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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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其渊源(一)法律渊源刑法理论一般将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人入狱。

”第40条规定:“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该二条是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生的到了保护,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此后英国相继出现了《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法》(1688)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使得上述思想得以存续。

而1215年的《大宪章》经过1216年和1217年的修订,得到继任国王亨利三世的承认,并在1225年正式成为英国法律。

(二)思想渊源1、三权分立学说。

其最早由洛克提出,由孟德斯鸠最终完成。

洛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2、心理强制说。

费尔巴哈在1801年最先在自己的教课书中以拉丁文的格式将罪刑法定主义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费尔巴哈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三、其价值蕴含(一)形式理性形式理性是相对实质理性而言的。

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将合理性作为分析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范畴,他认为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一种客观合理性与手段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

二者之间处于紧张的对立关系。

“法逻辑的抽象的形式主义和通过法来满足实质要求的需要之间存在无法避免的矛盾。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立法原则、认定原则、惩处原则和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罪刑制度的核心要素,他们起着维护刑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也是我国罪刑法的精神内核。

一、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刑法的立法者应当依据法律原则,以明确、严格、合理的方式立法,确定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处罚。

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的公正意识,制定严格的刑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认定原则
认定原则是指在确定犯罪行为时,法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查明和证实犯罪事实,并依据该事实进行犯罪责任的认定。

三、惩处原则
惩处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以法律为准,依照刑罚的种类和数量,依法施行刑罚;
2. 遵循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施行刑罚的权力,应当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3. 根据犯罪的程度,选择最合适的刑罚,力求尽量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4. 根据犯罪人的行为特点,采取合适的矫正措施,力求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5. 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

四、保障原则
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在施行刑罚时,应当遵循犯罪人的一般社会性权利,如体罚、缉拿、拘留、监禁等,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限制国家公权力,约束立法者、司法者,保护民众(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确定的刑罚、类推解释、事后法。

【注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司法平等、非立法平等,立法可以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

二、刑法的解释1、扩大解释是指:适度扩大字面含义(有道理的),但不能超出发条用语可能得含义,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2、体系解释是指:联系刑法上下文进行解释,但并不要求上下文完全一致。

3、当然解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入罪举轻以明重,轻行为是犯罪,重行为更应该是犯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重行为不是犯罪,轻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三、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沾边就管):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刑法的时间效力(1)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若新法更轻、有利于被告就用新法四、不作为犯1、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

2、作为义务来源:(1)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义务:宠物或化学物等危险物品、被监护人。

(2)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自己家里、出租车内(公交司机一般对车内犯罪无制止义务)。

(3)基于职务、业务规定产生的救助义务:一般要求履职过程中,例外是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先行行为制造、提高了危险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

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

第四,要求正确量刑。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

该原则是指在确定罪名和刑罚时,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根据司法机关的自由判断或裁量。

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严格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且只有法律规定的刑罚才能加以执行。

这就保证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了滥用权力的风险。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必须具备合理程度的明确性。

也就是说,法律的表述应当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清晰度,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

这样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和适用,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解释和适用必须符合严格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司法判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能够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防止司法判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维护社会正义的实现。

总之,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

它的实施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严格性,以保证司法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法无明令禁止即允许,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行为不得随意处罚。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对于罪名的描述和罪行的处罚也必须做到明确具体。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鱼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

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好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研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

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

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

罪刑法定的要求包括: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禁止有罪类推;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聊聊罪刑法定原则那些事儿》嘿,今天咱来聊聊那个很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则。

这可不是个一般的玩意儿,它在法律的世界里那可是有着超级重要的地位。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呢,简单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听着是不是有点绕口?别急,咱来通俗地解释一下。

就是说假如有个事儿法律没说它是犯罪,那就不能随便给人定罪;要是法律没说怎么处罚,那也不能乱处罚。

这就像是给我们的行为画了个框框,咱得在这个框框里面活动,不能乱来。

那它都有哪些内容呢?这就有点门道了。

首先啊,法律得明文规定犯罪和刑罚,不能含糊不清。

就比如,法律得明确说偷东西算犯罪,偷多少算犯罪,该怎么处罚,这样大家才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心里才有底嘛。

