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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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省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陕政发[1995]60号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陕政发[1995]60号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5]60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省政府原则同意《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省政府决定,今年先在宝鸡市按照这个试行办法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逐步推开。

宝鸡市要按照《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尽快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其它地、市仍按照原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同时可根据这个试行办法的原则精神进行调查研究、摸底测算工作,为全面推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陕西养老保险制度及主要政策介绍课件

陕西养老保险制度及主要政策介绍课件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
28
6、遗属待遇
参保个人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发给其遗 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由死者原单位按月发给其 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见下表:
29
发放项目
6、遗属待遇 厅级及以上人员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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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构成示意图
1800
1800
1600 1600 1400 1400
1200 1200 1000 1000 800 600 400 200
800 600 400 200 0 0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公平 与效 率相 结合 原则
权利 与义 务相 对应 原则
③普遍性
4
4、地位作用

(1)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的必要手段; (2)是国家发挥社会公平职能的基本措施; (3)是影响人们消费、就业行为的政策工具; (4)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
5
(二)制度类型 1、国外主要制度类型 从全球养老保险制度类型看,有传统型、福利型、 混合型及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类型。这些制度 类型分别和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适应 ,有各自的优缺点,但从发展方向看,各国的制度 类型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在发展中不断得到完善。
17
缴费举例:
单位职工2014年缴费: 如我省2013年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48853元,则最低缴费 基数为2443元,最高 缴费基数为12213元, 年缴费额分别为2345 元、11724元。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6•【字号】陕政发[1998]28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1998年6月16日陕政发〔1998〕28号)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3 第3组陕西省养老保险制度介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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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 最低100元 最高2000元
• 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 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
• 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 数。
• 3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 数×视同缴费年限×1.4%。
• 企业单位缴费上下限: • 2016年陕西养老最低缴费基数为56896/12*60%=2845元 • 2016年陕西养老最高缴费基数为56896/12*300%=14224元
2、缴付方法
•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 资基数之和。
•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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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第3小组
1、涉及人群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8.09
•【字号】陕政办发[2001]85号
•【施行日期】200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85号2001年8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运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政府2001年第10次省长会议决定,对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因此,我省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参保登记、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将已参保的党政部门下属企业和企业
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和拨付情况逐户清理,形成完整的资料,连同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定一名副厅长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确保稳妥完成交接工作。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a=(X1/C1+X2/C2+... ...+Xn/Cn)/N式中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X1,X2... ...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 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对于陕西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退休后的基本⽣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基本养⽼保险。

从农村招⽤的使⽤期不满⼀年的临时⼯和在本省企业⼯作的港澳台⼈员、外国籍⼈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基本养⽼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我保险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管理与基⾦管理分开、保障⽔平与社会⽣产⼒发展⽔平相适应的原则,实⾏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制度,基本养⽼保险基⾦由企业、职⼯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组成。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保险事业纳⼊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保险⼯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政管理⼯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具体业务。

第⼆章:基本养⽼保险费的缴纳第⼋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商登记注册⼿续之⽇起三⼗⽇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登记⼿续。

第九条:基本养⽼保险费由企业和职⼯个⼈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上年度⽉平均⼯资总额的百分之⼆⼗缴纳;职⼯按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以下统称缴费⼯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九九⼋年起,职⼯个⼈缴费⽐例每两年提⾼⼀个百分点,直⾄百分之⼋。

随着职⼯个⼈缴费⽐例的增长,企业缴费⽐例应当根据养⽼保险的实际承受能⼒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陕劳社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4.29•【字号】陕劳社发[2001]163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163号)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各有关部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近几年进展较快。

养老保险实现了“六个统一”,即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缴费费率,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缴拨方式,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垂直管理。

“六个统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政策管理,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严格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出台与省级统筹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措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以前以各种名义印发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规定不一致,内容涉及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待遇标准、退休条件、缴费政策、个人帐户政策的文件,要予以废止。

暂时不能废止的,要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省劳动保障厅视情况作出处理。

三、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对不符合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做法和问题,要给予足够重视,及时反映并予以纠正。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5.31•【字号】陕劳社发[2001]204号•【施行日期】200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04号)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为加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向统帐结合的新办法过渡,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系数1.4%进行适当调整,从本文执行时间起退休的按1.5%执行,2002年退休的按1.7%执行,2003年及以后退休的按1.9%执行。

二、按照调整系数后的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原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逐步放开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不得高于10%的限制,从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不得高于20%,2002年不得高于40%,2003年不得高于60%,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限制。

三、按照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以和新办法比较时,计发基数按照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确定的计发基数执行,从2001年开始,计发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办法。

四、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有新规定时,本办法可以适当调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社保字〔2008〕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后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足额补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

