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110905)
解析法律实证主义辩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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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辩护上诺贝特·赫斯特一至少50年来在德国法哲学中拒绝甚至谴责法律实证主义几乎成为一种礼仪上的要求。
我试图在下面表明,这种对于法律实证主义的拒绝在理性的范畴内是难以理解的,这种态度更多主要是建立在误解和成见之上。
其中最重要的误解和成见源于一个一般的错误,即人们把一个极端概括性的关于法律实质的观点归于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
在此人们忽略了下面一点:人们将这种关于法律实质的概括性观点归于法律实证主义者,实际上是将一系列完全不同的观点归于法律实证主义者,正是这些不同的观点共同构成了这个概括性的观点。
对此人们经常并不清楚,这里涉及的观点不仅是不同的,而且逻辑上是完全互相独立的。
归于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各种不同观点之间的逻辑独立性是极端重要的一点。
因为人们通常可以说:当两个或者更多观点逻辑上互相之间是独立的,这表明,人们可以在没有自相矛盾的情况下肯定这些观点的每一个点而同时否定这些观点的其他点。
换句话说:当很多观点互相之间逻辑上是独立的,人们也就必须验证这些观点的每一个具体点是否站得住脚或者是否能够被接受。
在这样的验证中很自然可以得出,一些观点值得被拒绝,相反其他一些却得到了良好论证。
正是这点我愿意为实证主义辩护:一些与“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关键词紧密相联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并因此应该被拒绝,相反其他一些观点却得到了良好论证并值得肯定。
尽管如此我愿意在我的法律实证主义辩护中向前更进一步。
我不仅确信有一些通常被称为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事实上是经受不住考验的。
我更认为,正是这些经受不住考验的,经常被对手强加给法律实证主义者的观点并不为法律实证主义者们自己所主张。
换句话说:我想指责实证主义的反对者,即反实证主义者,他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所获得的自然的赞许主要建立在不充足的区分以及混淆之上:那些被称为法律实证主义的、被反实证主义者正确地拒绝的观点事实上根本不为实证主义者们所主张。
正是由于这种方式,由于在“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关键词之下对于不同观点的混淆,使得那些事实上为法律实证主义者所代表的、并且得到良好论证的观点也自动陷入了声名狼藉的地步。
案例中的法律实证主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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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界的一种重要思潮,其核心观点是法律与道德、宗教等非实证因素无关,法律的本质在于其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法律实证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探讨其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和影响。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租金,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房屋。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实证主义在案例中的应用1. 法律规范的适用在审理此案时,法院首先考虑的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四)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地点;(五)租赁物的维修、保险责任;(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法律解释与适用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条款,按照其通常含义和上下文解释。
”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3. 法律效果与适用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在此案中,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无论当事人的道德观念、宗教信仰等因素如何,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这一观点。
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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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法律实证主义研究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威理论*朱 峰 内容提要:一直以来,法律权威问题作为一个潜在话题存在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争议中。
法律实证主义者在为法律权威寻找经验性基础的过程中,发展出三种不同的权威观,即奥斯丁的/强制性0权威观、哈特的/内在面向0权威观与拉兹的/服务性0权威观。
三种权威观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权威理论的三个特点,即法律权威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权威,从/外在面向0权威观到/内在面向0权威观的转向,以及法律权威事实面向与规范面向的结合。
关键词:/强制性0权威观 /内在面向0权威观 /服务性0权威观 实践权威朱峰,法学博士,山东法官培训学院讲师。
一直以来,法律权威问题作为一个潜在话题存在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争议中。
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向人们提供有效的行动理由。
112但是,法律权威的基础是什么?两个学派在此问题上各执一说)))/法律理论的核心在于不求助于法律权威性这个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权威,因此必须求助于法律权威性之外的东西。
解决的办法有二:其一,自然法论者的解决办法,即通过在法律的权威性与道德的权威性之间建立起必然联系,使得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道德的权威性。
其二,实证主义的解决办法,则是根据某一社会事实来对法律的权威性进行解释。
0122也就是说,自然法学者普遍主张法律权威的基础是道德,用其经典公式表示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法律只有符合公正之道德条件,才能够得到人们的服从,否则人们可以抗法不遵。
然而,如果法律权威的基础来源于道德,即法律的要求等同于道德的要求,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向人们提供独立于*112122本文是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5法的规范性与权威:规则的社会实践理论6(课题编号:D0802)的成果之一。
