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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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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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2013级学生学生手册模拟试卷

2013级学生学生手册模拟试卷

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2013级学生《学生手册》知识模拟试卷系别:___________专业班级: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一、填空题1.每学期开学时,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由学生所在系部予以__退学警示____,至第四周仍未注册的,按___自动退学____处理。

2.根据我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记分。

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方法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方法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3.根据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具体认证标准设为:(一)A类: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殊困难,(二)B 类: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柳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纯收入低于8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三)C类:因主要供养人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申请此类的学生需出示当地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4.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学生一学年所学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学分10学分(含10学分),或者入学后所学课程考核累计不合格学分达到学分15学分(含15学分)者,给予留级警示。

累计两次留级警示者应予留级处理。

广西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因病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由院医务所提出意见,招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审核。

保留入学资格的,报分管院领导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1、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向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未注册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自注册之日起以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作退学处理。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广西艺术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暂行办法》申请贷款、缓交学费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广西科技大学新作息时间表

广西科技大学新作息时间表

起止时间 6:20
6:25—6:55 ຫໍສະໝຸດ :407:25—7:55 8:00—8:40 8:45—9:25 9:25—9:50 9:50—10:30 10:35—11:15 11:20—12:00 11:30—14:30 14:30—15:10 15:15—15:55 16:10—16:50 16:55—17:35 17:40—18:20
项目 晚餐及文体活动
第十一节 第十二节 第十三节
起止时间 17:30—19:30 19:30—20:10 20:15—20:55 21:00—21:40
上午 8:00—12:00
行政 办公
下午
冬季 14:30—17:30
夏季 15:00—18:00
注:1.晚自习教室开灯时间:19:00—23:00;
2.星期日—星期四晚上学生宿舍熄灯时间:23:30,星期五、六晚上 学生宿舍熄灯时间: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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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筹)文件
校发〔2012〕8 号
关于印发 广西科技大学(筹)作息时间表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广西科技大学(筹)作息时间表》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告知全体教职员工和全体学 生。本作息时间表从 2012 年 9 月 3 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科技大学(筹)作息时间表
广西科技大学(筹) (广西工学院代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作息时间 调整 通知 广西科技大学(筹)校长办公室 2012 年 5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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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科技大学(筹)作息时间表
项目 起床 早锻炼 早餐 早读 第一节 第二节 课间操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午餐午休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广西大学学生手册

广西大学学生手册

单选题(共计80分)1、[1分]凡不按规定足额缴纳费用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者,学校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超过两周未注册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A. 退学• B. 留校察看• C. 开除学籍• D. 记过2、[1分]在校园内饲养或牵带猫、狗、蛇等具有攻击性的宠物,经劝阻不改者应给予————以上处分。

• A. 记过• B. 严重警告• C. 警告• D. 留校察看3、[1分]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要求学习态度端正,评比学年每个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

• A. 0.2• B. 0.05• C. 0.1• D. 0.34、[1分]通过盗窃、购买、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试卷、试题或答案用于作弊的给予——————处分。

• A. 记过• B. 留校察看• C. 开除学籍• D. 严重警告5、[4分]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学生的修业年限=学制+两年,即调整后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年,五年制本科专业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年。

• A. 7 8• B. 5 6• C. 6 7• D. 8 86、[1分]在宿舍内炒菜做饭的,给予————以上处分。

• A. 留校察看• B. 警告• C. 记过• D. 严重警告7、[1分]学校建立健全——————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 A. 学生团体代表大会• B. 学生代表大会• C. 学生大会• D. 学生团体大会8、[2分]学生因伤因病等突发性紧急情况导致没有能力到场完成考核的,如确实无法考前办结缓考申请,必须通过电话等形式事先通报任课教师、班主任和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并在考试结束后————天内备齐相关材料进行补办或委托办理。

• A. 4• B. 2• C. 3• D. 59、[1分]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身份证件,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应给予————以上处分。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12年6月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实施因材施教,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并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的审批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的转专业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工作部(处)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

学院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负责组织成立学生转专业考核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具体工作。

转入学院的考核小组原则上至少由相关专业3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违背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可书面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一)学生确有特长,且经相关学院、学校考核并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学生在学期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转专业特长:1.在国家部委组织相关的专业领域的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励的个人参赛者或团体代表队的骨干队员;2.已有相关发明创造,申报专利获批,作者排名第一的;3.在专业相关领域核心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作品,同时得到学院指定的3名相关专业教授认可的;4.获得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社科成果奖励,排前二名以内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第一学年所修课程正考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就读专业(或大类)的前5%的;(四)因特殊原因,原主修专业停止或暂停招生,学生必须转专业才能继续学业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三)由四年制转入五年制的(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学生课程修读计划已进入毕业学年或学生在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期限内的;(五)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或没有通过转专业审核的;(六)录取时属于定向生、保送生、委培生、国防生等特殊类别的(因身体原因的除外);(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八)应作退学处理的;(九)其他无正当理由。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

