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安全通道,确保消防车辆通行无阻。

3. 施工现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 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

5. 施工现场应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控制火源、电源。

6.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确保火灾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3.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一、背景介绍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涉及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二、规定内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消防设计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时,须满足以下要求:建筑结构和布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备与建筑结构的布置要合理协调;建筑物内外的消防设备的设置位置要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满足疏散需求。

2. 消防施工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施工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消防工程施工前,需经过消防审查,获得消防审查合格意见;消防施工应严格按照消防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消防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3. 消防验收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工程竣工前,需经过消防验收,取得合格验收意见;消防设备和系统应完好有效,并能保证正常运行;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畅通无阻;消防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说明及维护保养手册应齐全。

三、办法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落地,需要采取以下办法:1. 法律法规支持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机制,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总结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的制定,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各方面需求,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

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1.1 为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有效防备和掌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2.2 建筑工地应依照本规定订立认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培训和督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二章建筑工地消防设施第三条: 消防设施的规划和设置3.1 建筑工地应依据实际情况,对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和设置。

3.2 消防设施包含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四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查4.1 消防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维护,并依照规定的维护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和修理。

4.2 灭火器应定期充装、检测,确保其完好可用。

4.3 消防水源应保持清洁,水压稳定,消防栓与消防水带应定期检查,防止堵塞。

第三章建筑工地火灾防控第五条: 火源掌控5.1 建筑工地应设置禁烟区,并明确标识禁止点燃明火。

5.2 在易燃易爆场合,应严禁存放易燃物品,并依据需要设置防火屏障。

第六条: 电气设备管理6.1 建筑工地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6.2 电缆布线应符合规范要求,定期对电缆、插座等进行检查,防止线路老化、短路等问题。

第七条: 高空作业安全7.1 高空作业时,应设置防护网和安全绳,供应安全带,并对操作人员进行防护教育和培训。

7.2 搭设脚手架和临时工棚时,应依照规定进行稳固性和安全性检测,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第八条: 废弃物及易燃废料管理8.1 废弃物和易燃废料应分类存放,并定期清理运输,防止积存引发火灾。

8.2 废弃物储存场合应设有特地的消防设施,如砂桶、稀释剂等。

第四章防备演练与培训第九条: 灭火器使用培训9.1 全部建筑工地员工应接受灭火器使用培训,了解不同类型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

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建筑物,包括工业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

第三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消防安全措施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地方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水带、消防栓、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

第六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八条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筑物消防安全措施的执行第九条建筑物消防安全措施包括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灭火逃生预案、组织消防演练等。

第十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灭火逃生预案。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制定灭火逃生预案和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遮挡、损坏消防设施设备或者妨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能够从源头控制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提高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置于第一位,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施工现场消防技术防范、管理和培训,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 管理规范原则: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管理规范。

4. 整体防护原则:采用综合措施,从源头控制,全面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5. 发现及时原则: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千方百计避免事故发生。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1. 项目负责人要具备消防相关知识,确保项目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配置专业消防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施工进度与安全计划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布置和维护等方面。

4.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检查维修。

5. 施工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施工现场禁止乱堆乱放、乱扔烟蒂,加强现场卫生,减少火灾隐患。

7. 施工人员必须严禁擅自改动消防设施和器材,如发现故障必须及时检修或更换。

8.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灭火。

9. 施工现场的杂物堆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清理,确保通道畅通。

10. 施工现场应设立警示标识,标明消防安全相关信息,包括灭火器具的位置、火灾疏散通道等。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应急处理措施1. 若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向施工现场负责人和消防队报警,并按应急预案救援。

2. 合理利用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进行初期灭火,控制火势扩大。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维护人员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对人员和财产的危害。

第二章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责任第二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为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建筑物的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定期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筑物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等。

第三章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第五条建筑物的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防火标准,具备防火阻燃性能。

第六条建筑物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电气安全规范,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七条建筑物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应齐全,并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四章消防安全预防措施第八条建筑物内应设立符合要求的消防通道,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九条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识。