/reasons for acti on 0存在两种中文翻译,即/行动理由0或/行为理由0,笔者采取前者,理由是:现代西方行动哲学认为,/行动0(acti on )和/行为0(b ehavior)之间存在重要差别,其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具有/意向性0,而后者是非意向性。
法律实证主义_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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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以来在西方兴起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主张法律研究应侧重于法律现象本身,而非法律背后的道德、哲学或宗教等价值观念。
本文以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为例,运用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价值。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如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修订《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不足。
三、法律实证主义分析1. 法律文本分析(1)立法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实施,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共分为十章,包括总则、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2)法律实施分析在法律实施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执法不严:部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低。
②监管不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完善,监管人员不足,监管手段落后,难以有效监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③违法成本低:我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2. 法律效果分析(1)法律实施效果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如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蔓延。
(2)法律效果评价从法律效果评价的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法律效果不明显: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法律制度未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②法律效果不稳定: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不严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法律效果不稳定。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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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市A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张某与嫌疑人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2018年5月10日,李某持刀将张某砍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经过侦查、起诉、审判,最终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法律实证主义概述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学流派,主张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自然规律等非法律规范相分离,强调法律规范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规范的存在和效力不是基于道德或自然的理由,而是基于国家的制定和实施。
三、案例中法律实证主义的体现1. 法律规范的客观性在本案中,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范具有客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明确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具有客观性。
2. 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这体现了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法律规范通过国家的制定和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性在本案中,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一判决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四、案例分析1. 刑法规定的适用在本案中,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一判决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原则,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要求。
2. 刑事诉讼程序的遵循本案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均遵循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要求,即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3.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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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渊源一、法律实证主义的性质涉及法律的实证主义分析,争论总是反反复复、无穷无尽;而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哲学中“实证主义”一词的含义让人难以捉摸。
确实,很容易就可以证明,法律实证主义本质上独立于(尽管并非没有历史上的关联)十九世纪哲学中的实证主义和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
但是,由于在各式各样的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与渗透于非实证主义著作中的各式各样的哲学动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大量的变异,所以,试图在其渊源——即在一个一般的实证主义哲学的概览中把法律实证主义识别出来,将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要进入持续不断地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最简便的方法莫过于借助该争论所围绕的特殊论题或者论题群。
有三个争点处于该争论的核心:法律的识别(identification),法律的道德价值,和重要的法律术语的含义。
