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概论论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闻学概论》结课论文

新闻自由与人身权利的冲突与调和

刍议

摘要:自人类社会出现较为系统的新闻传播框架之时,新闻自由一说就成为统治阶级、新闻传媒工作者以及普通民众三者关系好坏的症结

所在。曾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新闻自由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标尺之一;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夜(也)不乏像梁启超、邹韬奋等为新闻自由举旗呐喊的新闻业前辈。那么,在现代法制社会的背景下,面对多样而强大的新闻媒体和日益丰富的新闻渠道,新闻自由和人身权利的冲突也日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就显得越发重要。

关键词:新闻自由,人身权利,新闻道德,法制建设

在人类历史上,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崛起,欧洲先哲们在17、18世纪就率先提出言论、出版自由的口号。新闻自由即是言论自由

和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运用和表现,并逐渐被认为是其他一些自由的基础。我国封建社会末期,也有少数先进的知识分子注意到这一问题,如梁启超、邹韬奋、洪仁玕、郑观应等。其中,梁启超以其办报之多、专论之多、见解之深刻,被认为是集大成者。梁启超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中写道:“西人有恒言:‘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为一切自由只保障。’……”由此可见,在他看来报馆(新闻)自由就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运用,他对西方将言论出版自由视为一切自由只(之)保障的观念是认同的。此外,邹韬奋也是一位为新闻实践奉献毕生心血的新闻业前辈。他认为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在新闻业中的具体延伸和表现,“所谓言论自由,就新闻业的观点看来,最简单的是真实的消息要让民众看得到,正确的评论要让民众听得到。”因此,邹韬奋把新闻自由看成一个具有现实性的新闻实践问题,而非一个形而上(学)的理论问题。另外,邹韬奋强调,新闻自由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每位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政府不能予以剥夺。中国近现代的新闻自由发展虽较西方来说仍有差距和不足,但还是对我国近现代新闻业的发展以及公民新闻自由权利的维护有着重大作用。

新闻自由与人身权利的冲突

近几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新闻活动越来越强调自由与发现,于是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的侵犯了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等。

首当其冲的就是隐私权。隐私权是美国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缪尔·沃伦首次在1890年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提出的。对于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和观点,我国学术界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主要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收(受)非法侵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强调新闻自由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就为侵犯自由人的隐私权提供了很多机会。就新闻报道来说,记者采编或工种(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公诸于(之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但如果新闻报道中含有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和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为(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删除)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隐私权从其产生之日就与新闻自由存在冲突和矛盾,一方面表现为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权纠纷,另一方面表现在隐私权的国度(过度)主张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与抵触。

另外,媒体侵犯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案件,也是司法实践中发生比较多的,影响较大、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此类案件产生的原因也是双方的:游戏而(是不是应该是有些)以法律赋予的新闻自由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还有一些人以名誉侵权为由

限制公民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界限应为:是否侮辱与诽谤他人。如果没有侮辱和诽谤他人,则均属于新闻自由之列。当新闻媒体和公众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有人认为,只要满足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就应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为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的个人情况,也是社会、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情况。但在我看来,即便是公众人物,他们的本质属性仍然是普通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其中就包括他们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那么对于公众和新闻媒体而言,区别对待公众人物的“公”“私”之分是由必要的,也是受法律限制的。

新闻道德与新闻自由

在大众媒体日益活跃,信息交流日益畅通的时代,新闻自由越来越被推崇到一个很高的位置,这是新闻业蓬勃发展的表现,也是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日臻完善。但与此同时,新闻道德却没有获得同等的关注。

在新闻道德与新闻自由之间,尽管新闻自由是新闻道德的前提条件,但同时,追求新闻道德的新闻活动也是追求新闻自由的新闻活动的基本路径,是实现新闻自由的基本条件。

在自由与道德之间,存在着怎样一个天平(天枰)?首先,道德的可能性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人类不自由,行动就不再是道德的。

被迫的新闻传播或不传播,是不能担当道德责任的,因此自由是道德的前提和条件。但是同时,人的行为选择并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新闻必须担当其一定的道德责任,这一点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可逃避的责任。尤其在当今这个人身权利与新闻自由冲突尖锐的社会,只有新闻自由与新闻道德达到统一,新闻传播才会成为真正的自由。

新闻道德旨在促进新闻业成为道德的职业,通过道德服务社会大众,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做出贡献。这就需要在新闻信息采集、编辑、制作和传播时注重这些活动是否是道德的条件下进行展开的。

道德的新闻史负责人的新闻(觉得读起来有点不明白),才是自由的新闻,因此,新闻道德和新闻自由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更多的提倡道德自律,而不是限制新闻自由。当新闻道德自律水平逐步提高了,真是(真实)的新闻自由也就一步一步实现了。同样,也只有提供足够的新闻自由环境,道德新闻才有足够的成长空间。

法制建设的协调作用

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矛盾是法学与新闻学共同关注的学术课题:新闻自由本身是一种特设的权利,新闻侵权中所侵犯的对象表现为权利和在一定程度上的权力——即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矛盾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