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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悔罪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悔罪书一、引言1.1 任务背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悔过自新。
1.2 悔罪宣言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犯,我深感自己的错误和罪行,对于给社会和公众带来的伤害,我深感愧疚。
在此,我郑重向社会和公众悔罪,保证将从根本上改过自新,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尽力修复损失。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2.1 金融秩序的破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
这些非法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进行投资。
然而,这些投资项目往往是虚假的,没有实际的盈利能力,最终导致投资者巨额亏损,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
2.2 公众权益的损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往往是被虚假宣传所蒙蔽,将自己的积蓄投入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项目中。
一旦项目失败,投资者将面临巨额亏损,甚至可能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丧失生活来源。
2.3 社会稳定的威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涉及大量人员和资金,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蔓延。
投资者可能会采取激烈的维权行动,甚至引发社会公愤,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困扰。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原因分析3.1 利益驱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
犯罪分子通过高额回报承诺吸引投资者,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些犯罪分子往往以投资项目为幌子,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将资金据为己有。
3.2 监管不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还与监管不力有关。
监管部门在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时,可能存在监管漏洞或者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3.3 缺乏风险意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原因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辩护。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1. 被告承认在案件中所涉及的行为,但坚决否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被告认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且在资金使用上并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法律定义,因为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并未扰乱金融秩序,也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 被告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故意虚构项目、隐瞒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相反,被告是为了完成项目投资,才采取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
2. 被告在资金使用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1. 被告的行为并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案件中,所有投资者均表示已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且被告至今未有违约行为。
2. 被告的行为并未扰乱金融秩序。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未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四、关于被告的处罚1.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同时,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本案,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
在此,我们再次感谢法庭对本案的关注和审理。
辩护人:(签名)[[今天日期]]。
法律非法集资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各种投资渠道层出不穷。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案例将以某市发生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例,对非法集资的特点、成因及防范措施进行剖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市民张某发现一家名为“阳光财富”的投资公司,该公司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张某在朋友的推荐下,也加入了该公司,投入了100万元。
然而,没过多久,张某便发现该公司无法按时兑付本金和利息,于是向警方报案。
经调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他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投资收益、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截至案发,该公司共涉及投资者300余人,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非法集资的特点1. 虚构投资项目:非法集资者通常虚构投资项目,以虚假的盈利前景吸引投资者。
2. 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者承诺高额回报,以诱惑投资者投入资金。
3. 集中宣传:非法集资者通过媒体、网络、社交平台等渠道进行集中宣传,扩大知名度。
4. 突击提现:在资金链断裂前,非法集资者会突击提现,转移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成因1. 监管不力:部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非法集资行为猖獗。
2. 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部分投资者对非法集资的危害认识不足,盲目追求高额回报。
3. 金融创新不足:我国金融创新相对滞后,导致投资者缺乏合法、安全的投资渠道。
(三)防范措施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机制。
2. 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
3. 丰富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四、反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2. 动机单纯而非恶意敛财。
他最初的想法也不是为了把大家的钱据为己有,然后自己过上奢侈的生活。他是真的以为自己参与的是一个能够让大家都获利的项目,所以才积极地去推广。他就像一个热心肠的人,想要把自己认为好的东西分享给身边的朋友、亲戚,只是这个“好东西”实际上是一个陷阱。他的这种单纯的动机,虽然不能成为他违法犯罪的借口,但却能反映出他的主观恶性并没有那些恶意诈骗、故意侵吞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那么大。
一、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一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他深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内心充满了悔恨。在整个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或者推诿。这种态度就像一个犯了错的孩子,知道自己错了,就老老实实地认错,没有耍任何心眼儿。
2. 积极配合退赔工作。
