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职业教育法律(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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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法律法规

教育的法律法规

教育的法律法规教育的法律法规一、教育基本法律法规1.1 国家教育法国家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为确保全民受教育权利,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定了国家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体制等相关内容。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关键要素,教师法旨在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的专业发展和社会地位,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保障制度,确保每个学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鼓励、引导和保护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多样化,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制定的法律。

二、学校管理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学校教育法是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明确学校的教育职责,维护师生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学校安全法是为保证学校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规定了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课程标准法学校课程标准法是为统一学校教育教学的标准、要求和质量水平,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推动产教融合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原则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为规范高等教育的管理,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管理机制、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

附件:1. 《国家教育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课程标准法全文》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9.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教育法:是针对国家教育事业制定的一部法律,包含了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体制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国外教育立法的四个阶段:零星立法阶段、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

1906年,学部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计10条,规定“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

”这可以说是中国政府有关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

3、1922年颁布的《学制系统改革令》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学制法令。

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4、依法治教是教育法的根本保证,是贯穿所有教育法规范的核心。

5、教育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关系。

6、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宪法、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教育规章。

7、我国的教育法体系由纵向5个层次和横向6个部门构成。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

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

横向的6个部门是: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

9、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10、教育法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等方面。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2、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主要有: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德国与日本职业教育的共同特色

德国与日本职业教育的共同特色

德国与日本职业教育的共同特色与启示研究德国和日本同为二战的战败国,但两者很快在一片废墟上奇迹地站立起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依靠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其秘密武器,这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本文对德国、日本在高职教育方面存在诸多共同之处,以及其高职教育的成功经验加以分析研究。

一、德国、日本职业教育的概况德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经济和科技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其取得成功的秘密武器。

德国的职业学校进行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校企合作的“双元制”。

“双元制”是指国家通过公立的职业学校和私营企业两种不同的办学主体分工合作,在同一时间培训准职业工人。

日本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在各个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政策和及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使职业教育不断得到改善与扩充。

其职业教育结构,有职前教育,在职教育,转业教育,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二、德国、日本职业教育共同点(一)依法实施职业教育。

德国各州均通过法律规定:凡是完成了普通义务教育而没有继续升学的18岁以下青年,都必须接受义务职业教育。

通过立法,将职业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也在《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全面制度化、法制化。

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又对《联邦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和稳固了职业教育的地位。

日本于1893年制定了《简易学校规程》等各种法令,以推动职业教育改革。

1894年,日本又制定了《实业教育国库补助法》,用国家的力量来发展实业教育。

而后又先后颁布《实业学校令》。

1951年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职业训练法》、《部分修改职业训练法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行为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保证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培养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现代职业素质。

德国对在职业院校中实施现代职业素质教育十分重视,明文规定学生要具备“关键能力”,即对技术的理解能力和掌握能力、决策能力、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质量意识、合作能力、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感。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 ) 二 职业 法律 意识 方 面
16 年的《 89 强迫职业实习教育法》 规定企业与
合 。18 年的《 89 工业法典》 对职业教育进一步作 出
德 国人 普遍 重视 技 能 、 重技 工 。这 种 观念 的 尊 国政 府 曾在 20 、0 4年 连续 两 年 开 展 “ 业 教 0 32 0 职
阶段实施 、 职业教育联合体 的建立做 了新规定 , 提
升 了联 邦职 业教 育 研 究所 的地位 ,显 示 了德 国对
职业教育研究的高度重视 。除联邦颁 布的法律之
对 职 业 教 育 的 各 个 方 面都 在 法 律 上 做 了规 定 , 职 外 , 州 还 各有 一 整 套 法 规 、 令 规 范 职业 教 育 , 各 法 业 教育 的资 金来 源 和处 罚规 则 切 实促 进 了职 业 教 使联邦各州的职业教育都有法可依 。[ 1 ] 育 的飞 速发 展 。
开 展 寻访 职 业 教 育 “ 问题 地 区 ” “ 的 职业 教 育 远 足 奠 定 了基础 。16 的《 业教 育 法 》 93年 职 赋予 所 有社 计划” ;将 2 0 0 3年 6月 2 4日定 为 “ 业 教育 日” 职 区 、所有 年龄 的公 民享 有平 等 接受 高质 量 的训 练
明确 规定 初 级职 业训 练 、 修 职业 训 练和 转 业 进 家 的 职业 教育 ,无 不 具 有一 个完 整 的职业 教 育 与 法 》
培训的法律法规体系。正是这一职业教育法制体 职 业训 练 的教 育 与 培训 。它是 德 国职 业教 育 的根
奠定 了德 国职 业教 育 的法律基 础 。 92年 17 系 大力 推 动 职业 教育 的发展 ,进 而推 动 了整 个 国 本 大法 ,

