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 二)字体是美术作品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第() 8款规 定: “ 美术作品, A和 B 自出 品 了一 款 字 体 软 件 并上 载到 互 联 网 ,某设 计 公 司 是指绘画 、书法 、雕塑等 以线条 、色彩 或者 其他方式构成的 各 F 行 了下 载 。某 商 家 x委 托 该 设 计 公 司 设 计 、 制 作招 牌 、 说 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 品”。 根据这一规 进 明书 、菜单等 ,A、B发现 后诉 至法 院,认为x的招牌分 别复 定 ,设计字 体、书法字体 是以书法 、绘 画线条等手段美化成 制了 自己的2 幅美 术作 品 ,即A的 “ ” 、 “ 传 奇”2 ,B的 套 汉 字 ,具 有 独 创 性 ,属 于 美 术 作 品类 。若 作 为 字 体 工 具 使 幅
“ 术 字 ” ,是 美 术 家借 助 书 写 工 具 进 行 意 境 、 风 格 表 达 所 体 工 具 ,供 人 们 设 计 、 印刷 ,设 计 、 印刷 涉 及 字 体 中 单 字 的 美 “ 计 ” 的 文 字 。 书 法 字 体 、 设 计 字 体 是 书 法 和 设 计 的 凝 复 制 。 设
专 题 研 究 : 计 算 机 字 体 版 权 保 护
( 张玉瑞)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张玉 瑞
( 中国社 会 科 学院 法 学研 究 所 , 北京 10 2 ) 0 70
摘
要 :对计算机字体产生之 单字寻求版权 保护 ,是近 来知识 产权 法律 中的热点和难 点问题 。从 字体保 护的
塑本 身 。
工具供人们复 制单字 ,此 时 ,作者创设 了新的权利 ,即字体 工具的权利 ,享有 演绎权 、保 持作品完整权 等 ,但遵循权利 用尽原则 ,对字体软件产生之单字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受 字体美术作 品权 利人许可 ,甚至权利转让后 ,制作字
中国信息化大事记
中国信息化大事记●1978年翻译研究“黑八本”(包括企业管理流程技术等内容的专业资料)。
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成立了MIS研究室开始了企业管理信息化的研究。
3月,邓小平代表党中央做出决定,亿次巨型计算机由国防科技大学负责。
10月,沈阳第一机床厂提出计算机辅助生产管理系统项目。
12月,国家制定的《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要求部分重要的科学技术领域接近或达到70年代的世界先进水平;专业科学研究人员达到80万人;拥有一批现代化的科学实验基地;建成金国科学技术研究体系。
12月18日: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
1978年前后,信息技术为主导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正在将全世界各个区域市场之间的壁垒推倒,生产的国际合作、资金的跨国流动、商品的全球交换、制造的全球化,推动着各国利益相互渗透与相互融合。
●1979年中国研制成功每秒运算500万次的集成电路计算机--HDS-9。
王选用中国第一台激光照排机排出样书。
在中断联系近30年之后,IBM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再次来到中国。
同年在沈阳鼓风机厂安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台IBM中型计算机。
3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这是中国计算机工业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标志。
3月15日沈阳鼓风机厂国内第一台大型计算机、国内第一套MRPII系统、国内最早开始CAD研究、国内最先尝试将信息中心商业化。
1980年1月1日,沈阳鼓风机厂计算中心成立,这个全国最早成立的计算中心。
9月,电子部计算机工业管理局召开了第一次微型计算机专业会议,确立了根据中国国情、充分利用有利时机和一切可能条件、直接采用适合中国需要的国际先进技术,加强中国微机工业发展的思路,这就是当时选择的“创新战略”.并提出计算机工业以微小为主的方针。
1980年沈阳鼓风机厂启动生产管理系统。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荣获中国计算机行业第一块国家质量奖银牌。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研制成功我国第一台全部采用国产器件的DJS051微型计算机。
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综述
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综述计算机汉字字库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综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持续发展,汉字字库的设计与出版应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计算机汉字字库专门用于支持计算机中的文字输入、输出,以及PPT等多种软件的制作。
在计算机中,每个汉字都需要对应一个二进制编码,而这基本上离不开计算机汉字字库。
而在字库中,字体的设计则决定着文字的美观度和易读性,是字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计算机汉字字库的发展历程计算机汉字字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国内外研究计算机汉字编码及字库技术的机构和企业层出不穷。
1979年,国家计委对“国产计算器研制重点项目之一”——汉字信息处理设备——进行了部署,标志着我国汉字信息处理技术正式进入实践阶段。
1979年,我国开展了汉字字形、字库和编码研制工作,发明了GB2312、GB/T12345等系列国家标准,使得计算机汉字字库走向大众化。
此后,计算机汉字字库得到不断的升级和完善,广泛应用于电子出版、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等领域。
二、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的原则在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中,字体大小、字形和间距等方面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原则。
字体大小一般要按照标准字体大小来设计,以保证其美观度和易读性。
