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及对我国死刑存废的思考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论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摘要死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一个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在阶级统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继而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但是要求保留死刑的学者人数也不少,所以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
本文将从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和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现状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论述中国死刑制度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存废,有限制的保留死刑第一章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第一节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一、贝卡利亚要求废除死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但从来没有人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
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
1764年,贝卡里亚在自己的书《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1]接着,贝卡里亚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理由:(1)国家不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利。
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观念出发,提出如下的疑问: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但是,我们每个人在订立契约、参加社会的时候,也就是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的时候,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很显然,这样的说法不足以让人完全的信服。
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2)死刑存在着诸多缺陷,关于这点我想说的是预防犯罪的正面效果远不及无期惩役。
但是在贝卡里亚看来,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多余的,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死刑对人的心理的影响是暂时的,死刑不可能造就良好的社会环境,死刑一旦出错便不可挽回,死刑的这些弊端表明它已经超出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因而应当放弃。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以前,我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就像一团乱麻,只知道大概就是犯了错就得受罚,简单粗暴得很。
可这本书就像一把锋利的梳子,把这团乱麻梳理得井井有条。
贝卡里亚那家伙,感觉就像是个超级智慧的长者,在你耳边耐心地给你讲道理。
他说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这可有点颠覆我之前的想法呢。
我原来想着,你犯了罪,就得加倍奉还,以牙还牙嘛。
但他指出,刑罚的目的应该是预防犯罪,不管是对犯罪者本人的特殊预防,还是对社会大众的一般预防。
这就好比,你在马路上设置一个红绿灯,不是为了惩罚那些闯红灯的人,而是为了让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预防事故的发生。
书中对死刑的论述也特别有意思。
他就像个犀利的辩论选手,对死刑提出了好多质疑。
他说死刑并不一定能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就像有时候,人们害怕坐牢的时间长,怕失去自由,反而比怕死更甚。
而且一旦死刑错判,那可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这就像你在玩一个不能重来的游戏,一旦点错了按钮,那就彻底Game Over了。
这让我对死刑这个一直觉得很“理所当然”的刑罚有了新的思考角度。
在论述犯罪的时候,贝卡里亚强调了法律的明确性。
他的意思大概就是,你不能让大家猜来猜去这个事儿到底犯不犯法。
就好比捉迷藏,你得把规则说清楚,不能一会儿说这个角落能躲,一会儿又说不行。
如果法律模糊不清,那人们很可能在不经意间就犯了罪,这多冤啊。
整本书看下来,我感觉自己像是从一个对犯罪和刑罚只有本能反应的小迷糊,变成了一个稍微有点思想深度的小侦探。
我开始明白,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可不是简单的因果报应,而是一个需要精心设计、权衡利弊的社会制度。
这就像搭建一个积木城堡,每一块积木(每一个法律条文、每一种刑罚方式)的位置都得放对,城堡才能既稳固又漂亮,也就是社会才能既公平又有序。
我想,这本书虽然写了这么久了,但里面的智慧就像一瓶老酒,越品越香,对我们现在看待犯罪和刑罚依旧有着超级重要的启发呢。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
那么如何写读后感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篇1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
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
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
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
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
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
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
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
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
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
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
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关于死刑制度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关于死刑制度【摘要】: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将犯罪者处死的刑罚。
