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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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亲身参与到改革之中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

伴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上去了,审判程序规范了,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增加了。

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大有益演益烈之势。

民事审判法官恐怕没有人不与案件当事人产生过冲突,而每次的冲突又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再扮演理性法官的角色,冲突激烈时办案法官一脸委屈、一肚子无名火,而当事人也同样感到受了不公平待遇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承办人,这种对立的局面是身为理性的法官所不愿见到的,也是他们想竭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而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什么处于中立者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为什么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会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法官的经验不足?办案作风不实?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法欠妥?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抑或是诉讼制度不科学?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光辉形象,笔者试图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

一、原因分析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为自己的权益在进行着诉讼,他们所关心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

而法官所关注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补强。

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为自己讲的就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他们不理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这在一些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弱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他们对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强证据以为是在有意的给自己制造麻烦,由此冲突便起。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诉讼解决:当法律冲突不能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2. 调解解决:当法律冲突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的帮助,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争议。

调解可以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并能够在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妥协解决方案。

3. 仲裁解决:当当事人签订了相关的仲裁协议时,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可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高效的解决方式,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

4.协商解决:当发生法律冲突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可以是双方直接协商,也可以借助第三方的协助,如律师或中介机构。

5. 委托代理解决: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表自己解决法律冲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

6. 国际法庭解决:在国际关系中,当国家之间发生法律冲突时,可以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庭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国际法庭可以提供一个中立的平台,
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

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意见建议和建议

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意见建议和建议

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意见建议和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实质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意见建议和建议。

一、加强调解工作调解是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优点在于快速、经济、灵活。

因此,法院应该加强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技能。

2.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制定科学的调解程序和标准,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调解宣传,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矛盾。

二、推广和发展仲裁制度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优点在于快速、经济、灵活、保密。

因此,法院应该积极推广和发展仲裁制度,提高仲裁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仲裁技能。

2.建立健全仲裁机制,制定科学的仲裁程序和标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仲裁宣传,提高当事人对仲裁的认识和信任度,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矛盾。

三、加强司法调查工作司法调查是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优点在于客观、全面、准确。

因此,法院应该加强司法调查工作,提高司法调查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司法调查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调查员的专业素质和调查技能。

2.建立健全司法调查机制,制定科学的调查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司法调查宣传,提高当事人对司法调查的认识和信任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司法调查解决矛盾。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是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优点在于公正、公平、公开。

因此,法院应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援助员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员的专业素质和援助技能。

2.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制定科学的援助程序和标准,确保援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法院工作人员应对案件中当事人情绪与冲突的处理技巧

法院工作人员应对案件中当事人情绪与冲突的处理技巧

法院工作人员应对案件中当事人情绪与冲突的处理技巧在法庭上,法院工作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需要处理案件的程序和细节,还需要应对当事人情绪和冲突。

当事人可能因为案件的紧张性和争议性而情绪激动,甚至发生冲突。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处理技巧,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应保持冷静和专业。

当事人的情绪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法庭的氛围,如果法院工作人员也受情绪影响而失去冷静,将会加剧冲突的发生。

因此,工作人员需要保持冷静和专业,不受情绪的干扰,以便更好地应对当事人的情绪和冲突。

他们应该用平和的语气和态度与当事人交流,不要过分争辩或激化矛盾。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应倾听并尊重当事人的感受。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能会表达出各种情绪,如愤怒、焦虑、悲伤等。

工作人员应该给予他们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来表达自己的感受,倾听他们的诉求和抱怨。

在倾听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尽量理解当事人的立场和情感,并表达出对他们的尊重和关心。

这样做不仅可以缓解当事人的情绪,还可以增加他们对法庭的信任和合作。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释。

当事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程序和术语的不了解而感到困惑和沮丧。

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释,帮助他们理解案件的进展和决策的依据。

工作人员应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解释法律条文和程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

通过提供清晰的信息和解释,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参与案件,并减少冲突的发生。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应灵活运用调解和协商的技巧。