字形则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来设计,保持与传统书法形态一致,并保证其简洁明了、方便使用。
间距则决定了字体在排版时的紧密度和平衡度,需要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设计。
三、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在计算机汉字字体设计与出版应用方面,现代汉字字库中的字体种类愈加丰富,不断涌现出新的设计理念和类型。
汉字字库的同步更新和维护,能够实现汉字信息化、数字化处理,数字化排版、电子出版,以及数字化营销等。
在电脑排版设计中,考虑到不同的字体风格、特殊效果和行距等因素来适应不同的排版需求是很关键的。
在网络传媒、电子刊物和出版物的制作中,除了印刷品的排版设置外,还需要考虑到人眼对屏幕阅读的习惯和视觉效果。
这就要求计算机汉字字库在设计上考虑到优美与美观度的平衡,同时兼顾实际应用需求,使得文字在计算机技术中更加完美。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库与软件的著作权辨析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库与软件的著作权辨析陶鑫良2012-01-31 23:57:58 来源:《中国版权》2011年第4 期作者简介: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摘要: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该字体单字并统一显示和表达的字型风格与字体形象,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字体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等的规模化与规范性集合,现在使用的都是已经数字化的字体软件字库,而计算机软件仅仅是实现字体软件字库的技术工具。
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体字库都不构成作品,字体字库软件则属于软件作品。
诸如电脑设计属于“制造”而不是“创造”、同一字体单字之间相互否定了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及单字是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工业产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出售带有其单字商业化使用的“默示许可”与“权利用尽”等否定具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均不能成立。
关键词:印刷字体单字字库软件著作权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该字体单字并统一显示和表达的字型风格与字体形象,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字体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等的规模化与规范性集合,现在使用的都是已经数字化的字体软件字库,而计算机软件仅仅是实现字体软件字库的技术工具。
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体字库都不构成作品,字体字库软件则属于软件作品。
诸如电脑设计属于“制造”而不是“创造”、同一字体单字之间相互否定了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及单字是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工业产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出售带有其单字商业化使用的“默示许可”与“权利用尽”等否定具独创性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性的观点均不能成立。
一、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字体软件字库与字体字库软件字体是指某种文字之单字或者字母趋同或者统一的特定之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
印刷字体是“指供排版印刷用的规范化文字形体[1]”,就是通过规范化、规格化的印刷技术手段从而能够机械性复制再现或者数字化复制再现的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 问题之广 泛深刻 , 堪称 近年来 知识 产权 案件
之首 。学界对该 问题 的探讨 可 谓百 家争 鸣 、 异 彩纷
国《 著作权法》 的第 三次修改完善提供 建议 。
①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2—0 7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 : 北大方正电子公司是一家专业 的从事
字库开发的厂家 , 长期从事多种计算机字体字库 的开发。1 9 9 8年 9
刷 字体基础上 , 根据 市场要 求重新 设计 字体 外观 和
的独创性机 会 而 言就 要小 得 多” , 但 这也 只 是独
创性大小 的 问题 而非 有无 问题 。虽 然计 算 机 字体 单字 的创作 确 实要 受 到字体 原 形 的诸 多规 定 性 限
艺术特质 的产物 。因此 , 计算机 字体 著作 权保 护 的 是字体通过 “ 笔 画、 笔顺 、 笔法 ” 和字 间结构 , 所折射 出来 的字体独有 的“ 外观 、 形态 、 风格和样 式 ” , 字体 著作权人垄 断的不是汉字 的书写法 则 , 而是 经高 度 审美化和艺 术处 理后 所 表现 出来 的字体 的外 观式 样。只要书 写时 没有 使 用权 利 人字 体 特有 的外 观 形态和风格样式 , 而是利用 该字 的通 常含义 来抒情 表意 , 或 利用 不 同字 体 或 者 是 书 法 上不 能 称其 为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3 . 1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1 — 2 3 9 7 . 2 0 1 3 . 0 3 . 1 0
呈 。为使学术 界对 计 算 机 字体 单 字之 著 作权 保 护 有 一个更 为清晰深刻之 认 知 , 笔者 就该案 涉及 的基 础 问题展 开进 一 步 的反 思 、 分 析 与 质评 , 以期 达 致
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