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称为社会命题,道德命题和语义命题。
但是一定要认识到,在每一个领域中,实证主义者(和他们的反对者)都是通过支持(或者反对)一个或者多个互相关联的命题群——而不是任何特殊的一个命题——而得到识别的。
如果用最一般的术语来表达的话,实证主义者的社会命题就是说,什么是法律和什么不是法律,这是一个关于社会事实的问题(就是说,实证主义者所支持的各种社会命题不过是这个粗糙公式的各种更加精致灵巧的版本而已)。
他们的道德命题是,法律(包括作为个别的一条法律和作为整体的一个法律体系)的道德价值或者说它具有的道德优点是一件偶然的事情,它依赖于法律的内容和实施该法律的社会环境。
而唯一能够识别出来的、能够作为大多数实证主义理论的共性的语义命题则是一个否定命题,即,像“权利”和“义务”这样的术语不能以相同的含义而被使用于法律和道德语境中。
这个含糊的公式包含了下列不同的观点:(1)“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是没有意义的或者是自相矛盾的表述,或者(2)“权利”和“义务”有其评价性的和非评价性的含义,并且在道德语境中它们以其评价性含义而被使用,而在法律语境中它们以其非评价性含义而被使用,或者(3)“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并不能根据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术语的含义来确定。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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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流派,其核心观点是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即法律规范与法律实施之间的关系。
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规范并非自然法,而是人类制定的规则,其有效性与否取决于其实际的实施效果。
本案例将以某城市为例,运用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对犯罪率进行分析,探讨法律规范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城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犯罪率逐年上升。
为了降低犯罪率,该城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如加强治安巡逻、提高刑罚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
然而,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分析法律规范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我国某大学法学研究所对该城市进行了实证研究。
研究团队收集了2010年至2020年该城市每年的犯罪案件数据,包括各类犯罪的发案数量、犯罪类型、犯罪人员基本情况等。
同时,研究团队还收集了相关法律规范,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以及政府的政策文件、新闻报道等资料。
三、实证分析1. 数据分析通过对2010年至2020年某城市犯罪案件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犯罪案件总数呈上升趋势。
2010年,该城市犯罪案件总数为1000起,到2020年增至1500起,增长了50%。
(2)犯罪类型多样化。
在这10年间,犯罪类型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犯罪等,其中盗窃案件数量最多。
(3)犯罪人员结构复杂。
犯罪人员既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既有本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
2. 法律规范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法律规范较为完善。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对各类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2)法律实施力度不足。
尽管法律规范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导致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3. 政策分析通过对政府政策文件、新闻报道等资料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政策导向明确。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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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意义的理论,主张法律是国家的制定法,其效力源于国家的权威。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实证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李某因生活困难,于某日凌晨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提出赔偿受害公司的经济损失。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如何适用法律。
3. 法律实证主义分析(1)法律规范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盗窃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解释与适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根据法律实证主义观点,法律解释应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而非道德、宗教或其他价值观念。
本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效力与权威根据法律实证主义观点,法律的效力源于国家的权威。
在本案中,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权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
4. 案件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实证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论法律实证主义的内涵、意旨及当下意义
![论法律实证主义的内涵、意旨及当下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78dfcbddb14e852458fb5712.png)
一
在法的字面含义严格实施法律, 反对法官将个人的价值判断
禁要问: 人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这些指责是否正确呢?要回
件困难的事, 也许归结出法律实证主义的“ 家族相似性” 要
第一, 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描述性的法律理论。法律实
包括:. 1实然的法可以清楚地与应然的法区分开来;. 2法律 是一个封闭的体系;. 3存在一个合乎逻辑 的、 内在一致的乌
16 3
的纯粹法理论更是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他明确地提 出要将自然法从法的概念之中驱逐出去。法律实证主义的