在一些争议性较强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可能会产生激烈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可以尝试运用调解和协商的技巧,帮助当事人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和解决方案。

他们可以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当事人进行对话和妥协,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过调解和协商,工作人员可以有效地化解冲突,减少案件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应具备自我管理和情绪调节的能力。

调解的方法有哪些

调解的方法有哪些

调解的⽅法有哪些调解是对当事⼈进⾏说服疏导,使双⽅⾃愿协商⽽达成⼀致的⽅式。

⼀般进⾏调解的⽅法主要有保持中⽴取得信任法、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清楚法、主动引导法、调解⽅案应变法等⼗种。

所谓调解技巧,就是调解主持⼈对当事⼈做说服疏导⼯作,促使双⽅⾃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法或窍门。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保持中⽴取得信任法。

保持中⽴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与双⽅当事⼈保持同等距离,不偏不倚,充分听取双⽅当事⼈的意见,建⽴起双⽅当事⼈对法官的信任感,这是顺利开展调解⼯作的前提。

⼆、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清楚法。

法官应当通过阅卷审查、证据分析、听取当事⼈陈述和案件审理的⽅式,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理顺法律关系,这是能够正确开展调解⼯作的基础。

三、主动引导法。

做调解⼯作,法官不仅是裁判者,还应当积极充当双⽅关系的斡旋协调者。

在调解中法官不能机械理解当事⼈⾃愿原则,要把程序上的⾃愿与实体上的⾃愿结合起来,才能引导当事⼈展开调解。

仅仅在程序上征求当事⼈是否同意的作法,是不能打开调解局⾯的;当出现调解僵局,法官应当主动介⼊打破僵局。

四、调解⽅案应变法。

把法官提出调解⽅案与当事⼈提出调解⽅案相结合,改变仅由当事⼈提出调解⽅案的作法。

法官要准备多种调解⽅案,应供当事⼈的选择,并根据情况逐步展开。

五、是⾮责任适度评说法。

调解要分清是⾮责任,但并不应当象判决说理那样明明确确,要根据案情留有余地,张弛适度,有的点到为⽌,有的含蓄表⽰,有的明确评判,还要善⽤道德规范、公序良俗释法说理。

六、营造调解氛围法。

⼀般来讲,诉讼当事⼈都有⼀定的对⽴情绪,要使调解达成协议,法官必须根据不同案情,恰当把握当事⼈情绪,营造有利的氛围。

采取“⾯对⾯”和“背靠背”相结合、趁热打铁和冷处理相结合的⽅法,有时对当事⼈的情绪激动要善⾔软化,有时也允许当事⼈适度宣泄。

还要选择布置恰当的场所,适⽤不同案件调解的需要。

总之,从有利于调解出发,调控调解氛围。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引言在法律领域,案件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快速、更经济地解决争议,并且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关系。

然而,案件调解并非易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技巧和方法。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一、倾听和理解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首先要做到的是倾听和理解。

他们应该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关切。

只有真正理解了当事人的立场和需求,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善于观察和分析,从言语和非言语的细节中获取更多信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案件。

二、中立和公正作为调解的中介人,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他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应该客观地处理案件。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摆脱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以公正的眼光看待案件。

只有在中立和公正的基础上,调解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沟通和引导沟通和引导是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解中必备的技巧。

他们需要善于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帮助他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引导当事人探讨解决方案,并协助他们找到共同的利益点。

在沟通和引导的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注重语言的选择和表达方式,以避免引起误解或激化矛盾。

四、灵活和创新案件调解并非一成不变的过程,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灵活和创新的能力。

他们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灵活地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有时候,一些非传统的方法可能会产生出乎意料的效果。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不断学习和探索,以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五、耐心和坚持案件调解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耐心和坚持的品质。

他们应该耐心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不断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有时候,案件调解可能会遇到困难和阻力,但法院工作人员不能轻易放弃,而应该坚持下去,直到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结论案件调解是法院工作人员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工作之一。

