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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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实操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实操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实操指南目录01总体要求02关于适用范围03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04关于资产负债表05关于利润表06关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07关于附注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的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关于适用范围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实操指南财务报表列报目录1总体要求2关于适用范围3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4关于资产负债表5关于利润表6关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7关于附注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的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关于适用范围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1. 引言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这是一个重要的会计原则,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列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简单到复杂,由表面了解到深度理解,帮助您更好地掌握这一会计准则。

2. 什么是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是财务会计准则的重要一环,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原则。

该准则主要涉及到资产、负债、权益、利润和损失等方面的列报要求,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 详细解读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涉及到很多具体内容,包括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利润和损失的确认和计量等。

在具体的财务报表列报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循这些规定,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4. 与实际工作的结合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合理、准确地编制财务报表。

这不仅是对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的一个真实展现,也是对外部各方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只有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才能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通过合理、规范的财务报表列报,企业才能更好地管理和掌握自身的财务状况,也才能更好地满足各方对财务信息的需求。

我认为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循这一会计准则是非常必要的。

6. 总结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原则。

通过本文的深度解读,相信您对这一会计准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原则,涉及资产、负债、权益、利润和损失等方面的列报要求,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比较与分析

4、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类项目的列示要求; (1)应单独列示的项目(9): ①短期借款; ②应付及预收款项; ③应交税金; ④应付职工薪酬; ⑤预计负债; ⑥长期借款; ⑦长期应付款; ⑧应付债券; ⑨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负债类应包含的合计项目:流动负债和非流动 负债
5、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的列示要 求:
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 债
④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
3、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项目的列示要求 : (1)应单独列示的项目(11): ①货币资金; ②应收及预付款项; ③交易性投资; ④存货; ⑤持有至到期投资; ⑥长期股权投资; ⑦投资性房地产; ⑧固定资产; ⑨生物资产; ⑩递延所得税资产; ⑾无形资产。 (2)资产类应包含的合计项目:流动资产和非流动 资产
列 示的方法,按具体项目列示,如资产减值损失、非流 动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要求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 6、将少数股东权益由负债类改为权益类
四、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对应的是《IAS1号—财务报表列报》
通过比较发现主要差异 1、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分类不同 2、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分类不同 3、资产负债表中费用的分类不同 4、可比信息的要求不同 5、对某项会计准则的背离的规定不同
等。
2、利润表应单独列示的项目(12):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 (4)管理费用; (5)销售费用; (6)财务费用; (7)投资收益; (8)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资产减值损失; (1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1)所得税费用; (12)净利润。 3、特别指出: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 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试题及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试题及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试题及答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发布时间是( )。

A、2009年1月1日B、2009年6月11日C、2011年6月16日D、2012年7月1日【正确答案】B2、《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

A、2013年1月1日B、2013年7月1日C、2014年1月1日D、2014年7月1日【正确答案】D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

A、2013年1月1日B、2013年7月1日C、2014年1月1日D、2014年7月1日【正确答案】D4、下列关于持续经营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进行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B、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应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C、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D、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此时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仍然合理【正确答案】D5、下列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B、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C、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D、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正确答案】C6、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具有( )。

A、重要性B、相关性C、及时性D、可理解性【正确答案】A7、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 )予以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财会[2006]3号2006-02-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第三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3)长期借款共2笔,均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金额及期限如下:
#1从工商银行借入30 000元(本利和)期限从2004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
#2从建设银行借入50 000元(本利和)期限从2005年3月4日至2009年8月1日
要求:
编制甲企业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简表)。
资产负债表
【解析】100+70-5+150=315
5.应付账款:根据预付账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和应付账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6.预收款项:根据应收账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和预收账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关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项目的编制:
①购销两条线要分开,销售时,与“收”有关;购进时,与“付”有关。
(2)不能自主展期的,即使资产负债表日后、报表批准报出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的协议——流动负债。
2.长期借款违约
(1)导致可随时要求清偿——流动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贷款人同意提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其期间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非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表
应收账款项目=1+3=4(万元)
预收款项项目=2+4=6(万元)
应付账款项目=6+8=14(万元)
预付款项项目=5+7=12(万元)
7.下列项目应根据资产净额[即账面余额减去“资产减值损失(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填列: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
【例题4】
1.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2.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组成:4表+附注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一)与之前的财务报表列报相比,主要修订了列报的基本要求,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包括的范围等进行重点修订。

一、修订了财务报表列报的内容及基本要求(一)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5.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二)列报的基本要求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案例1】某公司于2013年9月由于一项投资决策判断失误导致公司蒙受了巨额债务,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95%,频临破产的边缘,并且管理层已经决定不再持续经营该业务,准备另寻出路。