这一做法同样是哲学中实证精神的体现。按照实证主义鼻 思想是“ 分离理论” 即法律实证主义者都认为, , 法律与道德 祖孔德的观点, 实证主义哲学的特征就是注重研究我们的智 之间是分离的。虽然法律实证主义者对于这一命题 的解析
[ 文章编号] 05—39 ( 09 0 0 3 0 [ 10 4 2 2 0 )9— 16— 4 收稿 日期] 2 0 0 — 7 0 9— 4 0
[ 作者简介 ] 陈锐 , 安徽潜 山人 , 西南政 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 哲学博 士。
法律实证主义是 2 O世纪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之一。 托邦;. 4司法判决可以从事先存在的前提中逻辑地演绎出 二战之前, 它在西方法理学中居于压倒性的优势地位, 但在 来。2 ¨ 萨莫斯对实证主义的概括同样不准确, 因为并不是所
第二, 法律实证主义将法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范围
然分离” 这一点, 法律实证主义内部也是尖锐对立的, 从来没 之内。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自我设限的学术派别, 它将法理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3篇)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ee9e252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7d.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证主义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论,主张以实证的、经验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强调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本文以某市环境污染防治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分析法律在环境污染防治中的作用,探讨法律实证主义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价值。
二、案例背景某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但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近年来,该市空气质量、水质和土壤污染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改善环境质量,该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
然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在环境污染防治中的作用(1)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某市针对环境污染防治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如《某市环境保护条例》、《某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为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2)环境执法力度加大某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通过严格执法,促使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减少污染物排放。
(3)环境司法保护某市法院依法审理环境案件,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裁。
环境司法保护为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法律实证主义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价值(1)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运用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对某市环境污染防治案例进行实证研究,有助于了解环境法治建设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2)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探讨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有助于分析法律在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实际效果,为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3)环境法治建设的实证评估通过实证研究,评估环境法治建设的成效,为政府制定环境政策提供依据。
四、结论某市环境污染防治案例表明,法律在环境污染防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某市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然而,环境法治建设仍面临诸多挑战。
法律与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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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实证主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这是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阶梯》的开场白,也是千余年来萦绕在法学领域上空的一道光环、一项使命。
法律实证主义以这样一个简单的主张作为它的基础:对法律的恰当描述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且,这是一项必需与(关注现存法律之价值,关注法律应当如何得到改进或革新的)道德判断分离开来进行的工作。
简略讲来,法律实证主义是围绕着下述信念、假设或者教条而建立的: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是互相分离(且必须保持互相分离)的。
该见解可以约翰·奥斯丁的话来概括:法律的存在是一个问题;其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律是否存在,是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法律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项法律,只要是实际存在的,那它就是一项法律,即使我们碰巧不喜欢它,或者,即使它有悖于我们的价值标准。
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研究中所欲寻求的,不多不少,乃是被认作现代社会理论之基础的东西:社会制度能够以一种客观的方式来研究,不受偏见与意识形态的左右。
[4]此类分离并不拒绝如下这一点——事实上,支持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家通常都极力主张——某些被确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或者“一个有效法律体系”的事物,有时可能是极其邪恶或不公正的,从而它不应当得到遵守。
而且法理学应清除有关法实证主义的三条成见(尤其在中文世界中),即:1)法实证主义亲和极权统治;2)法实证主义意味着一种保守的立场;3)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一个完美、封闭的体系。
