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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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595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指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认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如何判断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十分重要。

这一篇梳理《民法典·合同编》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在实践中避免非因自己原因遭受货物瑕疵及灭失的不利益。

(注:合同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毁损灭失后买卖双方对标的物价金的负担义务)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原理:买卖合同风险本质上存在于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现实交付的可分性上,即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标的物现实交付具有不同步性。

合同风险转移是法律拟定的规则,这项规则适应了商事交易中将风险控制交付给最廉价一方的要求。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顺应了自然法上公平和理性的基本精神。

具体规则入下TREE PLANTING DAY01原则规定【以交付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节点】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探析:以交货时间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作为原则性规定,但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但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02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节点【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受领】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提取】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是其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卖方将所有权交付给买方,并确保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得到转移。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的相关要点。

一、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将产品或商品的所有权从自己转移到买方的行为。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因为在所有权转移之前,买方并不能完全享有所购商品的权益。

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需要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合意达成:买方和卖方在商品的价格、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达成共识,并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

2. 交付交易物: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此时,商品的拥有权开始从卖方向买方转移。

3. 过户手续: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买方可能需要进行过户手续。

这意味着买方需要更改商品所有权的登记记录,以确保转移的合法性。

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它确保了商品的合法转移,并为买方提供了使用、处置和享有商品权益的权力。

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买卖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分担。

在买卖合同中,有关风险转移的条款通常需要明确规定。

以下是在风险转移方面应考虑的几个要点:1. 交付时的风险:买卖合同中通常规定,商品在交付给买方之前,由卖方承担所有的风险和损失。

一旦商品交付给买方,风险就会转移给买方。

2. 运输责任: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运输的具体责任方,例如谁为运输损失负责,那么这个问题将根据合同条款而定。

通常情况下,卖方会承担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3. 验收程序: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验收程序,其中买方有权检查商品的质量、数量和完整性等方面。

如果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商品,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转移的目的是确保在买卖合同中合理地分担风险,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结论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要素。

合同风险是什么,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

合同风险是什么,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

合同风险是什么,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在民事活动中,经常会签订民事合同,⽽签订合同就会有风险,这种风险是需要合同各⽅当事⼈共同承担的,当然合同风险是会转移的,⽽具体怎样转移是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的,现在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讲⼀讲这些问题吧。

⼀、合同风险是什么在合同法上,⼴义的风险是指各种⾮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或双⽅当事⼈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当事⼈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当事⼈的事由所带来的⾮正常损失。

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项是价格风险。

⽽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损坏或灭失时买⽅是还应⽀付货款的风险。

⼆、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就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何时从卖⽅转移到卖⽅。

由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是由卖⽅还是由买⽅承担损失的问题,直接涉及买卖双⽅的切⾝利益。

因⽽,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在合同法中具有⾮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第九章对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个⽅⾯:(1)以交货时间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7条规定,出卖⼈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以过失之有⽆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前提《合同法》第143条、146条规定,因买受⼈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卖⼈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应当⾃违反约定之⽇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合同成⽴时发⽣转移《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出卖交由承运⼈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成⽴时起由买受⼈承担。

(4)涉及运输的交货,货交承运⼈时风险发⽣转移《合同法》第145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将标的物交付给第⼀承运⼈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承担。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在商业交易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转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这些概念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并分析其对买卖双方的影响。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所有权是指货物的所有人对其货物享有的权利。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通常要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情形:1. 即时转移所有权:双方在交易的同时,货物的所有权立即转移给买方。

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立即行使所有权,并对货物负有责任。

例如,在实体店购买商品时,一旦付款,货物所有权立即转移到买方。

2. 条件转移所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才会转移给买方。

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收到货款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在此之前,卖方仍然是货物的所有者。

3. 保留所有权:卖方在交易中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满足特定条件。

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使用,但卖方保留所有权。

直到买方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如支付全部款项,货物的所有权才会转移到买方名下。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买卖双方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买方来说,转移所有权意味着他们对货物具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

对卖方来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他们可以减少与货物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二、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是指在货物交易中,当发生意外或灾害时,谁应该承担损失的责任。

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类似,风险转移往往依据合同的规定和适用的法律。

以下是常见的风险转移情形:1. 交付时风险转移:当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风险会同时转移给买方。

