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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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三包法

新旧三包法

新旧三包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一、新旧三包法的定义“新旧三包法”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新三包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旧商品交换法》(简称旧三包法)的合称。

新三包法于1994年实施,旧三包法于1999年废止。

新旧三包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的质量标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这一法规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商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三包法的主要内容新三包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的三个基本权益,即“修、换、退”的权利。

具体内容如下:1. 修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卖方要求免费修理。

卖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保证商品能够正常使用。

2. 换货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提供同样型号、规格的新商品进行换货。

换货后的商品享有新的三包时限,保证消费者获得质量合格的产品。

3. 退货购买的商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修复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退货应当涵盖商品的全部购买价格,并包括拆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三、新旧三包法的联系与区别新三包法和旧三包法都是我国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规,但两者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区别。

1. 内容新三包法相较于旧三包法更加全面和细致,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修、换、退”三个权益,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保护。

而旧三包法的内容相对较为简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购买旧商品的质量要求。

2. 适用范围新三包法适用于购买的新商品,包括各类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

而旧三包法适用于购买的二手商品和旧商品,主要是为了保护购买旧物品的消费者权益。

四、新旧三包法的社会影响新旧三包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商品质量提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

首先,三包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并强制卖方提供售后服务。

这鼓励了企业提供质量可靠的商品,促进了商品质量的提升。

其次,三包法的实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针对消费者保护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消费行为,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合理选择、知情权、公平待遇、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的权益。

这些权益的确立,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有足够的话语权和选择权,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新法规定了对商家虚假宣传、恶意串通、强制捆绑销售等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措施,以防止商家以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对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再次,新法强化了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渠道。

新法对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商企业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它们提供真实、合法、规范的商品和服务,并加强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当提供退货退款等便利措施,使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救济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在新法中明确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鼓励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组织行使自己的权益,并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监督职责和法律地位。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对消费者侵权行为的赔偿机制,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使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更加有力。

总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消费者保护、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的保障,我们相信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护,消费市场也将更加健康、有序。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区别

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区别

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区别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消保法》实施(1994年1⽉1⽇)已近20年。

如今,消费⼰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

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需要多⽅⾯的努⼒,进⼀步完善消费⽴法是社会需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实施以来,《消保法》对于提⾼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处⾏为不端的经营者发挥了巨⼤作⽤。

但是,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消费的内容和消费的⽅式都远⾮《消保法》实施之时所能⽐拟的。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满⾜了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但另⼀⽅⾯,消费市场仍有待规范,经营者处于明显强势地位,对消费者利益尊重不够。

在这样⼀种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进⾏《消保法》修改应当坚持何种指导思想,值得思考。

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五条增加⼀款,作为第⼆款“国家倡导⽂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式,反对浪费”就是对消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范围近年来,学界针对《消保法》的适⽤范围有较多研讨。

引发这种争论的原因主要有⼆:⼀是认为《消保法》第⼆条对适⽤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是司法实践中发⽣了某些类型的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的争议,如医疗纠纷、教育纠纷、价格⾼昂商品(如别墅、游艇、私⼈飞机)的买卖纠纷。

另外,⾦融危机爆发后引起关注的⾦融领域消费者是否应在《消保法》保护范围之内也是近来争议较⾼的主题。

四、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消保法》,第⼆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格尊严权和监督权。

新修改的《消保法》进⼀步完善消费者权利制度,是《消保法》修改的核⼼所在,具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在如下⼏个⽅⾯:(⼀)增加消费者个⼈信息权第⼗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较研究

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较研究

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较研究摘要:2013年10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这部法律的第二次修改。

本次修改的幅度较大,在条文数量便扩充了8条,在内容上更是增添了许多与时俱进的亮点,如网络购物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规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明确化等。

新规定在弥补旧法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不足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比如在操作层面如何保证新消法精神的落实、如何做好新消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等。

本文通过新、旧消法的对比研究以探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之所在,并且以此提出一些完善消法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较研究;完善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of new and old Law 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Abstract: On October 25, 2013, the 12th the 5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assed 《Decision of The on Modifying the < th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And made the second change of the law. Changing a lot, the number of provisions was expanded to 8, adding much highlight that keep pace with the time regarding content. Such as the rule of shopping online、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consumers’ association and the explicit rul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information. When the new rule made up the lack of old rule on the field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it led to a lot of problem. For example, how to put into practice the mind of the new th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on operational level and how to link up th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with relevant law. This text wants to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new and old th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to find the spirit of th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and put out some advises to complete it.Keywords: th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comparative study; complete一、引言部分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对消费者弱者地位的充分认识,为了给予消费者特殊保护而进行的立法。

解读《消法》

解读《消法》

解读: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1月06日来源:开州日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日前出台,明年3月15日起施行。