浅论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摘要计算机汉字作为信息时代的特殊产物,在人们生活中普遍使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的可版权性。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侵犯计算机汉字开发者权利的现象,其可版权性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本文试从计算机汉字的属性、特征,著作权客体、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进行分析,为计算机汉字的侵权行为寻找救济途径。
关键词计算机汉字美术作品可版权性侵权认定实质性相似作者简介:赵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0-02一、案例引入: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软件纠纷案2003年5月,原告方正公司起诉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文星)等侵犯了其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定潍坊文星“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仅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
本案是我国关于计算机汉字侵权诉讼第一案,关于计算机汉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决是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的里程碑。
此判决顺应了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扩展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客体范围,并为计算机汉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方法。
二、著作权客体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该法第三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作品分为了九类,但并没有明确计算机汉字的归属。
笔者通过对著作权法客体的研究和分析,认为可以把计算机汉字视为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计算机汉字与传统字体相比,是一种数字化的汉字;而且计算机汉字的载体是计算机数字库,并且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
从计算机汉字设计原理来看,它一般是将纸面上的手写汉字进行扫描,通过修字、数字化拟合等环节,整合成库,再组织和转换成不同编码以及不同格式的字库,成为计算机字库中的汉字。
论方正_倩体字_的非艺术性_刘春田
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刘春田内容提要:对于方正“倩体字”法律纠纷,争议的核心不是字体问题,而是单个方正字是否是美术作品问题。
采用劳动与创造相区分的方法,分析方正字生成的关键环节和制作过程,结果表明,方正字库和与字库互为规定的单个字型,其生成过程从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
方正字制作过程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对比研究说明,方正字不具有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与书法艺术有本质区别,不是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关 键 词:字形 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创造 劳动围绕方正“倩体字”发生的法律纠纷,涉及著作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知识财产与其他传统财产的分水岭,涉及人们赖以分析、研究、辨识、判断、区别人类不同行为的思维方法,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具有普遍意义。
通过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反映了科学的思维方法、思维工具的重要价值,彰显基础理论与方法在知识产权研究与实践中的决定性的、主宰的地位。
知识产权学界对纠纷的性质和结论,相去甚远。
有从“方正字”的独创性水平高低来看的,有主张所谓“权利用尽”者,有认为字库售出后即为“默示许可”他人使用者,也有主张利益平衡者,还有以鼓励字库产业发展为由,主张支持方正请求者……本文认为,作者简介: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按:最近,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案引发的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受到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广泛关注。
案件所涉及的计算机字库、字体和单字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应受何种法律保护、受保护的条件和法理基础等问题,关系到对著作权法中作品、作品独创性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对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区分原则的把握。
为辨析这些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本刊特开辟“专题评述”栏目,刊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顾问委员会专家刘春田、陶鑫良、张平、许超以及有关学者撰写的文章,以启迪广大读者思路,并营造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 。
评方正公司诉宝洁倩体字侵权案方正与宝洁公司诉讼的胜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诉争带来的是知识产权理论的重大课题,不仅是对司法,也是对理论界的一个挑战。
计算机汉字输入遇到的问题
计算机汉字输入遇到的问题
计算机汉字输入已经成为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必备技能,无论是写作、编程、聊天,还是搜索、浏览网页等,都离不开汉字输入。
然而,使用计算机输入汉字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计算机汉字输入存在字体兼容性问题。