第九章近代各国教育制度(下)

第九章近代各国教育制度(下)
• 正因为哈佛大学的建立者当中有很多人都是剑桥大学的毕业生,哈 佛大学所在的城市也就被命名为剑桥城。其实原来这所大学的名字叫做 “剑桥学院”,哈佛大学现在的名字来源于1638年一位名叫约翰· 哈佛的 学院院长,这位院长去世时,将自己积蓄的一半和400本图书(在1638年, 对于一所创建仅两年、第一届只有学生9位的学校,这可不是小数目)捐 赠给这所大学。后来经过议院的投票,决定将这所大学命名为哈佛大学。
*世俗性质的而非宗教的大学(拒绝任 何教派的控制和束缚)。




“通过弗吉尼亚大学的缔造者—托马斯杰斐逊 的努力,世俗化的观念被纳入到美国高等教育之 中。…….杰斐逊的大学改革计划对于美国的高 等教育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明确表达了大规 模发展高等教育、政府扶植高等教育、高等教育 摆脱宗教控制、高等教育允许学生选择自己希望 从事的职业等观点。”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著名教育史 学家巴茨)
在美国公立学校发展史上做出杰出贡献,并被誉为“美国 公立学校之父”的教育家是( )。
A.约翰·杜威
C.贺拉斯·曼
B.本杰明·富兰克林
D.亨利·巴纳德
1862年,美国林肯总统批准了《莫雷尔法案》,要求各
州开办或资助农业和机械工艺类学院。这类学院被称为 ( 院 )。 A.初级学院 D.技术学院 B.社区学院 C.赠地学
二 教育管理体制
(一)州教育领导体制的建立与教育分权制的确立
(1)教育分权制的原因 美国建国以后没有对教育的管理体制做出任何规定。1791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是宪法未曾给予联邦而又未 曾限制给予各州的权利,都是保留给各州或人民的”。 (2)过程 虽然由宪法修正案的第十条规定可以引申出教育是属于州 的权力,引申出教育分权制的法律依据,但当时人们的认识并 非一致,因而,这一时期出现了有关教育是由联邦控制还是由 州控制,是由宗教团体控制抑或由政府控制的激烈争论。结果 ,1837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首先通过法律,规定成立“州教 育委员会”,设立“州学校督察长”,征收“办学税”等,确 立了美国教育由州一级管理、教育分权的制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的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具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学的特征: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1957年,黑克尔出版与人合著的《学校法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

日本的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生了飞跃性的转变,美国式的民主思想和教育价值观奠定了日本教育改革和教育立法的基础。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2次修订)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们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我国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们教育发展史上的划时代里程碑;是我国教育事业根本大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其法律地位由其制定机关、性质、特点以及特定作用等各方面因素共同决定;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一般认为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论,不是独立的教育法学学科,行政法学对教育法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历史考察法,分析比较法,调查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系统研究法;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依法治教的关键和实质在于“依”字,即各项教育工作的开展、推进,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治教的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从习惯发展到成文法的渐进过程。

德国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德国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德国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了借鉴发达国家开展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经验,加强我国西部地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助和安排下,人事部组织西部地区十二省区市人事厅(局)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同志于2002年12月赴德国进行了考察培训。

现将德国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及对我们的启示介绍如下。

一、德国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一)德国培养人才的途径德国培养人才的方式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采取两种途径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1、直接升学教育。

即小学——文理中学——大学。

偏重于培养研究人员。

2、双轨制教育。

即小学——普通中学或实科中学——职业学校。

这是一条直接就业的道路,主要培养适用型人才,是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

所谓“双轨制”,是指学生中学毕业后,职业学校和企业密切配合,实施理论与实践并举的职业教育体制,企业和国家共同对职业教育负责。

(二)德国关于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法律规定德国关于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主要法律规定有《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促进法》、《劳动保护法》和《工商会法》等。

关于职业教育,上述法律有较大的强制性。

上述法律对职业教育的机构、师资、管理、考核考试、证书发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及行业协会一起对各工种进行规范,对各工种的教学、实践、考核考试标准等都做出严格的规定。