那么,新法到底有哪些改变?又将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怎样的“利好”?本报特别邀请专业人士进行了详细解读。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

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那么,新《消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对经营者到底强化了哪些具体义务?对消费者又作了哪些新的保护规定?对此,本报记者特邀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县消委会的专业人士对新《消法》亮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盘点与解读。

亮点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网购衣服鞋子不能试穿,收货后发现尺码不对或不合身却遭退货难。

买了劣质产品想维权,却因为送检费过高而被迫放弃维权……”这是不少热衷于网购的消费者的困扰。

两年前,记者的朋友杨女士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童装店,针对“7天无条件退货”功能,她犹豫再三,最终没选择开通。

“当时我查了一下,淘宝网并没有明确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谁出。

产品不是买着玩的,如果到手了发现不喜欢就免费退,卖家岂不白白吃亏?”杨女士告诉记者,曾有一些买家要求免费退货,否则就给差评。

现在,当知道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后,杨女士终于下定决心提前响应新《消法》的号召,为自己的淘宝店开通了“7天无条件退货”功能。

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学文解释说,按新《消法》第24、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买单,承担退货运费。

“新《消法》这一规定,是通过与一些淘宝网的店主面对面交流调研后,经过多次修改才完善的。

该规定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我们广大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下的合法权益。

新消法解读

新消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制定,1994年实施。

该法施行20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对《消法》进行修订加以解决。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了《消法》修订工作;2012年11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消法》列入立法规划;2013年4月和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修订的《消法》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在10月25日的第三次审议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共涉及现行《消法》的31处内容,法条数目从现行的55条增加到63条。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是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

为使大家更好的学习理解新修订《消法》的有关规定,省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对新《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新《消法》对社会诚信建设做出两方面规定。

一是在新《消法》的第16条第3款,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新《消法》第56条第2款,要求处罚机关将经营者的有关违法情形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加强诚信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建立信用档案,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使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筑起的坚实道德屏障。

基层反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六大亮点

基层反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六大亮点

基层反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六大亮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重大法律成果,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针对各类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下面将以基层的角度,从六个重点亮点方面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反映。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平台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商平台成为了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渠道。

然而,过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平台责任的明确性存在一定不足。

新法强调,平台在发布经营者商品时,要履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责任。

同时,对于违法、虚假宣传等行为,平台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平台更加注重商品的质量和信息的真实性,提高购物环境的公平和可靠性。

其次,新法增加了线上购物的退货退款权益。

在线上购物中,消费者由于无法亲身了解商品的实际情况,很容易遇到质量问题和不符合预期的情况。

过去的法律对于线上购物的退货退款权益规定不够明确,消费者经常遇到难以退货或退款的情况。

新法规定,消费者在签收商品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退款,同时规定了退货退款的程序和方式。

这一举措弥补了过去法律的空白,提高了消费者在线上购物的权益保护水平。

第三,新法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过去的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一些企业敢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新法则进一步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虚假宣传、恶意抬高价格等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这一举措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新法明确了网络购物商品退换的责任主体。

过去,许多消费者在遇到商品退换问题时,往往因为责任主体不明确而难以找到解决办法。

新法规定,网络购物商品的退换由销售者或者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经营者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消除了一些消费者的顾虑,便利了消费者的维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出台的一项法律。

此法的出台,旨在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促进公平交易,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下面我将对该法进行解读。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消费者的权益。

该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质量权、安全权等。

此举意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有更多的发言权和选择权。

其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对商家的监管。

该法强调了商家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广告承诺,不得欺诈消费者。

此举有助于防止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消费者维权的保障。

该法规定了维权途径和程序,明确了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并给予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相应保护。

此举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并提升了消费者对维权的信心。

第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的规范。

该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的基本规则,规范了网络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加强了对网络交易的监管。

此举有助于解决网络购物中的一些混乱和乱象,促进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

该法强调了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了对商家的监管,增加了对消费者维权和网络购物的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便利。

未来,我们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地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为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透明、安全的消费环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促进公平交易,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该法的出台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责任追究
民事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或个人需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将 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 业执照等。
刑事责任
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能构 成犯罪,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刑事追 究。
05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实施与影响
对消费者的影响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积极配合消费者维权
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维权行为, 不得设置障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 阻挠。
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 营者,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 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等。
民事赔偿
刑事责任
如果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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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协会求助
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 性组织,可接受消费者的投诉、调解 纠纷。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过程中受到侵害,可向有关行政部门 申诉,要求其依法处理。
提起诉讼
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可以 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3
经营者义务与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
完善法律体系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 要举措,有助于提高消费 者权益保护水平。
维护社会稳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助于维 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 康发展。
主要内容和特点
扩大保护范围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 大了保护范围,涵盖了更多领
域的消费者权益。
加强惩罚力度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 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惩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是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

