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定点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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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定点服务协议
甲方(送修单位):
乙方(维修厂家):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项目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乙方对送修车型的配件更换费用及工时优惠率进行报价(分车型对维修配件和工时费进行报价)
此价格为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最高限价,甲方允许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降低价格。
二、乙方服务承诺
1.热情承接甲方维修任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提供全面的优质服务,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效要自觉接受甲方监督。
2.分单位、分车辆建立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时间、零配件更换、里程数、保养等内容的单车维修档案和健全独立的财务帐目,并实行微机管理,准确反映维修费用。
3.严格执行车辆维修进出厂登记和质量检验制度。并按照车辆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车辆进出厂登记台帐、车辆维修派工单、材料清单和结算清单,对二级维护以上的竣工车辆应出具作业项
目竣工出厂合格证。
4.严格按规定开具规范、合法的维修机打票据及机打明细。
5.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车辆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6.全年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7.为甲方提供免费救援服务,在接到甲方求援电话后,以最快的时间到达车辆抛锚地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予以现场维修或免费拖至站内维修。
8.对甲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不额外收取急修、抢修附加工时费,保证送修单位及时用车。
9.为甲方代办年审及变更手续。
10.对不发生材料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费;更换三滤、机油、防冻液免收工时费;维修车辆免费洗车、吸尘。
11.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定期走访征求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热情、高效、方便、全面的服务满足甲方的需要。
12.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零配件的生产厂家等主渠道进行采购,不允许在市面随意采购不合格的零配件。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副厂、伪劣配件,给甲方成损失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实后将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定点的招标活动。
13.应保证维修质量标准,质保期内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质量问题出现的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鉴定,确属维修不当或使用伪劣配件造成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4.入围供应商如在协议期间,因物价上涨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动价格时,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价格调整审批,经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再公示,方可完成定价。
三、车辆维修质量要求
乙方对送修车辆的维修质量必须符合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项目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此协议相关要求。
四、送修手续
由甲方向乙方发出送修单(见附表1),乙方在接到送修单后,按照送修单要求进行检测、维修。
五、验收
车辆维修完工后,甲方对维修车辆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见附表2),以验收签字为准,视为该次维修的结束。
六、结算方式
甲方对维修车辆验收结束后,可选择第项向乙方结算维修费用:
1.即时结算,即甲方应在维修验收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于乙方结算。
2.统一结算,即甲方于每月10日与乙方结算上月所有维修费用。
甲方不得不得拖欠乙方合理维修费用,超过结算期的,按每日千分之的比例加收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请协调,或者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八、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至年月_日。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维修定点项目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统一服务承诺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由乙方于每季度末月25日至30日,汇总维修信息后,填写天津市公
务用车车辆定点维修情况季报表(见附表3),报送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3.协议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表1
送修单
注:此表一式三份。其中修理厂家一份;送修单位一份;专项档案一份(附详细配件、工时等详细清单)。
附表2
修车单位:验收单编号:
发票编号:
修车单位(盖章):维修单位(盖章):送修人(签字):维修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说明:来源渠道的符号表明:A表示原厂、B表示付厂、C表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