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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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4年)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4年)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2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1月21日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

其中,交通运输、供水、排水、林业园林、燃气、通信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排水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园林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治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方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都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治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依照当地实际情形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操纵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同意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预备工作:(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粤建市函[2013]1674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监管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行为,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对象(一)2013年1月1日以来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二)2013年1月1日以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三)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检查发证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施工许可核发条件核发施工许可证;2.施工许可的台账、档案是否完整、齐全;3.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否合法;4.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5.施工许可工作是否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施工许可信息是否按照中央和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予以及时公开。

(二)工程项目管理1.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参建单位项目管理班子到位及管理情况(省外进粤企业应抽查备案管理信息);2.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3.工程项目监管信息是否按照中央和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予以及时公开。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3.是否存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及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4.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是否按照中央和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予以及时公开。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410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410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410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查找问题阶段收集的情况反映,我省一些地区的部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仍存在不按规定的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参加验收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使一些仍存在问题的房屋建筑工程通过验收,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群众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彻底纠正这种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住宅工程还应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将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时间、内容、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采用标准、验收程序等)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送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具备验收条件方可正式组织验收。

二、严格执行验收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即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doc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doc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1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为规范备案管理工作行为,提高备案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省建设厅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就竣工验收备案制定如下工作程序:1. 备案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属、中央委托省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持以下文件到备案办公室申请备案:(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一);(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7)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9)规划验收许可文件;(10)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1)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14)《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1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所有报送的资料凡须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的地方都须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二)、《施工安全评价书》(见附表三),和备案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见附表四)。

5.备案办公室在接到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送的资料后,经审核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见附表五)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收讫单》(见附表六)。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资料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资料

3.5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竣工资料由总承包按业主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总承包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进行审核、汇总。

3.5.1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经全部完成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实物及技术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一套竣工资料给总承包项目部检查,符合档案馆及代建单位要求后提交给监理公司审查。

并由监理公司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待验收完成后并入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中一并交工。

3.5.2竣工验收程序插入竣工资料验收流程图3.5.3竣工验收组织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施工单位在收到质监机构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后符合质量验收条件的,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3、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整理完整的质量监理资料,并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5、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各有关单位资料和报告后,对签合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并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6、验收组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关于工程履行合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25
•【字号】粤建质〔2024〕23号
•【施行日期】2024.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管理,推进全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我厅组织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等单位对《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并经审查通过。

从2024年8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由我厅负责
使用管理,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5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号)。
.审批条件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办事指南
事项编号:
.行政审批事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
.颁发的法律文书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审批事项。办理备案后才可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设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审批决定机关
区属工程: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镇属工程: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审批程序
呈交资料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审批时限
区属工程即办,镇属工程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无
.是否有年审
□有;√无
.法律救济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复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复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8.16
•【文号】建办市函〔2019〕472号
•【施行日期】2019.08.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同意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
证办理限额备案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9〕47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请示》(粤建市〔2019〕13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同意对你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政策,予以备案。

二、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
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粤建市[2009]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粤建市[2009]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5日粤建市〔2009〕7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方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一)最低投标价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中建[2002]12号转发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区建委:现将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镇区建委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宣传建设部第78号令和粤建管字[2001]35号文的精神,要转变观念,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从2002年4月1日起,中山市统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中山市建设局是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备案机关,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备案机关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粤建管字[2001]35号文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如备案机关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连同备案文件退还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有涉及地基与结构安全问题的,由质监站跟踪监督后,出具有关整改情况的监督报告,再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4.07
•【字号】粤建城〔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7日附件: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

(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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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细则附表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没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益公章,提交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第九条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七);(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八)。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等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六)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七)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八)规划验收许可文件;(九)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十)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二)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附表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附表十);(十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表十一)。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十二);(二)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

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一)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质量情况与《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四)备案扰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且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

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备案机关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罚则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未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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