2021年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校版)各处室、学院:为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事关考试公平、录取公平和社会公平,事关学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范围1.复查对象2021级全体新生2.复查时间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三)基本信息核对要将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及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同时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并与上述信息对照。

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四)照片复查由招生处提供的普通高招录取电子档案照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电子档案照片张贴规定”的要求,在学生宿舍房间或班级固定教室内张贴。

要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复查照片,核对无误后,在相关新生入学资格照片复查登记表上签字。

(五)认真复查文化课与专业课成绩在新生报到后,要组织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对测试成绩与高考成绩、测试笔迹与省级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差异悬殊的新生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

(六)开展身体健康检查组织学生在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身体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能就读的严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体检中舞弊的考生,要予以清退。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要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并按我院新生入学报到的通知要求,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时间前向我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十天。

未请假超过十五天或请假期满逾期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我院将视其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2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我院申请入学。

经由我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十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开学十五天内是注册期。

每学期学生必须在注册期内按我院规定的有关手续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注册期后十五天。

第七条凡未如期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如期缴纳学费或不能如期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注册期限内履行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方可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我院规定的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后,在注册期限内注册。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修订)讲解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修订)讲解
(四)夜不归宿或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或爬墙爬窗出入学生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转让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或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离校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助学贷款;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广西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六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
(四)通过盗用IP地址、用户账号等非法途径,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擅自使用、删减、修改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或数据;
(五)恶意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漏洞知识,对系统进行攻击、入侵或教唆他人攻击、入侵;
(六)故意传播计算机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学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经学校同意,新生因病、应征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其他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方可申请入学。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招生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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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文件院发〔2013〕50号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主题词:学籍管理规定印发通知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党政办公室2013年7月20日印发校对:寇婷婷录入:申婷婷(共印1份)附件: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由学生所在系予以退学警示,至第四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学生未经注册,学校可以认定其参加的各项教学活动无效,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八条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为八年,学校实行按学分管理的学年制。

第九条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亦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在籍时间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应征入伍者,服役期间及退役后一年不计算在内)。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专业教师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

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形式。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方法为:90-100分,优秀;80-89分,良好;70-79分,中等;60-69分,及格;0-59分,不及格。

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方法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课程记分办法根据各门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所属系部审定。

第十三条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读书笔记、实验情况、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出勤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40%,具体比例根据各门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所属系部审定。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告知学生课程的考核方式与成绩的评定办法,并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考试资格名单和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有校医务所诊断证明,经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安排。

上保健体育课学生的成绩栏应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在校学生每学年应当进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经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应当报名重考该课程。

实践环节的考核不设补考,不合格课程应当跟班重修。

学生在毕业补考前,不及格理论课程只能报名参加一次理论课程考试重考,不及格实践课程只能报名参加一次跟班重修。

重考和重修未通过者,只能在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毕业前补考。

重考重修学生需要在开学初到教务处进行重考重修课程报名,学生只能报名参加当学期开课的课程重考或重修,在期末跟随正常教学班进行考试,重考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作为总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在一学期内重考重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四门。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可申请缓考:(一)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二)重考课程与正考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三)因公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第十九条缓考的学生须在考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如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学生所在系审核,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审批同意,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其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一律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条学生在考核前缺课(含实验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欠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

学生因重考课程与正考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申请重考课程缓考,如未申请缓考的,取消重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资格由学生所属系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认可。

任课教师及各系答辩委员会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认真做好学生考核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违纪和作弊。

学生违纪或作弊,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同时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二次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者毕业设计(论文)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课程学习的质和量,采用课程绩点与学分相结合的方法来衡量。

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课程绩点的确定成绩绩点正常考核补考或重修90-100(优秀)9780-89(良好)8670-79(中等)7560-69(及格)640-59(不及格)00(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三)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为必修课、限选课及集中实践环节(学校规定的某些课程除外)。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必要时学校可在学生同意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时,由本人填写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转入、转出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转专业手续,只在每学期最后一周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学生转入系部审核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批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按校级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转学审批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学生转学的相关手续。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受理,转入学期办理完毕。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教学周数1/3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或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教学周数1/3者;(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四)经学校研究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起算单位,休学时间和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学期,休学手续办好之前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本学期其他课程全部取消。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学校继续学习。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休学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管理。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四)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留级警示与留级第三十六条学生一学年所学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10学分(含10学分),或者入学后所学课程考核累计不合格学分达到15学分(含15学分)者,给予留级警示。

累计两次留级警示者应予留级处理。

留级警示和留级处理每学年秋季学期第三周由学生所在系处理公布一次,并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三十七条学生一学年所学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超过15学分(含15学分),或入学后所学课程考核累计不合格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者应予留级。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留级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并附有关上报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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