对专业技术人才就业后的继续教育,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只提出一些原则性的要求。

例如,联邦政府的有关法规对学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有规定,要求几年接受一次培训,每年可以带薪脱产学习一周,联邦政府可以出一部分资助经费。

具体要求是可以外出参加培训,也可以是自己看一本书。

但这些要求都不是强制性的,没有考核,因此许多人什么都不做。

有类似规定的还有房地产经纪人、保安员等少数专业人员。

政府对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不做具体规定。

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企业主张平等、和睦、协商,因此,继续教育的规定由企业和工商会协商确定。

政府认为,继续教育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应由企业自己解决。

法律职业教育关系解析——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启示

法律职业教育关系解析——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启示
司法考试是各国法律职业准入的标准之一, 除英国之 实习, 同时, 学生在“ 法科大学院” 也接受类似于美国“ 法学
外, 美国、 德国、 日 本都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不同的是, 院” 的各种法律 实践教育, 参加各种法律实践活动。 各国在限定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时又附加了其他限定条件。 ( 四) 法律职业 教育与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 关系 美国规定只有“ 法学院” 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从事法 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大都经过 了漫长的改革与 律职业。英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 但学生进入律师 探索, 美国 法学教育来源于法学学士教育, 2 0 世纪6 o 年
行业, 都 要完 成相应的职业课程, 并通过考试。 非法学本 起, “ 法学院” 才开始法律职业博士教育 。 传统的英国 科毕业的学生通过“ 转换课程” 的学习, 也可以进入到职业 法律教育以 职业教育为主, 律师会馆也由此成为剑桥、 牛 教育课程的学习当中, 在通过相应的 考试后从事法律职 津之外的“ 第三所大学” 。 1 9世纪后, 改革的推进, 律师会
改革, 从培养目 标、 课程设置、 考试制度、 学位制度到见习 制度, 德国 法学教育力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 双轨制” 。日 本“ 法科大学院” 制更是对传统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模式

( 三)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的 断裂 目 前, 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律实践作为课程体系的
部分由 法学院 校来组织安排, 这与美国法学教育似乎有 的改革, 摒弃了 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 法律通才” 的方式, 着 相似的 地方, 但我国法制体系、 历史传统、 教育体制都不 注重法律职业教育的开展 , 树立了“ 知识型职业” 教育的理 同于美国, 因此, 学生在法学教育阶段的法律实的 关系
美国法 律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规定了学生参加法律实 践的时间与内容, 法律实践的地点与形式多种多样, 并不

各国不同的职业观下的高等职业教育

各国不同的职业观下的高等职业教育

个工 作 , 种谋 生 的手 段 , 一 而且 更 包 含 一 种神 圣 的 段 , 而是 个人 的能 力 与 工作 的完 美 结合 的平 台 , 样 这

宗教使命 —— 上帝 安排 给个 人 的角色 , 以从 事 某种 所
事 业 的人 必须 接受 上 帝 的安 排 , 尽 职守 , 恪 完美 地 履 行 其职 责 , 完成 上帝交 给 的任务 。 来 德 国著名 作家 歌德作 过 如下评 价 : 国人 从来 不 德 为 自由而斗争 , 国人 作 为 个 体 是伟 大 的 , 作 为 整 德 但
高等 职业教 育 是依 托 于 不 同 的 国家 文 化 来 发 展 是 某些西 方 国家 的人 力 资源 的基本理 念 。 在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语 言 研究 所 词典 编辑 室 18 90 的 , 国不 同的职业 观对高 等 职业教 育 的教育 方式 有 各
着不 同 的影响 , 以及影 响着 各高 职教 育 的未来走 向。 年 编 的《 代 汉 语 词 典 》 , 现 中 职业 这 个 词 条 指 的是 个

加 拿大 和美 国的职业 观 , 则认 为职业 就是 能力 与
为 了促 进 职业 教育 的发展 , 国颁 布 了许 多有关 德
16 职业 教 育 工 作的完 美结 合 , 强调 人 的 能 力 与工 作 的匹 配 , 也 职业 教育 的法 律法 规 ,9 9年 德 国颁布 了《 这
作者 : 王尹 芬系武“ 服从是 第 一责 任 ” 。现代 的德 国人 依 然 具有 明确 性和强 制 性 的 , 加拿 大和美 国的职业 教育 法
是权 威 的忠 实 信 徒 , 们 盛行 的一 句 口头 禅 是 : 懂 律是 一种 引导性 的法律 , 中 国职业 教育 法是 刚刚起 他 “ 在