在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的退赔工作。他按照要求提供自己的财产信息,协助调查自己的资金流向,没有任何阻碍或者抗拒的行为。他就像一个听话的学生,按照老师的要求认真完成作业一样,积极地完成退赔工作中的各项任务。
五、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及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
1. 家庭的特殊情况。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
Hale Waihona Puke 1. 从属地位明显。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体系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只是一个比较小的环节。他不是这个项目的策划者,也不是背后的大老板。他就像是一个大机器上的一颗小螺丝钉,虽然这颗螺丝钉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和那些主要的零件相比,他的影响力是比较小的。那些真正掌控全局、制定规则的人才是这个犯罪行为的核心推动者,而被告人更多的是在别人的指挥下,按照既定的模式去做一些事情。
非法集资庭审报告范文
非法集资庭审报告范文尊敬的法院领导、尊敬的评审团成员、各位辩护律师:大家好!我是公诉人XXX,今天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向大家汇报一起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某,他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以非法集资为目的,采取虚构项目、高回报承诺等手段,系统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
起诉书中详细罗列了李某某的非法行为,并提供了证据支持。
在庭审中,我们依法提供了包括银行流水、项目文字材料、被害人证言等大量证据,充分证明了李某某的罪行。
通过银行流水证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李某某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并且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
项目文字材料显示,李某某通过夸大事实和虚构项目,以高回报承诺吸引投资者,这些承诺在事实上是不可实现的。
被害人证言也证实了投资者对李某某的高度信任和被骗的事实。
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了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证实了他的非法集资罪。
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其辩护律师对指控提出了辩护意见。
他从减轻刑罚的角度出发,试图否认其涉案金额以及集资目的的重要性。
然而,我们通过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法规对其辩护意见进行了驳斥,并且进一步加强了他的罪行证据。
他的辩护律师还试图质疑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都经过了相关部门的鉴定,可以被法庭作为合法证据采纳。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非法集资罪行已经得到了充分证实。
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在判决中,我们建议法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判李某某,并对其从重处罚,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
最后,我代表公诉方对法庭的公正审判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希望法庭能根据法律的要求,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谢谢大家!。
吴祖辉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
吴祖辉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
(标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祖辉犯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庭审终结,现予
以判决如下:
一、案件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吴祖辉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融服务,被告人吴祖辉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组织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公众投资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祖辉实
际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并非法占有使用。
以下为相关证据:
1.证人证言:多名投资者作证,证实他们曾向被告人吴祖辉所在公司
投资。
2.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提供的资金流向记录表明,大量资金流向了被
告人所在的公司账户。
3.公司账目:调查人员在被告人所在公司查获的账目材料证实被告人
非法占有投资款项。
据此,法庭认定被告人吴祖辉受理了公众存款,并非法侵占了投资人
的款项。
二、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吴祖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非法集资活动,吸收了大量公
众存款,涉案金额巨大,并且其行为已经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量刑建议
被告人吴祖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职务之便,违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法占有,其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严惩。
同时,考虑到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还一部分受害人投资款的行为,可以适度从轻处罚。
四、判决如下
对被告人吴祖辉犯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万元。
对其非法占有的涉案款项予以追缴,并及时退还给受害人。
以上即为判决结果。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陪审员:XXX。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在介入本案后,我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
今天,站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我想明确一点,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对自己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且积极认罪认罚。
这一态度,反映了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悔悟,也为今天的庭审奠定了一个积极的基调。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1. 被告人的主观认识。
我的当事人在参与到这一事件当中的时候,他并不是一开始就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严重的罪行。
他最初可能只是被一些看似美好的商业前景所迷惑,被那些所谓的“创新模式”给忽悠了。
就像很多人在生活中会被一些表面上很诱人的投资项目所吸引,稀里糊涂地就陷进去了一样。
他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红线。
这并不是在为他开脱,而是希望法庭能够在量刑的时候考虑到他在主观认识上的这个过程,他并不是那种明知故犯、蓄意要去破坏金融秩序的大坏蛋。
2. 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
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虽然参与其中,但他所起的作用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
他就像是一个大机器上的一颗小螺丝钉,虽然这个机器在做着不好的事情,但他这颗小螺丝钉并没有那么大的能量去主导整个机器的运转。
他更多的是在执行别人的指令,按照既定的模式去做一些事情。
比如说,那些关于吸收资金的重大决策、资金的流向把控、宣传模式的设计等等,他都没有什么话语权。
他只是在这个错误的体系里面,做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这一点,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关于认罪认罚情节。
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之后,很快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地表达了自己认罪认罚的态度。
