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doc-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

合集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保监会2005年第1号主席令)的规定,办公室结合我省保险业及我局实际,修订了我局信访工作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办法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的信访工作,维护保险信访秩序,保护保险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浙江保监局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业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浙江保监局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保险信访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保险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保险信访事项;(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依法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浙江保监局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保险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转办督查、排查调处、联席会议等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浙江寿险公司营销队伍管理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浙江寿险公司营销队伍管理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浙江寿险公司营销队伍管理的困境及对策分析颜 青(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工商管理系,浙江 杭州 310018)关键词:营销队伍;职业素质;激励机制摘 要:寿险营销队伍在开拓浙江寿险市场、促进寿险业务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寿险营销队伍管理中存在的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大、诚信意识弱、展业难、营销成本高等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制约寿险营销队伍健康发展的瓶颈。

对寿险营销队伍管理的困境进行分析,并从保险监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以及保险公司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应对思考。

中图分类号:F1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755(2008)02-0081-0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颜青(— ),女,江苏盐城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保险营销、市场营销的教学研究。

3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年科研项目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 3) 一、浙江寿险营销队伍管理的困境第一,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大,团队留存率低。

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管理实质上是业务管理,业务员刚进入寿险公司工作,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地位,只知道自己在保险公司工作,通过承揽业务,得到了报酬。

一些人不适应寿险营销工作而自然淘汰,这是比较正常的,但有不少干得较好的代理人甚至不少精英也离开这个行业。

这主要是因为在代理人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高素质者难以被吸引进寿险营销队伍中来。

第二,诚信意识弱,道德风险大。

在现行的个人代理人制度下,公司追求的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业务员追求的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经营好坏业务员并不关心,尽管公司一直宣导爱司、敬业、奉献,可是各种道德风险仍时有发生。

以现行的佣金制度为例,各公司一般都采取第1年最高,第1年到第5年逐年减少,有些险种3年到5年就没有佣金了。

前期的高佣金,在极大地调动业务员积极性的同时,其负面作用也开始出现。

一是各险种前期佣金都较高,业务员把前期业务作为追求目标,采取一切技巧以促成签单,由于续期业务佣金很少或者没有,导致后续服务不到位,客户找不到业务员,埋怨甚多。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浙保监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2]2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温州保监分局:为提高保险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浙江保险行业形象,现将《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明确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人,于3月31日前书面报我局备案。

二、各公司根据本指引要求,于各级分支机构(含省级分公司)开业6个月后向我局提交综合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联系人:陈绿莹;联系电话(传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监管理念,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浙江辖区(不含宁波、下同)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包含营业场所建设、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配置、内控管理、机构申报等内容。

第四条浙江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浙江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监管管理。

第二章营业场所建设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打造社会大众比较认可的职场视觉环境,具有安全、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保监局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保监局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保监局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7•【字号】浙政办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保监局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1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促进全省保险业加快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保监局《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江保监局2004年12月2日)为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充分认识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发挥了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重要功能,起到了促进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同时也对保险业扩大服务领域、加快发展步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

(二)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扩大保险服务领域为目标,以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保险服务功能为主线,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诚信建设为基础,促进全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

(三)加快发展保险业的基本目标是:保险机构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营安全、竞争力强,基本形成主体多元、功能完善、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产品和服务种类齐全,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业发展环境优良;力争到2010年,全省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密度比2004年底翻一番。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保险学会:为切实提高我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我省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的规定,我局已确定浙江省保险学会和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如需申请培训资格,可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培训证书由各公司、各培训机构自行向印刷厂征订。

证书印刷厂:保联印刷(北京)有限公司电话:(010)60245018传真:(010)60245926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简称“保险从业人员”,下同)的整体素质,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对象主要包括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保险营销员是指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保险公司职场管理制度职场公约职场布置细则10页

保险公司职场管理制度职场公约职场布置细则10页

保险公司职场管理制度职场公约职场布置细则10页职场管理一、目的维护日常管理秩序~规范职场布置~保证团队有一个正常有序、运作高效的环境和条件。

二、定义职场管理是指保证团队正常运作的一系列管理要求、行为规范和职场布置标准。

三、操作要点,一,管理要求管理要求是指在职场中团队成员需要共同遵守的自律、早会参会等各种管理事项的规则性要求。

1. 建立职场公约职场中的团队最高主管~在上级公司的领导下~应带领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形成职场公约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征求团队所有成员意见后~形成职场所有团队成员应共同遵守的职场公约。