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

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

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一、问题之提出诉讼调解作为与判决并行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实践中一直受到法院系统的重视。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加剧,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涉诉信访数量增加的背景下,诉讼调解被作为一种解决手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只是由于实践中,法官兼具调解者和审判者的双重身份,对于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审判,这种“调审合一”模式受到了学者们的批评。

他们认为,在“调审合一”模式中,法官存在着强制当事人调解的天然倾向,审判者的身份使得法官存在强制调解的可能。

因此,他们主张“调审分离”。

但“调审分离”一定比“调审合一”优越吗?对此问题的回答众说纷纭,但是调解能否成功,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调解者是否具有权威,在实施审前调解的法院中,当事人因为审前法官没有裁判权而不愿枉费口舌的现象并不鲜见,有不少案件最终还是通过审理法官的斡旋而达成调解”。

①故在“调审分离”的状态下,能否达到调解的效果是有疑问的,甚至会浪费时间、精力,增加成本,因为被告为逃避义务,根本就不会与原告达成调解,而只是拖延。

客观上,确实存在法官强制调解的可能,但这种强制的因素正是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的必需品,只要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就没必要加以干涉,要①参见胡震远著,《论调审合一的正当性—多重视角的观察》,载《纠纷解决—多元调解的方法和策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304页。

相信法官处理问题的能力。

而且即使“调审分离”更优越,也不影响本文的分析,在“调审合一”未改变的情况下,本文从诉讼调解的实际运作过程进行分析并提出看法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诉讼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促使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的方式。

法官无论为何参与调解,肯定有法官(法院)的利益所在,不管这种利益是否系法律所要求。

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原告和被告三方相互作用、博弈的过程,由于三方主体的认知差异和利益差别,使得调解充满了不确定性。

法院工作人员的冲突管理技巧

法院工作人员的冲突管理技巧

法院工作人员的冲突管理技巧冲突在人际关系中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法院这样一个高压环境下。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与当事人、律师、证人等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因此,掌握冲突管理技巧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沟通是解决冲突的基础,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才能了解各方的需求和意见。

在与当事人、律师等进行沟通时,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保持冷静和耐心,倾听对方的观点,并尽量理解对方的立场。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也需要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便更好地与他人进行协商和解决冲突。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

在处理冲突时,情绪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学会在冲突中保持冷静,并避免情绪化的反应。

他们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侮辱、威胁或攻击性的语言,而是通过冷静地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来缓解冲突。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放松和调节来减轻工作压力,保持良好的心态。

第三,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

冲突的本质是问题,解决冲突的关键是解决问题。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具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准确地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处理冲突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运用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如协商、调解、仲裁等,以达到问题的最佳解决结果。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管理能力。

法院是一个集体组织,工作人员之间需要相互合作和协调。

在处理冲突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与同事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他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观点和权益,避免个人主义和自私行为,以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合作精神。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具备持续学习和提升的意识。

冲突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

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冲突管理技巧。

同时,他们也可以通过与同事的交流和分享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冲突管理能力。

枫桥工作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经验做法

枫桥工作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经验做法

枫桥工作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经验做法一、引言枫桥工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可选择适用的司法方式。

枫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申请,通过法庭审判程序外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通报案情,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申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犯罪案件。

二、枫桥工作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枫桥工作法要求在处理纠纷时,必须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既不能偏袒一方,也不能对任何一方不利。

法官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诚实信用原则在进行枫桥工作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言行举止要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不得为了谋取私利而进行欺诈行为。

3. 协商一致原则枫桥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因此协商一致的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法官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尽量达成双方满意的和解协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枫桥工作法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经验做法1. 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诉求在进行枫桥工作时,首先要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诉求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

只有了解了双方的真实需求,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和措施,解决矛盾纠纷,化解矛盾。

2. 强调调解和协商在枫桥工作的过程中,调解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官要以中立、公正的立场,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调解,积极促成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排查。

3.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枫桥工作法要求法官在进行工作时,要严格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和协商过程中的权利和利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枫桥工作法作为一种可以适用的司法方式,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效率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达到双方合理诉求的和解目的。

在实践中,枫桥工作法也需要法官有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调解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实现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

