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存在的法律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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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校园暴力和法律规制的现状 3
(一)校园暴力的现状及出现的原因和特点 3
1.校园暴力的现状 3
2.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3
(二)我国法律规制制度的现状 3
1.现有的法律规范 3
2.我国现有法律规制制度的不足 4
二、域外校园暴力的经验及借鉴 5
(一)德国治理校园暴力的相关规定 5
(二)日本关于校园暴力的惩治措施的经验借鉴 5
(三)韩国的关于校园暴力的惩治措施的经验借鉴 6
三、完善我国校园暴力法律规制的建议 6
(一)国家立法方面 6
1.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7
2.完善相关电子法,对影视观众进行年龄划分 7
3.建立受害人保护制度 7
(二)国家司法层面 7
(三)政府执法方面 8
(四)社会参与方面 8
四、完善校园暴力法律规制制度的意义 8
五、结语 8
六、参考文献: 8
校园暴力存在的法律缺位
【摘要】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但却未能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直到近年来网络媒体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事件暴露在大众才引发热议。校园暴力事件情况复杂,造成的后果也是不可估量的,施暴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伤害更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予以制止,然而一是由于人们对这类事件关注较晚经验不足,二是因为大多数校园暴力事件都发生在初高中学校系未成年的青少年所为,其往往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并且我国关于校园暴力方面规定的法律并不完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关键词】校园暴力;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法律缺位
Laws lack of campus violence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campus violenc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frequ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media, more and more campus violence incidents have been exposed to the public and aroused heated discussion. Campus violence is often complex, both criminal and illegal, and its consequences are immeasurable. The perpetrators not only cause physical injury to the victims, but also serious mental and psychological injury. Therefore, we must take timely a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stop it. However, the first reason is that people pay less attention to such incidents and lack of experience. The second reason is that most campus violence incidents occur among teenagers in junior high schools and high schools. They are often exempted from criminal punishment because they are under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Moreover, the laws on campus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are not perfect, so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
【Key words】Campus violence; Juvenile delinquency;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aws absence
一、校园暴力和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校园
暴力的现状及出现的原因和特点
1.校园暴力的现状
近年来各种辱骂殴打,掌掴腿踢,被当众扒衣服等校园欺凌视频被暴出来,并且视频中的当事人以未成年人居多。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发布研究报告《校园暴力事件致死占比达16.7%四成有初中生参与》的数据显示: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有75%是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即12至18岁年龄阶段内的未成年人之间,其中初中生占比42.5%,高中生占比32.5%。此外由于我国在应对校园暴力事件方面缺乏经验,打击力度不够,故而校园暴力呈现普遍化严重化的特点。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有发生,既有侵害教师的,也有侵害学生的,还有侵害他人的,更不乏损害财物的校园暴力行为。校园暴力事件总体基数大,仅2015年就发生1000多件并且都给受害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或死亡情况。
2.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通过对校园暴力现象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了校园暴力的危险性,只有彻底了解校园暴力,才能找到对应的解决措施。所谓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在校师生和社会人员之间发生个人或群体暴力并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伤害,身体伤害或心理及精神伤害后果的行为。其具有低龄化,多发性,隐蔽性,严重性等特征。现今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社会压力越来越大,青少年发育也越来越早熟,即使是在校的学生也不例外。很多未成年人为了表现自己所谓的成熟,凸显自己的力量及地位往往采取一些暴力措施来获得他人的认同感和自己的满足感,而这些行为多发生在校园,进而就导致了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据调查显示校园暴力事件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初中生再次就是高中生,即12到18周岁年龄段的青少年之间。这些年轻气盛的施暴者盲目,冲动,下手重频率高,这又导致校园暴力的多发性。同时施暴者通常是利用自己地位上或身份上的优势利用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性格上的软弱对其进行欺辱,所以无论是被害人或是旁观者大都会选择保持沉默,故校园暴力又具有隐蔽性。而这些原因也是被害人得不到及时帮助的原因,被害人在长期的凌辱之下必然遭受痛苦的心理伤害以及难以愈合的精神伤害,更甚者影响其一生,因此校园暴力的后果又具有严重性。虽然校园暴力的形成原因有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等但在该论文中我们主要讨论法律原因,并从法律角度寻找解决措施。