此时买方有责任在接收货物时检查其完整性和质量。

如果货物在交付后损坏或丢失,买方将承担风险和损失。

2. 保留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在交货之前仍然承担风险。

例如,如果合同中规定卖方需要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将继续承担风险直到货物送达买方指定的地点。

3. 合理的风险分摊: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风险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分摊。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第一条风险转移原则买卖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合同项下商品的风险自商品交付时起转移至买方。

第二条交付方式1. 商品交付应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2. 交付地点为卖方指定地点,除非另有约定。

3. 交付时间应为合同约定的日期。

第三条风险转移条件1. 商品交付时,买方应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收。

2. 商品交付后,因买方原因导致的商品损坏、灭失等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商品交付前,因卖方原因导致的商品损坏、灭失等风险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风险转移例外1. 若商品在交付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坏、灭失,风险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 若商品在交付过程中因卖方过错导致损坏、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风险转移通知1. 商品交付时,卖方应向买方发出风险转移通知。

2. 买方在收到风险转移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

第六条风险转移证明1. 商品交付后,买方应向卖方出具风险转移证明。

2. 风险转移证明应包含商品名称、数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风险转移争议解决1. 双方因风险转移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八条合同变更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签字):______乙方(签字):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通过双方约定,买卖合同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条款。

货物的风险转移是指在货物交付前后,由谁来承担货物可能出现的损失或损坏。

一般来说,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风险决定权原则、情势决定权原则、危险过户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当货物的风险发生变化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跟着发生变化。

根据风险决定权原则,一般来说,货物的风险在交付的瞬间转移给买方。

也就是说,在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卖方应对货物的损坏或丢失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中另有约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风险的转移时间。

根据情势决定权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货物的风险也可能会在交付前转移给买方。

如果卖方已经完成了货物的交付准备工作,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的毁损,这时货物的风险可能会在合同约定的规定下转移给买方。

根据危险过户原则,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受损或损失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导致的,比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此时货物的风险则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转移给买方或卖方,具体情况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货物的风险转移是买卖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条款。

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内容确定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并在发生纠纷时依法处理。

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在商业活动中维护各自的权益,构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关系。

第2篇示例:购买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之一,而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买卖合同中,商品的风险转移是一项关键内容,它规定了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风险的转移时间和方式,保障了双方的利益,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买卖合同中的商品风险转移是指在商品的交易过程中,商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坏或丢失时,责任归属的一种规定。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商品的风险转移时间通常是在商品交付的时候。

论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规则

论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规则

2010年03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3,2010243论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规则□陈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移转规则主要有债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交付主义符合我国的实际,是较合适的立法选择。

同时我国应就买卖合同中一些特殊情形的风险移转规则作相应的规定,以确保我国建立较完整的标的物风险移转规则体系。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移转债权主义交付主义价格,至于原因主要是随玩家的喜好而定;这样在交易时就产生了另外一种不同于运营商设定的价格。

还有就是有些公司提供了明确的价格标准。

比如:腾讯公司就明确表示该公司经营的QQ 币价格为一元人民币等价于一元QQ 币。

(2)另外一个参考标准就是虚拟角色的等级。

每一个虚拟角色都有一个等级,而等级的取得是和金钱、精力、时间成正比的。

以《完美世界前传》为例,一个70级的虚拟角色需要一个玩家在一个月内不停的打怪和完成游戏中的任务,而且并不是每个玩家都能在同等的条件下获得同等的等级。

虚拟游戏装备的获得都可能对获得角色等级产生影响,我们有必要以玩家在游戏中的等级作为一种虚拟财产计算价格的标准。

(3)当虚拟财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时,以已经转化为现实的财产为准。

也就是说当虚拟财产被盗后,盗窃者销售该虚拟财产的所得可以作为确定价值的标准。

当然,还要提到的是,当虚拟财产未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则不认为虚拟财产为保护的范围。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及立法前瞻(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从理论上讲,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

民法的功能就在于确定权利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其目的在于保护主体合理的正当利益,对合法的利益应当予以权利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是主体花了大量金钱、时间和精力所取得的,对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是主体的利益,当然应当视为权利,法律应当承认这种财产利益,并保护这种财产利益;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普及,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一些现象,应该尽快由立法机关制订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为维护网络秩序,网络游戏的经营者也应当自觉规范行为,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一、概述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卖双方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谁应该承担损失,如何承担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所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涉及到责任的转移、理赔方案的确定、货物交付的时间、采购方支付款项的方式等等。