2. 各功能组制定工作要求各功能组应根据对应的职责~形成各项工作要求~在公开征求团队所有成员意见后正式实施。

,二,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是指在职场中团队成员的日常行为上应遵循的标准。

1. 宣导学习行业从业规范团队应宣导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团队1年资以内的业务员学习相关文件。

2. 宣导学习公司行为规范团队应宣导学习集团公司下发的《中国人寿员工行为规范》、《中国人寿员工道德规范》、《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及相关附件。

3. 建立完善职场行为规范团队应建立和完善职场行为规范及相关管理要求~维持职场正常运作秩序。

,三,职场布置1. 按要求布置职场栏板表报团队应配置职场文化的各项版面~并定期及时更新栏板表报的相关内容。

2(职场环境的日常维护团队应开展主管值日、定期巡检等活动~配合支公司、及物业管理方做好职场环境维护工作。

四、实施要领,一,职场的管理要求应突出团队自主经营的原则职场是团队所有成员的“家”~职场的管理要求应在公司指导下~体现自主经营的原则~由团队所有成员共同约定和遵守。

,二,职场的管理要发挥管理委员会和功能组的作用在团队基本管理之上~职场管理应通过团队管理委员会和功能组~充分发挥好职场行政组织架构的职能作用。

,三,职场的管理要团队每一个成员共同参与职场是团队开展日常管理、活动管理、组织培训和专业学习等工作活动的场所。

g2018最新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

g2018最新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
(五)经甲方核保,客户投保件需加费的,对加费部分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六)对投保人在犹豫期撤单的,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七)客户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为其服务的乙方的,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合同变更为由其他保险营销员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2、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同时出具加盖甲方印鉴的收据;
3、按照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1)以甲方名义代为收取续期保费;
(2)进行客户回访;
(3)当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时,协助客户及时通知甲方理赔部门处理。
(二)经甲方正式授权,组织其他保险营销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
(三)甲方书面特别授权的其他代理活动。
(二)乙方义务:
1、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客户权益,保守客户秘密;
3、依法开展甲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承担业务活动的费用;
4、完整、准确地记录自己的代理活动情况,并接受甲方检查,在保险代理关系终止时将该记录交至甲方;
(6)收取保险费后未在 2 个工作日之内交至甲方(不可抗力除外);或对应转交客户的保费退费、代付红利、保险金、贷款等未在 2 个工作日之内交至客户(不可抗力除外);
(7)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书等;
(8)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未经甲方授权,对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作出保证,或作出其他形式的使甲方承担责任的担保或承诺等;
第十一条 担保
(一)在订立本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有两名保证人担保,保证人须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7页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7页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2012版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12版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浙江省(不含宁波)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级财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浙江保监局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二条各保险机构在开展车险业务(包括电销、网销、门店销售等其他销售方式)时,除必须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车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以及各公司的承保政策外,承保时必须以行驶证原件或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新车提供相关证明单证)为依据正确适用条款和费率,保单装订时将清晰的行驶证复印件或清晰的车辆登记证书(新车提供相关证明单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副本后面备查,各类影像资料按浙江保监局相关规定上传备查;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约定:1.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

在投保单上具体记录所使用的费率调整系数,并提供投保人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和投保人的真实签名或盖章。

2.严禁拆分完整年度的保单;严禁乱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且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车损险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之比例赔付,严禁误导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险种;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3.应根据条款规定,按行驶证核定载客数(驾驶员除外)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以特别约定的形式约定某个座位投保与总责任限额等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误导消费者以意外险代替车上人员责任险;另,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乘客的每座责任限额必须一致。

4.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文)、《关于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39号文)等文件之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遵守电话语言和销售行为规范,将电销产品的宣传重点放在方便、快捷、省心、省力等服务方面,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客户,不得以“电销产品比其他保险机构保费优惠15%”等片面比较性的语言进行宣传或不实承诺,不得以“七折以下再打八五折”等突出价格优惠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推销,不得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险种;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个人工作总结保险行业协会