本文是基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关于死刑理论,从国家、市民、犯罪者三个角度论述了死刑制度应当废除的必要性。
最后,结合贝卡里亚的理论,给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最近读了贝卡里亚著的《论犯罪与刑罚》,深深被书中充满光辉的人道主义色彩所吸引。
通读整本书后,对刑罚又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关于死刑的处理上。
在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上,人们对以国家名义的杀人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了,认为国家将有罪者处死是最正常不过的事了。
但我们必须指出:古代统治者对犯罪者的报复往往超过必要的限度。
贝卡里亚在书中提到,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首先提出要废除死刑的正式这位伟大的法学家贝卡里亚。
在以后的240 余年间,死刑的废除,已成为全世界广泛争论的一个重要议题。
当前, 中国正处于全球化的世界结构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 限制与废止死刑成为非常响亮和强劲的时代命题。
这一命题不仅为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而且逐步成为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但是,除了一切人所共有的准则以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着某些原因, 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
中国的死刑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
因此,在特定的死刑历史、文化、法律、民意、社会实践等条件和死刑全球化变革的双重压力下,中国应该何去何从?接下来,我将以贝卡里亚关于死刑的理论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浅谈一下死刑到底在中国应该如何发展。
一、国家角度1、社会契约论读了《论犯罪与刑罚》,发现贝卡里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响,认为在蒙昧社会,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平等的,权力是分散于每个个体之中的。
为了更好地生存,更加有效地抵御自然强力,人们开始互相结盟。
但是,由于此时个体利益的相对平等性及人的欲求的无限性,决定了在面对战胜自然而获取的有限的资源利益时,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与人之间便陷入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有关刑罚哲学的经典著作。
我最近读了这本书,并从中收获了不少启示。
在此,我想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思考。
首先,书中对于“刑罚的正当性”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以往人们通常认为,犯罪分子需要受到惩罚,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要求。
但是,本书作者贝克莱却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
他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应该是由被惩罚者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罪恶行为本身所决定。
这一观点颠覆了以往人们对于刑罚的传统认知,进一步深化了刑罚哲学的研究。
其次,书中提到了一项很有意义的观点,即刑罚并非只是要隔离罪犯,更关键的是要让他们改过自新。
这一观点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有关“假释被拒”、“累犯上瘾”的新闻,这些都反映了当今社会对于刑罚的失败。
刑罚应该是让罪犯明白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帮助他们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刑罚的目的。
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罚款、社区服务和缓刑等方式都是可以被运用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刑罚只有监禁这一个选项。
关于刑罚的适用条件,本书也提出了一些有启示性的观点。
首先,刑罚应该基于“犯罪的后果”,而不是基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
其次,应当依据犯罪者的个体特征来进行评估,而非一刀切地适用同样的刑罚方式。
这些观点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让我们不仅要看到犯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后果,更要全面地考虑被惩罚者的人性因素。
读完这本书,我对于刑罚的认知得到了很大的更新和提升。
我认为我们应该更深入地研究刑罚哲学,并且将这些理论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去。
刑罚不仅仅是要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源上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对于人性的看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切实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进步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曾为当今世界各国应用死刑规定提供了深刻的思考。
根据这部著作,对罪犯应予以有利于社会和整个民族的合理判决,既要考虑其有损国家安全的外因,也要考虑其内因,在量刑时首先应力求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在我国,死刑应该被正确适用。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是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施行的刑罚。
这些情况包括大规模的暴力罪犯、反对政权的罪犯、凶杀罪、经济罪等,根据不同的罪行可以予以不等的重刑,其中最重的就是死刑。
此外,在每个宗教或文化背景中,死刑都被视为最严厉的刑罚,作为一个拥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我们也应该坚持将死刑作为最后一个手段,以警告和惩戒那些特殊的罪行,使人们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有所警惕。
其次,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应该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安全,而不是作为一种报复和表明忌惮的方式来使用。
