法、成绩排名、安置计划、安置结果“五公开二本实施方案于8月4日进行公示;8月11日上午9:OO在中共迁安市委党校会议室选岗;8月11日选岗结束后对选岗结果进行公示。
以上公示地点均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栏,公示网站为迁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期限7天。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选岗,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单位,选定单位之后,不得随意变更。
(四)对放弃选岗或因其他原因未落实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组织部进行安排。
对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报到者,做退档处理。
五、保障措施1.合理编制计划。
根据编制部门提供的岗位数量和年度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情况,一般按照1:1.5以上的比例编制安置计划,保障选岗的实效性。
2.强化政治纪律。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要从政治上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为新接收的军转干部接供、上编、落实相应职务。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管理提醒:本帖被abin 执行加亮操作(2013-01-18)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4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关键词:河北军转张为臻军转干部军转考核赋分标准一、服役年限:服役每一年计1分,累计赋分。
二、职务(含相应专业技术等级):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5分、正连职计6分,副营职计7分、正营职计8分,副团职计9分、正团职计10分,副师职计11分、正师职计12分。
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任职每满1年加1分。
任领导职务加2分、任作战、执勤部队主官加3分。
专业技术干部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加2分。
三、军衔(警衔、文职级别):少尉计1分、中尉计2分、上尉计3分、少校计4分、中校计5分、上校计6分、大校计7分。
文职级别比照赋分。
四、学历情况:大专计1分、大学本科无学位计2分、有学位计3分、硕士研究生无学位计4分、有学位计5分,博士研究生无学位计6分、有学位计7分。
中专学历不计分。
五、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在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满1年分别计0.1分、0.2分、0.3分、0.5分、0.7分、1分,累计赋分。
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1年计0.5分。
六、荣获专业奖项或被评为先进个人:荣获国家科技二等奖以上或军队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次计5分;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1次计1分,三等奖1次计0.5分,四等奖1次计0.2分。
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公安部)评为先进个人1次计1分。
被军级以下单位评为先进个人的不计分。
七、奖励与处分。
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1次计20分、荣立一等功1次计15分、荣立二等功1次计5分、荣立三等功1次计1分,嘉奖1次计0.1分。
战时立功受奖,提高一个档次赋分,战时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1次计25分。
地方党委政府给予的立功受奖,按相应等级的50%计分。
因同一事迹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一次性计分。
处分:受到行政撤职、降职(级)或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每次分别相应减6分、5分、4分、3分、2分、1分。
2014军转快讯:云南省省级部门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赋分标准
军转干考试云南省省级部门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赋分标准一、军龄计分:达到或超过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自入伍当年起每年计1.2分,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每年计0.6分。
不满一年按相应月均分值计算。
二、职务计分: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
从排级职务(含相应职级行政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开始计算,每一职级计5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在本级职务任职最低年限内,每任满一年计1.2分,超出本级职务任职最低年限的,每任满1年计1.8分。
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月均分值计算。
受行政降职处分的,降职前的职务时间视同降职后职务时间合并计算。
四、军衔(文职级别)计分:军衔(文职级别)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衔或确定的文职级别为准。
从少尉军衔(含对应的文职级别)开始计算,每一衔级计5分。
五、学位、学历计分:取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取得硕士学位的计8分,取得学士学位的计6分;取得研究生学历的计5分,取得本科学历的计4分,取得大专学历的计3分,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的计2分。
学位、学历认定以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含)以前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位、学历为准,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真实。
学位、学历分只计最高一项。
取得双学位、双学历以上的只记其中一次。
六、个人奖励加分:被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基准分90分;被大军区(各兵种)或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基准分80分;一等功基准分70分;二等功基准分60分;三等功基准分10分。
获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记功奖励的,比照军队记功奖励执行。
因完成同一任务获两次以上奖励的,只计算一次最高分。
“嘉奖”、“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部队一般性表彰不计分。
多次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第一次基准分基础上,以后每次加5分。
多次获三等功奖励的,在第一次基准分基础上,以后每次加2分。
每个奖励层次的基准分加多次受奖累计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奖励基准分值,个人累计总分值不超过100分。
七、科技成果加分:获军队大军区(地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三等奖第一位5分,第二位4分,第三位3分;获二等奖第一位10分,第二位9分,第三位8分;获一等奖第一位15分,第二位14分,第三位13分。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考核及计分排序办法
军转考试:军转干部考核及计分排序办法【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军转干部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由部队转业办依照军转干部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填写市军转办统一制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移交市军转办复核、汇总。
军转干部计分排序是根据军转干部考试成绩和考核分数进行综合排序,并确定最终名次。
本文为长沙市的军转干部考核及计分排序办法,即将转业的2013年军转考生可作为政策参考。
一、基本素质计分(一)军龄计分。
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分,未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所差年限数×0.1)分。
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
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
正排职(技术十四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十三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十二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十一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十级)计13分;技术九级计16分;技术八级计18分;技术七级计21分。
担任连营主官的加4分;担任连营级领导职务的加2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
任现职满最低年限的计2分,超过最低年限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衔(警衔)计分。
军衔(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予军衔(警衔)为准。
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