这可不是嘴上说说的,他是真心实意地在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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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应括注“原审上诉人”。
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
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陈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陈述尊敬的法院:我方在此就本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提出无罪陈述,希望能够对我方进行公正的评判。
以下是我方的主要观点和证据: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从法律定义上来看,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众存款,行为方式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目的在于扰乱金融秩序。
二、我方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要件1. 行为对象:我方并未吸收公众存款我方所进行的行为,并非针对公众存款,而是其他类型的资金。
我方的行为并未涉及到公众存款的吸收,因此,在行为对象上,我方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求。
2. 行为方式:我方的行为并未扰乱金融秩序我方所进行的行为,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任何程度的扰乱。
相反,我方的行为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的,符合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
因此,在行为方式上,我方也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求。
三、我方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后果是扰乱金融秩序。
而我方所进行的行为,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任何程度的扰乱,因此,我方的行为也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后果。
四、我方的行为有合法的依据和合规的操作我方在进行相关行为时,严格遵守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有的操作都有明确的合法依据。
我方的行为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没有任何非法成分。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方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法院对我方进行无罪判决。
此致敬礼!。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被告人:XXX性别:男年龄:XX岁审判组成员: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案件简介:被告人XXX涉嫌犯罪事实如下:(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描述相关内容)一、前言经过一审的审理和判决后,本案移交至本庭二审审理,现予以改判。
本庭对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辩论,现将二审判决如下:二、事实认定经过本庭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动机、案发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三、本庭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证据,结合刑法相关条款,本庭对本案作出以下认定:1. 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XXX罪。
其行为已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XXXXXX,虽参与犯罪活动,但在自首、检举、积极退赃等方面表现良好,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刑罚的情节。
对该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刑事责任和量刑建议1. 被告人XXX的罪行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XXX可从轻处罚,并考虑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根据上述认定和量刑建议,本庭改判如下:1. 被告人XXX犯XXX罪,判决如下:(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具体刑罚,例如: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万元)2. 被告人XXX犯XXX罪,判决如下:(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具体刑罚,例如:有期徒刑XX年或缓刑,同时处罚金XX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XXX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本院申请上诉。
六、附则本庭判决之后,应当作出以下附带决定:1. XXX(例如:没收XXX)2. XXX(例如:追缴XXX)七、陈述权及申诉途径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本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日期:年月日。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的辩护人,在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_____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中,起初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其并非主动策划、组织和主导整个犯罪活动,而是在他人的诱导和影响下,误触了法律红线。
被告人本身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参与的初衷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改善自身及家庭的生活状况,并非出于恶意或者不良动机。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_____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其没有隐瞒任何重要事实,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_____在此次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是初涉法律红线,缺乏对法律的准确认知和判断能力。
这次犯罪属于偶然失足,并非其长期以来形成的犯罪习性所致。
与那些累犯、惯犯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
四、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为了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_____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尽最大努力进行退赃退赔。
虽然目前的退赔金额可能还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但这充分表明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积极改正错误、承担责任的决心。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_____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能够真诚地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
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社会、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种真诚的悔罪态度应当在量刑中得到体现。
六、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特殊被告人_____的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
如果对被告人判处过重的刑罚,可能会导致其家庭陷入更加艰难的困境,给其家庭成员带来极大的痛苦和生活压力。