本文将重点阐述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的风险转移。

二、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在支付后或货物交付后转移。

根据《合同法》和《商品销售合同法》,风险是指在物权转移之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事件给货物带来的损害风险。

1. 交付前发生的事件如果在付款前,货物已发生损失,这时货物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没有承担责任,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或要求退款。

但是,如果卖方能够证明损失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例如天灾等,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承担责任的义务。

2. 交付后发生的事件如果在货物交付后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由其他原因所导致的货物损失,这时货物的风险一般由买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无需承担货物损失,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补偿。

但是,为了避免过多的争议,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具体风险责任的规定,并达成统一的理赔方案。

三、风险责任的转移方式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的风险转移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条款来规定。

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有:1. CIF条款CIF条款是“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三个单词的英语缩写。

在这种方式下,货物在装船后,承运人将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货物的运输、保险及装卸等。

当采购方选择CIF方式时,相当于他已承担了货物运输损失的风险,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采购方承担。

但是,如果货物损失是由承运方的过错造成的,采购方则可向承运方提出索赔。

2. FOB条款FOB条款是“离岸价”四个单词的英语缩写。

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将货物交到指定的码头,将货物履行交付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

在此之后,买方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3. EXW条款EXW条款是“工厂交货价”五个单词的英语缩写。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篇一: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一、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自提货物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自提货物,就是买方自己负责货物运输,一般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自己派车从甲公司所在地运回货物,途中遭遇山体滑坡,则风险就要由其自己承担,即需要支付甲公司货款。

三、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简易交付,就是货物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由买受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算完成了交付。

此时,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

比如本案中,如果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乙公司已经占有了货物,双方合同生效后风险就由乙公司承担。

假如,货物由于发生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消灭了,风险就由乙公司自己承担了。

四、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目前有很多由卖方代办托运、邮寄的情况,一般而言出卖人办理完相关托运、邮寄手续后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比如,运输途中损失,或者邮寄途中丢失等,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五、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是风险负担自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保留合同就是,买方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时,出卖人就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

但是,此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货物,如果发生风险则由实际占有人也就是买受人承担。

六、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家订立合同,此时货物正处于运输途中。

如果本案中,甲公司采用这种方式,那么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由承运人直接送货至乙公司所在地,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则由乙公司承担。

七、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情况分为两种:第一、因试用而交付货物给买受人占有的,则;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买受人同意购买或者届期沉默,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这种情形类似于上述的简易交付);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_1

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_1

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4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

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交付主义原则。

那么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其实货物交付,通常指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

同时石材机械都需要运输。

《合同法》第4条第款:“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44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所以在这个方面,作为买方的石材企业更需要注意。

简单想一想,大多数石材机械企业会在买卖合同中回避这个问题,我认为这是很正常的,前面说的很清楚,交给承运人就视同交给买方。

不过本着诚信原则,我们应该告之对方,《合同法》也提倡意思自治,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

《合同法》第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个条款更体现了一种公平制衡的精神,买方在承担运输风险同时可以要求卖方设备不能正常投产,给买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石材企业应该在违约条款中这样提出或约定违约金)。

在运输到目的地之后,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何在?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5篇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5篇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进行商品买卖过程中,涉及风险转移的问题,为明确双方权益,减少纠纷,特制定本协议。

一、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1. 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风险转移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2. 风险转移是指商品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坏风险的承担方由一方转移至另一方的过程。

3. 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二、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1. 货物描述与验收(1)乙方应提供准确的商品描述,包括质量、规格、性能等。

(2)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并保留书面验收证明。

如发现货物与描述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2. 运输风险(1)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直至货物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承运人。

(2)如因乙方选择的运输方式不当或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货物损失与损坏(1)货物在交付后,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4. 所有权与风险转移(1)货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给甲方,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以双方约定为准。

(2)在风险转移前,如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风险转移后,如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2. 双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纠纷,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5篇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5篇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进行商品买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转移问题,为明确双方权益,减少争议,特签订本协议,对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进行解答和约定。

一、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1. 风险转移是指买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风险的承担转移。

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和商业实践,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2. 本协议所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丢失、损坏、贬值等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货物风险的具体转移方式与时点1. 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明确货物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给甲方时转移给甲方承担。