二、关于因更改出生时间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引起基本养老金水平改变的,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批准文件明确的时间执行;未作明确的,从审批机关批准更改的次月起执行。

三、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政策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结束——。

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陕西省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积极破解新难题,探索建立了养老保险政府分担机制,不断增强基金支付能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关键词:养老保险;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5.4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109-03一、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情况(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和完善过程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从1984年开始起步,省级统筹经历了探索建立和深化规范两个阶段。

1、探索建立阶段。

1992年,陕西省由省政府发文开始建立省级同酬制度。

全省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等逐步实行统一,同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要求各市将结余基金的30%统一上解省级用于全省调剂,70%留在当地管理。

但这种初级的省级统筹效果并不理想。

基金结余上解很难,省级基金调剂能力非常有限,难以实现确保发放;政出多门,引起各市之间攀比;省级对各市基金的监管难以到位,基金被地方挪用。

2、深化规范阶段。

1998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陕西省制定出台了《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全省统一参保缴费政策,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养老金个人账户建账时间。

1998年8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从2000年5月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了税务征收,养老保险实行了统收统支制度。

2001年1月,以定编、管人、管事为主要内容,对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工作全部到位,全省以“六个统一”(统一政策、统一费率、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缴拨方式、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经办机构统一垂直管理)为主要标志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实施。

陕西省五七工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汇编

陕西省五七工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汇编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时间:2010-09-14 18:45来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8号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5]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5]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5]72号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为了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新机制,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特点,省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对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筹,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目前只在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实行,各地市县一般暂不实行。

确有条件的地市县要求实行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级各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工作,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工作。

三、征集的养老保险金要统一存入省财政厅开设的养老保险金专户。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养老保险金的财务管理,并及时拨付养老保险金。

四、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尽快制订下发实施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配合公务员制度的推行,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现决定对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筹。

一、统筹目的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事业费中分列出来,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个人帐户,保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按时发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2•【字号】市政发[1999]51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1999〕51号1999年4月12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依照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益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1999年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目标。

到本世纪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千方百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今年,要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作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同时在个体经济组织中全面推行养老保险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由市及区县按隶属关系分别管理;个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由所在区县按照市上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负责管理。

三、认真落实统一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应在新老办法同时执行的过程中实行自然过渡。

为了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尽快向新办法过渡。

根据省上有关文件精神,自1998年1月起,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统一以1997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或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为基准,每年按照职工本人当年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增加的月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相对于本人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数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最高增加金额,不得高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数额的8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3]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3]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3]20号2003年6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是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是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和基础。

从2001年1月1日和4月1日起,我省分别对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全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实行省级统筹、社会化发放。

通过几年的运行,全省逐步建立了“政府定点子、社保开单子、地税收票子、银行发票子、财政补空子”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基本实现了“不漏一人,不迟一天,不欠一分”的目标。

但是,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和国家养老金标准的不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增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存在不少问题,确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全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要在核实缴费基数的基础上,按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数额,拟定征收计划,由省政府给各设区市政府下达征收目标任务。

二、强化管理,夯实缴费基数。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要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调查的基础上,抓紧核实缴费基数,结合实施“金保”工程,实现财政、劳动、地税部门的联网,努力做到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N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二)过渡性养老金/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二、举例说明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__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

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77元。

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注:1.本人缴费指数(即公式中的an/cn)=本人缴费工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陕劳发[1999]6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迈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必将推动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深入向前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特制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厅。

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为保证《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特制定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1、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及因各种原因中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要从《条例》生效之日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国有企业要补缴自各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劳动者要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条例》规定缴费。

2、从1999年1月起,未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均纳入省级统筹范围,按照《条例》规定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缴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限定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职工以工资总额范围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其中:(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及调入企业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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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
(国发〔1997〕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
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一次。

3、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4、职工在职期间及个体劳动者未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职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个体劳动者的继承额为其本人全部缴费的本、息。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

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及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1996年1月1日以后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储存额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120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5;平均缴费指数#215;1.4%#215;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月调节金按职工缴费和视同年限每满一年,累加
4元确定。

3、在本办法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可增加5个百分点。

4、按本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高于原办法的,5年内最高不得高于原办法规定标准的10%。

5、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作变动。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

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支付全省2个月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事业。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范围。

从1999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要按新规定,纳入地方统筹。

八、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负责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九、企业因经营困难确无力缴费,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拖欠、停发、减发。

对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补发。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

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

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调剂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地、市、县(区)及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为主,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省上统一下达,业务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

十二、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

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退休政策,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杜绝违反政策规定搞提前突击退休,以减轻养老保险负担。

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停缴、拖欠。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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