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演变

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演变

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演变作者:史光姗来源:《职业教育研究》2016年第09期摘要:依据我国职业教育的历史发展脉络,分四个阶段(职业教育萌芽阶段、兴起阶段、探索发展阶段、调整完善阶段)梳理了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演变过程,分析了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在每个阶段制定的背景和发展情况,并探讨了政策法规对职业教育发展所产生的作用。

关键词:职业教育;政策法规;演变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6)09-0089-05教育政策是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教育部门制定有效的职业教育政策和法规,既可促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步伐,也有利于加强治理我国的现代教育体系。

我国的职业教育政策是依据国情,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状况,为实现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促进政治变革和经济建设而提出的教育发展方向和原则。

研究我国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和掌握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律和方向,制定更加合理的方针政策。

笔者拟以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与轨迹作为研究纬度,将其分为四个阶段:职业教育萌芽阶段、兴起阶段、探索发展阶段和调整完善阶段,对不同时期职教政策的演变规律进行分析对比,旨在了解每条职教政策制定的背景及其产生的作用,以期为我国今后职教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职业教育萌芽阶段(1862—1912年)(一)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背景在古代,职业教育并没有明确的存在形式,它是以学徒这种普遍而特殊的教育形式将技术技艺传承下来的。

在封建社会末期,西方列强发动两次鸦片侵略战争,对我国各个方面均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刺激了我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

洋务运动在教育方面采取的各项举措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的诞生,推动了新式学校的发展,为新式学校注入了大量西方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教育内容。

洋务派大力兴办各种学校,培养各类人才,在农业、语言、机械、采矿与军事等方面相继建立各类学堂,这些学堂为我国近代化事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急需人才。

职业教育政策与法规201310

职业教育政策与法规201310


1.4.本课的历史:《教育政策与法规》已经 是一门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课程。这个课 程在许多大学也已经开设,名称大多叫 《教育法概论》,主要讲教育法制建设问 题。2005年以后,更改为《教育政策法 规》,并且列为教师干部培训的主要课程。 由于教学时间有限,我们根据上面的教学 要求,只能给大家讲一些基本的理论,给 大家一个理论和实际的指导,并由此引起 大家的思考。

我国教育政策学研究与国外相比差距巨大 教育理论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因扰着我国教育 界。仔细分析,其原因存在于很多方面,但教育政策学在我国几乎 处于空白状态这一学科建设的薄弱环节,是存在于教育科学体系内 部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因。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大学都专门设有教育政策学专业,甚 至专门设有教育政策学系或学院,培养既具有教育理论,又具有实 际操作能力,掌握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 才。这种专业理论和专门人才,是密切联系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工 作的关键环节。和建筑工程师能够将建筑学、建筑美学等理论转换 成实际可操作的施工蓝因一样,教育政策学专门人才也应当能够将 教育理论和思想转化成实际可操作的教育模式和规程,从而保障教 育事业的奖康发展。 我国在教育政策领域长期处于落后状况,因此很多基础理论研究成 果难以在教育改革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不少教育实际工 作也停留在经验的层次上难以进一步深入,其经验也难以对教育理 论产生直接的积极影响。尽管现在已经出现了少量教育政策学的研 究成果,但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政策科学产生的四个阶段:




1950年,在《权力和社会:政治研究的框架》一书中,美国政治学 家H.D.拉斯韦尔首次提出“政策科学”的概念,1951年拉斯韦尔与 勒纳(Daniel Lerner)合作出版社了《政策科学:范围与方法的新近 发展》一书,对政策科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作了描述,奠定了政策 科学的发展基础。在这个阶段拉斯韦尔、伊斯顿(David Easton)等人 都对教育政策研究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二个阶段是建立完善的政策科学体系和形成政策科学的基本范式。 20年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的Y.德洛尔出版了《重新审查公 共政策的制定过程》(1968)、《政策科学探索》(1971)、《关 于政策科学的构想》(1971)等菱,被称为政策科学三部曲,德洛 尔对现代政策科学的性质和内容作了新的概括。他所提出的理论形 成了政策科学研究的基本范式。 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政策分析运动的兴起。林德布洛姆于20世 纪50年代末期首次提出“政策分析”的概念,被认为是政策科学发 展中政策分析传统的创始人。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尤其是美国政 策研究的兴趣逐渐转移到更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更具应用性的政 策分析上来。 第四个阶段是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独立学科地位的真正确立阶段。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那格尔是政策研究的重要代表。1983年, 那格尔组织编写出版社了《政策研究百科全书》,确立了政策科学 和政策分析的学科地位。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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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个关口
配套规章(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
责任制(职防法第五条、47号令第34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制度(47号令第11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 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 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 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1+1)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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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 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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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职业病的范围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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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第二个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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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个关口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 尘肺、石棉肺等
分类及目录:
职业性 放射性疾病 (11) 职业性 化学中毒 (60) 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 (7)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等
其他职业病 (3 )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联邦德国职业教育的立法与政策研究