贝卡里亚提出,死刑应该在社会上被普遍接受,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应根据当前社会普遍公认和合理的罪行来制定相关刑罚措施,并以合理的判决和量刑方式行使以维护社会安定。
因此,在我国,应该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从生活、量刑的角度来慎重审判,不仅能够维护国家安全,也能够恰当地保护人权,使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最后,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死刑也应该是改变犯罪者思维和行为的工具,而不是一种报复或复仇的手段,而且也不能被用作一种威慑和警告。
因此,在我国,死刑不但要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除死刑以外的以德报怨的教育,如提供社会康复和劳动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这样可以有效应对犯罪,并确保死刑的合理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虽然是最严厉的刑罚,但也必须正确适用,以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安全,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教育,努力使之彻底脱离犯罪,促进社会的发展。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摘要】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死刑持谨慎看法,强调刑罚应基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我国死刑制度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可以为我国死刑政策提供有益的启示,但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指导我国的死刑政策,实现其正确适用。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的死刑政策,使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理念。
【关键词】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死刑观, 适用原则, 制度现状, 改革借鉴, 政策指导, 实践困难, 实际情况1. 引言1.1 介绍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他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便是《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该书提出了一系列对刑法和刑罚制度进行改革的观点,对当时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刑罚应该以预防为目的,而非复仇,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合理、公正,并且应当尽量减少对被告人的伤害。
贝卡里亚反对酷刑和死刑,主张对犯罪者实行快速、公正、适当的惩罚,同时提倡对于社会环境进行改善,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被视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其观点对于整个世界的刑法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我国,贝卡里亚的著作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对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和死刑政策的审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 死刑观在我国的引入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在我国引入,对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死刑问题的关注也逐渐增加。
从死刑“废”与“存”说开去——读《犯罪与刑罚》引发的思考
直 接 横 断河 流 的堤 坝 一 样 。 者被 立 即 冲垮 和淹 没 , 或 或
者 被 自己造 成 的漩 涡 所 侵 蚀 , 逐渐 地 溃 灭 。 ” 允 许 并 请
我 用 贝 卡利 亚 的这 一 段 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作 为 本 文 的 序 言 .尽 管 这 是
一
曾经 如此 可 憎 的古 代 法 律 大 厦 青 年 时代 深 受 启 蒙 思
想 的影 响 . 参 加 了 “ 头 ” . 这 样 一 个社 会 里 与一 他 拳 社 在 群有 志青 年 一起 交 流 、 讨 , 探 良好 的学 术 环境 和广 泛 的 兴趣 使 他 的思 想得 到 了开 阔 .从 而 使 他 有 能力 为新 的 法律 大 厦 发 掘 地基 , 作 大 厦 的材 料 . 制 并描 绘 出蓝 图 。 贝卡 利 亚废 除死 刑 的思 想 犹 如 划 破 宁静 天空 的 闪 电 , 遭 非 议 . 卡 利 亚 也 因著 作 的 出 版 . 变 得 小 心 备 贝 而 翼翼 .因为 一 不 小 心 自己便 会 成 为 像 哥 白尼 一样 的牺 牲 品 。确 实 。 如 此 黑 暗 的 旧社 会 , 出 与 主 流声 音 不 在 发 同 的 呐喊 是 有 风 险 的 。 会 每 前 进 一步 都 充 满 着艰 辛 , 社
包 括 一 些 权 威人 士 的坚 决 反 对 如 德 国 的大 思 想 家 康
德 . 把 矛 头直 指 贝卡 利 亚 . 如 德 国哲 学 家 黑 格 尔 也 他 再 从 自由选 择 的角 度抨 击 了 贝卡利 亚废 除 死刑 的 观点 不 过 , 卡利 亚 也 得 到 了一 批拥 戴 者 , 他 , 仅 仅 贝 “ 不
种 表 现 。 对死 刑 的存 在 提 出 了质 疑 . 进 行 了系 统 他 并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500字陶土今天重温了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黄风翻译),这本书中文版只有七万多字,但正如贝卡利亚卷首语,该书对现代刑法产生了启蒙的意义,对世界以及我国的废除死刑、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的观念都奠定了基础。
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
现代社会有一百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源自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思想,该书阐释了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原因:1、国家基于社会契约组成,没有权力使用死刑。
离群索居的人们由于战争的状态变得筋疲力尽甚至死亡,战争后连剩下的自由也变得朝不保夕,因此,人们就把部分自由也就是自身的权利让渡出来,组成了国家,国家就是这部分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但民众没有让渡生命权,因此国家没有权利使用死刑,死刑的存在违反了社会契约论;2、死刑没有达到效果。