[17]一、法律实证主义第一,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描述性的法律理论。
第二,法律实证主义将法的研究对象限制于实在法领域。
第三,法律实证主义坚持社会事实理论和分离理论。
当一个人试图反驳功利原理时,他所用的理由实际上是从这个原理本身抽引出来的,虽然他对此浑然无知。
法律实证主义并非反对一切价值,它只是反对虚幻的价值;法律实证主义并非没有社会的关怀,它只是希望这种关怀是在对法律现象的性质、作用及局限有着清醒认识之后才自然生发出来的关怀。
法律实证主义(110919)
![法律实证主义(110919)](https://img.taocdn.com/s3/m/b1c4e069b84ae45c3b358cdc.png)
理性主义时代,人们开始利用自然科学方 法研究社会现象 边沁和奥斯丁的概念分析
美国兰德尔的案例分析法:从判例中抽取 一般原则,形成合同法体系 霍菲尔德对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
4、斯堪的纳维亚法理论
注重纯逻辑的分析 重点在于对基本法律概念实体论的批判
法律概念不是真实的实体,而是简化法律 推理的法学技术 Ross:Tu-Tu, 70 Harv.L.Rev.812 (1957)
二、五项基本含义
(1)法律是人的命令 (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然的法律与 应然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古典争议) (3)对法律概念的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 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以及按照道 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 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
(4)一个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 系”,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 先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 (5)道德判断不可能象对事实的陈述那样, 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者证明建立起来
(四)作为法理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的任务
核心:关注实在法规范的一般性质 途径:分析各种法律规范共同的性质、特 征,从而达到对法律现象的认识 基本问题: (1)法律规则(规范)的一般属性 (2)基本的法律概念 (3)法规范的效力
第二章
法律实证主义概论
一、几个相关概念 广义的法律实证主义包括: 对实在法规范的研究——分析法学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对法律史的实证研究——历史法学 对法律运行的实证研究——社会法学 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特指分析法学,也称 作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案例中的法律实证主义(3篇)
![案例中的法律实证主义(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9690f2a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73.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流派,其主张法律是规范性的命令,而非道德或自然法原则。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实证主义在其中的体现和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小明(化名)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李某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万元。
三、法律实证主义在案例中的体现1. 法律规范性与客观性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命令,具有客观性。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体现了法律规范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这些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2. 法律与事实的分离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与事实的分离。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情况,即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确认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法院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与事实分离的基本立场。
3. 法律目的的实用性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旨在恢复小明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目的实用性的关注。
4.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解释应遵循客观、理性的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在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时,遵循了客观、理性的原则,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例如,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小明的伤残等级、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5. 法律实施的效果法律实证主义关注法律实施的效果。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李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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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所有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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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律实证主义与规范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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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律实证主义与规范理论法律实证主义与规范理论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规范理论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规范性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说的那种规范性与休谟作用上的规范性究竟是不是同一种规范性?换言之,是规范性一词多义,从而承认一种规范性不必定导致接受另外一种规范性;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本身还存在着若干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令其无法一以贯之地坚持自身的立场?因此,规范性难题对于法律实证主义而言就在于能否同时主张上述两种规范性,而这影响到后者如何[简介] 张书友,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摘要:在现代法律理论中,规范性既意味着法律对行为的影响,也用以表达有别于事实的另一世界。
