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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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XX房屋征收项目拆迁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XX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东至XX,西至XX,北至XX,南至XXX,占地面积XXX平方米(合XXX亩)。
二、征收依据
本次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XXX
征收实施单位:XXXX
四、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意见征求阶段: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二)征收补偿签约阶段: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开始宣传动员,筹集征收补偿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组织开展搬迁、拆除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20XX年XX月XX日开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相关部门或被征收人提起的诉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作出裁决。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认定。
(2)《房屋所有权证》以外增加面积的部分,凡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按批准的面积认定。
(3)在1997年4月1日前已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按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房屋鉴定单位提供依据进行面积认定。
(4)其他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准,依法核定《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
(2)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建成的无产权资料房屋,按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或由房屋鉴定单位提供依据进行面积认定
(3)其他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等相关标准,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评估确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办法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依法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1)补偿建筑面积的确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中证载面积,按照1:1的标准确定补偿建筑面积。彩钢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屋不予实物补偿。
(2)实物安置的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3)货币补偿确定:根据确定的补偿面积,按照评估价分两
期进行货币补偿,签约后先拨付60%的货币补偿资金,剩余40%的货币补偿资金在交房后全部付清,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1)补偿建筑面积的确定:被征收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一是依照《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按照1:1的比例确定补偿建筑面积;二是按照有效建筑面积确定补偿建筑面积(原则上最大补偿面积不能超过280平方米),按照1:1的标准确定补偿建筑面积。彩钢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屋不予实物补偿。
(2)实物安置的确定:根据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实物安置(每户补偿房屋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户数确定以户口本为准)。选择就地安置的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套住房。选择异地安置的,如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兑换面积,超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楼成本价补交差价,超过2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补交差价。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可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货币补偿可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3)货币补偿的确定:根据确定的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加区位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4)集体土地上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由国土部门按当年城区土地征收标准依法征收。
3.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超出认定的补偿面积的自建房面积一律不予补偿,给予适当补助。
4.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公房院内违规插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2)单位产权房屋: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企业产权房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房屋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和办法进行补偿;私营企业产权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