法律案件二审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终XX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 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女,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上诉人李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张三在XX市XX区XX街道经营一家服装店。
2019年11月5日,李四到张三的服装店购买衣服,在试衣过程中,李四不慎将店内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玻璃门碰碎。
李四在店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三的服装店玻璃门被李四碰碎,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在试衣过程中不慎碰碎玻璃门,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四的过错程度及玻璃门的价值,原审法院酌定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张三赔偿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二、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承担。
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范文
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上诉人姓名]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姓名][案由]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名称]于[一审判决日期]作出的([一审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二审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姓名]上诉请求:[概括上诉请求内容,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自己在一审中的某项诉求等]。
事实和理由:[简要阐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理由,比如觉得某个事实认定不清,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等]。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姓名]辩称:[概括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的回应,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简要重述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概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和逻辑],遂作出判决:[具体写明一审判决结果,如被告向原告支付[具体金额]元等]。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详细阐述维持原判的理由,这里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回应。
如果上诉人说事实认定不清,那就说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的依据;如果上诉人说法律适用错误,就解释为什么一审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比如说,上诉人觉得一审在某个事实认定上有问题,可实际上,根据双方在一审提供的证据,那些证据就像拼图一样,完整且清晰地拼凑出了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这事实就像白天的太阳一样明明白白,不容置疑。
再上诉人说法律适用错了,可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个案子就像是量身定制的一样,完全符合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款,那条款就像为这个案子特制的一把精准的钥匙,严丝合缝。
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一、引言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过一审判决后,现已进行二审裁定。
本文将结合该裁定书的内容,深入探讨该案件的背景、原因、影响以及个人观点。
二、案件背景1.案件概述根据二审裁定书显示,案件发生于2020年,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罗明浩以高息招揽存款的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然而,他未能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导致部分投资者无法及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2.社会影响这起案件不仅给受害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社会信任和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受到影响,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也日益加强。
三、案件分析1.罪行认定从裁定书中可以看出,法院通过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对罗明浩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进行了全面认定。
他利用各种方式向公众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存款,却未能按时兑现,致使投资者权益受损。
2.刑罚裁定在裁定书中,法院对罗明浩的刑罚进行了量刑和裁定。
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使得罗明浩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四、个人观点从本案裁定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我深切认识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严重性。
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而类似罗明浩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我也希望公众能够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投资,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五、总结通过对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的深入分析,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危害。
法律的公正裁决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即对于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能够有效地震慑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权益。
六、参考文献《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XX法院,2021年。
在这篇文章中,我通过对罗明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的分析,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深入的探讨。
我也共享了我对这个案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揭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书
揭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书概述本文以任务名称为主题,将探讨揭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判决书及相关内容。
揭瑞作为一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其行为涉及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依据、判决理由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案件背景揭瑞公司是一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公司。
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吸引大量投资人。
投资人将资金交给揭瑞公司,并期望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