法律案件中利益冲突豁免(3篇)

法律案件中利益冲突豁免(3篇)

第1篇摘要:在法律案件中,利益冲突是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因素。

利益冲突豁免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利益冲突的概念、利益冲突豁免的依据、适用范围、豁免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案件中的利益冲突,是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审判人员等与案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

利益冲突的存在,容易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对利益冲突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利益冲突豁免制度。

二、利益冲突的概念1. 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是指当事人、代理人、审判人员等与案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可能导致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能力受到质疑。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经济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2)代理人或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3)代理人或审判人员与案件涉及的其他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4)代理人或审判人员曾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

2. 利益冲突的类型(1)横向利益冲突:当事人之间或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2)纵向利益冲突:当事人与代理人、审判人员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3)混合利益冲突:当事人、代理人、审判人员之间同时存在的横向和纵向利益冲突。

三、利益冲突豁免的依据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利益冲突豁免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利益冲突豁免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如何解决XXXX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可编辑).doc

如何解决XXXX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可编辑).doc

如何解决XXXX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可编辑)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其成败是我们每一个亲身参与民事审判法官改革的人都很清楚的。

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深入,我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民事审判质量提高,审判程序规范化,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增加了。

这一现象对基层法院大有裨益。

恐怕没有一个民事审判法官不与案件当事人发生冲突,每一次冲突都会让我们的法官坐立不安,失去控制。

很难再次发挥理性判断的作用。

当冲突激烈时,办案法官会一脸的不公正。

此时此刻,正在处理此案的法官正在寻找一位领导来请求更换法官,而当事人正在请求更换承包商。

这种对立的情况是理性的法官不想看到的,也是他们想尽量避免的,因为不管是什么原因,冲突都对法官和法院的形象有害。

激烈的冲突无疑会影响审判的顺利进行。

为什么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会与要求法官解决争议的一方发生冲突?为什么与当事人没有利益纠纷的法官会与权利争夺者的当事人发生冲突?从冲突的原因来看,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办案的公正性、法律培训水平等因素无关。

冲突的原因是什么?法官没有经验吗?办案风格不真实?接待当事人的方式不合适吗?还是当事人不合理?还是诉讼制度不科学?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光辉形象笔者试图分析冲突的原因,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

首先,原因分析和不同角度是法官与当事人冲突的原因之一。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权益而诉讼。

他们关心的是诉讼的结果是否对他们有利,以及诉讼的每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

然而,法官关心的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法官将坚持这一立场,要求各方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各方加强证据。

一般来说,不同的角度不一定会导致冲突,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方不理解法官的要求,认为他们所说的是事实,或者他们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他们的主张。

他们不理解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区别。

这尤其突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些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弱的当事人为了判案而要求法官提供证据或加强证据,并认为他们是在故意给自己制造麻烦,从而造成冲突。

案件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利益冲突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案件的情况。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案件利益冲突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案件利益冲突的定义、法律依据、处理原则、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件利益冲突的定义案件利益冲突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案件的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案件;2. 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当事人的财产、名誉等受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3. 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案件;4.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前,曾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案件。

三、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对案件利益冲突作出了明确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严谨,不得有利益冲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严谨,不得有利益冲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严谨,不得有利益冲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严谨,不得有利益冲突。

”四、处理原则1. 公正原则: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不得因利益冲突而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2. 保密原则:审判人员在发现利益冲突时,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3. 报告原则:审判人员在发现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回避。

法律案件中利益冲突豁免(3篇)

法律案件中利益冲突豁免(3篇)

第1篇摘要:利益冲突是指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因与案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

利益冲突豁免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相关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本文旨在探讨利益冲突豁免的概念、成因、条件、法律依据以及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利益冲突是法律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它可能损害案件的公正审理,影响司法公信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利益冲突豁免作出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利益冲突豁免进行探讨。

二、利益冲突的概念与成因1. 利益冲突的概念利益冲突是指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因与案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1)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原告与被告之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等。

