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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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文件

院发〔2013〕50号

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籍管理规定印发通知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党政办公室2013年7月20日印发校对:寇婷婷录入:申婷婷(共印1份)

附件: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办理手续离

校,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由学生所在系予以退学警示,至第四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学生未经注册,学校可以认定其参加的各项教学活动无效,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为八年,学校实行按学分管理的学年制。

第九条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亦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在籍

时间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应征入伍者,服役期间及退役后一年不计算在内)。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专业教师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形式。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方法为:90-100分,优秀;80-89分,良好;70-79分,中等;60-69分,及格;0-59分,不及格。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方法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课程记分办法根据各门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所属系部审定。

第十三条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读书笔记、实验情况、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出勤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40%,具体比例根据各门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所属系部审定。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告知学生课程的考核方式与成绩的评定办法,并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考试资格名单和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有校医务所诊断证明,经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安排。上保健体育课学生的成绩栏应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在校学生每学年应当进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经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应当报名重考该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不设补考,不合格课程应当跟班重修。

学生在毕业补考前,不及格理论课程只能报名参加一次理论课程考试重考,不及格实践课程只能报名参加一次跟班重修。重考和重修未通过者,只能在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毕业前补考。重考重修学生需要在开学初到教务处进行重考重修课程报名,学生只能报名参加当学期开课的课程重考或重修,在期末

跟随正常教学班进行考试,重考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作为总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在一学期内重考重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四门。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可申请缓考:

(一)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二)重考课程与正考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

(三)因公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第十九条缓考的学生须在考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如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学生所在系审核,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审批同意,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其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一律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条学生在考核前缺课(含实验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欠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

学生因重考课程与正考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申请重考课程缓考,如未申请缓考的,取消重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资格由学生所属系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认可。任课教师及各系答辩委员会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认真做好学生考核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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