大部分员工也已离职,无东山再起的希望,鉴于此该公司应当按照清算基础编制其有关的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版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版本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1 —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2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 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 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 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 制方法等问题。
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下简称 “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 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 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 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 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时应当结合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过去 每年都有可观的净利润,并且易于获取所需的财务资源,则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易于判断, 这表明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而无需进行详细的分析。反之,如果 企业过去多年有亏损的记录等情况,则需要通过考虑更加广泛的,相关因素来作出评价,比 如目前和预期未来的获利能力、债务清偿计划、替代融资的潜在来源等。 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 算或停止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3)企业已 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 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 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 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 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2014-10-16 作者:佚名评论:0阅读:9517•[文库]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讲义•[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文库]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查看更多相关文章>>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4、在附注中的披露 ▶▶披露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工程的信息: ▶▶针对利润表:
——所得税影响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额 ▶▶针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期初和期末余额的调节情况
三、其他主要变化
〔一〕总那么 ▶▶财务报表的组成:4表+附注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现金流量表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 附注 ▶▶财务报表组成局部同等重要〔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了“遵循企业会计准那么的声明〞的含义。 明确了“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及披露细节,将原
准那么中的“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说明〞合并为一项 。 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包括其他综合收益各工程的信息,终 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 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 明确了“终止经营〞的概念。
主要内容
一、修订背景 二、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三、其他主要变化 四、衔接规定
一、修订背景
◦ 〔一〕国际背景
◦ ?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由国际会计准那么
委员会〔IASC〕于1997年9月发布,有屡次小修订,2006年之
后两次较大变动:

►► 2007年9月,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在利润表
2、利润表单列工程〔第三十一条〕 ▶▶调整个别工程 ▶▶其他综合收益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的根本要求〔第三十五
条〕 ▶▶将综合收益总额和与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交易导 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 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列工程〔第三十六条〕 √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1 —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2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年0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年0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年07号)文号:财会[2014]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4-1-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财务报表的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这些报表是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用于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

2. 报表的列报原则:财务报表的列报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可理解性原则。

同时,应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以满足利益相关方的需求。

3. 报表的编制基础: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如果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则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4. 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报表的名称、编号、列示和金额等。

同时,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清晰明了,易于理解。

5. 报表的附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报表中的重要项目和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附注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

6. 报表的审计:财务报表应当经过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确保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计报告应当对报表发表意见,并对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说明。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列报提供了具体指导和规范,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帮助利益相关方做出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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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一)主讲老师周春利与之前的财务报表列报相比,主要修订了列报的基本要求,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包括的范围等进行重点修订。

一、修订了财务报表列报的内容及基本要求(一)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5.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二)列报的基本要求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案例1】某公司于2013年9月由于一项投资决策判断失误导致公司蒙受了巨额债务,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95%,频临破产的边缘,并且管理层已经决定不再持续经营该业务,准备另寻出路。

大部分员工也已离职,无东山再起的希望,鉴于此该公司应当按照清算基础编制其有关的报表。

2.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案例2】某公司为一家酒类生产的国有企业,于2013年为扩大市场销售,发生近2.5亿元的业务招待费,占销售收入的近50%。

鉴于此,该公司的利润表应当将该业务招待费单独项目反映。

3.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

(2)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案例3】某企业2013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为1 000万元,“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为30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为50万元。

【解析】该企业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的项目金额为:1 000-300-50=650(万元)该情况不属于抵消。

【案例4】某企业出售一幢办公楼,该办公楼账面原值370万元,累计折旧11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出售取得价款36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0万元,支付营业税18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解析】企业出售该幢办公楼确认的净收益为:(360-10-18)-(370-115)=77(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

4.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对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会计准则规定。

5.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案例5】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6月1日,则2013年期末的报表应当披露短于一年的事实。

二、修订完善了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项目的内容(一)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

(二)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

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案例6】某企业于2010年12月1日购入一项固定资产。

该固定资产原价为505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5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2014年12月31日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于2015年7月31日转让该项资产价款250万元,相关的处置费用为5万元。

【解析】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资产”项目。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三)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

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案例7】某企业长期借款情况如表所示。

该企业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长【解析】该企业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借款”项目金额为:1 000 000+2 000 000=3 000 000(元)本例中,企业应当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4 500 000(1 000 000+2 000 000+1 500 000)元,减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1 500 000元计算“长期借款”项目的金额,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当列示为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四)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案例8】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银行借款共计6 500万元,其中自乙银行借入的1 500万元借款将于1年内到期,甲公司不具有自主展期清偿的权利;自丙银行借入的3 000万元借款按照协议将于3年后偿还,但因甲公司违反借款协议的规定使用资金,丙银行于2013年12月28日要求甲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前偿还;自丁银行借入的2 000万元借款将于1年内到期,甲公司可以自主展期两年偿还,但尚未决定是否将该借款展期。

2014年2月1日,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展期两年偿还前述1 500万元借款。

2014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丙银行达成协议,甲公司承诺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丙银行同意甲公司按原协议规定的期限偿还前述3 000万元借款。

对庚公司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2 400万元,该投资预计将在1年内出售。

【解析】乙银行的1 500万元借款作为流动负债列报;丙银行的3 000万元借款作为流动负债列报;丁银行的2 000万元借款尚未决定是否将该借款展期,应作为流动负债列示;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预计将在一年内出售,应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五)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构成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2013年12月31三、修订完善了利润表项目的内容(一)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1.营业收入2.营业成本3.营业税金及附加4.管理费用5.销售费用6.财务费用7.投资收益8.公允价值变动损益9.资产减值损失1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1.所得税费用12.净利润13.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14.综合收益总额利润表编制单位:2013年(二)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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