由于计算机操作系统与字体库不同,输入汉字时会出现乱码、变形、缺字等情况,尤其是在处理一些特殊符号和汉字时更为常见。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在计算机中安装兼容的字体库,或者使用软件进行补丁修复。
其次,计算机汉字输入存在输入法兼容性问题。
不同的输入法在输入汉字时会有不同的输入方式和习惯,而且有些输入法在兼容性上存在问题,会导致输入速度减慢、识别率下降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多种输入法进行比较和测试,选择适合自己的输入法,并进行相应的设置和优化。
第三,计算机汉字输入存在输入速度和准确性问题。
由于中文汉字数量众多,单个字的输入相对于英文字符输入而言更为繁琐和复杂,而且对于一些生僻字和专业词汇,输入速度和准确性更为重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用一些常用汉字的缩写方式,或者使用输入法的自动提示和纠错功能。
最后,计算机汉字输入还存在词库更新和兼容性问题。
由于汉字输入法的词库不断更新和完善,而且不同厂家的输入法之间存在差异,会导致一些词汇无法识别或者出现重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及时更新输入法的词库,或者使用多种不同的输入法进行补充和补救。
总之,计算机汉字输入遇到的问题虽然不同,但都可以通过适当的技巧和方法进行解决和优化,从而提高汉字输入的速度和准确性。
对于使用计算机进行中文输入的人来说,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掌握这项重要的技能。
“书法”情结对计算机字库的渗透与干扰
通用语言文字法》 明确规定全社会都要 使用“ 规 范 汉 字 ” 只有 文物 古 迹 、 物姓 名 、 法 篆刻 、 , 人 书 题
词 招牌 中的 手 书字 以及 教 学 、 究 中的 需 要 才 可 研 以例外 . …法 令 中特 地 对 “ 书法 ” 开 一 面 , 以 网 所 书 法界 人 士在 创 作 时 当然 不会 去 注意 规 范 问题 , 因为他 们 的着 眼 点 是 艺 术 , 多 一 画 少 一 画都 无 字 关系 , 件在左或在右也无关 系( 如把“ ” 部 例 秋 写
dw 系统 , os 中文 Wid w n o s系 统 中 装 了宋 、 、 、 楷 黑
收 稿 日期 :0 2— 6—1 21 0 4
竖 , 第 七 画 的撇 不 相 连 ; 规 范 后 的 新 字 形 是 跟 而
1 1画 , 六 画是撇 , 第 中间不 断 开. 是 Of e所 预 可 fc i
装 的各种 字体 中 , “ ” 和 以 “ ” 把 象 字 象 为部 件 的字 写错 的有 三种 : 方正舒 体 : 雾像橡 ; 文新 魏 : 华 象像
作者 简介 : 胡彦博 ( 97 ) 男, 17 一 , 黑龙江佳木斯人. 编辑 , 主要从 事数 字化教 育资源研 究
6 9
21 0 2年第 5期
成“ ” , 烁 ) 只要 于古有 据 就行 了 , 不 是 合 不合 规 而 范( 有些 现代 派 书 法 家 甚 至 随 意 拆 装 汉 字 部 件 , 造 出根 本 不 存 在 也 不 可 能 出 现 的字 来 ) 可 是 如 ;
果把 书 法家 的这 一 豁 免权 扩张 到 计 算 机 字 体 中 , 使社 会 普 通 人 群 也 能 搭 便 车 , 容 易 造 成 混 乱 就
计算机字形字库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字形与字库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摘要:计算机字形与字库难以获得著作权权保护,原因在于它们不能达到”高标准”的独创性要求,制作过程也不包含独创性劳动,因而不属于”作品”范畴。
实用功能与美学价值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字形作为沟通信息的符号,实用功能占绝对优势,微弱的美学价值不能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并且这种美学价值也因无法与实用功能分离而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分析国内外字形产业后发现,排除计算机字形与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并不会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字形;独创性;美学价值;实用功能;风格方正诉宝洁字形侵权案(以下简称”方正案”)随着2011年7月5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此案的一审法院认定字库属于美术作品但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权利保护,正当字库产业界和学术界对此认定的合理性争论不休时,南京中级法院又判决认定原告”汉仪字形”中的6个单字具备独创性,应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以下简称”汉仪案”)。
[1]此判决一出,更是为这场计算机字形(以下简称”字形”)可著作权性的争论陡添波澜。
本文拟从单个字形和字形字库①的法律属性和美术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出发,论述单字或字库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字形的法律属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这一定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2)是能够被他人感知的思想外在表达;(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以及(4)具备独创性。
对于计算机字形而言,满足前三项要件并非难事,但能否满足”独创性”要求则是法院与字体学术界讨论的核心。
独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某种智力性劳动,创作出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
[2]对于创造性可以从”创”和”造”两方面理解。
”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即作品不仅是劳动者独立完成,还须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
计算机字库及其单字著作权问题
计算机字库及其单字著作权问题作者:刘梦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著作权的客体,但字库整体可能构成汇编作品。
字库企业《用户许可协议》的有关限制条款应有效,为规避违约或侵权责任,一般用户应避免在网站和宣传品上直接使用字库字体。