然而,揭瑞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回报,而是将大部分资金据为己有,只支付少部分回报给投资人。
揭瑞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及数额巨大,对投资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依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主体为公司或个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揭瑞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判决理由在审理揭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过程中,法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和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揭瑞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包括投资人的证言、相关合同和账目等。
同时,判决书还对揭瑞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评估,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法庭认定揭瑞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依法作出了相关判决。
根据刑法的规定,揭瑞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并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法庭还要求揭瑞公司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合法收益,并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答辩状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涉案人员(姓名),我以此回函作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答辩状。
在此首先向法庭表示我的诚意,同时也对贵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审判表示感激。
尊敬的法官,我对所涉及的指控予以否认。
我从事的是合法的商业活动,任何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纯属无稽之谈。
我从未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存款,更不曾有过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事实上,我始终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对于公众存款的管理和使用一直十分慎重和谨慎。
我理解公众存款的重要性,也深知对公众资金的合法利用责任重大。
在涉案期间,我始终秉持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我时刻保持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并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利益。
所有的资金流转都在合法和合规的范围内进行,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尊敬的法官,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指控,我有几点辩解。
首先,我与投资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所有的资金交易都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我通过详细的合同条款和书面协议,向每位投资者阐明了风险和回报,并得到了他们的充分授权和理解。
其次,在资金运作的过程中,我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公众存款的安全管理和正当利用,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投资者的每一笔出资,我都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记录和及时的通报。
通过合法的财务手段,我保证了资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使每一位投资者都能够了解他们的权益状况。
在经营过程中,我始终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合作,接受他们的审计和监督。
这一切的措施都表明我对公众存款的唯一目标就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合法的回报。
尊敬的法官,由于这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涉及到了大量的证据和细节,我请求法庭给予充分的审理时间,以保证对案件的全面、公正、正当的审理。
在此同时,我郑重承诺,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完全合作,积极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的清白,并充分尊重法庭的判决。
此致涉案人员(姓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审成功改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成功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成功改判辩护词——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二审的辩护人。
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并听取了上诉人黄某某的意见,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参考:一、原审未就本案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家住某市某区某镇,平日以卖花蛤、蚬子等海产品为生,每天凌晨三点多起床,骑自行车从某镇家里出发到某地(约25公里)市场摆摊,晚上回家,又去进货、挑洗水产品,经常忙到深夜,风雨无阻,上诉人根本无暇顾及也很少过问家里的其他事情,更谈不上参与组织标会一事。
涉案标会的会头是上诉人的妻子林某某(已逝),标会也是林某某一人策划、组织和操办的,包括组织会脚、收取会钱、组织中标等等。
林某某并没有与上诉人共同商量、策划关于组织标会的事情,上诉人开始也并不知情,直到标会规模越来越大,林某某已经无法单纯通过脑力记录标会的相关事宜,又因林某某是文盲,不会写字,上诉人始应林某某要求,由林某某口述,上诉人帮忙代笔写会单、记账(该事实原审判决已查明),上诉人也曾向妻子提出不要组织标会(详见原审开庭笔录),但未被接受。
上诉人不是标会的策划者,也不是组织实施者,对涉案标会所知甚少,仅是帮助犯,主观恶性小。
前述事实从上诉人的多份讯问笔录【“问:你是否有参与你妻子林某某组织的标会?答:没有,标会的事均是我妻子林某某一手在操办的,她如何操作标会的我不清楚”(卷宗第23页);“我不清楚我妻子林某某和会脚具体的会钱往来情况”、“我妻子林某某组织民间标会,她文化水平低,不会写字,从她开始组织民间标会,都由我帮忙写会单、记账”、“我老婆记性好但不识字,会脚多了统计会钱没有办法靠记忆力去记,所以我就帮助她写会单记账”、“问:你有否帮忙向会脚收取会钱等?答:没有”(卷宗38、39页,第48、49、53页,第57、58页);“这5班会都是200元的会,会头是我妻子林某某,我只帮忙”(卷宗第53页、第48页、第57页)】、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大部分都是林某某到我们会脚各家各户去收取会钱,因为她不识字,所以她收完钱回家都是由其丈夫黄某某记账的”(林爱珠询问笔录327页,林妹妹询问笔录340页,黄雪玉询问笔录348页等);“是会头林某某到我们家叫我们参加标会活动”(何志斌询问笔录,卷宗第91页);“林某某组织会员参加标会活动收取会钱,其丈夫黄某某在旁负责发条子记账等事宜”(林碧莺询问笔录第127、付梅娟询问笔录第187页);“我有四会的会单是林某某给我的”(林碧莺询问笔录第128页);“平时交会钱都是林某某到我家收走现金……因为林某某不识字,都是他来收取,她丈夫黄某某负责记账写会单”(林波询问笔录第212页)】,以及上诉人的原审庭审辩解均足以证实。
呼市李某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书
呼市李某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书审理经过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助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陕西浩**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大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8日。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吴*的母亲王**(已判决)让吴*以吴*名义(乙方)与浩大公司(甲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取得浩大公司60%的股权。