个人工作总结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个人工作总结一、前言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有幸成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参与了协会的各项工作,从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在此,我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领导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为自己能够在这样一个优秀的团队中工作感到自豪。

二、工作回顾1.加强自律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市保险市场的实际,我们先后与各会员公司签订了多个自律公约,基本上覆盖了市保险市场的各个方面。

通过自律监管,为我市的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以整顿机动车辆保险为抓手,进一步规范财产险市场秩序。

通过对各支公司的规范市场秩序大检查,发现了大量的违规经营行为,震摄了违规经营者,促进了机动车辆市场的迅速明显好转。

3.整治银邮代理业务针对银邮代理业务存在的问题,与相关会员公司沟通,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业务规范运行。

4.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制订了《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标准》等行业服务标准,加强检查评估,督促严格执行。

5.调解保险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了全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协助保险消费者调解保险纠纷,维护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正当权益。

6.加强队伍管理,强化失信惩诫依托全国保险中介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保险营销员执业管理,规范营销人员业内流动秩序,不断完善从业人员违规名单公布制度。

三、工作亮点与成绩1.成功举办了多场行业研讨会和培训活动,提升了行业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通过调解保险纠纷,成功帮助众多消费者解决了实际问题,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可。

四、不足与改进1.在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在处理一些复杂问题时,缺乏经验和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2.在团队合作中,我发现自己在沟通协调方面还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自己的团队协作能力。

五、展望未来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保险行业协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分级考试模拟题(1)

分级考试模拟题(1)

分级考试模拟题(1)1. 对于任何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都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A、守法遵规(正确答案)B、诚实信用C、专业胜任D、客户至上2. 职业道德所反映的关系不包括()A、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B、职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C、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正确答案)D、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3. 1 个自然年度内,保险机构在全省范围招录的其他保险机构销售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总招录数量的()。

A、0.5(正确答案)B、0.6C、0.4D、0.74. 销售从业人员信息报送范围包括各公司准备与其解除合同、或本人主动申请离职的所有符合负面清单相关条款的销售从业人员。

对已离司()年内的销售从业人员,原公司可追溯其在执业期间发生的符合负面清单相关条款的执业行为。

A、2年(正确答案)B、3年C、4年D、5年5. 各公司应加强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凡违反负面清单所列条款的,应及时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以信息报送时间为准,负面清单中严重违法违规类信息(A 类)保留时间为()年,其他信息(B 类和 C类)保留时间为()年。

各公司相关证据材料留存时间不得低于此时限。

A、5、2B、4 、3(正确答案)C、1、2D、3、26. 信息有效期为5年的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A、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正确答案)B、违反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不服从日常管理,给公司、客户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C、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D、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7. 信息有效期为2年的严重违反与公司的合同约定或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A、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B、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C、未经公司授权,擅自推荐或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监管部门审批的除外);或利用职场、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D、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正确答案)8. 严重违反与公司的合同约定或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信息有效期为()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名词释义及附则 (2)第三章管理体系 (6)第四章人员招募 (6)第五章职级、职责和成长规划 (8)第六章组织归属 (9)第七章考核 (10)第八章委托报酬 (17)第九章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规定 (22)第十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4)附件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根据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在代理手续费之外额外支付的委托报酬。

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各项相关制度规定。

公司制定的涉及保险营销员管理方面的其他各项相关制度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基础、原则和准绳。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名词释义及附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AMIS系统”,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的英文简称,是公司将本办法通过电脑信息系统展现、处理和支持的技术载体。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代码”,是指保险营销员在AMIS系统中开设的唯一的、互不重复的营销员代码,是其个人在AMIS系统中的代码标识。

寿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寿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苏州市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苏州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市协会)的公司、新进入苏州筹建和设立中支(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各县(市)分会加强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监督指导。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己任,通过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市级公司总经理或县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发文)doc-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

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发文)doc-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

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提高保险营销行为的自律性和专业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二、保险营销员身份1.保险营销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合法取得从业资格书。