有关法律规范性的争议可分解为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难题:制裁与义务是否具有同样的规范作用?是否只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才具有规范性?哲学实证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对规范性的理解是否相同?通过深思这些难题可以得出结论:规范理由不同于价值理由,法律实证主义能够在探讨规范理由时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法律的规范性不能化约为唯一一种规范作用,对此有必要进行更加精致的研究。
关键词:制裁义务规范规则法律实证主义1673-8330(2013)05-0018-12承认法律是一种规范(norm),是与人的行为有关的准则,这是一切现代法律理论最起码的共识。
唯其如此,法律科学才不至沦为自然科学(事实法律实证主义与规范理论论文资料由.zglativity thesis)”不为此阵营所专有,相反却是其与自然法学说为数不多的共识之一。
因此,规范性命题不像炙手可热的“可分离命题(separability thesis)”那样,充当了鉴定法律实证主义者身份的标签;毋宁是支持规范性命题的理由(reason)才真正构成了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说的区别,换言之,法律实证主义要解决的关键理由是在不诉诸道德论证的前提下维护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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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应当在“实际是之法”和“应该是之法”间作出区分,该主张招致了许多批评。
哈特教授在此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辩护。
他认为,诚然,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其它部分应该受到批评,但是,这与它所主张的“实际是之法”和“应该是之法”的区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而批评者则把两者给混淆了。
进而,哈特教授论述了这一区分的优点。
在本文中,我将讨论一种观点并试图为它辩护。
霍姆斯(Holmes)法官等曾持有此种观点,他们也因此遭到了很多的批评。
首先,我将说明,为什么对于英国人来说,霍姆斯(Holmes)仍将是法理学中的一个伟大的人物,无论他在美国的名声怎样变动沉浮。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拥有两种神奇的能力:一是想象力,这是英国法律思维(thinking)中常经缺乏的;二是清晰性,这是英国法律思维中通常具备的。
通过阅读霍姆斯,英国的法律人意识到:他们以前认为是固定不变事情其实总是处于运动变化之中。
在这一过程中,霍姆斯就象一位向导,他的话可能不会令你信服,有时甚至令你讨厌,但从来不会使你迷惑不解。
象我们的奥斯丁一样(他们二人有许多共同的理想和主张),有时,霍姆斯明显是错误的;同样和Austin一样的是,当他错误时,他总是错得清晰明白。
这确是法理学一个最重要的美德。
不错,单单谈论清晰性是不够的。
但是,正是因为我们采用了(为霍姆斯所唾弃的)极含混的研究方法,结果,法理学中的许多问题被搞的混乱不堪。
也许,法理学注定要在许多学科的边际间极不确性地摆动,因而总需要有人来“剥去其神秘的面具”(边沁语)1,这正是本文最主要的目的。
当下的各种观点表明,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实证主义者(他们的时代今天已经终结)将某些事情弄得含混不清: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某种交叉2,或者“实际是”和“应该是”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分解的融合在一起的、是不可分离的3(尽管实证主义者否认这种说法),这些表述意味着什么?或者说,在许多可能情形中,它能够意味着什么,实际上意味着什么?哪些是实证主义者所否认的?为什么这样否认是错误的?一本文中,我将对研究对象作观念史上的考察。
法律实证主义(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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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就是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而不是它的道德内容和社会内容;就是考察法律制度,而 不考虑其间的法律规范是否正义;就是力图尽可能彻底地把法哲学同其他学科,如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 科区别开来。
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 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 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 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 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 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 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 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 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 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 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
论法律实证主义的内涵、意旨及当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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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实证主义的内涵、意旨及当下意义
陈锐
【期刊名称】《兰州学刊》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之一,同时,它还是一个难以精确界定的法学流派.法律实证主义是使用分析方法研究实在法的描述性法律理论,其主旨在于:通过概念分析,使得法学成为一门自足的科学,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一种现实性根据.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对于我国的法学发展、法治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页数】4页(P136-139)