之后,王**实际负责浩大公司的经营运作。
2013年6月20日,浩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
从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按照王**安排,让谭**(已判决)在济源市宣化街曼哈顿B座3A10-13成立融资点,通过向社会宣传,以投资合作的方式,以4%至5%月息分红为诱饵,以浩大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
非法吸收的款项汇入吴*账户后,被王**主要用于支付存款本息、归还前期投资借款、支付股权转让费以及购置车辆、矿山投资等。
吴*负责将群众分红利息和员工工资转入谭**账户,再由谭**转付给群众和员工。
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13年3月26日至11月16日,本案共吸收公众存款1732万元,涉及存款群众92人,已支付利息3082350元,偿还本金493万元。
截至案发,尚有81人合计1239万元本金未兑付。
另查明,案发后,案外人李**退出涉案款项30万元;济源市公安局拍卖被告人吴*名下一辆“华晨宝马”牌轿车,拍卖款28.5万元偿还抵押权人借款并支付律师费、评估费后,剩余42500元。
上述342500元均由济源市公安局保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谭**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李**、卫某某、李**、吴*、师某某、李**、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缴款单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刑事谅解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事谅解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谅解书
王某某与本人系〔亲戚/朋友〕关系;其在中晋公司工作期间出于对中晋公司大品牌的信赖及自己理财需要和对〔朋友/亲戚〕的支持,购买了中晋公司的"理财产品"。
中晋事件案发后王某某被羁押,其父母非常重视,其本人也深刻认识到了错误并通过家人向我道歉并表示对因此事给我造成的损失感到痛心;我作为亲戚/朋友对她家庭情况有一定了解,也知道理解她努力工作并介绍我们理财的初衷是为了在她自己业绩提升的同时也给我带来收益。
中晋事件案发后我也没有想过要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因此,本人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受害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二次吸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方面竞争日益激烈。
在竞争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为了追求更高的市场份额,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如二次吸存。
二次吸存是指金融机构在客户办理存款业务时,通过隐瞒或者虚假宣传等方式,使客户在原有存款基础上再次存款,从而增加存款规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二次吸存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一)当事人1. 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2. 被告:某商业银行,住所地某市。
(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退还张三存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案件事实张三于2018年3月,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笔定期存款业务,存入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5%。
2018年5月,被告以“理财产品收益高”为由,要求张三将原有存款取出,再次存入一笔人民币2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3%。
张三在被告的误导下,同意了被告的要求。
然而,在2019年3月,张三发现被告宣传的理财产品并非真实存在,其存款收益远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张三遂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退还存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拒绝退还,并声称张三自愿存款,不应承担责任。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与张三签订的存款合同无效,应退还张三存款本金及利息。
同时,被告的行为给张三造成了精神损害,应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张三存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2. 被告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一)二次吸存的法律性质二次吸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依法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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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成功改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成功改判
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福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二审的辩护人。
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并听取了上诉人黄某某的意见,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参考:
一、原审未就本案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家住某市某区某镇,平日以卖花蛤、蚬子等海产品为生,每天凌晨三点多起床,骑自行车从某镇家里出发到某地(约25公里)市场摆摊,晚上回家,又去进货、挑洗水产品,经常忙到深夜,风雨无阻,上诉人根本无暇顾及也很少过问家里的其他事情,更谈不上参与组织标会一事。
涉案标会的会头是上诉人的妻子林某某(已逝),标会也是林某某一人策划、组织和操办的,包括组织会脚、收取会钱、组织中标等等。
林某某并没有与上诉人共同商量、策划关于组织标会的事情,上诉人开始也并不知情,直到标会规模越来越大,林某某已经无法单纯通过脑力记录标会的相关事宜,又因林某某是文盲,不会写字,上诉人始应林某某要求,由林某某口述,上诉人帮忙代笔写会单、记账(该事实原审判决已查明),上诉人也曾向妻子提出不要组织标会(详见原审开庭笔录),但未被接受。
上诉人不是标会的策划者,也不是组织实施者,对涉案标会所知甚少,仅是帮助犯,主观恶性小。
前述事实从上诉人的多份讯问笔录【“问:你是否有参与你妻子林某某组织的标会?答:没有,标会的事均是我妻子林某某一手在操办的,她如何操作
标会的我不清楚”(卷宗第23页);“我不清楚我妻子林某某和会脚具体的会钱往来情况”、“我妻子林某某组织民间标会,她文化水平低,不会写字,从她开始组织民间标会,都由我帮忙写会单、记账”、“我老婆记性好但不识字,会脚多了统计会钱没有办法靠记忆力去记,所以我就帮助她写会单记账”、“问:你有否帮忙向会脚收取会钱等?答:没有”(卷宗38、39页,第48、49、53页,第57、58页);“这5班会都是200元的会,会头是我妻子林某某,我只帮忙”(卷宗第53页、第48页、第57页)】、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大部分都是林某某到我们会脚各家各户去收取会钱,因为她不识字,所以她收完钱回家都是由其丈夫黄某某记账的”(林爱珠询问笔录327页,林妹妹询问笔录340页,黄雪玉询问笔录348页等);“是会头林某某到我们家叫我们参加标会活动”(何志斌询问笔录,卷宗第91页);“林某某组织会员参加标会活动收取会钱,其丈夫黄某某在旁负责发条子记账等事宜”(林碧莺询问笔录第127、付梅娟询问笔录第187页);“我有四会的会单是林某某给我的”(林碧莺询问笔录第128页);“平时交会钱都是林某某到我家收走现金……因为林某某不识字,都是他来收取,她丈夫黄某某负责记账写会单”(林波询问笔录第212页)】,以及上诉人的原审庭审辩解均足以证实。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人在讯问笔录中供述:“问:到林某某死亡后,你有否把她组织的民间标会维持下去?答:没有。
就因为 4月28日左右我妻子林某某发生车祸死亡,她组织的民间标会才没有维持下去倒会了……问:为什么没有结算?答:我不清楚我妻子林某某和会脚具体的会钱往来情况……”(卷宗37、38页,第48页)。
可见,本案因林某某意外死亡,导致标会无法持续,也使得上诉人不幸成为众矢之的。
被害人为挽回经济损失向公安机关举报是合乎情理的事情,但被害人称涉案标会的组织者也包括上诉人,显然是为了挽回经济损失,趋利避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