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 退距
20181126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技术标准细则(试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规划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技术标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明确建筑设计具体内容,在满足2018年版《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试行)》的基础上,制定该规划审查技术标准细则。
一、住宅建筑1、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2.8米-3.6米。
2、低层建筑每栋单体不得少于3户。
3、低层建筑之间不能以构件形式连接,必须以具备使用功能的房间连接。
4、低层住宅入户门厅层高高于标准层的按规定乘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5、住宅建筑一层外围设置的围合院落中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
6、住宅区配套商业建筑不得沿路布置低层商业网点,应设置商业内街,且不得与住宅建筑连接。
二、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1、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3.6-5.0米。
2、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3、除可设置少量有独立卫生间的套房办公室(不得超过总套数的10%)外,原则上标准层的楼梯间、卫生间、开水间等应集中设置,办公建筑不得设计为住宅套型。
4、不得设置厨房和阳台。
三、酒店建筑1、除按星级标准要求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4.5米。
2、酒店大堂及多功能会议厅层高原则上不予控制。
3、除规划条件特别设定外,新建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独栋别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4、酒店配套设施应符合同级星级酒店配置标准。
四、其他商业建筑1、商业建筑标准层原则上控制在3.3米-4.5米;2、商业建筑不得设置厨房和阳台,应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
五、工业建筑1、工业厂房原则上以多层厂房为主,确因特殊工艺要求可设置单层厂房,标准厂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低于4.2米。
2、厂房不得设置阳台、独立卫生间,厂房配套设施仅包括办公、餐厅、会议、展厅、单身职工宿舍等。
3、单身职工宿舍不得设计为住宅套型,应设计为内廊式或外廊式。
六、建筑间距及退线1、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宿舍等项目周边进行项目建设时,除满足国家规定的法定日照要求外,周边用地新建建筑退线要求应按照建筑日照间距合理公摊的原则进行建筑退线控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本完整版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本完整版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本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说明书————————⽬录————⼀规划背景 (2)⼆规划范围及区位 (2)三规划依据及参考⽂献 (2)四规划设计原则 (2)五规划⽬标 (3)六规划结构 (3)七规划布局 (3)⼋道路系统规划 (4)九绿化景观系统规划 (4)⼗建筑设计 (5)⼗⼀新型技术的运⽤ (5)⼗⼆环卫规与划消防规划 (6)⼗三⽤地平衡表和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6)⼤场镇凤墩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本⼀、规划背景随着⼤场镇加⼤打造⼈居城镇的⼒度,创造适合⼈类居住的城镇,以董家⼝港建设为契机,⼤场镇对镇域进⾏了综合整治。
⼤场镇凤墩社区就是在此背景下产⽣。
⼤场镇凤墩社区⼒图打造风景优美、环境清新、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的⼈类居住圣地。
⼆、规划范围及区位凤墩社区位于⼤场镇驻地,北邻334省道,整个社区占地⾯积约为40亩,整个⼩区地势北⾼南低。
凤墩社区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西邻凤凰中⼼商务区,为凤墩社区的规划提供了有⼒的⽀持。
现状条件及评价凤墩社区现状条件较好,主要⽤地为耕地。
该处地形平坦,整个社区地质状况良好,⽆需做⼈⼯改造即可施⼯。
该⼩区内的地下⽔位较低,不必考虑地下⽔对建筑地基的影响。
因此,从总体上讲凤墩社区的现状为其能顺利的施⼯及竣⼯验收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三、规划依据及参考⽂献1.《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2. 《城镇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3.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2007版)4.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年12⽉)5. 《⼭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6. 《⼤场镇城镇总体规划》(2004-2020)7. 地形图8. 国家、⼭东省、青岛市其它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条例四、规划设计原则规划设计突出以⼈为核⼼的原则,注意处理好⾃然环境商业氛围⼈的关系,把居民对居住环境、居住类型和物业管理三⽅⾯的需求作为规划设计重点,努⼒把社区规划成具有优美的居住环境、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丰富的历史⽂化内涵的世纪新型居住⼩区。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标准计算技术细则( 青自然资规字〔 2019〕181 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O一九年十一月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青自然资规字〔2019〕18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已试行期满,依据国家、省、市新近颁布和更新的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结合全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我局对技术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完成修订工作,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8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发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8)3.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8)3.2建筑面积计算技术细则 (14)4 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 (46)4.1容积率计算 (46)4.2建筑密度计算 (51)4.3绿地率计算 (53)5 附则 (55)附录A.1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技术要求 (56)附录A.2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申报表 (57)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详表 (58)附录B 青岛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配套绿地计算办法 (59)1 总则1.0.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实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结合青岛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细则。
1.0.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7)《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8)《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编)(10)其他城市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计算有关规范、规则1.0.3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规划执法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19〕1号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规划执法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规划执法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19〕1号各区(市)综合执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规范性文件QDCR-2016-016001《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法字〔2015〕4号)部分规划、供热等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修改19项,取消3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同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4月3日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修改事项及裁量标准一百零八、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法律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承担业务的合同价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般:承担业务的合同价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二万元罚款;严重:承担业务的合同价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百零九、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法律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青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青岛规划局
附件一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修改、动态维护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域内其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制定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规划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分区规划的还应符合分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总2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1981年7月9日青岛市人大通过、市政府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四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
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
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
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
青岛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集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