【作者】陈锐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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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者 两种观点:生活需要 v.不进行贩卖 法院接受第一种观点,并不意味着第二种 观点为错误 它并不是本案的“唯一正确答案” 它并不是本案的“唯一正确答案” 生活需要说并不能绝对排除其他学说 因此,法院的裁判过程(法律解释过程) 具有理性商谈(discourse)的性质 具有理性商谈(discourse)的性质 摆出各种观点,最后选择相对较好的理由
3、三种思考方式
规范:关注法律规则——分析法学(法律 规范:关注法律规则——分析法学(法律 实证主义) 价值:关注法律目的(正义)——自然法 价值:关注法律目的(正义)——自然法 学(价值法学) 价值法学) 事实:关注法律的实现——法社会学 事实:关注法律的实现——法社会学 这也是近现代西方法学的三大流派
2、两个理论层面
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 来源于休谟的事实价值二分法 来源于休谟的事实价值二分法 是&应当 实然& 实然&应然 存在& 存在&当为 Is & Ought 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拉伦茨: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 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 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 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因此,既定的法秩序是否合乎正义,这并 非(狭义)法学的问题 一个规范是否只有合乎道德(正义)才有 效(所谓恶法非法!),这也不是(狭义) 法学的问题
(狭义)法学的任务不在于探讨实在法的 效力是否取决于某个外在的道德标准(正 义) 它的基本任务:面向司法实践,对现行法 进行解释 进行解释 它的基本活动领域:司法中心主义 拉伦茨:法学,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 拉伦茨:法学,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 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分的工作,事实 上他就不该与法学打交道
从王海案看法学思维的两个特征
1、消费者——生活需要 、消费者——生活需要 这个概念不是精确的,取决于人们的日常经验, 这个概念不是精确的,取决于人们的日常经验, 其中充满了价值判断 其中充满了价值判断 韦伯:价值判断不能予以科学认识 韦伯:价值判断不能予以科学认识 既如此,法学为何能冠以“科学” 既如此,法学为何能冠以“科学”之名? 不能以自然科学的标准来要求法学 否则意味着人类理性对大多数人类生活问题的破 产 科学:理性认识客体的程序 对价值判断也能够进行理性的认识,尽管这种认 识绝非精确
所有的规范都蕴含着价值判断,它们都不 是对事实的描述 这一点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极为重要 法律规范不能从逻辑上被判定为真假 它只能从目的的角度,被判定为适当、有 它只能从目的的角度,被判定为适当、有 益、必要、可行的 因此,对于法律来说,首要的不是正确的 因此,对于法律来说,首要的不是正确的 逻辑,而是目的论 重温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重温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
第二步: 第二步:涵摄
找到法律之后,需要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法律之下, 找到法律之后,需要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法律之下, 得出法效果——涵摄 得出法效果——涵摄 正是在涵摄的过程中,法律的文字才出现疑义, 正是在涵摄的过程中,法律的文字才出现疑义, 需要解释 需要解释 例1:直系亲属 诽韩案 方法:目的论的限缩 例2:消费者 王海——知假买假——是消费者吗? 王海——知假买假——是消费者吗? 方法:目的解释
托克维尔
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 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 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 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 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 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 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 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
(三)法学上的123 (三)法学上的123
一个法律规范 两个理论层面 三种思考方式
1、一个规范
(1)应然规范与实然规范 在一个平面上,两点之间的直线距离最短 地球以圆形轨道围绕太阳旋转 不得进行盗窃 债务应当履行 区分:证伪 前者可以用经验性的描述语句予以证明 前者可以用经验性的描述语句予以证明 (证伪) 后者也可以吗?
由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律的解释不能 局限于字义 塞尔修斯在《学说汇篡》 塞尔修斯在《学说汇篡》中说: 法律解释不是拘泥于文字,而是要实现其 意义和目的 因此,是否死扣字义,乃区分法律人和非 因此,是否死扣字义,乃区分法律人和非 法律人的标准之一(拉伦茨)
法学逻辑三段论
大前提:法律规则(寻找法律) 小前提:案件事实(涵摄) 结论:法效果 叔本华:困难的地方不在于从前提得出结 论(这非常简单),而在于如何形成前提 论(这非常简单),而在于如何形成前提 (这是逻辑不起作用的地方) (这是逻辑不起作用的地方) 康德:这种判断力无法通过教导,而是要 康德:这种判断力无法通过教导,而是要 通过实践的训练才能得到。 通过实践的训练才能得到。
(2)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学校食堂今天供应月饼 学校食堂的饭好吃(难吃)极了 教室的窗户开着 请打开教室的窗户! 前者可以用经验性的描述语言予以证明 后者可以吗? 对于后者,只能从其目的那里进行判断 对于后者,只能从其目的那里进行判断
(3)各种不同的规范陈述 很多法律规定都有规范语句特有的模态词: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 己的义务 禁止刑讯逼供 禁止刑讯逼供 但有的法律规范也采取陈述句的形式: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本法所称的物,指有体物
(四)作为法理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的任务 核心:关注实在法规范的一般性质 核心:关注实在法规范的一般性质 途径:分析各种法律规范共同的性质、特 途径:分析各种法律规范共同的性质、特 征,从而达到对法律现象的认识 基本问题: (1)法律规则(规范)的一般属性 (2)基本的法律概念 (3)法规范的效力
(二)关于法律的思考
关于法律的思考,构成了理论法学的基本 要素 法理学、法史学等 关于法律的思考,它的前提依是建立在 根据法律的思考之上 换言之,即便是对法律的理论思考,依然 不能抛开既存的实在法而不顾
舒国滢的感言
法律家与专业外的法律思考者之区别在于 他们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法 律效力的实在法。法律家不能象哲学家或 伦理学家一样首先站在超实在法或实在法 之外的立场来批评法律,不能完全用道德 的评价代替法律的评价,不能简单预设一 切实在法都是“非正义的法” 切实在法都是“非正义的法”,是非法之 法。 这也就是法学家的所谓“规范意识” 这也就是法学家的所谓“规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