第十条建筑物内的易燃物品和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防止火灾的蔓延。

第十一条建筑物内的公共区域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以便及时进行初期灭火。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建筑物内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物内应设置避难层和逃生设施,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安全撤离。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场所或特殊用途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五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六条消防干部的职责: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八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第十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第十一条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56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基本建设工程工地防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一、不准支搭易燃建筑;必须支搭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经批准支搭的易燃建筑,不准用于明火作业;二、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三、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电气焊割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安装标准的规定;非正式电工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五、冬季施工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用可燃材料;六、施工现场的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应符合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 工程内不得积存易燃、可燃材料,施工中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七、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不准在工程内部作业;八、仓库、机械设备用房和化学易燃物品操作间等不得采用易燃建筑;九、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不得交叉作业;严禁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并应限额领料; 在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电器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要求一、室外消火拴的数量不得少于两座,并应按每座消火拴保护半径不超过50米的要求确定其总数量;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形现场无法做环形时可枝形,其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火栓的出水口直径为65毫米;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压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并逐层安装口径为65毫米的消火栓;每座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大于25米;建筑物不含住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升/秒,高度超过50米的, 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升/秒;四、消防泵用电,应与施工和照明等用电分开设置;五、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车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体工程周围应有可停靠消防登高车的地方;施工现场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供消防车通行;。

2024年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筑设计阶段消防管理第四条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包括火灾风险评估、疏散通道设置、防火隔离等内容。

第五条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殊要求,确定适当的消防设施和系统,如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设施、灭火器材等。

第六条建筑设计应注重消防通风系统的设计,合理安排疏散楼梯、疏散指示标识等疏散设施,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和顺畅。

第三章建筑施工阶段消防管理第七条建筑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格控制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杜绝使用易燃材料,加强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装临时消防设施,如临时消防水源、临时疏散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建筑验收阶段消防管理第十条建筑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系统进行全面检测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验收时,应开展适当的应急演练,检验疏散通道和疏散设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建筑验收前,相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系统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建筑使用阶段消防管理第十三条建筑使用单位应编制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保障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系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和职工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和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共同负责的工作,各方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当依法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和逃生通道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扑救。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包括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以便应对不同种类的火灾。

第九条消防设施设备的布局和设置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的间距、数量和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供应充足,并设置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电路布置应符合消防电气安全的要求,电箱、电线等应选择阻燃材料,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和掌握火灾防范知识、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法。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消防安全管理的效果,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临时用火、设备设施使用和管理、施工工艺及现场管理等。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立防火安全管理职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制定详细的防火安全管理方案,并将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与消防部门建立紧急联络机制,确保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救援。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二章施工环境与设施安全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应保证施工环境的清洁整齐,无杂草、垃圾等易燃物品。

第十条建筑施工现场应保证通风良好,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防火器材,确保能够及时控制火灾事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应按规定布置,保证电线电缆的规范敷设和固定,避免电线电缆过热引发火灾。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出口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保持畅通无阻。

一旦发生火灾,应第一时间进行疏散。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工艺与操作安全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制定严格的临时用火管理办法,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烧制砖块、木材等。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使用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储存和操作应符合安全要求,禁止乱堆乱放、混储混运。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焊接、切割、钻孔等高温作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施工现场安全培训后方可操作。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分承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做。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和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部门等共同承担。

各单位要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负责制定消防管理方案,组织实施,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消防部门提供所需的技术文件、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消防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启动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如消防水源、消防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建筑工程的火灾防控设施和设备功能完好。

第三章设计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十条设计单位应配备具备消防设计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消防施工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确保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相符。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参与消防设施设备的选型和采购过程,确保设施设备的品质合格、功能完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概述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规范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

本制度旨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责任分工、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和保障。

二、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消防安全是建筑工程施工的首要任务,必须放在第一位,始终把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有效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防火和灭火并重的措施,综合施策,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 分级管理原则: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分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各级管理单位分别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责任分工1. 建筑施工总包单位:(1)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划和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2)配备足够的专职消防队伍,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与更新,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3)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组织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建筑施工分包单位:(1)严格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做好施工现场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工作,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3)定期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升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专职消防队伍:(1)组织开展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

(2)参与相关消防器材的验收、维护和保养工作。

(3)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进行消防演练。

(4)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操作流程1. 施工前:(1)施工前必须编制消防安全计划和方案,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工地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火灾防护能力,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二、火灾风险评估1. 在进行任何建筑施工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评估范围应包括施工工地的结构、材料、施工过程中的危险行为等因素。