青岛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集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青岛市规划局二O一八年九月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18〕74号关于发布试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于近期完成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编制工作,定于2018年9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布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
在试行期间,对《细则》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青岛市规划局评审中心(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邮编266071),或发电子邮件至qdpdp@/doc/f35297730.html,信箱。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此页无正文)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9月4日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前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简称《规范》),青岛市规划局立即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执行《规范》在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上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发布了《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几年来,《规范》有效指导了我市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统一了建筑面积和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已成为目前工程设计、造价管理以及规划指标计算的主要依据。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进步和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在建筑发展中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的施工方法不断出现,需要在实际执行《规范》过程中结合社会发展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为此青岛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保障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统一。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9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整治修复第五章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胶州湾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海岛和陆域。
海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至第一条主要航道(航线)内边界;有居民海岛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划入。
陆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其中:(一)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邻近海岸线的,应当适当增加控制腹地;未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小于一千米;(二)河口、滩涂、湿地、沿海防护林等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保持独立生态环境单元完整性的原则整体划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审批流程再造,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尚未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和已竣工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适用本规定。
二、变更内容和程序(一)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变更1.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变更“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因区(市)政府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调整、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变更的,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2.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公示后进行变更。
3.选址意见书变更选址意见书变更内容涉及发改部门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发改部门同意变更意见,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
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鲁02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李俊鹏【当事人-公司】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马传贞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丛凡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传贞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丛凡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传贞丛凡力【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俊鹏【被告】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针对涉案区域征收范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北政发〔2018〕25号《市北区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载明了房屋征收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俊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青政发〔1991〕10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91.05.04【实施日期】1991.05.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5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是指:(一)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四)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五)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六)燃气、热力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七)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八)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九)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十)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十一)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十二)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十三)上列城市道路管线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和各县级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互跨的、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应负责的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1•【字号】青政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6年1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是“十三五”期间我市谋篇开局的科学依据,是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定蓝图。
为贯彻《批复》要求,依法科学实施《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围绕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定位,以现代化、国际化、特色化为目标,提升、完善城市功能,不断增强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和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优化配置各类空间资源,构筑“一轴、三城、三带、多组团”的城镇空间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特色;增强城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防灾体系;适应城市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改革创新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推进陆海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将青岛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努力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走在全国前列。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26•【字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1995年5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连的相关陆域、岛屿。
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10海里等距线;陆域未建成区一般至1公里等距线,胶州湾西岸和北岸以环胶州湾公路为界(包括盐场);陆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海泊河以北以铁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
第三条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和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必须从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现状出发,根据青岛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当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海岸带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实行集中协调与专业分工、部门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成立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管委),负责审议和协调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等重大事项和工作,并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青岛市海岸带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咨委),负责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9日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青规字〔2018〕58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29