【关键词】字体;字库;著作权;限制条款有效性甲公司购买了方正公司的正品字库软件,若甲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页面上使用该软件中的魏碑字体的若干单字,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网站是委托广告公司制作,或者由甲公司自行设计制作,法律关系有无不同?本文从单字和字库著作权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以供探讨。
一、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判断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即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现行法律对字库单字是否属于作品未进行明确规定,与其最为相近的是《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美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除此以外,对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没有细化的规定,也未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关于字库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字库单字不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求,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
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
每个字的结构和笔画本身是固定的,不能进行再创造或者改变。
将汉字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字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包括原创和增加要素进行演绎两种情形,对于原创作品的独创性,无需过高要求,但在已有的汉字基础上增加要素,进行演绎,改变已有形态,此种方式的独创性要求不能过低,必须形成鲜明独特的风格,能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否则以对于一般作品所谓的“实质性相似”的标准进行考量和认定侵权,对于基本结构和笔画相同的汉字来说,保护范围过宽。
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法制——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09年年会学术讨论综述
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法制——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09年年会学术讨论综述余慧华吕凯曾艳(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72)摘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进程中,我国科技法制迎来了新一轮发展机遇。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9年岁末,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09年年会在天津市召开。
会议以“产学研合作与自主创新”为主题,围绕“自主创新与科技法制”、“产学研合作与科技立法”、“知识产权与法律实务”,“新技术发展与法律变迁”等问题展开讨论,展示和形成了诸多新观点、新理论。
关键词: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科技法制;学术综述中图分类号:DF3;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0)01-0022—042009年12月11日至12日,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承办的“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09年年会暨全国科技法制建设与产学研合作创新论坛”在天津市召开。
来自全国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人大系统、法院系统的领导和科技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150余位齐聚一堂,共同回顾了2009年度国内外科技法学研究的主要进展,并以“产学研合作与自主创新”为主题,就“自主创新与科技法制”、“产学研合作与科技立法”,“知识产权与法律实务”、“新技术发展与法律变迁”等问题展开专题讨论。
大会研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一,关于自主创新时代背景下的科技法制建设科技创新是实现技术突破、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我国已经进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阶段,如何因应时代要求,构建满足科技发展规律、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内在要求的科技法制体系,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自主创新不是孤立的,其壮大需要相应的生态环境来呵护,生态环境是一个具有多元要素的复合体,在平稳和不平稳之间交替,各要素多极发展。
其核心结构包括三方面: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两者的有机关系。
书法字体使用法规
书法字体使用法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909号(政治法律类364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以立法形式规范汉字使用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文联,现答复如下:您针对近年来丑书、变体书在社会上流行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汉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汉字书法已经成为技法完备、风格多样、内涵丰富、深受大众喜爱的书法艺术。