若甲方未按时接收货物,则自约定的交付日期起,风险由甲方承担。

2. 若双方约定采用运输方式交付货物,则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直至货物安全交付给甲方为止。

若因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不当导致货物损失的风险增加,甲方应承担相应风险。

3. 如买卖协议中有规定保质期等特殊条件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的转移将在双方另行约定的特定条件下进行。

在特定条件下出现的产品或服务问题由相应责任方承担风险。

三、买卖双方的义务与责任1. 甲方应按时支付货款并按照约定接收货物,对接收的货物进行及时验收。

如验收中发现货物损坏或数量不符等问题,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要求。

2. 乙方应保证所售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迟延交付或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相应风险及责任。

3. 买卖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风险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四、风险转移的例外情况处理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货物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风险承担问题。

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2. 若因政府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变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风险增加,双方应协商调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移转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移转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移转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协议,通过该合同,卖方将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同时风险也随之转移到买方身上。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移转的相关问题。

1. 所有权转移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卖方通过合同表示自己愿意将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交付等方式来实现。

在书面协议中,买卖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方式。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货款支付完毕后所有权转移,或者约定在交付商品时所有权转移。

交付是实现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常见方式。

当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接收到商品后,成为商品的合法所有者。

2. 风险移转买卖合同在权益转移的同时,也将相应的风险转移给买方。

风险移转是指合同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将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各种风险转移给对方。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移转通常与交付、运输和保险等有关。

一般来说,当卖方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时,风险就会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身上。

在交付前,如果商品损坏或丢失,一般由卖方承担责任。

但一旦交付完成,风险就会移转给买方。

因此,买方在接收到商品后,应该对其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卖方提出异议,并按照合同的规定解决纠纷。

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移转常见于长途运输的商品。

卖方通常会将商品交付给物流公司进行运输,而运输过程中的任何事故或损失,将由买方承担。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买方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减少潜在的风险损失。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移转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在合同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哪一方对特定风险负责,从而规定风险的分配。

3. 保证和风险承担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会就商品的品质、数量、适用性和法律合规性等提供保证。

这些保证的目的是确保买方能够获得合乎预期的商品或服务。

一旦卖方提供了这些保证,买方在购买过程中就可以放心选择。

如果商品或服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量或其他条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修复、退款或其他救济措施。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知识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知识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知识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知识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

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

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

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

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货物交易,为明确双方在货物风险转移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1. 货物风险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 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货物的风险转移点。

二、货物描述及风险转移点1.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详见附件《货物清单》。

2. 货物风险自乙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转移至甲方。

若甲方自行提货,则自甲方验收并签收货物时起,货物风险转移至甲方。

三、双方义务1. 甲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货物,并完成验收工作。

(2)在货物风险转移后,承担货物的保管、使用及保险等费用。

(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2)在货物风险转移前,承担货物的保管及保险等费用。

(3)协助甲方办理货物运输及清关等相关手续。

(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风险转移的例外情况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货物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2. 若因政府政策调整或相关法律规定变化导致货物风险无法按照原定条款转移,双方应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货物风险无法按时转移或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及合理支出。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和保险责任的法律规定解读

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和保险责任的法律规定解读

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和保险责任的法律规定解读在买卖过程中,风险转移和保险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风险转移的原则以及保险责任的界定与归属等内容。

一、风险转移的原则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的转移通常是一项关键问题。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买受人在交付之前已发生的物的灭失或者损毁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对于买受人在交付之后的物的灭失或者损毁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是我国法律对于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在买卖合同中,风险在交付时刻发生转移。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实际交付、委托交付、交付凭证等。

对于已发生的物的灭失或损毁,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

而对于交付后发生的物的灭失或损毁,买受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87条并不是绝对适用的,可以由合同另行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同的风险转移条款,以满足特定情况下的需要。

二、保险责任的界定与归属在买卖过程中,保险责任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保险责任的界定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1. 合同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就货物的保险责任进行约定。

例如,可以约定由哪一方负责购买保险,购买何种保险等。

2. 物权优先原则: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对于保管的物享有留置权。

即,如果卖方应负保管义务,但卖方未保管好物品导致物品灭失,卖方应负责任。

3. 过失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的界定中,应考虑当事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如果灭失或损毁是由于买方自身过失导致的,买方需自行承担保险责任。