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衔(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
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
军转政策:廊坊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考核记分办法
军转政策:廊坊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考核记分办法依据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档案材料,按转业干部在部队的军衔、职务、军龄、奖惩和享受政策照顾情况分别记分。
一、基本情况加分标准1.军衔。
少尉2分,中尉4分,上尉6分,少校8分,中校10分,上校12分。
2.职务。
排职2分,副连职3分,正连职4分,副营职5分,正营职6分,副团职7分,正团职8分。
任现职每年0.5分。
3.军龄。
五年为起点1分,每增加一年 0.5分。
4.八级以下技术干部基本情况加分标准比照同职级行政干部基本情况加分标准执行。
二、奖励情况加分标准嘉奖一次1分,三等功一次4分,二等功一次8分,军区荣誉称号一次12分。
优秀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一次2分,团级先进工作者一次2分,师级先进工作者一次3分,军级先进工作者一次4分,军区先进工作者一次5分。
三、享受政策照顾情况加分标准在边防、海岛、高山、高寒等艰苦地区服役者、接触核材料者或从事飞行、潜艇工作者每年0.5分。
四、减分标准1.受行政警告处分一次2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一次4分,受行政记过处分一次6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8分,受降职、降级或降衔处分10分,受撤职处分12分(一次同时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重一种处分减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一次4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6分,受留党察看处分8分,受开除党籍处分10分。
第八条考核的组织实施:市军转办成立考核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组吸收市人事局有关科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
考核组按照分工,采取查阅转业干部档案的方式,并经过初审、复审、终审等程序,确定每名参考人员的考核成绩。
第九条考试考核结束后,及时向参考的转业干部公布考试考核成绩。
参考人员对个人成绩有异议的可申请查询。
市军转办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对考试考核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信息来源:廊坊市人事局)。
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未被列入的其他奖励参照前款第四项加分。
第十三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绩考核,按下列规定予以减分:
(一)行政警告每次2分,行政严重警告每次4分,记过每次8分,记大过每次12分,降职、降级、降衔每次16分,劳动教养20分。
(二)党内警告每次4分,党内严重警告每次8分,留党查看12分。
未能实现第一志愿的,由主管部门在其他有空缺的考试单位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志愿到非考试单位(不含工业、商业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凡填报志愿多于该单位相应职别计划数的,按政绩计分排名择优分配,少于或等于分配计划数的,按本人志愿分配。
第二十三条 志愿到工业和商业企业的转业干部,采取企业与转业干部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分配,双方不能达成意向时,由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计分。
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计分为政绩考核的分数;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计分为政绩考核分数与三分之一的考试分数之和。
综合计分结果应在干部可根据预分方案及接收单位的需求,持有关证件到主管部门填报志愿。
(四)嘉奖每次1分;优秀士兵每次2分;优秀教员每次3分;优秀护士每次2分。
(五)优秀党员团级每次2分,师级每次4分,军级每次8分,被机关党委评为优秀党员的视为团级优秀党员。
(六)平时三等功每次5分,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每次10分(在抢险救灾或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表现突出立功的,可参照战功执行)。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对其在军队工作的情况进行政绩考核。
第十一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绩考核,按下列规定予以加分:
(一)军龄每年1分(技术干部每两年1分)。
(二)大专学历1分,本科学历2分,研究生学历4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2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79]18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1979年1月17日国发(1979)1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后,“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这项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关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就执行这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此项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五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即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包括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104号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的改作转业的干部。
二、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由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列工资项报销;自一九七八年八月起执行。
从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离队到一九七八年七月以前,军队与地方同等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不补发,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不退还。
三、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如从七类以上工资区调转到六类(含)以下工资区工作的,可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办法
xx市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办法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服役年限(军龄)、职务级别、团职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潜水、核专业工作年限;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由部队组织授予的奖励、给予的处分等项目。
二、赋分标准(一)基本素质赋分。
包括军龄赋分,职务级别赋分,任职年限赋分。
军龄赋分:每年计2分(从入伍之日算起)。
职务级别赋分:排职20分,副连职22分,正连职24分,副营职26分,正营职28分,副团职30分,正团职32分,技术7级34分,技术6级36分(技术干部按对应的行政职务赋分。
如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赋分,依次类推)。
团职领导干部任职年限赋分:团职领导干部(含相应文职领导干部)任现职务级别每满一年加1分(任职时间计算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特殊专业赋分。
根据国办发[xx]14号和国发[1989]14号文件的规定,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潜水、核专业工作5年以内加1分,满5年不满10年加2分,10年以上加3分。
以上项目不重复累加,只对各时间段合并年限后计分。
(三)立功受奖、惩戒赋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的奖励、惩戒项目,只取一个分值最高奖励(惩戒)项目进行加(减)分。
荣誉称号30分,一等功20分,二等功10分,三等功2分,嘉奖1分。
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取前3位,第一位10分,第二位5分,第三位3分;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取前2位,第一位4分,第二位2分;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取第1位,计2分。
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扣2分,受行政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扣10分,受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扣15分,受行政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扣30分。
三、组织实施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工作,由军转干部所在部队组织实施。