(2)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当事人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3)当事人与案件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2. 利益冲突的成因(1)经济利益: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因与案件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个人情感: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因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朋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3)职权职责:案件审理人员因职权职责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三、利益冲突豁免的条件与法律依据1. 利益冲突豁免的条件(1)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承认存在利益冲突。

(2)案件审理人员认为其参与案件审理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3)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允许豁免。

2. 利益冲突豁免的法律依据(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鉴定人助理、鉴定人助理助理、鉴定人助理助理助理,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_1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_1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怎么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怎么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亲身参与到改革之中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

伴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别断深化,我们发觉一具有味的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上去了,审判程序规范了,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增加了。

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大有益演益烈之势。

民事审判法官估计没有人别与案件当事人产生过冲突,而每次的冲突又使我们的法官心绪别宁,情绪失控很难再扮演理性法官的角色,冲突激烈时办案法官一脸委屈、一肚子无名火,而当事人也同样感到受了别公平待遇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寻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承办人,这种对立的局面是身为理性的法官所别愿见到的,也是他们想尽力回避的,因为别管出于何种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基本上有害而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妨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什么原因处于中立者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什么原因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会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法官的经验别脚?办案作风别实?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办法欠妥?依然当事人无理取闹?抑或是诉讼制度别科学?怎么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光辉形象,笔者试图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寻觅解决冲突的办法。

一、原因分析1、角度的别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具原因。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上为自己的权益在进行着诉讼,他们所关怀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具环节是否占了上风。

而法官所关注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如此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补强。

普通事情下,别同的角度别一定必定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别理解,以为自己说的算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差不多脚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他们别理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这在一些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弱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他们对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强证据以为是在故意的给自己创造烦恼,由此冲突便起。

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

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

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在法庭上,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当双方意见不合时,冲突就会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法庭调解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然而,要在法庭调解中达成和解并满足双方的利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本文将探讨一些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帮助解决法庭调解中的冲突。

首先,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之一是倾听。

倾听是一种重要的沟通技巧,能够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观点和需求。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该积极倾听双方的陈述,尊重他们的意见,并表达出对他们的关注和理解。

通过倾听,调解员可以建立信任,使双方更愿意主动参与解决冲突的过程。

其次,双方需要学会控制情绪。

在冲突中,情绪往往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双方情绪激动时,他们可能会言辞激烈,难以理性地进行讨论。

因此,调解员需要引导双方冷静下来,控制情绪,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这可以通过提醒双方深呼吸、暂停一下来缓解紧张的气氛。

同时,调解员可以采用积极的语言和态度来缓解紧张情绪,使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

另外,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方法之一是寻找共同利益。

在冲突中,双方往往会关注自己的利益,忽视对方的需求。

然而,要达成和解,双方需要找到共同的利益,以便达成一致。

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彼此的利益,并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通过提问、引导和协商来实现。

当双方意识到彼此的利益是可以共存的时候,他们更有可能达成和解。

此外,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还包括引入第三方。

有时,双方无法独自解决冲突,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他们。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一个调解员、专家或者仲裁员。

他们可以提供中立的观点和建议,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并找到解决冲突的方法。

通过引入第三方,双方可以避免争吵和僵持不下的局面,更容易达成和解。

最后,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之一是建立合作关系。

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双方需要建立合作关系,而不是敌对关系。

他们应该意识到,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和协商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和协商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和协商在法律领域,法院工作人员是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群人。

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能力。

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是法院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因此,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的方法和技巧。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沟通是一种双向交流的过程,需要双方都能够理解对方的意思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他们需要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并能够准确理解当事人的意思。

在沟通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保持耐心和尊重,不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并通过适当的肢体语言和表情来展示自己的关注和理解。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避免使用法律术语和复杂的法律概念,而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条文和程序,以便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注重情绪管理。

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时,很可能会遇到情绪激动或情绪低落的当事人。

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保持冷静,不要被当事人的情绪所影响,而是通过理性的语言和行为来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并引导他们回归到问题的本质上。

对于情绪低落的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应该给予关怀和安慰,让他们感受到法院的关心和支持。

