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保障扶贫资金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90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陕财办农〔2017〕162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82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2017〕90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榆政财发〔2017〕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榆林市财政下达的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其它专项扶贫资金。
市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根据我市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项目计划统一由市扶贫办下达的各类专项扶贫资金。
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用于扶贫项目的,利用公用经费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和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均不计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 ( 市)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 豫办〔2 0 1 4 〕 1 4 号)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豫财农〔2 0 1 2 〕 2 5 6 号)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 ( 以下简称“ 整村推进资金” )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部分。
整村推进资金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贫困村,是指省定的现阶段贫困村。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 集中连片”原则。
优先把贫困程度较深、自然相连的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规划,统一规划、连片推进。
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整乡推进。
第五条坚持“ 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贫困村地域特点、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坚持“ 统筹资源”原则。
统筹安排各类专项扶贫措施,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确保整村推进投入力度和建设标准。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8月7日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和其他财政性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确定,并根据扶贫开发总体目标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我市的配套资金。
我市配套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的30%比例落实。
第六条我市配套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市财政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20%的比例配套,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市财政安排资金10%的比例配套。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各镇人民政府,县属相关单位:现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农二〔2017〕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2017年7月5日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包括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垦、林业部门(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和国有贫困农(林)场,也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是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贫困县,要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补助和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九府厅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9日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九发〔2015〕7号)的决策部署,实现脱贫攻坚奋斗目标,更好地发挥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以及《九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14〕2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对象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场)和有脱贫攻坚任务的村(居),向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特困片区县以及贫困村(含深度贫困村)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资金使用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原则,加大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一年一定,根据全市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及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由市扶贫和移民办拟定资金分配计划,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川财农〔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166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对《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2〕47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9月6日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工作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部门据此报账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等。
第四条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
县级扶贫移民、发展改革(以工代赈)、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实施主体提供的报账凭证。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和《德阳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年)》任务,进一步规范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德委办(2012)69号)的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移民局参照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有关内容,对《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德办发〔2013〕13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告。
附件:《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目录总则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精神,聚焦重点、提高质量,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加强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中共德阳市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德委发〔2015〕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四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开发〔2014〕4号)、《四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性的意见〉的通知》(川开发〔2015〕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4〕74号)、四川省财政厅等7个单位《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102号)、《关于设立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德委办〔2012〕69号)、《德阳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年)》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向 深度贫 困 地 区倾斜 。
市
财政根据本 地脱贫 攻
賴要 和财力 情况 , 每年预算 安 排一 定规模 的 财
政扶贫 资金 并 切 实加 大投 人 资金 投入情况 纳
,
,
入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内容。
第六条 中央 、 省级财政专 项扶 贫资金 主要
一
(
)
贫 困状况 主 要包括 :
贫 困县 、
贫 村 困
、
贫 困人 口 数量 、 年度 易地 扶贫搬迁人 口 规模及农
民人均纯收入 、 地方人均 财力 等反映贫 困 的 客 观
指标 。 贫 困 县 、 贫 困 村 、 贫 困 人 口 数量 、 易 地扶
人 口 规模等 因素 , 以省 扶 贫攻坚领导 小 组
长机 制 Ail
。
省猶政鶴脱
任务需要 和财力情 况 ,
在年度预算 中 安排财政专项 扶 贫 资金 。 对纳入统
筹范 围 内 的 中 央财政资 金 , 分配 给 国 定贫 困 县 及
重点 片区 县的 资金增 幅不得低 于该项资 金 的 全省
平均增 幅 。 新增 资金 、 新增项 目 、 新增 举措重 点
策切块到片 区县 市 的 省 级农业综 合开发 项 目 资 金
等依据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 三条 财政专 项扶 贫 资 金 坚 持精准 使用 ,
围绕脱贫攻坚 的 总体 目 标和要 求 , 在精 准识别 贫
困人 口 的 基础 上 , 把 资 金使用与 建档立 卡 结果相
三 (
)
脱贫 雜《包 括 :
扶贫 开灯作 成效
2021年《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省有关部门:为适应我省“十三五”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扶贫办2022年7月27日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十三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内各地改善经济薄弱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完成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任务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给我省的专项扶贫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省定经济薄弱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黄桥茅山革命老区以及国有贫困林场、国有贫困农场和少数民族乡(镇)、村组等。
本办法所指各地,是指有上述扶贫对象的各有关市、县(市、区)。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对象和方向分为:苏北地区农村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精准扶贫帮扶资金(以下简称“精准扶贫帮扶资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奖励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及支持宿迁市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精准扶贫帮扶资金、扶贫开发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帮扶资金、支持宿迁市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提出安排方案;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林业局、省民委提出安排方案;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方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8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b10d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a3.png)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86号2014年4月21日)七里河区、永登县、榆中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1236”扶贫攻坚行动,加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的监管,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落实扶贫开发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所有项目实行村报、乡(镇)审核、县(区)审批。
第三条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榆中县、永登县及七里河区、兰州新区、高新区2014年整村脱贫的104个贫困村。
第四条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按照每个整村脱贫村平均50万元确定。
各县(区)可根据贫困村大小和实际情况,对扶贫资金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能超过“两个20%”,即被调整村的数量不超过当年脱贫村的20%,调整资金每个村不超过20%,因特殊情况个别确需调整的,须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审批。
县(区)须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其中榆中县、永登县按市县不低于1∶0.5配套,七里河区、兰州新区、高新区按1∶1配套,县(区)资金配套到位后市级资金予以拨付。
第五条市级扶贫部门主要发挥规划指导、政策研究、监督检查、业绩考核的工作职能;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扶贫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审定、批复和对扶贫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联扶组长单位和联扶单位对乡(镇)和联扶村项目资金使用要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权。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为了加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8月3日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包括整村推进资金和山海协作发展资金。
整村推进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通过从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闽单位捆绑部分专项资金的方式筹措,用于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专项资金;山海协作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沿海和山区开展山海协作和其它帮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管理。
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省财政厅对省农业厅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资金。
第五条设区市农业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扶贫开发资金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级农业(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4]11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8.09【实施日期】2004.08.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下同),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四条中央安排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五条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由省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扶贫开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第六条市(州)、县(市)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扶贫资金支出预算。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困乡(镇)、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镇)、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镇)、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的对象,其中: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坚持集中投入,整村推进。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金用支持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相关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云政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1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云发[2002]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云发[200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列入国家预算“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所确定的目标、扶贫重点、工作任务及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与中央补助的扶贫资金统筹安排,重点投向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落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贫困乡、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鄂政办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4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新十年扶贫开发纲要,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0日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及扶贫开发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根据中央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脱贫意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山区及插花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下同),切块到片区县(市)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贺政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现将《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0日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和《中共贺州市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贺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贺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贺州市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贫困县(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是围绕全市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具体支持我市贫困县(区)精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扶持贫困村、扶贫对象发展特色产业,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的扶持对象和项目。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cb38ebf8c75fbfc77db2d8.png)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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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
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
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
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