在这里我们对新《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新修订《消法》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较好地解决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近年来,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

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极不对称,容易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新《消法》对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都制定了相应规则,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空白。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解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决策;提供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二)新《消法》第25条规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后悔权”。

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工作日”。

这就会有一个问题,如果遇到国庆、春节7天长假怎么办?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天的时候,如果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就向后延长一天退货时间。

20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旧法条对比

20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旧法条对比

关注五:举证责任谁承担?
1994年消保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 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 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 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 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 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 质量状况相符。 2013年消保法
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经营者
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两倍以
下的惩罚性赔偿,即共计三倍赔偿。 算账方式,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为例,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
失赔偿金额=【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
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3。
Classified - Internal use
关注四:法律如何保障诚信建设?
法条规定
1994年消保法 2013年消保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 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新消保法五大关注点
Classified - Internal use
关注二:惩罚性赔偿该不该再“狠”些?
法条规定
1994年消保法 2013年消保法
新消保法五大关注点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 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 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 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随着消费者人数的不断增加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国家于2018年10月25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9年起正式施行。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以下新特点:一、针对消费领域新问题的补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搭售”、“捆绑销售”、“三无产品”等消费领域的新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包括:1.防范虚假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等不当行为纳入“欺诈行为”范畴,并对欺诈行为进行了严惩,对于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效果的经营者,将会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不履行三倍赔偿等。

2.禁止搭售和捆绑销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搭售和捆绑销售行为,经营者也不得约定消费者购买与主合同无关的商品或服务。

3.禁止销售三无产品:为了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销售没有标准产品名称、标准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等明细信息,且不能提供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的“三无”产品。

二、加大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具体包括:1.修复性赔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旦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如果经营者拒绝履行,将会被要求进行修复性赔偿,确保修复工作得以有效展开。

2.加强处罚力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处罚力度,针对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行为,对处罚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违法经营者以欺骗、恐吓等造成重大损害的,需要承担高达五倍以上的赔偿金额。

3.责任扩大到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了经营者责任范围,包括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损害和互联网平台的失信行为。

这也表明了相应责任的扩大,更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下面我们就详细来解读一下这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变化?1、消费者的声明权得到了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商家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成份、效用、期限等内容,而且消费者可以选择书面声明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权利要求,邮寄方式也被纳入需求方式。

2、涉及网络、微商等互联网平台的定义得到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网络销售、微商等互联网平台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其中,网络销售平台要明示经营者是哪个,要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商家在广告等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免责法条被废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商家在广告中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免责法条已被废除,使得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权。

4、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得到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消费者在指定时间内无理由退货,商家不得拖延或拒绝,并规定相应的退款期限。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1、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从合同签订到维权救援各个方面进行了部署,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

2、鼓励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诚信是商家经营的基础,也是消费者信任的基础。

商家如果能够遵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有益于企业长期发展。

3、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支持,消费者能够更好地维权,商家也能够更好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这将有助于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4、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说明,并提供了途径去维权,为消费者集体行动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同时对于商家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也提供了更好的补救方式。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大变革,你应该知道的十大变化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大变革,你应该知道的十大变化

近日,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修订,并于今年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其中涵盖了许多重要变革。

以下是你应该知道的十大变化。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对线上消费的保护力度。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线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法明确了对网购、在线服务等行为的监管要求,确保消费者在虚拟世界中也能享受到同样的权益保护。

其次,新法强化了对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不正当经营行为,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一直是消费者面临的难题。

新法增加了对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标准,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侵害。

第三,新法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的维修、退换货责任。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常常遇到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预期的情况。

新法规定了企业应当主动承担维修、退换货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新法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

食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新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并规定了失信行为的处罚措施,为人们的餐桌安全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

第五,新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在电商平台的发展中,平台经营者在消费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新法对平台经营者明确了法律责任和义务,要求其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新法增加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限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机制是消费者和企业交易的基础。

新法规定了价格欺诈、垄断定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措施,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七,新法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新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第八,新法加强了对网络直播销售的监管。

网络直播销售作为新兴形式的营销方式,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参与。

新法规定了网络直播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范行为,保护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的权益。

第九,新法规定了维修服务的标准和要求。

新旧三包法

新旧三包法

新旧三包法新旧三包法是指对商品购买后不久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的维修、退货、换货的权益保障措施。

该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的背景、适用范围、维修责任等方面详细介绍新旧三包法。

2. 法律背景新旧三包法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初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消费者保护法律。

由于市场发展的不平衡、不完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很容易遇到质量问题却无法获得有效维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施行了新旧三包法。