(一)各部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赋分标准,对进xx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进行考核打分,填写《军转干部考核情况表》。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济人社发〔2010〕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分配在我市安置的正团职以下(含正团职)及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条安置工作要服从服务于部队建设及稳定大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量化计分、择优选岗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需报经市军转办批准。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济宁市直部门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一)入伍地在市直或入伍地(原籍)在济宁城区(包括市中区城区、任城区城区),且父母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二)配偶现在或随军前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三)驻济部队干部配偶随军取得济宁城区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批准转业前)且生活基础在济宁城区的;(四)父母一方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身边无其他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的;(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的;(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七)因战因公致残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双方)部队驻地在济宁或入伍地在济宁市直的;(九)正团职转业干部;(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干部。
第六条到县市区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由市军转办移交各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安置。
第七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和管理服务,参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资格条件进行。
第八条军转干部安置考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19•【文号】中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标准
闽军转〔2010〕1号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标准
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功绩计分由
基本分、加分和减分组成。
一、基本分
1、职务:技术7级计50分,技术8级计43分,技术9级计36分,正营职(技术10级、正科级)计29分,副营职(技术11级、副科级)计22分,正连职(技术12级、一级科员)计15分,副连职(技术13级、二级科员)计8分,排职(技术14级、办事员)计1分。
任职(级)时间按每月0. 2分累加。
2、军龄:按每月0.1分累加。
3、军(警)衔:大校(文职3级)30分,上校(文职4级)25分,中校(文职5级)20分,少校(文职6级)1 5分,上尉(文职7级)10分,中尉(文职8级)5分,少尉(文职9级)1分。
现军(警)衔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二、加分
1、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5分,从第二次起每次按3分累加。
2、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每次按5分累加。
3、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及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首次加15分,从第二次起每次按8分累加。
4、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依据国发〔1989〕14号、〔2001〕14号文件所列的范围和类别确认),超过1 0年的,按每满1年累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减分标准
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
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广东省营级以下军转干部表现和贡献考核赋分标准
⼴东省营以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及赋分标准⼀、考核项⽬从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学历学位、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作、奖惩等6个⽅⾯进⾏量化,充分体现军队转业⼲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确保服役时间长、职务等级⾼、牺牲奉献⼤、⼯作实绩突出的军队转业⼲部能够得到从有安置,引导军队⼲部⽴⾜岗位做贡献。
⼆、赋分标准1.服役年限评分:⼊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1年按满⼀年计分。
地⽅普通⾼等院校直接⼊伍的,⽐照同期⼊军对院校学习的⼲部相应确定服役年限。
2.职务等级评分:派驻4分、副连职5.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8.5分、正营职10分,专业技术⼲部和⽂职⼲部按对应职级赋分。
3.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
⽂职⼲部参照加以赋分。
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舰艇⼯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1年按满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以上地区联系⼯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满半年加0.5分,满1年加1分,不满半年按满半年计分;艰苦边远地区和⾼⼭海盗的范围,按国转联[2010]4号⽂件规定执⾏。
5.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学位1分、研究⽣或硕⼠学位2分、博⼠研究⽣以上3分。
6.奖惩情况评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
⾏政警告1次减2分。
⾏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处分项⽬减分。
7.以上考核项⽬的计算时间截⽌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31⽇,考核赋分结果不出现负分。
考核赋分结果有个师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在本单位予以公⽰,并在⼴东省军转安置⼯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
经核实在考核中如有弄虚作假的,考核作零分计并追究相关⼈员的责任。
[安置资讯]山东日照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赋分标准规定
[安置资讯]山东日照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赋分标准规定关键词:军转张为臻赋分标准军转安置军转培训军转考试根据日照市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山东日照军转干部加分标准如下:考核赋分标准(一)加分标准1、基础分:10分。
2、军龄分:每满一年加1分。
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3、职务分:正排职(技术14级)加10分,副连职(技术13级)加13分,正连职(技术12级)加16分,副营职(技术11级)加19分,正营职(技术10级)加22分,副团职(技术9级)加25分,正团职(技术8级)加28分,依次类推。
4、任职分:任现职级每满一年加1分。
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5、立功受奖分: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加20分,获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平时三等功分别加15分、10分、5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
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标准加分。
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奖励的按受奖次数累计加分,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二分,获平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一分(最多加三次)。
张为臻老师指出,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6、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时间分:满15年的计5分,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减分标准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9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2分,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减15分,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减18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减9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减12分。