4. 其他约定及法律规定:除买卖合同的约定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影响。

例如,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于出卖人责任免除,而导致买受人需要承担损失的,该约定无效。

综上所述,风险转移和保险责任在买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风险的转移通常在交付时刻发生,但在合同中可以进行另行约定。

保险责任的界定则需要考虑合同约定、物权优先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内容提要】对于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一词,立法界和学界都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本身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而字面意义上的“交付”仅指“转移占有”,上述混乱导致对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

所谓“所有权主义”与“交付主义”的截然划分是断章取义的结果,而且“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也值得怀疑,我国采取的是“所有权人负担标的物风险”的立法原则。

【摘要题】法学与实践【关键词】买卖合同/转……一、问题的提出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

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即为《合同法》第142条所说的“交付”,在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毁损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

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这一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交付”含义的理解;第二,《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否“交付主义”。

二、《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一)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注:参见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之间就某种商品(包括货物、服务或其他资产)进行交易的一种书面协议。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通过约定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便达到合理有序的交易目标。

然而,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转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将其拥有的特定风险转移给买方的过程。

风险转移的目的是为了在交易中平衡双方的利益,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第一,商品质量风险转移。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会对所售商品的质量负责。

卖方必须确保所售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保证商品在交付时处于良好状态。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买方也有责任在收到商品后尽快检查商品的质量,并及时通知卖方存在的问题。

如果买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及时通知卖方存在的质量问题,买方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二,交付风险转移。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需要承担将商品交付给买方的责任。

卖方需要确保商品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付。

如果商品在交付过程中损坏或丢失,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买方在收到商品后同样有义务检查商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及时通知卖方存在的问题。

如果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及时通知卖方,买方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适用法律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还涉及适用的法律。

在跨国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他们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双方应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这样可以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并降低可能的风险。

总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是确保交易双方利益平衡的重要机制。

在买卖合同中,通过明确约定商品质量、交付责任和适用法律等事项,可以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

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认真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沟通解决可能的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风险"问题作出一般性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合同法》分则中。

但按照《合同法》94条的规定,在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尽管这并非基于风险负担的名义,但客观上却是对风险的一种分配:(1)不可抗力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免责事由,合同签定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履行不能),这时赋予当事人合同解除权;(2)合同一经解除,双方债务消灭,即一方得以免除履行义务,另一方亦无需为对待给付。

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直接对履行风险和价金风险进行分配,而是通过合同解除制度,间接达到风险分配的效果。

当然,如果解除权人不选择解除合同,虽然这时权利人的债权已无法实现,但其自愿承受风险,也不无不妥。

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1、142条之简析《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这条规定具体分解如下:(1)该规定与世界立法潮流相符,是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于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直接影响价金给付债务人是否应继续给付,因此这实际上是对买卖合同价金风险的分配。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准,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价金债权人)丧失对买受人(价金给付债务人)的价金请求权。

这相当于价金风险负担的债权人主义效果。

(3)标的物在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价金债权人)仍得向买受人(价金给付债务人)请求支付价金。

这相当于价金风险负担的债务人主义效果。

(4)标的物部分灭失时,其因风险负担之价金按比例减少,但残留的部分标的物对买受人无益的,风险负担之价金仍按全额计算。

(5)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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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一)【内容提要】对于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一词,立法界和学界都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本身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而字面意义上的“交付”仅指“转移占有”,上述混乱导致对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

所谓“所有权主义”与“交付主义”的截然划分是断章取义的结果,而且“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也值得怀疑,我国采取的是“所有权人负担标的物风险”的立法原则。

【摘要题】法学与实践【关键词】买卖合同/转……一、问题的提出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

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即为《合同法》第142条所说的“交付”,在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毁损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

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这一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交付”含义的理解;第二,《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否“交付主义”。

二、《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一)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注:参见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

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

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

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

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8页。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中的“交付”,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转移占有”,还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含义。

一般动产(指无需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

但对于不动产和大多数特殊动产(指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而言,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

《合同法(试拟稿)》第168条第5项规定:“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完规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此后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94条第4项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由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该建议在最后表决通过的《合同法》中被采纳。

(注:参见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上述立法资料显示,《合同法》第133条中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对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是指所有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注:参见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这种理解值得商榷。