(二)我国法律规制制度的现状
1.现有的法律规范
从法律角度抑制甚至杜绝校园暴力行为就必须从我国法律现状进行分析。然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仅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
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且前三部法律并不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于未成年人暴力性犯罪都是一般性规定。如《刑法》中规定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即年满16周岁的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作为例外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实施法定的八种行为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对他们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不再对其进行处罚。从这两部法律可以看出只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不满十四周岁,无论其暴力行为有多严重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只有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八种行为才承担刑事责任责任。而后两部法律虽涉及未成年人,但主要是以教育保护为主,惩罚为辅。因此对惩治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行为并没有或者很少有实质有效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我国关于校园暴力行为尤其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暴力行为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
2.我国现有法律规制制度的不足
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校园暴力方面的法律制度,不难我国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足。个人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立法单薄,可适用法律较少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数量较少,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不够完善,关于校园暴力犯罪方面的法律亦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行为更加缺少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制。然而校园暴力事件有一个最大的难题是绝大多暴力实施者是未成年人,有的是未满十六周岁,更甚者未满十四周岁。这使得其在触碰法律尤其是在触碰刑法方面时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发布研究报告《校园暴力事件致死占比达16.7%四成有初中生参与》的数据显示,就对暴力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因恶性犯罪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比不到三成。由于法律的缺失导致众多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处罚很少,力度不够,甚至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
(2)法律条文零散,可适用性不强
我国没有具体的与校园暴力相关的法律条文,故当发生校园暴力事件且达到违法或犯罪程度时,只能在《刑法》、《民法总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找与具体情况相适应的条文进行援用,所以面对一个校园暴力事件进行处理时常常要寻找多部法律,但这些法律规定又不尽相同。所以适用起来既不方便也不实用。
(3)适用范围宽泛,针对性不强。
由于在处理校园暴力事件时所援用的都是一般性规定,援用的法律较为抽象和宽泛不够具体不能据此做出详细的处理结果,极易导致结果不合理不公正不能达到法律的预期针对性不强,对于打击校园暴力没有实质作用。
(4)教育与惩治严重失衡,法的威慑作用不突出。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事件后了解案件前通常就已经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预判。此外我国一直对校园暴力案件都不是十分的重视,这类案件多是在被网络媒体爆出来引起一阵热议后之后就归于平静,进而导致校园暴力事件更加肆无忌惮地发生。法律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忽视实则是对其行为的纵容也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5)法律的严重滞后性
虽然法的滞后性是法的固有特点,但正是由于我国校园暴力方面的法规远远落后于校园暴力的发展恶化趋势使得校园暴力行为日趋普遍,日益恶劣,其严重程度日渐加深。校园暴力行为实施途径层出不穷,实施手段多种多样而我国既没有从途径角度也没有从手段方面着手制定具体的法律以遏制校园暴力行为,也没有根据校园暴力行为造成的不同后果规定不同的处罚。而是依旧停留在校园暴力行为未引起社会关注的阶段,保持者立法空白。
(6)法律与社会发展严重脱节
校园暴力行为大多是通过互联网媒体进行曝光的,对施暴人的惩罚也多是来自社会舆论的道德惩罚,或是社会舆论压力下的校纪处罚及其他形式处罚。从曝光到结束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干预少之又少。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严重脱节,导致校园暴力行为发生时,我国无法采取有效的法律应对措施。
二、域外校园暴力的经验及借鉴
(一)德国治理校园暴力的相关规定
德国治理校园暴力坚持全方位并重,既包括外部层面又包括内部层面,既着手于法律层面又立足于社会层面。(1)思想上:德国推行善良教育,从中小学开始就进行普及。其核心是追求公共的善,主张宽厚待人,帮扶弱者,反对暴力。德国不仅将这种教育灌输到人们的思想当中,还开展各种实践活动促使其外化于行,尽最大可能从根源上避免校园暴力。(2)行动上:德国将校园暴力预防措施分为三个等级即初级、二级、三级。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等级,并采取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