不然,今天说这个算犯罪,明天又说不算,那大家不都得懵圈了,谁还知道怎么过日子呢。

还有啊,禁止类推解释。

啥意思呢?就是不能把法律没规定的事儿硬往其他规定上套。

比如说,法律规定偷手机算犯罪,那就不能说偷电脑也能类推成偷手机,这可不行。

这就好比规定只能吃苹果,咱不能说因为苹果和梨有点像,就说吃梨也行。

再就是禁止溯及既往。

啥?听不懂?就是说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管昨天的事儿。

假如我昨天干了个事儿,当时法律没说它是犯罪,今天突然出新法律说这个事儿算犯罪了,那不能用这个新法律来抓我定罪。

这就像你小时候偷偷吃了颗糖,那时候你妈没说不行,等你长大了,你妈不能突然说因为现在规定不能吃糖,就要收拾你小时候吃糖的事儿。

罪刑法定原则可是保护我们这些小老百姓的重要法宝啊。

它让我们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里,不用整天提心吊胆的,担心一不小心就犯法了。

同时也防止有人乱用权力,随便给人定罪。

总之呢,罪刑法定原则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个安全卫士,守护着我们的自由和权利。

我们要好好了解它,遵守法律,在这个大框框里安安心心地生活。

怎么样,听我这么一说,是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有点感觉了?下次再有人提到,你就可以拍着胸脯说,我懂!。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其渊源(一)法律渊源刑法理论一般将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人入狱。

”第40条规定:“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该二条是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生的到了保护,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此后英国相继出现了《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法》(1688)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使得上述思想得以存续。

而1215年的《大宪章》经过1216年和1217年的修订,得到继任国王亨利三世的承认,并在1225年正式成为英国法律。

(二)思想渊源1、三权分立学说。

其最早由洛克提出,由孟德斯鸠最终完成。

洛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2、心理强制说。

费尔巴哈在1801年最先在自己的教课书中以拉丁文的格式将罪刑法定主义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费尔巴哈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三、其价值蕴含(一)形式理性形式理性是相对实质理性而言的。

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将合理性作为分析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范畴,他认为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一种客观合理性与手段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

二者之间处于紧张的对立关系。

“法逻辑的抽象的形式主义和通过法来满足实质要求的需要之间存在无法避免的矛盾。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

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起源于西方国家。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罪刑法定原则被写入了人权宣言的第8条:“公民权利及其保障的原则是通过这些权利申述表达个人的政府害怕。

”欧洲国家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逐渐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地位。

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空前的法学、哲学、社会学等思想的交锋与撞击,罪刑法定原则在西方国家得到了系统地建立和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无罪推定”原则。

即在未经法律程序审判前,任何人都应被认定为无罪,不得被强制认定为有罪。

这是一种个人权利保护的原则,它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确保了合法的人不会被错误地定罪。

第二是“法定罪名、法定刑罚”原则。

即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能凭借个人的任意行为加以惩罚。

这是一种国家权力受限的原则,它约束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权力,保护了公民的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必须依法办案,确保了合法的人不会受到不当的处罚和侵犯。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

仅当刑罚具有法定性,才能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公正、公平的惩罚。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法治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它树立了权力受限的原则,使国家不能随意扩大对个人的惩罚权力,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需要法律灵活适应。

例如,在恐怖主义等极端状况下,需要及时制定相应措施以保护社会安全。

此外,罪刑法定原则可能会因为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存在不当之处而导致判决不公的情况出现。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只有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才能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专业水平,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贯彻和应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刑法领域中,对于刑事犯罪的行为以及相应
的刑事处罚,必须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而不得以不明确或不确定
的标准进行进行裁量和调整。

其基本要求包括:首先,刑法必须在法
律原则下为罪行和相应处罚设定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

其次,由于
政治敏感的特性会令刑罚规定制定过度或不当,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确保罪行与处罚的合理性,需在制定过程中充分保证法治和民主
原则的实现。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对刑罚篇目的界定显得特别重要,需要在规定刑罚的难题中,尽量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条目和词语,而对每一个罪行明确规定相应的刑罚。

现代法治理念 刑法专题

现代法治理念 刑法专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基本含义: (一)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 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法定含义:现行刑法第3 (二)我国法定含义:现行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 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 体现
(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刑法总则中确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立了主附结合、轻重有序、互相衔接的刑罚体系, 立了主附结合、轻重有序、互相衔接的刑罚体系, 为该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 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 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 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三)刑法分则中针对各个犯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 法定刑幅度。 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尽根据犯罪的性质 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 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为各种 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 不满14 周岁的幼女, 不满 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 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 年1 月23 日)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 生性关系, 不论幼女是否自愿, 生性关系 不论幼女是否自愿 均应依照刑 法第236 条第2款的规定 以强奸罪定罪处 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 款的规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 周岁的 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 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未造成严重后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认为是犯罪。 果,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1、罪刑法定原则【考点精讲】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处罚。