动产和不动产是对合同标的物的基本划分,由于其物理特性和法律特征的不同,在交易中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但在没有区分的场合,就适用同一规则。

《合同法》在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不同交易规则时是做了明确区分的,如《合同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但是,在《合同法》第133条中,法律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可见二者应该适用同一规则,即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不动产的交付必须转移所有权。

此外,对动产而言,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但对不动产而言,由于登记的效力是法律强制的,当事人不能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中分离出去,因此可以说,“所有权转移”对不动产的交付更是不可或缺。

在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案例中,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

(二)字面意义的“交付”也许有人会提出,《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法律在这里是明确将“交付”与“转移所有权”分开的,可见“交付”并不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

笔者认为,从该条要表达的立法意图来看,显然这里的“交付”只是从其字面含义“转移占有”来讲的,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交付”。

如果由于“交付标的物”的用词与《合同法》第133条相近而无法觉察出其间的差别,那么“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所有权”的用语就很明确地表达了这层含义,因为单纯的转移单证的占有,没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不能完成交付的。

例如,在买卖仓储货物的交付时,出卖人仅转移记名仓单的占有,不在仓单上作背书,那仓储货物肯定是无法完成交付的。

这种意义上使用的“交付”还出现于《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由于在现实买卖中存在着大量“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形,特别是在信用消费发达的今天,分期付款买卖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大都会约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以前,所有权不转移,因此,在《合同法》中对此专门做出规定,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只不过在立法的语言表述上,前后未能保持一致,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交付”含义差别的原因由上述分析可知,《合同法》是在双重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包括“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的内涵;另一种是字面意义的“交付”,仅指转移现实占有。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立法上的不协调,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理论界认识上的混乱。

我国的合同法学者,多年以来对交付制度的研究大多止于对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的界定,对交付的含义本身关注得较少。

一方面将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把二者的法律效果等同,从而间接地承认了交付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又在一般情况下把“交付”与“现实交付”等同起来,(注:参见裴丽萍主编:《合同法法理与适用重述》,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页,第308页。

)然而现实交付只适用于一般动产的交付,这种交付中“所有权转移”的观念,极易被“占有转移”这一表面现象所掩盖,如此使用的“交付”就只剩下“占有转移”这一字面含义。

由于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买卖都是一般动产买卖,这样就更加容易仅从字面含义上来使用“交付”。

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将“交付”的含义仅界定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在其下文中却认为,“简易交付仅适用于无需办理特定手续的动产,不动产一般不适用。

”(注:石静遐:《买卖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3-93页。

)既然承认“交付”仅指占有转移,那么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买受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占有在观念上已经发生转移,当然属于交付,为何将其排除在简易交付的适用范围之外呢?就是因为对于不动产而言,仅转移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还需要办理所有权的变更手续,“交付”本身是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的。

可见,试图将“转移所有权”的内涵从“交付”的含义中剥离出去,在理论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第二,立法技术上指导思想的冲突。

在成文法的立法用语问题上,向来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平民主义的,主张法律的用语应该通俗易懂,能为社会一般公众所理解,这种主张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一直为我国传统立法所遵循;另一种是学术主义的,认为立法应该是学术的结晶,为了语言的简洁,在立法表述上应该采纳法律术语,这种主张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是我国学者们所提倡的。

学术主义的立法成果,只有通过专业训练的学者型司法人员才能将其准确应用于实践,而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尚不能达到这一要求。

因此,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仍然沿袭了传统的平民主义表述方式,但由于学术界的广泛介入和影响,在传统的平民主义的立法中留下了大量学术主义的痕迹,交付在用语上的双重含义就是一例。

本来,专业术语的意义就在于将复杂的特定含义用简练的语言表达,使得学者们在交流时能便捷而准确地进行表述和探讨,但是由于语言的有限性和表达内容的无限性,难免会有同一词语作为专业用语和一般用语含义上的区别,比如同一个英语单词,在普通英语中和法律英语中的含义可能会截然不同。

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法》中用语上的混乱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既然出现了混乱,那么作为学者就应该对此予以澄清,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综上所述,法律上“交付”的含义中“转移所有权”的内涵是不容忽视的,将“交付”仅理解为“转移占有”是不严谨的。

三、风险转移的“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一般认为,交付有三点法律意义:第一,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第二,确定标的物风险的转移;第三,确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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