2. 火灾风险评估应由专业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报告。

3. 根据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火灾安全设施1. 所有建筑施工工地都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 消防设施的配置位置应明确,方便工地职工随时使用。

3. 每个施工工地应设立消防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四、消防培训与演练1. 每个施工工地都应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包括火灾应急疏散、灭火器的正确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2. 培训应由专业的消防部门或消防安全机构进行,确保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 演练应定期进行,以检验培训效果,提高工地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1. 每个施工工地都应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包括电气设备安全、用火用电管理等方面。

2. 排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3.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

六、责任追究1. 任何施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处罚。

3. 对于消防安全工作做得不到位的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停工等措施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施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2.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确保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

3. 本条例由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本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于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所有建筑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计与建设第四条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齐全、合理、有效。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防烟排烟系统等。

第六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维修应当由专业的消防维修单位进行,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应当由权威机构进行,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消防设备的配备与使用第十条建筑物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疏散器械等。

第十一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更换以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消防器材的使用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避免误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第五章火灾风险评估与防控措施第十三条各建筑单位应当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建筑内部应当设置火灾报警器,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五条建筑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六条各建筑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人员的逃生指引、救援措施、火灾报警程序等。

第六章火灾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第十七条火灾发生时,建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十八条灭火救援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采取适当的灭火救援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建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关,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防火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应以人员的生命安全为第一优先,确保人员在施工场所内的安全。

2. 预防为主: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提前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 分级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应分级负责,责任明确,各级负责人应做好本职工作,保障施工环境的安全。

4. 综合治理:整合各方面的资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综合防火安全。

5. 坚持法制化: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进行防火安全管理。

二、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治1. 火灾隐患排查: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识别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 防火设施的设置: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防火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3.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对于施工现场上的易燃易爆物品,要进行分类储存和专人保管,并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4. 施工工艺的防火措施:针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工艺,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引火源的隔离、火焰直接照射的防护等。

三、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1. 培训与教育: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加强相应的火灾预防知识培训,提高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

2. 疏散逃生演练: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让人员了解疏散逃生的方法和路径,并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 严禁吸烟:施工现场的人员严禁在场内吸烟,要设立吸烟专区,并配备烟灰缸。

4. 用火管理:对于必须使用明火的工序,要设置专人负责,并按照安全规定进行操作。

四、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1. 检查与维护:施工现场应有专人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2. 疏散通道的设置: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的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为了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包含了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要求等内容,以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一、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强调防患于未然,通过科学的消防设计和防火措施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 综合治理:强调不仅仅要注重建筑物内部的消防安全,还要注重周边环境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实行全面综合的消防管理。

3. 防控结合:强调防火技术控制手段与灭火技术控制手段相结合,既要做好防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也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能力。

二、职责分工1. 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和消防验收,确保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管理单位:负责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

3. 使用单位:负责建筑物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并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 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要求1.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灭火器、消防栓:建筑物内应设置灭火器和消防栓,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疏散通道和出口:建筑物内应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并保持畅通,便于人员疏散。

5. 防烟排烟系统:建筑物内应设置防烟排烟系统,保证火灾时的疏散通道无烟雾阻碍。

四、其他要求1. 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选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并遵循相应的建筑法规和标准。

2. 消防通道和消防车道:建筑物周围应设置合适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车道,方便消防车辆进出。

3. 消防培训和演练: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应急演练。

总结: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建设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项目部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及上级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X项目部及所属各施工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与安委会小组人员相同;
第六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2、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批准实施消防工作
计划;
3、掌握消防工作情况,保证资源;
4、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5、组织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4、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消防隐患的整改;
5、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
6、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部每月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2、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5、用火、用电设施区域;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7、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
8、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等。

9、其他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再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五章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1、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应向有关领导报告。

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止生产活动。

第十七条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前,应当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消防档案
第二十条建立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布置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
5、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册;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消防档案应当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备查,具体要求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安
全生产考核中。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相关办法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下例条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2)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
(3)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4)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6)在禁止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7)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8)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二十六条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按消防法第六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