2.保险营销员应当确保提供的保险产品符合客户需求,并真实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

3.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营销行为规范1.保险营销员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个性化的保险方案。

2.保险营销员应当诚信守法,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欺骗手段推销保险产品。

3.保险营销员应当对所推销的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清晰地解释,不得隐瞒风险或误导客户。

4.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四、保险营销员个人素养1.保险营销员应当注重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避免行为不端和不当言行。

2.保险营销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和提升,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保险营销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积极与同事协作,共同促进团队的发展。

五、保险营销员责任与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

2.保险营销员应当主动积极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服务,维护客户关系,建立良好口碑。

3.保险营销员应当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和公益事业,传播保险知识,提高社会保险意识。

结语本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旨在引导和规范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环境,帮助保险行业发展壮大,让保险服务更加贴近人群、更具实效性。

希望各位保险营销员能够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动行业的蓬勃发展。

以上是《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的相关内容,特此发文。

考察报告——精选推荐

考察报告——精选推荐

考察报告考察报告1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量,被誉为社会“减震器”和“润滑器”。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中也显现出了⼀些⽭盾和问题。

为了进⼀步规范我县保险市场,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保障作⽤,最近,我们组织⼒量,对我县保险市场进⾏了⼀次全⾯、深⼊地调查,并对有关问题进⾏了认真地分析和思考。

⼀、我县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市场主体发展迅速。

截⽌年7⽉底,全县共有10家商业保险公司进⼊我县设⽴分公司或营销服务部。

其中,财险公司有中国财保、太平洋财保、中华联合财保、⼤地财保等4家,寿险公司有中国⼈寿、泰康⼈寿、新华⼈寿、⽣命⼈寿、平安⼈寿、太平洋⼈寿等6家。

10家保险机构中,以分公司形式设⽴的有4家,其中财险有中国财保、⼤地财保、中华联合财保3家,寿险有中国⼈寿1家。

全县共有保险从业⼈员1800余⼈,其中,专职管理⼈员116⼈。

从业⼈员中,从事财险⼈员800余⼈,从事寿险⼈员1000余⼈。

当前,另有等5家财险公司正在我县筹建设⽴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年底,全县商业保险机构将达到15家,⽐年新增9家。

(⼆)保险产品⽇益丰富。

⼈寿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普通寿险、分红保险、⼀年期以上健康险和短期险。

规模较⼤的主要有“康宁终⾝”、“千禧理财”、“国寿鸿泰”、“国寿鸿新”、“学⽣平安”保险、“校⽅责任险”等30多个险种。

各财险公司主要经营机动车辆险、家财险、企业财产险、货运险、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险等。

有的公司还积极探索涉农保险业务。

如中华联合财保、⼤地财保公司分别推出了“家家乐”、“农家乐”系列组合产品,正在农村推⼴。

(三)经营管理⽇臻完善。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家保险机构不断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加强企业⽂化建设,建⽴客户回访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控制体系,改善内部管理,增强服务能⼒,赢得客户认可,保费收⼊、上缴利税逐年增长。

2017年浙江省保险销售人:保险人义务的履行考试试卷

2017年浙江省保险销售人:保险人义务的履行考试试卷

2017年浙江省保险销售人:保险人义务的履行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交付保险费是__的基本义务。

A.被保险人B.受益人C.投保人D.保险人2、社会对于保险销售人员的基本要求不是确立保险经纪人行为规范的依据。

__ A.对B.错3、以下哪种情况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责任__A.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B.保险代理人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而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C.保险人知道保险代理人以其名义有超越代理权行为时,不作否认表示D.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4、在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中,救济的对象不包括__。

A.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B.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C.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D.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决定企业的投资报酬率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的是__。

A.投资项目B.资本结构C.股利政策D.会计政策6、简易人寿保险防止逆选择的方法是__。

A.规定等待期B.体检C.提高保费率D.增加保额7、下述关于保险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__。

A.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B.保证是合同义务C.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D.保证的目的在于估计风险E.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不是很严格8、自颁发之日起计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年。

A:2B:3C:4D:59、客户对保险的需求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类别性,保险公司在进行险种开发时,应将客户需求放在首位,既要注重客户的现实需求,又要注重客户的潜在需求;既要考虑客户的近期需求,又要考虑客户的长远需求。