近年来,丑书、变体书等各种各样的拙劣字体广泛流行,尤其在互联网空间大行其道,不仅影响了规范汉字书写意识,同时还严重干扰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对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造成了负面影响。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并明确在政府机关、学校教育、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法律规定“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可使用繁体字,但不代表可以随意造字,使用丑书怪体,这种行为与法律精神完全相悖。
一、工作进展及成效长期以来,教育部、中国文联高度重视汉字规范使用和书法艺术传播工作,开展了系列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重视校园书法教育工作书法教育对培养学生的书写能力、审美能力和文化品质具有重要作用,教育部高度重视校园书法教育工作。
一是发布《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将书法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体系,学生将分年龄、分阶段修习硬笔和毛笔书法,以语文课程中识字和写字教学为基本内容,以提高汉字书写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书写实践为基本途径,适度融入书法审美和书法文化教育。
二是举办三届以“书写经典、传承文明”为主题的全国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吸引全国近3000万大中小学学生参与,推动了当地书写教育及语言文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是举办多期书法教师培训班。
先后委托广西师范大学、中国美术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东南大学等高校举办了七期高校及中小学的书法教师研修班,共直接培训了600人次的师资队伍,全面提升了受训教师书法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知识产权讲座访谈稿
T:同学们下午好!欢迎收听今天的校园广播。
今天我们请来Nicole姐姐做客直播间,欢迎Nicole姐姐!Nicole姐姐将为大家做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讲座。
现在请她和大家打个招呼。
N: 大家好,我是Nicole,很高兴来为大家做这次知识产权讲座。
希望通过我的讲解,大家能够对知识产权有更深入的了解,也希望这次讲座对想要开展知识产权研究性学习的同学有所启迪和帮助。
T:说到知识产权,到底什么是知识产权,我们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呢?N: 我们常提到的保护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保护人的智慧性创造。
在现代社会,创新能力是一个核心的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使创新成果不断涌现,这样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比如说,一家牙膏生产厂商对近几年的公司业绩感到不满,便召开全国经理级高层会议商讨对策。
会上,有位年轻经理站起来,对董事部说:“我手中有张纸,纸上有建议,如果要采用我的建议,必须付我5万元!”总裁说:“好!”接过那张纸,看完后,马上签了一张5万元的支票给了那个年轻人。
T:究竟是什么建议竟然这么值钱?N: 纸上只写了一句话:将现有牙膏开口扩大一毫米。
这个决定,使该公司当年的营业额增加了32%。
仅仅是12个字,5万元,为公司带来的利润可能是500万甚至更多。
他这次赚了五万,可能回去就会研究更好的点子争取卖到十万,同时又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上千万的利润。
有奖励创意才会层出不穷,这样就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但是如果某人发明了一样东西,没有法律保护,任何厂家都可以生产销售,赚取利润,但发明者却得不到分文,长久下去,还有谁会费尽心思去发明东西呢!没有创新,社会也就无法向前发展。
T:看来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真是重要啊!N: 当然了,我们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免受侵犯。
在我们这一次举办的“激励创新尊重智慧” 中学生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大赛中,同学们可以通过学习和研究知识产权,学会合理地保护自己已有的或将来的发明创造和艺术创作不被他人剽窃,同时也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去传播和使用各类盗版制品。
北京一中院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圣(Shannan Stevenson),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5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被上诉人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
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
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着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
方正字体字库案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方正字体字库案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共24页)时间:2012年11月9日主讲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石必胜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董秀生张杰:尊敬的石必胜法官与董秀生、马东晓律师以及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下午好!今天研讨的主题是方正字库字体案有关法律问题。
两位主讲人,第一位是我们委员会的董秀生先生,他是方正案件一方的代理律师,请董律师介绍案件的细节问题,包括在代理当中作为律师这样一个角色的一些想法,并对一些理论研究跟我们分享一下他的成果。
第二位是北京高院的石必胜法官,我们非常荣幸,石法官是法学博士,目前在高院就职,一直从事大量知识产权的审判,而且对于字体字库这块研究非常深入,所以董律师讲完以后,请石法官再做一个演讲。