联邦德国职业教育的立法与政策研究
・ 教育理论研究
联邦德国职业教育的立法与政策研究
广东 司法警官职业学 院 方晓徽

要: 本文从职业教 育的立法层 面对德 国职业教育立法历程进行 了阐述 , 对政府 、 社会 , 企业 、 学校在德 国职业教育 中的作用进行 了探讨 , 并对现
存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的功能、 特点 、 存在 f题等 ̄' T总结和分析 , o - ] -" i f 以期对德 国职业教育立 法与政策的过去 、 现状有所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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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季子九录 ・ 2 】 教育录: 第六卷 [ . M 上海: 】 上海 书店,91 13 [】 3张荣生 张謇 实业生涯的考察 [ . J 南通 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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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 94 , 1 0 年 张謇派通师学生李元蘅、 缪文功等 4 人留学 日本宏文师范,
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 学版 )20 ( ,032 )
[】 5 张季子九 录 ・ 育录: 教 第一卷 [ 上海: 海书店 , 9 1 . 上 13
与此同时,张謇还 “ 采访本 国散在各 国大学毕业之学 生,招致回 国 ” ‘ 已在各国学高等各科 者 , , 访 助其 学费 。 令入 大学 , 分门学 习, 订 立 志愿书 , 学成归国 ” [] 0 为教员。正是 因为张謇在 开门办教育上 ,92 任 颇 有建树 , 至美国教育家杜威称美 为“ 乃 南通 者, 教育之源泉 , 吾尤 望其
青 少年享有接受职业培训和完成法律规 定的职业义务 教育 的权利 。
( )( 工 业 法》 二 ( 手
此法有许多不足之处 , 如对如何保障职业培i 的质 量, / i l 缺少 明确 的 法律 规定。对培训费用 、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如何沟通等问题都只字未

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

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

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摘要:德国“双元制”是世界上独树一帜的职业教育模式,教育企业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实施者。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德国不断调整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特别是2005年修订了《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叙述了德国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历史发展,解读了该法其他相关的法规。

分析了企业在促进地方职业教育发展中所承担的作用,对于我国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借意义。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双元制”;教学改革2005年联邦德国颁布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更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的历史2005年3月,德国通过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

该法第一条规定了该国职业教育的四种形式:职业准备教育、职业初级教育、职业进修教育和职业改行教育。

其中,职业初级教育旨在帮助年轻人获得从事某一由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是职业教育的主体部分,是该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德国主要采用“双元制”形式进行职业初级教育。

追根溯源,企业作为德国现代职业教育中的“一元”,是从欧洲中世纪的“学徒制”演化而来的。

在德国历史上,行会在保障同类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特别是在培训职业后备力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手工业行会章程规定了从“学徒”经“伙计”再到“师傅”的职业成长历程。

在手工业企业里,年轻人在师傅(通常是业主)指导下数年学习手艺的同时也完成大部分的社会化过程。

行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体现了综合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只是到了近代,大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技能型劳动者,师傅带徒弟作为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才逐渐让位于应运而生的实训工场与职业学校相结合的职业教育。

“自19世纪起,首先在某些工业企业开始了这种有计划、系统地传授职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广泛的职业基础知识和经验的职业培训”[1]。

浅谈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法规,启示论文摘要:本文回顾了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探讨了美国职业教育法规在政府资金投入、立法程序方面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发展的启示。

美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庞大,种类繁多,到2008年已超过154个,内容涉及:葡渤甫经费等各面。

一、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以下几个阶段可清晰了解美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形成与发展的脉络。

(一)萌芽阶段(殖民时期和整个18世纪)美国最早的职业教育为殖民地时期的学徒制,沿用英国的《工匠·徒弟法》及《济贫法》,可视为职业教育法制化的萌芽。

(二)确立阶段(内战后——1960年代)1.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奠定了职业教育立法基础该法案规定,按各州在国会中参议院和众议院人数的多少分配给各州不同数量的国有土地,各卅l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的知识”的赠地学院莫雷尔法案》可以看作是第一个高等职业教育法。