这体现了险种开发的__原则。

A.客户需求满足B.科学计算费率C.利润最大化D.可保利益10、保险产品的核心概念是______。

浙江保监局高管测试大纲

浙江保监局高管测试大纲

浙江保监局高管测试大纲一、基础知识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2009年第1号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8.关于三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09〕420号9.关于报送2011年三季度司法案件及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通知浙保监稽查函[2011]2号10.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11.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12.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539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1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15.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16.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1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行银证保监会令〔2007〕第2号18.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19.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20.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919号21.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2〕33号22.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44号23.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 2004年第11号二、财产保险部分1.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4.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 6.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9.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107号)10.关于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111号)11.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12.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13. 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14.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15.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16.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18. 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317号)19.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20.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21.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22.关于规范我省车险市场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保监发[2006]20号)23.转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06]53号)24.关于加强非车险批单退费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109号)25.关于推进财产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意见及其实施办法(浙保监办发[2009]10号) 26.关于全面实施“零现金”支付制度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15号)27.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18号)28.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22号)29.关于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电话营销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39号) 30.关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0]30号)31.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32.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33.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17)34.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5号)35.《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36.《关于进一步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补充意见》(浙保监办发[2011]115号)37.《关于加强产险机构费用管控的指导意见》(省协会下发)38.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39.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41.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42.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922号)三、人身险部分1.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06年第3号令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09年第1号令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9年第3号令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2010年第4号令5.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7.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8.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3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10.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11.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12.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浙保监发[2006]28 13.关于印发《浙江省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行业标准》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4号14.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15.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浙保监办发[2010]4号16.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10号17.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发[2011]1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风险提示工作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1]14号19.关于加强特殊群体保险消费权益保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1]31号20.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新单业务电话回访工作的意见浙保监办发[2011]57号四、中介部分1.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4号2.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3.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202号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5.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6.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7.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8.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507号9.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道德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4]143号10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11.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方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41号12.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13.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

保险公司部门规章制度

保险公司部门规章制度

保险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条各部门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划分,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报告工作进展和遇到的困难,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的及时、准确和全面汇报,便于公司做出决策。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一条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人员,并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条公司领导层有权对各部门的人员进行调整,以充分发挥人员的优势和潜力。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工作,提高员工的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遵守公司的人事制度,严格执行招聘、录用和离职程序。

第四章保密和安全第一条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保密意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二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风险。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一条各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指标,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薪资调整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公司将会根据各部门的绩效评估结果,对高绩效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相关支持和资源。

第六章纪律和奖惩第一条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二条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雇等。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根据员工的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七章附则第一条公司领导层有权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及时通知各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doc-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金华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由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金华市(义乌市除外)各保险公司及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包括营销员申请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和公司清退营销员。

营销员申请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登记簿”,做好营销员流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办理代理合同解除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据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第九条营销员申请解除代理合同,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代理合同解除手续。

营销员提出解除代理合同书面申请(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解除代理合同申请回执单交给营销员本人。

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接收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营销员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申诉。

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解除代理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销员代理合同解除手续。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离司手续的时间。

代理合同解除手续的完成以营销员取得公司开具的保险代理合同解除证明(附件二)为准。

保险公司应当向营销员开具保险代理合同解除证明,作为营销员业内流动信息证明。

营销员有未结清事宜且没有按照公司规定配合处理,致使公司无法继续办理代理合同解除手续,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解除代理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营销员信息书面资料报行业协会,包括营销员姓名、申请解除代理合同时间、未办理代理合同解除手续原因以及营销员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应当在开具营销员代理合同解除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第十条营销员在原公司服务未满六个月,可以申请解除代理合同,但是不允许业内流动。

保险公司不得以营销员服务期未满六个月为由,拒绝营销员代理合同解除申请。

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保险公司如果同意其申请,按规定办理代理合同解除手续并在信息平台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同时,在代理合同解除证明上注明该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限,并注明服务期限的时间。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接受流动营销员的代理申请,除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必须在信息平台中查询该营销员的身份信息及业内从业行为记录,审核流动营销员提供的原公司代理合同解除证明。