今天点评的律师是两位,第一位是马东晓律师,马律师也是咱们国内非常知名的知识产权律师,一会儿在董律师开始之前,马律师先简单讲一下。
第二位是咱们委员会的秘书长刘世杰律师。
请马律师先把这个案件的宏观情况给我们做一个介绍。
马东晓:大概07年的时候方正找到我们,方正咨询他的字库是不是可以得到保护。
我们研究了很长时间,包括我们所内部当时也有不同的看法,大概差不多有几个月的时间,最后我们和方正讲,我们认为字库是可以得到保护。
他最初说是这个字库,我们后来给他分析说字库里面可能有三种权利,一个就是计算机软件,一个是数据库的权利,还有单字作为美术作品的权利。
大约在08年奥运会前后的时候,准备的差不多了,才立案,所以前期的准备工作差不多有七八个月,奥运会之前立的案,奥运会之后发的立案通知,差不多到08年快年底了才正式立案。
开始起诉时实际也没有搞得很清楚,到底是软件还是美术作品,我们当时在反复研究了北京高院北大方正诉潍坊文星的案例,判词里面肯定了字库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所以在起诉之后,我们就根据客户的要求也做了调整。
没有强调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只是说把这个案子作为一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案子来打。
实际上,在案子进行当中,我们也不断地研究法院对字体版权保护的判例,从海淀法院判决“道”字侵权案件,到一中院中易中标诉微软的案件,到高院方正诉暴雪的案件,判决书中均有对单字构成美术作品的结论,所以我们是有信心的,但是最后结果完全出乎预料。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作者:田英来源:《河南科技》2018年第03期计算机字体的制作过程一套成型的计算机字体从制作到面向市场,要经过一整套规范化制造程序。
由专业的字体设计师设计原始字体字稿,采用统一书写风格,笔画、笔形规范化处理,需有一定艺术和视觉效果。
然后再对原始字稿进行扫描和数字化拟合。
在数字化拟合后还需对字体进行精确的修改,修完的字还需根据一整套的技术规范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完成字体的修改和相应的补字之后由技术人员负责将字稿装库,配上相应的符号、字母等,然后根据需要转化成不同编码(GB,BIG5,GBK编码)和不同格(Ture Type,Post Script)的字库。
计算机字体、单字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分析(一)计算机单字字体的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具备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程式或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
也就是说独立创作并具有个性化特征的计算机字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独立完成。
计算机字体的设计字稿需要设计者设计出最基础的GB2312的编码库中最基本的6 362个单字,要确保整个过程的“独立完成”,设计者从最初的创作理念和风格的确定、原始字稿的设计的完成,到后续的修改和整合,通过计算机字库软件的显示输出,最终形成公众可感知的字体,每个步骤都融合了设计者独立的、个性化的创造劳动。
2.个性化表达。
每个作者都是独立的个体,因此只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其中应当蕴含了作者的一种个性表达,作品中的个性表达使该作品与其他作品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作品经过个性表达后出现的必然结果,将字库字体中单字表现出的字形风格与公有领域中的其他字体作品中的单字相比,个性化特征明显,公众易识别出某种字体与其他字体的差别,那么说明该种字体的单字具有独创性;反之则不具有独创性。
字体行业的版权之困——访北京方亚清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邝宪平
字体行业的版权之困——访北京方亚清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邝宪平史亚娟【摘要】网游玩家都知道,玩《魔兽世界》买游戏装备是要花一笔钱的,但《魔兽世界》自己的“装备”,出品方和运营商却不见得花了钱。
【期刊名称】《创新时代》【年(卷),期】2012(000)007【总页数】4页(P66-69)【关键词】知识产权;事务所;《魔兽世界》;代理;北京;版权;行业;字体【作者】史亚娟【作者单位】《创新时代》编辑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3网游玩家都知道,玩《魔兽世界》买游戏装备是要花一笔钱的,但《魔兽世界》自己的“装备”,出品方和运营商却不见得花了钱。
2007年,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的员工在玩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雪”)出品的《魔兽世界》中文版时发现,游戏中使用的中文字体均未获得相关授权。
后方正电子遂将暴雪告上法庭。
时至今日,五年过去了,这桩曾经轰动一时的“中美IT知识产权第一案”却始终未给原、被告双方一个满意的说法。
方正电子诉暴雪一案无不折射出,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没有哪个中国人离得开汉字;在计算机时代,几乎没有哪个专业人士不会接触到计算机字库和字体,但对“计算机字体字库的版权归属”、“中文字库在国内的生存现状及潜在危机”、“日益猖獗的盗版字体是否将挤占字体行业的生存空间”等问题,却知之者甚少……带着以上疑问,本刊特邀请北京方亚清源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全面解析字体行业的“版权之困”。
计算机字体字库的版权归属《创新时代》:据了解,方正字体一款国标GB2312-80字库有6763个汉字,根据难易程度,成本在20万至50万元之间。
尽管古人的书法作品没有版权,但经过厂商投入,制作成数字化字库之后的字体是否有版权归属?为什么?邝宪平:古人的书法作品虽然没有版权,但经过厂商投入,制作成数字化字库之后的字体是有版权归属的。
计算机字库是字体及相关字符的电子符号集合体,是传统的字体美术、书法与现代IT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字体在数字化时代的一种新的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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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国际知识产权知识产权·2011年第4期