在处理情绪问题时,法院工作人员应该遵循专业的原则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侮辱性的言语和行为,以免加剧当事人的情绪波动。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注重当事人的参与和合作。

沟通和协商并不是单方面的事情,而是需要双方共同参与和合作的过程。

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应该积极邀请当事人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决策过程,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决定。

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时,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注重平等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结果。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让他们愿意与法院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法院工作人员争议解决技巧探讨

法院工作人员争议解决技巧探讨

法院工作人员争议解决技巧探讨在法院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争议和纠纷。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一些解决争议的技巧,帮助法院工作人员更好地处理工作中的纠纷。

首先,理性沟通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当出现争议时,双方往往情绪激动,难以理性思考。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我们应该冷静下来,采取客观、理性的态度,与争议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

在沟通过程中,我们应该倾听对方的观点,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并努力找到双方的共同点。

通过理性沟通,我们可以减少误解和歧义,为解决争议打下基础。

其次,寻求中立的第三方帮助也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

有时候,争议双方很难就某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这时,我们可以寻求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调解。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法院内部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法律专家或者仲裁员。

他们可以客观地分析争议的各个方面,并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争议双方可以更容易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可以运用妥协和折衷的策略来解决争议。

在一些情况下,争议双方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无法完全取得一方的满意。

这时,我们可以寻找一个妥协的平衡点,让双方都能得到一定的利益。

妥协并不意味着放弃原则或者违背法律规定,而是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过折衷和妥协,我们可以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争议解决的目的。

另外,法院工作人员在解决争议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律是争议解决的基础,我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准确地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此外,我们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协商技巧,能够与争议双方进行有效的交流和谈判。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能够在复杂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工作中的争议。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在解决争议时,需要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

我们的职责是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法院法官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调解纠纷。

通过调解,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当事人带来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认真进行双向了解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法官首先需要认真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此基础上,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同时,法院法官也要在调解中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促进他们达成和解。

此外,法院法官还需要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了解双方利弊,还需和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其立场和方案,确保双方意见全面、真实,尊重当事人的主张和意愿,寻求建设性方案。

二、采用妥善的调解方式不同的案件需要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

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特点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灵活选择适当的调解方式。

有些案件可以通过单独调解达成协议,有些需要与其他案件一起调解;有些可以采用电子调解的方式,有些则需要面对面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法院法官需要具备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灵活性,同时又要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权威性文件进行权衡,合理地运用调解技巧,创造性地提出方案,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更优的解决方案。

比如,可以通过在调解协议中设定各种约束性条款的形式,“惩罚”不诚信、不守信的违约方,从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达到强制执行的效果。

三、注重案件的实效性调解成功后,协议的真正实施是关系到调解成果能否切实发挥效能的关键。

法院法官需要重视协议达成后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在协议中设置有效的条款,引导双方义务的具体化和落实的目标。

还可以采用持续监督、定期追踪等方式,确保协议得以切实执行。

在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法院法官要注重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遵循法律原则和司法规律,在推进案件审理与矛盾调解中,坚决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四、建立良好的调解机制法院法官在当前的司法工作中,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的调解机制,加强司法调解平台建设,推广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弥补诉讼不足的重要方式,为当事人解决争端提供高效便利的解决途径。

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

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

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法庭上,律师和法官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方,因此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正确处理这些冲突是维护司法正义和保证公正审判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

一、理解法律角色律师和法官在司法系统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律师是代表当事人的专业法律顾问和辩护人,他们的目标是维护客户的权益。

法官则是独立的第三方,负责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理解每个角色的责任和职能,有助于缓解双方之间的冲突。

二、尊重法庭礼仪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所,需要遵守一定的礼仪和规则。

作为律师,应该尊重法庭的权威和规定,不得干扰庭审秩序。

尊重法庭礼仪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减少与法官之间的冲突。

同时,法官也应该以身作则,尊重律师的权利和职责,维护双方的尊严。

三、保持沟通与合作沟通是解决冲突的关键。

律师应与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建立合作关系。

法官可以在审理案件时给予律师充分的机会发言和辩护,听取并尊重律师的观点。

律师也应该尊重法官的意见,并遵守法庭的规则和决定。

通过双方的沟通与合作,可以有效地解决冲突,确保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律师和法官都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应该保持专业、诚实和诚信的态度,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干扰审判。