3. 适用范围新旧三包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

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商品,都要符合新旧三包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律包括了多种类型的商品,如家电、家具、汽车、手机等。

无论是生产厂商还是销售商,在销售商品时都必须遵守新旧三包法的规定。

4. 维修责任根据新旧三包法,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对售出的商品承担维修责任。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根据三包法的规定与生产厂商或销售商联系。

生产厂商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或者退货、换货。

销售商则要负责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

5. 权益保障新旧三包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权益保障。

消费者可以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上当受骗。

根据该法律,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退货或换货的方式来解决质量问题,并且维修、退货、换货等服务均为免费提供。

6. 安全提示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该注意保留好发票、保修卡等证明购买的文件。

在享受三包法的权益时,这些文件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此外,消费者还应该在购买时仔细检查商品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并且购买商品后应该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商品。

新旧三包法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遇到质量问题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在提供商品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消费者应该对自己的权益有所了解,并在购买商品时谨慎选择,保留好购买凭证。

通过新旧三包法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将得到有效维护,市场经济也将得到健康发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文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文解读
费者的购物体验。
维权意识提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鼓励消费 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促使消
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对政府监管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有利于维 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社会监督意识提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提高了社会监督意识 。
举证责任倒置条款
总结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 则,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减轻了消费 者的举证负担。
详细描述
新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对于消费者的 损害赔偿请求,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其商品或者服务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如果经营者无法证明其无过 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间机构的职责包括提供消费信息、开展消费者教育、参与消费者维权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 执照、刑事责任等。
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法律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03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 点条文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和满足消费者 保护的需求,对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消费者的定义和范围
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持消费者优先、保护合法权益、公平公正 、科学高效的原则。
法律条文修订历程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
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协调 和衔接,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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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变迁: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该法经过2013年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

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三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
在消费己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等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的《消保法》应运而生。

三、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一)、对消费者权利的充实与完善方面:
1、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首先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其次,在对应的经营者义务一章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条,规定更为详细,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且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最后,在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目的都在于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力度。

但是,在实践中如何举证和要求索赔尚存在较大困惑。

2、增加消费者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
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以上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该条同时规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此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该条规定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重大创造,对于当前网购等远程购物交易的消费者的安全性的增加有重大意义,其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和操作也需要具体解读与讲解。

3、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
尽管《消保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弱,新修改的《消保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对各种不同类型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全方位保护,规定了经营者的对应义务,从而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力度。

首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其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4、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保法》在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新修改的《消保法》为了更好的落实消费者的此项权利,对强制交易行为的进一步限定,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通过第十六条新增“经营者向消费者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对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以往“霸王条款”进行规范。

比如,“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特价商品、折扣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现实中对条款内容是否”不合理”、“不公平”的理解,尚未有具体的规定。

(二)、强化经营者的义务方面:
1、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了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救济。

此外,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发现缺陷产品和服务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报告和告知的义务、补救措施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2、完善“三包”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高了对经营者"售货服务"的要求,扩大了“三包”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

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

除此之外,在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
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召回的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其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第十九条规定的“召回”是经营者主动发现,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召回”是指国家行政部门发现和认定的,是被动的。

通过对"“召回”规定的细化,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针对纠纷过程中消费者举证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洁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有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即
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且消费者应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5、严格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
此点在以上消费者权利完善方面已经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三)、国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增加行政部门抽检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是赋予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检,并及时将结果公开的权利,以及责令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立即处理的权利。

2、落实国家对消费者投诉的保护:
新法规定了国家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体现了国家对于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与落实。

3、明确消协的诉权:
新法第四十七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该制度涉及的诉讼条件、费用的承担、诉后赔偿金的分配以及司法裁判的依据等与之相配套程序尚需完善。

(四)、加重违法经营者的责任方面
1、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首先,增加了赔偿内容,新法增加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其次,新法增加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

再次,提高了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新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是对旧法最有影响力的第四十九条做了更新更全的修改,不仅将增加的赔偿额提高到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还规定了500元这样一个最低数额,目的都在于强化经营者责任,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后,新法规定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全新计算标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加害给付”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新修改的《消保法》的亮点之一,必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侵权责任法》中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会产生重大冲击,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规则。

实践中,所谓的“所受损失”的具体内涵将会是未来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

2、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

针对第三方平台提出进一步完善网络实名认证和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协助解决消费纠纷,如先行赔付。

3、加重虚假广告发布者责任:
第四十五条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个人责任,增加了广告经营者、服务者和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

进一步加重了广告经营者和设计者的责任。

4、加强行政处罚力度:
第五十六条规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适用法律的调整、监管机关的扩张、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上限的提高以及建立违法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等新规定都将会在消费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这些重要修改不仅会对消费者保护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需要实践来检验和发展这些规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5、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三个连续的条文集中将经营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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