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可修改编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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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苏州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合理、有效地运作公司的法人财产,为股东获取投资回报,为国家创造税收,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苏州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有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表所列: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出资日期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属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属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投资人在依法对公司出资后,取得本公司股东地位。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公司章程
(二)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按照全体股东约定或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全体股东的约定优先认缴出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其出资。
(八)拥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九)选举和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十一)表决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事宜。
(十二)在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会议决议。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在公司章程、出席参加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或决议)等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按期缴纳出资。
(四)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属于本人出资部分的,补足差额,属于其他股东出资部分的,承担连带责任。
(六)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七)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参与股东会对公司为本人或者本人的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表决。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公司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五条、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12月份举行。
第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通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者公告形式发送,详细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