法官也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则,不袒护任何一方。

通过确保职业道德的遵守,可以减少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并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五、寻求解决方案当律师和法官之间产生冲突时,应当寻求解决方案。

可以通过妥协、调解等方式解决纷争,避免局面进一步恶化。

在坚持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双方应该以合作的态度,寻求公正和公平的解决办法。

同时,司法机构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促进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和解。

六、法律教育与培训为了减少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司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律师和法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

通过增加双方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可以提高双方的理解和尊重,减少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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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总结报告/调研报告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亲身参与到改革之中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

伴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上去了,审判程序规范了,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增加了。

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大有益演益烈之势。

民事审判法官恐怕没有人不与案件当事人产生过冲突,而每次的冲突又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再扮演理性法官的角色,冲突激烈时办案法官一脸委屈、一肚子无名火,而当事人也同样感到受了不公平待遇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承办人,这种对立的局面是身为理性的法官所不愿见到的,也是他们想竭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而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什么处于中立者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为什么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会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法官的经验不足?办案作风不实?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法欠妥?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抑或是诉讼制度不科学?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光辉形象,笔者试图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

一、原因分析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为自己的权益在进行着诉讼,他们所关心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

而法官所关注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补强。

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为自己讲的就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他们不理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这在一些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弱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他们对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强证据以为是在有意的给自己制造麻烦,由此冲突便起。

有些法官有着强烈的依程序法办案的信念,他们坚守着不与当事人单独见面的信条,面对有些期盼着在开庭前向法官倾诉的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就已经在他的价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在庭审中法官再要求他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陈述事实,不让他过多的陈述与案件法律关系之外的事实或发表游离于本案法律关系以外的意见,他就很容易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法官的头上,于是冲突便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爆发。

有些当事人不知诉讼为何物,他们急于想知道打官司的程序和关注自己的胜败结果,他们首先就是求助办案法官,而办案法官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尤其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作详细的解答,如果法官对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周到或行使释明权不准确,冲突便不可避免。

2、性格的差异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又一个原因。

每个人都有其自己的个性特点,当事人也好,法官也罢概莫能外,法官的个性特点与他个人的办案风格密切相联,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对成形的办案风格面对一个个个性鲜明的当事人。

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进行司法活动,法官很难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树立崇高的形象,一个对法官不存敬畏之心的当事人很容易将法官的办案个性特点与其身边熟人的个性特点作对比,于是乎一些性格特殊的当事人不能适应法官的办案个性,由此很容易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

3、价值观、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再一个原因。

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还交织着情与理、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民事审判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鞭鞑社会丑恶行为,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某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

要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与一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一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己有矛盾,转而当事人便把怨恨、不满等情绪投向办案法官。

二、解决对策1、耐心倾听,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一些当事人总感到有满肚子的话要向他人倾诉,法官就是他们认为的最好的倾诉对象,如果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表现出不屑一顾,心不在焉,或者仅仅从审判制度上理解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而不愿接受当事人的倾诉,马上就会招致当事人的反感。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是民事审判法官的基本功,这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有效方法。

这种手段和方法对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尤为重要。

耐心倾听,首要的是法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平静、祥和的面对倾诉者,力戒不耐烦和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同时也要力戒先入为主或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而变化。

2、耐心解释。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差万别,差次不齐,他们有太多的问题需要提问,他们有太多的疑团需要得到解答,而这些问题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他们在进行诉讼时就自然要向法官请教。

面对当事人的提问,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释。

笔者认为法官解释当事人的问题,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有加强的必要,一方面是进行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此方面与法官的释明权相联系;另一方面是解决当事人矛盾,消弥当事人与法官的冲突树立法官和法院形象的要求。

