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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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国际知识产权知识产权·2011年第4期

5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版权与邻接权教席在京联合举办“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政府、高校、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和学者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围绕计算机字库、字体和单字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应受何种法律的保护、受到保护的条件和受保护的法理基础等问题展开:关于单字,大多学者认为,单字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要具有独创性。如果是书法家书写的单字,可以构成美术作品,但并不是任何人随意书写的单字都构成美术作品。普通的单字,不构成作品。有学者指出,字库不是任意字型的集合,而是作为造字工具的字型的集合。由于字库是一个造字工具,单个字就是这个工具的组成部分,它本身没有独立的商业意义。关于字体,有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应该受到保护。有学者认为创作字体本身是可以有著作权的;有学者认为,如果字体设计主要是根据人脑想象创作的,是人的脑力劳动的结果,是否给予著作权法保护,要看其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另一类观点认为不应该受到保护。有学者主张,字体要构成美术作品,除了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外,还必须是人类智力成果,且属于文学艺术领域,但字体是工业产品,不构成美术作品;有学者认为,字体就是标准的表现形式,如果把字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实质上就是把行为标准、写字的标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对此予以保护,会影响运用汉字的自由;还有学者认为,字体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风格,抽象的东西是不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关于字库,有学者将之等同于字库软件,主张以软件著作权保护;有些学者认为它是字库工具或者字库产品,认为不受软件著作权保护,因为制作者在其中没有创造性劳动,其贡献的是技术性、辅助性劳动,主张用商业秘密的方法来保护;也有学者认为,索要字库著作权的实质是以技术手段控制标准;还有学者认为,字库是人开发的,他们的智力成果如果得不到回报,就不会有人愿意投资新的字库,会影响产业发展,主张单独立法予以保护,赋予其特殊权利;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现有立法能提供相应保护,是否还单独立法给予保护,我们应该慎重研究。有学者认为字库、字体及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都不应该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一是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他们不属于受保护的范围,因而应该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是整个字库设计是一个创作的过程,而不是制作的结果,每个字如何去表达是有创作空间的。三是从产业发展的角度,虽说很多人认为著作权法律是基于保护私权,但目前越来越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它是基于产业发展的需要,产业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对此,有学者持不同观点,一是创意本身不一定构成版权保护的对象,对产业是采取版权保护还是其他保护途径,是值得研究的;二是知识产权是垄断权,在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一般原则是不禁止就属于有权,但是垄断权则相反,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是没有权利。认为无论是单个字体还是字库整体,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都是有差距的,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需要研究。

有学者认为,争议的不是汉字字库,也不是字体,而是单个的汉字字型,这其实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价值判断。怎么保护、如何赔偿的问题都属于价值判断,它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从事情的本来面目出发。这一事实,就是形成汉字的行为性质问题,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最终完成的成果是什么样的成果。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则需要借助一定方法,即将劳动和创造相区别的方法。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成果产生知识产权,劳动成果享有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有获得劳动报酬权。具体到字库问题上,关键看字库生成过程中贡献的是什么行为、最后贡献了什么成果。如果贡献的是劳动,那就是劳动产品,享受劳动产品的待遇,可以买卖。如果是知识产权,就要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字库字型实际是按照既定的标准、流水线生产出来的,是一个互为规定、整齐划一、统一协调、一切都在限定的规划中生成的汉字实用工具。其中被贡献的是一种劳动,不是创造。它不是作品,单个字也不是作品。

有不少学者由字体字库这一问题点出发,在更为根本的层面上探讨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问题。例如,有学者认为,在保护创意、创作性劳动,还是越来越倾向于保护投资的问题上,著作权法保护投资、保护产业的迹象越来越明显;另有学者指出,将著作权法理解为保护作者个人权利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著作权法实际上是在作者权利和社会公益之间划定一条合理的界限。如果保护作者的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那么宁可不予保护;还有学者认为,在字库上设定私权,会影响汉字的使用,进而影响公共利益。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

研讨会在京召开(李芬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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