施行日期
2018.06.29
文号
青规字〔2018〕58号
主题类别
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青规字〔2018〕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青规字[2018]58号).pdf
青岛市规划局
2018年6月29日
——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青政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4日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依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和《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树立标准意识、坚持标准理念、强化标准思维,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将“标准化+”与“互联网+”“海洋+”“国际化+”和“三中心一基地”等重大战略统筹实施,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青岛标准”,创建“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的技术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系统布局。
全面落实标准化改革要求,创新标准制定和评估机制,创新标准化试点领域和对象,创新技术标准基地建设模式,将标准化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不断满足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城市治理现代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发挥市场对标准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宣传发动,形成标准化共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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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2.2.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3 对未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教育设施、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满足表中指标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2.2.4 扩建工程一般不得超出规划已批准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5 建设工程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容积率,但不得超过原规定的5%。
第三章城市风貌保护区2.3.1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分为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三个层次,详见附件6.2。
2.3.2 在风貌保护范围内,要保护和恢复原有风貌特色。
逐步完善保护区功能;不再新建高层建筑,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控制在12米以下;有计划地拆除与原有风貌不和谐的建筑;整理保护区环境,编制环境设施专业规划。
2.3.3 在保护区内,应当保持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
对保护建筑要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
除必需的公共设施外,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要注重街区的整体保护。
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
要编制保护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保护区功能进行更新完善,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2.3.4 在保护点内的建筑物维修时,应当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
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随意改变。
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必须按原状进行原貌翻建。
保护点的控制范围原则上确定为保护点所在街区及相临街区,并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周围环境的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造型、色彩、质感等,应与保护点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廊。
2.3.5保护好青岛市已有的“红瓦绿树黄墙”的老城区城市风貌特色。
2.3.5.1 保护好海洋、岛屿、沙滩、礁石、古树名木、山体、水体等自然特色。
2.3.5.2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以点式坡屋顶形式为主,建筑色彩屋顶为红色调,墙为黄色调为主。
2.3.5.3保护因历史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道路环境,包括自由灵活的道路格局、茂密的行道树、宜人的道路尺度以及道路两侧灵活多样的围墙、挡墙等。
2.3.5.4环境设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其形式还要满足风貌保护的要求。
第四章城市海岸带使用2.4.1 城市海岸带的范围:胶州湾及青岛市其它近岸海域和毗邻的相关陆域、岛屿。
其具体控制范围见附则。
2.4.2 严格保护海岸带自然风貌,禁止非法填海、挖沙、采石、占压礁石和砍伐风景林木与防护林等行为。
2.4.3 滨海地区分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严禁在非建设用地内开发建设。
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作为公共绿地、国防设施、港口、修造船舶、海洋科研、旅游设施和必要的公共设施等用地,不得安排其它非用海单位。
非建设用地可作为农、渔业生产用地及生态保护用地。
2.4.4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已建的非用海工业项目要限期迁出。
2.4.5 海岸带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
对风景区内规划保留的村庄应结合旅游进行规划改造,强化完善旅游功能,并体现地方特色。
其他村庄应近限远迁。
2.4.6 要保持滨海岸线视线的连续性与通透性,严禁遮挡观海通廊,并确保重要景观节点的可视性。
2.4.7 滨海岸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等要与滨海自然环境及周围建筑物相协调,并不应遮挡原有建筑物的景观。
其建筑物平面对角线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5米。
2.4.8 滨海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游人的亲水需求。
2.4.9 滨海旅游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完善步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厕、防护设施等,加强标识系统,提倡无障碍设计。
第五章城市停车场2.5.1 一般规定2.5.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2.5.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5.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5.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2.5.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2.5.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
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2.5.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
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2.5.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2.5.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2.5.2.5 滨海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
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2.5.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2.5.3.1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配建停车场标准表 2.5-12.5.3.2 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库)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低层高档住宅区、别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
2、多层住宅区,应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和停车场(库)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3、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2.5.3.3 各类公共建筑,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应控制在总停车位的50-70%。
地面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嵌草铺装等。
平2.5.3.4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少于1.5米)要求。
2.5.3.5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
2.5.3.6 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2.5.3.7 配建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
城市主要的交通枢纽处应在显明处应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
第六章名词解释2.6.1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6.2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6.3 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6.4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6.5 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2.6.6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2.6.7 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2.6.8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6.9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6.10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6.11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