保险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应在办妥代理手续后,及时在信息平台中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有以下从业记录的流动营销员:1、在原公司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营销员;2、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行业协会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3、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或者公司有关营销员的管理规定,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受到行业协会的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第十三条未在原签约保险公司办妥代理合同解除手续的营销员,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销售本公司产品。

营销员如果已经转换保险公司,原公司发现该营销员的遗留问题,确需该营销员配合处理的,转入公司有责任督促该营销员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1、录用未能提供离司证明的营销员,让其参加公司的培训或者各种业务活动,拿佣金、发工号、印名片等;2、唆使、暗示、诱导已转司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转司;3、在资格考试考场周围或其他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4、与被取消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5、经营销员流动协调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增员行为。

第十五条非同业引进的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还签订了享受其他津贴并明确服务期限的补充协议,在该公司的服务期限以补充协议明确的时间为准。

补充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补充协议的其他津贴是指正常销售佣金及营销员基本法规定的各类津贴以外的底薪、财务补贴等。

协议期内补贴标准达到每月1600元,或者根据协议在一年内累计不少于10000元(以上补贴若与业务挂钩,不得超过公司基本法考核标准)。

2、协议期限不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协议期限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代理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公司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将协议中服务期限的要求明确告知营销员,营销员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本人签名。

3、公司对营销员拥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以及不少于半年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由公司制定并报协会备案,并于每月底将本月增加的补充协议人员清单报行业协会秘书处,清单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服务期起迄时间。

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六条营销专业委员会推选7家公司成立营销员业内流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处理营销员业内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营销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协调小组组长。

第十七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营销员业内流动投诉和纠纷,重大纠纷提交协调小组处理。

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决定召开协调会议,作出协调决定。

每次协调会议做好书面记录,协调小组成员应在决定结果上签名。

协调小组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决定结果、执行情况和协调小组成员变动情况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协调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生效。

协调小组成员所在公司为当事公司时,适用回避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服从协调小组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二十条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代理合同解除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对违约公司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保险公司拒绝接收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或者接收解除代理合同申请的同时没有及时反馈营销员受理回执单,一年之内发生上述情况达到两次以上的,行业协会向违约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一千元的违约金。

(二)保险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营销员代理合同解除手续并开具保险代理合同解除证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注销信息平台中的展业证登记,影响营销员业内正常流动的,行业协会在信息平台中强制注销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登记,向违约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二千元的违约金。

(三)行业协会每月抽查信息平台在册营销员数据,公司对清退解除代理合同人员没有及时注销展业证登记,由行业协会强制注销,并对违约公司处以一千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保险营销员代理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违反第十一条、十二条的约定,保险公司接收流动营销员代理申请,没有在信息平台中查询其身份信息,没有审核原公司的代理合同解除证明,或者保险公司接收本公约第十二条约定限制流动的营销员,行业协会对违约公司处以五千元的违约金,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十三条的约定,保险公司委托不持有本公司展业证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行业协会将对违约公司处以五千元违约金,对违约公司以及营销员进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第十四条的约定,扰乱市场正常流动秩序的保险公司及营销员,行业协会将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的违约金,对违约公司以及营销员进行业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经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签约公司总经理签字,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公约实行满一年,如有签约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营销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市行业协会将组织审议修订;如无异议,公约期限自动顺延。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由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 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面申请表…………………………………………………………………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申请回执单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营销员递交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申请。

(公司名称及签章)年月日附件2营销员签名:时间:(公司留存联)…………………………………………………………………业内流动状态:□该营销员已在我公司办妥保险代理合同解除手续,符合业内正常流动条件。

□该营销员已在我公司办妥保险代理合同解除手续,在我公司的服务期从年月日开始。

(公司名称及签章)年月日市保险行业协会温馨提示:请营销员妥善保存保险代理合同解除证明!在您申请业内正常流动的时候,请将此证明交给接收方保险公司!附件3金华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签约单签约公司:法人代表:(盖章)年月日金华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签约回执单签约公司:法人代表:(盖章)年月日注:各公司负责人在签约单及回执单上签字、盖章后,将回执单剪下送回协会秘书处!谢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