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理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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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丁一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保 险金额为90万的人寿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其主要家庭关系如下:
2、遗产税问题。
案例1:2004年3月11日,田某为自己向A保 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20万的重大疾病保 险,受益人为本人,保险期间3年。2005年5月23 日,田某因病去世。田某生有三子一女,长子早 已病故,留有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 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该笔保险金时,小儿 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下 述亲人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该笔 保险金?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 E.大儿子之子女 F.小儿子之妻 G.大儿子之妻
《合同法》第36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立。”
2、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 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1)诺成性合同 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 同。如银行信贷合同、铁路运输合同。
法理解析: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 时开始。”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 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 度。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 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 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 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46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 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 届满时失效。”
二、保险金受益或继承的相关问题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人寿保险合同 成立时或者成立后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 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的 保险事故时,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向 自己给付保险金的人。 事故发生前? 可以,期待权 受益人的变更
1、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 形式或程序为标准 (1)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完成一 定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书面、公证、登记 等形式或程序。 (2)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对合同的成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性质上为不要式合同,理由如下: Ⅰ、通过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行 为,亦可保证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明确; 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只限于保 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并无向 社会公示的必要; Ⅲ、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 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需 要。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理赔部分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T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保 险,保额100万,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并填写 了投保单。10月6日,T保险公司向谢某提供了盖有总经 理印章的《运筹建议书》,谢某按要求交纳了首期保费 11944元,10月10日T保险公司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 要求其在十日内补充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并进行体检。10 月17日谢某进行了体检。10月18日谢某在女友家被其前 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T保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 果。因谢某身体有问题,需增加保费承保,T保险公司 遂通知了谢家,但谢某家人称无法联络。11月1日谢母 向T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并提出索赔。请问T保险 公司是否应予赔付?
(二)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 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金受益与继承的主要区别: 1、权利与义务不同;
(2)实践性合同 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如赠与合同。
保险合同的其他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双 务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附 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 大诚信合同。
(二)保单的签发、保费的缴纳与保险合同 的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 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 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 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事故发生后? 不可,既得权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当指定的受益人为数人时,受益人受益权 的行使受到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的制约。 受益顺序是指由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各 受益人所享有的向保险人行使保 险金请求权的先后次序。 受益份额是指由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同 一顺序受益人所享有的向保险人 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份额。
(一)保单的签发、保费的缴纳与保险合 同的成立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 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 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