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行政规章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过文字表述,习悄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 禁止事后法一一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既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也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

(4)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6) 禁止不均衛的、残虐的刑罚。

【考查方式】罪刑法定原则在2002-的司法考试中共考查了3次,主要是对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的考查。

所以考生在复习罪刑法定原则时,主要的就是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重点就是法律主义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理解^2、刑法的解释【考点精讲】刑法解释的分类:(1)按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是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的起萆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最高立法对发生歧义的条文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髙司法机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S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间題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罪刑法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

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

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学习刑法中学生应该掌握哪些关键知识点

学习刑法中学生应该掌握哪些关键知识点

学习刑法中学生应该掌握哪些关键知识点刑法作为法学科目之一,是指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法律体系。

对于学习刑法的学生来说,掌握其关键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为学习刑法的学生介绍应该掌握的关键知识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刑法立法的核心原则。

学生学习刑法应首先了解和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对于犯罪行为和刑罚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

学生应该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作用,了解各种罪名的界定和相关刑罚的规定,以及罪与刑之间的适用关系。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法的核心概念,也是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联系的纽带。

学生在学习刑法时,应该全面了解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

刑事责任分为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两种情况。

学生需要了解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标准,即年龄、心智、行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应该了解无责任能力的情况,包括精神疾病、精神障碍、未满十四周岁等情况。

三、犯罪构成要件学生学习刑法还需要掌握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界定犯罪行为的核心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谋杀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故意行为、他人死亡和因果关系等。

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人的意图和主观恶意,如犯罪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学生应该了解各种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并能够准确判断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要求。

四、刑法的具体罪名和刑罚学生在学习刑法时,还应该掌握刑法中常见的具体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例如,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学生需要了解每种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幅度。

了解刑法的具体罪名和刑罚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刑法的适用和实施。

同时,也有助于学生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对于刑事犯罪问题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学习刑法中,学生应该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法的具体罪名和刑罚。

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什么

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什么

If you are not particularly lucky, please work har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什么(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4)刑罚法规的适当。

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刑法》中的一个原则,自然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内容了。

《刑法》是对公民或者法人进行刑事苛责的,而往往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之后,才能确定构成什么罪,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如果此时没有事先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内容,则很容易出现问题。

于是就诞生了罪刑法定原则,那么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刑法选择题

刑法选择题

单选题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A: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及解析:C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①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②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④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⑤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⑥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故选C。

D允许扩大,不允许类推(司法和立法) ,法具有不可追溯性2.以下古语中,体现了罪刑相适应思想的是?A.杀人者死B.刑无等级C.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D.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答案】A。

解析:罪刑相适应思想指的是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无等级”“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都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关。

故本题答案选A。

3.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罪刑法定原则?A.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B.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C.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D. 禁止不均衡刑罚答案:ABCD4.叶某,搬运站板车工人。

在码头货站承担短途货运工作多年,对这里的道路情况十分熟悉。

某日,天下雨,叶某与另一板车工人张某,搬运铁块去货场。

行至路坡时,张对叶说:“今天路滑,你的车没有刹车装置,我来帮你驾车下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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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罪刑法定既是刑法铁则,又是宪法原则,当然也是刑法学的永恒课题。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于法治国思想,法治在刑法领域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先有法治原则,后有罪刑法定原则;也非先有法治思想,后有罪刑法定原则;相反,罪刑法定主义推动了法治原则的形成。

关键字:罪刑法定;形式侧面;实质侧面;
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追溯至1215年的英国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而思想渊源为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三权分立学说由洛克提出,孟德斯鸠最终完成。

洛克主张权力分立,他将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而对外权也是执行权,因而表现为两权之分,但他同时指出:“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来统治,而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力”(第七页洛克)。

在孟德斯鸠看来,三权分立是建立法制原则的前提,只有划分国家权力,国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才能得到保障,也才能建立法治原则。

因为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掌于不同人、不同地国家机关手中,可以保障这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又可以保持权力的相互平衡,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下互相协调的运作。

根据三权分立学说,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做出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第七页)。