第一方面的问题本文不加述,从树立法院、法官形象,消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的角度来讲确有加强解释工作的必要。

通过法官的解疑释惑能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立。

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相对比较落后,有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机理还不理解,他们在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认为是法官对他的苛求,同时这些人又缺乏权利意识,所以如果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很容易演变为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冲突。

故法官的解释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消除。

对当事人的解答应当注意以下问题,a,解释的态度要诚恳,不可漫不经心。

b,解释要有针对性,不可茫无边际。

c,解释要区别对待,要针对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不可千篇一律。

通过上面的原因分析似乎问题出在当事人身上,笔者给出的解决对策,也只是要求法官有涵养有耐心,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好象只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无需小题大做,没有必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其实不然,在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作原因分析的同时,我们进一步的探究这些原因的背后,还发现致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不断升级的是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副作用。

我这样讲并不是要否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也不是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完全归罪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相反笔者认为,从建设法制社会的角度来讲,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

同时作为制度的设置也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作为钝化民事纠纷和能够润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手段,应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到应有的重视。

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纷争的好方法,是法院贴近社会的好途径,是法官亲民,近民的好渠道。

调解不仅能促进团结,稳定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也能有效的协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或杜绝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令人遗憾的是,全国各地法院尝试的多种多样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大多着眼于强调当事人举证、强化庭审功能、规范质证认证、适时采用证据交换等等。

但对被称之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如何在制度的框架内使其发挥作用却少有提及,忽视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确实也构建了一些好的制度或方法,但由于对调解这一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重视不够,没有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将调解也纳入到制度构建的范围,致使在原来超职权诉讼模式下发挥出重要作用的调解,变成了审判方式改革情形下的“鸡肋”。

对法官来讲调解缺少制度的约束,一个案件要不要调解,怎样调解,完全取决于办案法官的个人办案风格,甚至出现想调就调,不想调就不调的现象。

面对这种情形下的民事审判方式当事人就缺少了一条解决纠纷和宣泄情绪的途径。

这种缺少了调解手段的民事审判方式,难免出现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冲突。

从民事诉讼的主体来看,实际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法院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进行的互动行为。

从立案到判决的全过程诉讼主体必须在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诉讼活动。

这就意味着法官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必须有程序法的依据,必须在程序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诉讼活动,包括组织调解。

针对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笔者提出的解决对策无非是要求法官有耐心,要宽容,要倾听,要做说服解释工作,但耐心和宽容只是一个主观的东西,缺乏客观性,无操作标准,并且这种化解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冲突的对策,是针对某些特殊的当事人所采取旨在消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的隔阂的特殊方法,而不是一个对所有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方法,故倾听和解释不符合诉讼制度的要求。

另外即使倾听和说服也需要有一定的形式作铺垫,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前文提出的解决冲突的对策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而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如何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以制度作保证搭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沟通的平台,使之既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又使法官在亲民、近民的过程树立法官应有的形象,必须进行制度层面的思考。

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它未必就是人心所向,这里的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什么身处局内的当事人对法院自己津津乐道的民事审判方式并不看好,主要还是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调解的缺位。

因为一种社会意识的形成是需要较长时间培育的,中国社会有着调解解决纠纷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建国以后老百姓习惯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就在不是太远的十多年前,人民法院还把着重调解放在民事诉讼的重要位置加以攻固,更有甚者还强调调解是判决的必经程序。

而一旦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改变了在老百姓看来已经习以为常的以调解为主要解决纠纷手段的审判模式以后,他们会感到不适应,而法官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执行者,又必须按照改革了的审判方式去审理案件,这就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

不能否认的是,原来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手段,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丧失效率为代价的,它日益不能适应现代民事审判的要求,我们主张重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决不是要回到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轨道上去。

如何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既成为大势所趋,又成为人心所向。

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在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必须充分利用好调解手段,使之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如何才能使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我们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构建相应的诉讼制度让调解的手段得以运作。

笔者以为,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前进的步伐中,庭前准备程序是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手段能够施展出作用的重要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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