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命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安全保命条例管理规定1总则
1.1目标
为全面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管理力度,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公司制定安全保命条例。安全生产保命条例是员工行为的底线和“生命保障线”,也是是安全管理的“高压线”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止血剂”,更是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的基本安全行为准则。严格落实保命条例,从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抓起,让所有员工都见微知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安全保命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保命条例作为不可违反的铁律,成为时时、事事、处处严格遵守的工作标准和行为准则,不越雷池一步,以每位员工的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努力实现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并包括劳务用工、维保人员,施工、运输、办事等所有进入装置区的人员。
1.3原则
1.3.1在实施本规定时,坚持实事求是、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予以处理。
1.3.2对员工的违纪事实和处分决定都应在公司内公开。对违纪员工的最终处理结果,应由所在单位和公司HSE、人力资源、党群部、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1.3.3在实施本规定时,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纪员工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1.3.4对于劳务用工、维保人员、施工、运输、办事等所有进入装置区的外来人员违反安全保命条例的,按照从严从重处理原则,即违反安全保命条例的一律按照解聘,清理出场处理。
2安全保命条例具体内容
2.1任何人在岗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在岗饮酒、不得睡岗,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2任何人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厂区,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3任何人不得无证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4任何人不得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违者予以待岗,造成后果的,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5任何人不得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强制条款从事特殊作业,违者予以待岗,造成后果的,开除并解除合同。
2.6任何人不得未经允许擅自停用安全检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违者予以待岗,造成后果的,开除并解除合同。
2.7任何人不得未按规定切断动力源,进行故障处理、检维修作业,违者予以待岗,造成后果的,开除并解除合同。
2.8任何人不得接触运行设备的转动部件,违者予以待岗,造成后果的,开除并解除合同。
2.9任何人不得无组织排放易燃、有毒、强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违者予以待岗,造成后果的,开除并解除合同。
2.10任何人不得违反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信号指令要求,违者予以待岗,造成后果的,开除并解除合同。
3条文解释
3.1安全保命条例第一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第二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2安全保命条例第二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二款“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第四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3安全保命条例第三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3.4安全保命条例第四条所述“安全防护用品”是指包括劳动防护用品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分为头部、呼吸器官、眼面部、听觉器官、手部、足部、躯干、护肤、防坠落等九大类防护用品。“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是指可随身携带用来检测气体的仪器,分为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含量检测仪器。“作业现场”是指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从事生产、服务、检维修、施工的场所。
3.5安全保命条例第五条所述强制条款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章、5.2、5.3、5.4、第6章、第7章、8.2、9.2、第10章、第11章的内容。
3.6安全保命条例第六条所述的“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包括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等。“消防设施”是指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7安全保命条例第七条所述的“动力源”是指与故障处理、检维修作业的设备设施相连接的能源系统,如水、电、汽、风、氮、氧等。“故障处理”是指对设备设施因某种原因“丧失规定功能”或危害安全的现象进行消除,但正常运行时的在线调校、调试除外。电气及转动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停送电作业要按电气作业规定办理票证;停送电要通知到用电单位班组或岗位。切断其他动力源,应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检维修规程。
3.8安全保命条例第八条所述“接触”是指包括人体各部位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间接接触指人体通过工具、材料等物品与运动部件接触,不含砂轮打磨与机加工作业。“运动部件”是指传动轴、联轴器、叶轮、齿轮、盘车轮、运输皮带(或绞龙)、机械手、搅拌器、采用动力源驱动的阀门的阀杆和阀头等设备部件。
3.9安全保命条例第九条所述“无组织排放”是指违反操作堆积或未经许可,且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的排放。“危险化学品”是指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易燃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有毒危险化学品”指进入人(动物)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