费尔巴哈根据其心理强制说,于1801年最先在自己的教科书中以拉丁文格言形式将罪刑法定注意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所以,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对于犯罪应当处以何种处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事先作出规定,然后由司法机关根据事前的规定作出判决。

这便是罪行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使人民免受不可预测的最严厉的处罚,因而免受不可预测的剥夺性痛苦。

对于人民而言,这是反对专制政权最首要、最重要的目的。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当刑法对某种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时,该行为才是犯罪。

所以,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但是国家不应该恣意规定刑罚,一方面,国家职能针对犯罪规定刑罚;另一方面,对犯罪只能规定均衡的刑罚。

为了避免国民随时遭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的事实,从而提出了各种维护人民自由、权力的假设。

因此,保障国民自由的前提是实行罪刑法定,禁止罪行擅断。

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一直将罪行法定主义视为刑法的根本原则,起初将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26):第一是成文法主义或法律主义。

它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的;习惯法不能作为刑罚的渊源;判例法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第二是禁止事后法,即禁止溯及既往。

适用事后法,让国民必须遵守行为当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这是至为荒唐的。

而且,由于适用刑法的效果通常导致刑罚,而刑罚是一种剥夺性的痛苦,故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对于事后法的禁止极为严格。

有人将刑罚比喻为一根“带哨子的皮鞭”:在打人之前,法律应当给人一个"预先通知"。

所以刑罚仅适用于其颁布之后的行为。

(41)。

第三是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被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

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即禁止法官创制任何新的法律规范。

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于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相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44),两种现象之间只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是相似的。

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第四是禁止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作为法定刑,必须有特定的刑种与刑度。

如果刑法对某种行为并没有规定刑罚,那么,根据“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的原则,该行为便不是犯罪,同样,如果刑法只是规定对某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特定的刑种与刑度,司法机关因为没有适用刑
罚的标准,事实上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事先罪行的均衡,这更有利于保护人权。

(46)以上这四个方面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内容的适正原则。

前者要求刑罚法规的内容不含混,而必须具体、明确;后者要求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合理处罚根据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而且必须规定与犯罪的轻重相均衡的刑罚。

所以,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是,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其二是,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实质的侧面主要是限制立法权,充满了对立法权的不信任。

换言之,实质的侧面反对恶法亦法,这正是实质法治的观点。

实质法治不仅强调依法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而且强调防止恶法,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寻求法律的实质合理性。

(47)罪行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正是为了寻求法律的实质合理性。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为了反对立法者过度的侵害国民的自由;要求刑法的明确性,也是因为含混的刑法必然导致司法机关扩大处罚范围;禁止残虐的刑罚,是为了防止立法者过度地侵害犯罪人的自由;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为了实现公正、平等。

总之,实质侧面都是为了使刑法成为尊重个人自由、实现社会公平、不仅限制司法权而且限制立法权的原则,即为了实现实质的法治。

当代的罪行法定主义理念,已经将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成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要求。

它们相互依存,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必然损害其它方面。

例如,如果对刑法的渊源没有限定,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任何习惯、风俗定罪处刑,结局必然导致处刑不当的行为;如果刑法规范本身是明确的,但是允许对刑法进行类推解释,也必然导致处罚范围的不确定。

再如,“含义模糊的法律必然会导致对不得溯及既往的否定:由于行为时的法律规定是不确定的,只能由法官根据事先的价值判断来决定法律适用的范围。

如果允许刑法规范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管条文规定的多么清楚,法律专属性原则的保障作用也将化为乌有。

强调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制定刑法为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一部法律可以践踏公民已经行使了的自由,它是否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还有什么意义呢?”以法定刑为例。

它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与罪行擅断相适应的绝对的专断刑主义。

二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是相对的法定刑主义。

即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法官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处罚。

这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的表现。

同时,禁止不定刑现在也不只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同时也限制立法机关。

这种从形式侧面向同时包含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转变,说明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统一。

罪行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同时发挥着作用,虽然实质侧面是后来才产生的,但绝不能因为它的产生而否认形式侧面的意义。

罪行法定原则被写进了国际条约,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者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

刑罚不得重于犯罪适用的法律规定。

”其他一些国际条约也都有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从这些条约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规定罪刑法定都是为了防止罪行擅断。

使人民免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从而保障人民的自由。

因此,这些条约在规定罪行法定原则之前,都强调了人人有权享受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刑罚。

如果没有罪刑法定原则,人民就不可能享有人权,故罪刑法定原则是人权的最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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