符合市直单位接收安置条件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根据公布的考核标准及内容自主核算考核分数,经日照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和日照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材料复核后公布。
2014军转:广西桂林计划分配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广西桂林计划分配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试行)桂林市计划分配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桂林市市直单位和市辖城区计划安置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按照核定岗位、组织考试、量化计分、计分排名、自主选岗等程序进行安置。
第四条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原则:(一)严格落实军转安置政策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四)坚持把岗位安排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核定岗位第五条军转干部的岗位核定,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会同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制办),按照年度计划安置总人数的1:1.2的比例拟定军转安置计划,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向有关单位下发军转干部指令性安置计划通知(中区直驻桂林单位由自治区军转办下达安置计划)。
按照自治区“党管武装”绩效考评的要求,行政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所占的安置比例不低于95%。
第六条市直各单位和城区在接到军转安置计划通知后,对分配到行政机关和市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军转安置计划,不要求提供具体岗位,待军转干部报到后,再根据军转干部的个人情况确定岗位;对分配到二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军转安置计划,主管部门要提出具体的安置单位报送市军转办。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7.07.29•【文号】[57]议字第33号•【施行日期】1957.07.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57年7月29日(57)议字第33号)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时期和国务院成立以后,曾经陆续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实施以来,基本上解决了转业、复员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
但是,由于情况变化,同时,这些规定本身也有若干缺点,在贯彻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为此,现在作如下规定: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
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的应该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附后)确定,转业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应该参照比照表中同级工资款额确定。
被分配到乡一级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以后,其高于同职人员的工资的部分不予降低。
二、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并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予以评定,不能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评定。
复员干部在参加工作初期一时不好评定工资的,可以采取暂时借支办法,待评定以后,多退少补。
三、已经参加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在本通知发布以前确定的工资,一般不再变动。
四、过去所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参加工作以后工资待遇问题的各项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都按照本通知执行。
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军队干部级别|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附注------|------|--------师|正师|11|转业的军级以|副师|12|上干部按其新任级|准师|13|职务,结合其具--|---|------|体条件评定。
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实施办法
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凡采用依序择岗、竞争上岗办法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依序择岗计分办法依序择岗是指对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由军队转业干部依序选择职位的安置办法。
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也可采用笔试分(满分为100分)和功绩量化分相加进行排序。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功绩量化计分基础上优先择岗。
功绩量化分由基础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分1.职务分: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计1分;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二级科员)计8分;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一级科员)计15分;副营职(专业技术11级、副科级)计22分;正营职(专业技术10级、正科级)计29分;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副处级)计36分;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正处级)计43分;专业技术7级计50分。
任现职(级)时间按每月0.2分累加。
2.军(工)龄分:按每月0.1分累加。
3.军(警)衔分:少尉(文职九级)1分,中尉(文职八级)5分,上尉(文职七级)10分,少校(文职六级)15分,中校(文职五级)20分,上校(文职四级)25分,大校(文职三级)30分。
现军(警)衔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二)加分1.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及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首次加1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8分累加。
2.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5分累加。
3.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5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3分累加。
4.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10年以上的,每满1年累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减分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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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
(2011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
1、军龄计分
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
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
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
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
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
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郊区县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四、有关事项
1、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公布。
2、市级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和区县团职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干部的安置,则须执行上述滞留部队干部计分标准。
3、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行政管理岗位资格。
补充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有关材料,须经市军转办审核。
二〇一一年三月
- 本文出自军转论坛-军转互助家园,原文地址:/thread-20334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