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资助职业教育的原则,奠定了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基础,刺激了各州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加速了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

2.1917年的《史密斯法案》——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形成该法案把职业教育划分成农、工、商、家政等专业,把传统中学改为兼具就业和升学目的的综合中学,确立了美国的双元教育体系,使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分流。

它奠定了美国中等职业教育立法的基础,加大了美国联邦政府对各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干预的力度。

这段时期较有影响的职教法规还有1940~(国防职业教育法》,规定拨出1亿美元用于举办军事工业方面的职业技术培讥1945年《退伍军人就业法》,规定由政府贷款使退伍军人安家立业并得到在职训练,在政府资助教育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1946年的《乔治·巴顿法》、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都扩大了职业教育的范围,增加了拨款额度。

拓宽了美国职业教育的领域,强调职业教育的全民化,使大量资金不断流入综合中学、社区学院和其它职业教育机构。

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职业教育法规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 国职 业教 育法 规 的发 展 历 程 及 对 我 国的启 示
文 /黄盈
摘 要:本文 回顾 了美国职 业教 育法规的发展历程 , 探讨 了美国职业教 育法规 在政府 资金投入 、 立法程序方面对我 国职业
教育立法发展 的启示。
关键 词 - 职 业 教 育 ,法 规 ,启 示
美 国的教 育法 规 体系 庞大 , 类 繁多 ,到 20 年 已超过 14 职 训练 , 种 08 5 在政 府 资 助教 育方 面产 生 了深 远影 响 。 96 的《 治 ・ 14 年 乔 个, 内容涉及: 葡
19 年 代 以 后 ,美 国 职业 教 育 “ 散 、低 效 、落后 ” 的 90 分
规 定拨 出1 亿美 元用 于 举办 军事 工业 方 面的 职业技 术培 讥 14 年 状 况 招 致激 烈抨 击 , 改变 这一 现状 ,国会通 过 《 95 为 柏金 斯 职业 应
《 退伍 军人 就业法 》规定 由政 府贷款 使退伍 军人 安家立业并 得 到在 用技 术 教育 法 》 , ,提 出职 业 教育 要 面 向全 体 人群 ,强 调 职业 教育
1 16 的 《 业 教 育法 》—— 职 业 教育 社 会化 . 9 3年 职 1 16 年 的 《 . 82 莫雷 尔法 案 》—— 奠 定 了职业 教 育立 法 基础 《 职业 教育 法 》将 补助 的范 围 扩大 到高 中 毕业 生 、在 职训 练 该法 案 规定 , 按各 州 在 国会 中参 议 院和众 议 院人 数 的多少 分 人士 、 残障人 士等 , 消科 目的 限制 。 其变 成面 向社会 各 阶层 、 取 使 各 配给 各州 不 同数 量 的 国有土 地 , 卅 在5 内 至少 建立 一所 “ 授 年龄段 的教育 。 各 l 年 讲 它冲破 了传 统职 业教 育观 念 的束缚 , 调职 业教育 强 与农业 和机 械工 业有 关 的知识 ” 的赠 地学 院 莫 雷尔 法案 》 可以看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关于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主体:1、提供职业教育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接受职业教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标的:1、提供职业教育服务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接受职业教育方提供高质量、符合市场需求的职业教育课程和培训服务。

2、课程内容涵盖具体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培训期限为具体时长。

权利义务:1、提供职业教育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11 权利1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培训费用。

112 对接受职业教育方在学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管理和纠正。

12 义务121 配备专业的师资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122 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学习资源,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123 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124 为接受职业教育方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

125 对接受职业教育方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2、接受职业教育方的权利与义务21 权利211 有权获得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职业教育服务。