5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版权与邻接权教席在京联合举办“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
来自政府、高校、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和学者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围绕计算机字库、字体和单字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应受何种法律的保护、受到保护的条件和受保护的法理基础等问题展开:关于单字,大多学者认为,单字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要具有独创性。
如果是书法家书写的单字,可以构成美术作品,但并不是任何人随意书写的单字都构成美术作品。
普通的单字,不构成作品。
有学者指出,字库不是任意字型的集合,而是作为造字工具的字型的集合。
由于字库是一个造字工具,单个字就是这个工具的组成部分,它本身没有独立的商业意义。
关于字体,有两类观点。
一类观点认为应该受到保护。
有学者认为创作字体本身是可以有著作权的;有学者认为,如果字体设计主要是根据人脑想象创作的,是人的脑力劳动的结果,是否给予著作权法保护,要看其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很大影响。
另一类观点认为不应该受到保护。
有学者主张,字体要构成美术作品,除了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外,还必须是人类智力成果,且属于文学艺术领域,但字体是工业产品,不构成美术作品;有学者认为,字体就是标准的表现形式,如果把字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实质上就是把行为标准、写字的标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对此予以保护,会影响运用汉字的自由;还有学者认为,字体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风格,抽象的东西是不可能受法律保护的。
关于字库,有学者将之等同于字库软件,主张以软件著作权保护;有些学者认为它是字库工具或者字库产品,认为不受软件著作权保护,因为制作者在其中没有创造性劳动,其贡献的是技术性、辅助性劳动,主张用商业秘密的方法来保护;也有学者认为,索要字库著作权的实质是以技术手段控制标准;还有学者认为,字库是人开发的,他们的智力成果如果得不到回报,就不会有人愿意投资新的字库,会影响产业发展,主张单独立法予以保护,赋予其特殊权利;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现有立法能提供相应保护,是否还单独立法给予保护,我们应该慎重研究。
有学者认为字库、字体及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都不应该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一是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他们不属于受保护的范围,因而应该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是整个字库设计是一个创作的过程,而不是制作的结果,每个字如何去表达是有创作空间的。
三是从产业发展的角度,虽说很多人认为著作权法律是基于保护私权,但目前越来越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它是基于产业发展的需要,产业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
对此,有学者持不同观点,一是创意本身不一定构成版权保护的对象,对产业是采取版权保护还是其他保护途径,是值得研究的;二是知识产权是垄断权,在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一般原则是不禁止就属于有权,但是垄断权则相反,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是没有权利。
认为无论是单个字体还是字库整体,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都是有差距的,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需要研究。
有学者认为,争议的不是汉字字库,也不是字体,而是单个的汉字字型,这其实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价值判断。
怎么保护、如何赔偿的问题都属于价值判断,它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从事情的本来面目出发。
这一事实,就是形成汉字的行为性质问题,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最终完成的成果是什么样的成果。
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则需要借助一定方法,即将劳动和创造相区别的方法。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成果产生知识产权,劳动成果享有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有获得劳动报酬权。
具体到字库问题上,关键看字库生成过程中贡献的是什么行为、最后贡献了什么成果。
如果贡献的是劳动,那就是劳动产品,享受劳动产品的待遇,可以买卖。
如果是知识产权,就要给予知识产权保护。
字库字型实际是按照既定的标准、流水线生产出来的,是一个互为规定、整齐划一、统一协调、一切都在限定的规划中生成的汉字实用工具。
其中被贡献的是一种劳动,不是创造。
它不是作品,单个字也不是作品。
有不少学者由字体字库这一问题点出发,在更为根本的层面上探讨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问题。
例如,有学者认为,在保护创意、创作性劳动,还是越来越倾向于保护投资的问题上,著作权法保护投资、保护产业的迹象越来越明显;另有学者指出,将著作权法理解为保护作者个人权利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
著作权法实际上是在作者权利和社会公益之间划定一条合理的界限。
如果保护作者的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那么宁可不予保护;还有学者认为,在字库上设定私权,会影响汉字的使用,进而影响公共利益。
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
研讨会在京召开(李芬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