212 对教学质量和服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13 了解自身的学习进度和成绩。

22 义务221 按时缴纳培训费用。

222 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课程学习。

223 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实践任务。

224 尊重教师和同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违约责任:1、若提供职业教育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教学服务,如师资不足、教学设施不完善、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退还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若接受职业教育方未按时缴纳培训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缴纳费用的约定比例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约定天数的,提供职业教育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接受职业教育方支付已完成课程的费用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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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
1978年
《专修学校设置基准》 《部分修改职业训练法的法律 》
1985年
《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
1999年
《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
中国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未能归 类的
除制定国家层面 的法律法规之 外,一些机构或 部门还在法律授 权范围内制定了 规范职业教育发 展的有关章程。 如德国联邦劳动 和社会秩序部根 据 职业教育法 第21条的规定而 制定的《实训教 师资格条例》就 对企业学徒培训 的师资要求作了 明确而 具体的 说明。联邦政府 制定的《联邦德 国职业学校总协 定》就是从完善 职教法规体系的 角度对职业学校 的任务、目的、 组织机构、教学 内容、教学计划 、毕 业证书等 所作出的非强制 性的要求。
《卡尔. 伯金斯生涯和技术教 育改进法案》
1872年
《学制令》
1873年 《学制二编追加》
1879年 《教育令》
1880年
1894年6月
《改正教育令》
《实业教育国库补助法》 随后专门制定《工业教员养成 规程》
1899年
《实业学校令》
1903年
《专门学校令》
1947年 《职业安定法》 《基本教育法》 《学校教育法》
工商业协会、手工业协会。
新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两部法律(《工商业管理法》和《手
工业保护法》均涉及了学徒培养和满师
的问题,被视为是奠定了德国“双元制
维护了个别手工业者的利益,对手工业 ”模式和其职业教育的传统,为稳固德
从业者的资质提出了一定要求,使手工 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和树立手工业行业的
业行业协会设置更规范。
这些法律把师傅教徒弟的习俗确立为一 种正规的学徒制,这可看作是英国职业 教育立法工作的萌芽。 这些法律把师傅教徒弟的习俗确立为一 种正规的学徒制,这可看作是英国职业 教育立法工作的萌芽。 允许各地方政府从某些物品税收中提成 发展职业教育和授权各地方成立技术教 育委员会分管各地的“技术教育”税收 等方式,正式将职业教育纳入学制,从 此,英国的职业教育开始走上正轨。 允许各地方政府从某些物品税收中提成 发展职业教育和授权各地方成立技术教 育委员会分管各地的“技术教育”税收 等方式,正式将职业教育纳入学制,从 此,英国的职业教育开始走上正轨。
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 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
》合并并加以修订,成为德国应对新世 》合并并加以修订,成为德国应对新世
纪挑战、进一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 纪挑战、进一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
本纲领。
本纲领。
奠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法律地位,此后 多次颁布或修订教育法。 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企业员工的资格培 训费用和职业院校教师在企业接受培训 的相关费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法 令的颁布与实施,有效地保证了行业对 tafe的关注与参与。
条例》
美国
美国职业教育经 历了一个多世纪 发展,颁发了近 160 个职业教育 法规。
澳大利 亚
1978 年
《职业培训法修正案》
1990年
《培训保障法》
2005年
《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 2005年法案》
2008年
《澳大利亚技能2008年法案》
新加坡
通过立法强化职 业教育,使“先 培训,后就业,未 经培训不得就业 ”成为一种制度 。
1949年
《教育职员许可法》
195职业训练法》
1961年
1964年 1964年
《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 《部分修改学校教育法的法律 案》
《国立学校会计专项法》
1967年
《专科学校设置标准》(修 订)
1969年
《职业训练法》(修订)
1975年 1975年
《短期大学设置标准》 《私立大学振兴助成法》
国家 德国
时间 1182年
1869年
法律 《科隆旋工者章程》
《企业章程》
1871年
《工商业管理法》
1897年
1919年 1938年 1949年
1960年
1965年
《手工业保护法》 《学徒培养规则》 《国家教育法》 《基本法》 《青少年劳动保护法》
《手工业行业协定》
1966年
《手工业章程》
1969 年
说明
与其他法的关系
最早的著名行会章程
带有自由化思想,又一次为手工业者解
除了同业公会强行规定的会员资格证
明,成人每一个人都可聘用满师徒工和
带学徒,无需任何资格证明
这两部法律(《工商业管理法》和《手
工业保护法》均涉及了学徒培养和满师
的问题,被视为是奠定了德国“双元制
”模式和其职业教育的传统,为稳固德
规定了所有商户都要加入某一商会,如 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和树立手工业行业的
该法是法国职业教育的第一个正式立 法, 被称为法国“技术教育的宪章”。 它的出台最终确立了法国职业教育体系 的基本框架,使法国的职业教育被纳入 教育系统,成为正规教育体系的有机组 成 部分,进而为法国职业教育的制度化 奠定了基础。 这一法律不仅明确了职业继续教育在国 民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而且还对 职业教育的一些相关政策做出了具体的 规定。该法充分体现了法国政府对职业 教育的重视程度。
这两部法律明确了职业教育在国民经 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突显了加强中 小学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职业化的重 要地位,虽然其在内涵实质等方面仍 存在很多不足,但它的颁布无形中充 实了法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这两部法律明确了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 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突显了加强中小学 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职业化的重要地 位,虽然其在内涵实质等方面仍存在很 多不足,但它的颁布无形中充实了法国 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所提到的高等教育职业化之发展目标就 是要求综合性大学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教 育,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扭转纯理论教 学的倾向,并提供职业继续教育。这一 发展目标的提出, 无形中强化了高等教 育职业化之趋势, 并进一步完善及丰富 了已实施的相关职业教育法案 背景与目的是为了缓解日益攀高的失业 率与无业率。对企业中经常性培训经费 进行了限定,同时规定要用免除雇主社 会保障税所得来的费用招聘18-25岁没 有资格证书的青年人。 这一法规都是 对以前的职业教育法所作的补充与修订
英国
1562年
《工匠-徒弟法》
1662年
《济贫法》
1889年
《技术教育法》
1890年
《地方税收法》
1891年 1902年 1905年 1909年 1910年
《技术教育法》 《巴尔福法案》 《技术学校法规》 《职业交换法》 《职业选择法》
1944年 1964 年
《巴特勒教育法》 《产业训练法》
法国
1973 年
《就业与训练法》
20 世纪 90 年 《职业交换法》《产业训练法
代初期
》和《就业与训练法》
《继续与高等教育1992年法案
1992年

《继续与高等教育2000年法案
2000年

《继续与高等教育2007年法案
2007年

1919年
《阿斯蒂埃法》
1971年
《职业继续教育法》
1975年
《哈比改革法案》
1984年
1981年
《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
2003年5月28日
《企业教师资质条例》暂停执 行
2004年7月
《职业教育改革法》
2005年4月1日
《联邦职业教育法》(修订) 2005年5月23日 《德国职业教育改革法》 2007年4月1日 《联邦职业教育法》(修订)
《企业教师资质条例》再次实 2009年1月21日 施(或译为《企业培训师资质
,从而使得法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变 得更加完善。
背景与目的是为了适应美国独立后通过 创建新型技术学院,培养实用人才的方 式来满足大力发展资本主义之需求。用 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资 助职业教育的做法,从而让职业教育成 为了高等教育的一部分。 这一法案不 但改变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内部结构,而 且还开创了在高等教育中开展职业教育 的先河。 背景与目的是为适应南北战争后兴起的 现代化大工业生产及现代化农业和商业 发展对掌握大量科学知识和技术之劳动 者的需求。不但首次将职业教育扩展到 中等教育层次,而且还并把职业教育划 分为农、工、商、家政、师范等专业, 从而确立了美国的职业教育制度。该法 颁布实施后,美国大量专为升学做准备 的普通中学转变成兼具升学和就业双重 功能的综合中学,这一举措无形中扩大 了美国职业教育的培养范围,使职业教 育变得更加普及化与大众化。 背景与目的:在二战期间,为培训军火 工业的技术工人和应对苏联成功发射人 造地球卫星这一事件。这两项法律的颁 布虽然带有很严重的政治军事色彩,但 它却间接地反映出美国发展职业教育的 重要性和紧迫感。 背景与目的:在二战期间,为培训军火 工业的技术工人和应对苏联成功发射人 造地球卫星这一事件。这两项法律的颁 布虽然带有很严重的政治军事色彩,但 它却间接地反映出美国发展职业教育的 重要性和紧迫感。 背景与目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轰 轰烈烈的民权运动和反贫困斗争面前, 为突出美国政府关注弱势群体之国家意 识。这部法律重新确立了美国职业教育 的目标,扩大了职业教育的范围, 使职 业教育成为面向社会各阶层、各年龄组 的教育类型。 这一法律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 交流和整合,重视学术能力与职业能力 的一体化培养,第一次提出职业教育要 面向全体人群,要注重工作与学校的密 切联系等内容。
《职业继续教育法》
1984年
《高等教育法》
20世纪90年代
以后
《职业培训与就业训练法》
美国
1862年
《莫雷尔法案》
1917年
《史密斯-休斯法》
1940年
《国防职业教育法》
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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