设立死刑的目的是为震慑一般民众,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能对民众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个体惩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长期普众的连续性。
因为死刑执行的时间很短,民众能忍受短暂的痛苦,但不能忍受长期、连续的监禁、苦役,死刑达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3、死刑给人们提供了残暴的榜样。
用合法的形式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就可以用剥夺生命的形式应对暴行,导致了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使得民众越来越残暴。
因此死刑越多的国家,犯罪也就越残暴。
4、特殊情况可以保留死刑。
如果国家陷入了暴乱、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当某人存在、某行为在社会中引起巨大恐慌的时候,死刑就应当起到作用。
二、贝卡利亚提出了现代刑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即罪行法定、罪行均衡的刑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罪行法定是最重要的原则,即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立法者有规定犯罪的权利,且不能超过社会契约的范围;任何司法官员只能执行法律,但不能因为热忱或者公共福利为借口来解释法律,增加对罪犯公民的既定刑罚,否则司法官员就变成了本质上的立法者。
所以法律条文应当清晰且公开,法律条文应当用尽量精准、不能含糊不清,言语让人们明白,且应当公开让尽量多的人明白法律规定,否则民众无法理解法律且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和命运。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俄国古典文学家陀思妥耶夫斯基所著的一本政治哲学书籍。
该书主要讨论了犯罪与刑罚这一社会问题,分析了犯罪的原因、刑罚的意义和执行刑罚的方式。
在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对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书中提到了犯罪的根源,认为犯罪是社会制度不完善的结果。
他认为,犯罪分为两类:一种是由于贫穷、饥饿、不良环境等原因导致的被动犯罪;另一种则是自发的、极端的“主观犯罪”。
他指出,要消灭犯罪,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制度,缩小贫富差距,改善生活条件,提高人的素质。
这些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起到了相当重要的意义。
其次,书中关于刑罚的探讨也广受关注。
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刑罚的主要作用在于惩罚罪犯并防止罪犯再次犯罪,而不是报复罪犯。
他反对刑罚过于严厉,认为应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对待罪犯。
他建议采取剥夺罪犯自由等避免过度严厉的刑罚,还提出了教育改造罪犯的观点。
这些观点,对于当前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最后,书中还对于执行刑罚的方式做了详细的讨论。
陀思妥耶夫斯基强调刑罚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要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他反对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代价来执行刑罚。
此外,他还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监狱管理制度,即在牢房中设置劳动工厂,让罪犯参与劳动并从中获得报酬,从而鼓励他们改过自新。
这个理念对于现代监狱管理体系的改革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之,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论犯罪与刑罚》不仅是一本经典哲学著作,更是一本探讨社会现实的重要作品。
通过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深刻解剖,该书向我们传递了深层次的社会观念和人本主义的精神。
以此,我们或许能够更好地认识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寻求改进和发展。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这本书首先给我最强烈的冲击就是它对刑罚的看法。
以前我就觉得,罪犯嘛,犯了错就得狠狠地罚,最好让他们再也不敢犯罪。
但这本书就像是一盆冷水,把我这种简单粗暴的想法给浇灭了。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是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你家小孩调皮捣蛋,你打他不是为了让他疼,而是让他知道这么做不对,以后别再犯了。
刑罚也是这个道理,不是单纯地为了让罪犯遭罪,而是要让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少。
这就好像是给社会这个大机器上了一层保护罩,让那些想犯罪的人看到刑罚的后果就打退堂鼓。
书里还提到了罪刑法定这个概念,这就像是给法官们画了一个圈,告诉他们,“你们可不能乱来,得按照规定来判定罪行和刑罚。
”这一点我觉得特别重要,不然法官要是随心所欲,那我们普通老百姓可就惨了。
比如说,今天法官心情不好,你犯了个小错,他就给你判个超级重的刑罚;明天他心情好,罪犯犯了大罪,却轻轻放过。
这社会还不得乱套啊?所以罪刑法定就像是游戏规则,大家都得遵守,这样才公平。
而且作者对死刑的讨论也让我陷入了深思。
我以前觉得死刑是理所当然的,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该死。
但作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觉得死刑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就像是在告诉我,死刑可能就像是一个表面上很厉害,但实际上有点虚张声势的东西。
有时候,终身监禁之类的刑罚可能比死刑更能让罪犯感受到惩罚的痛苦,同时也能让社会更好地从他们身上得到一些补偿,比如让他们劳动什么的。
当然啦,这并不是说我现在就完全反对死刑了,只是让我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以前想的那么简单。
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一场奇妙的冒险,它把我那些固有的、幼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想法打得七零八落,然后又一点一点地帮我重新建立起一个更加理性、更加全面的观念。
它让我看到,处理犯罪和刑罚这件事,就像是在走钢丝,得小心翼翼地保持平衡,既要考虑到受害者的权益,也要考虑到罪犯的权益,更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
这就像是做一道超级复杂的大菜,少了哪一种调料都不行。
死刑的存废之争——读《论犯罪与刑罚》
是 《 犯罪 与 刑 罚》 论 一书 出版 后 , 出现 了废 除 和保 留死 刑制 度 便 的争 议 , 废 双方 基 于 各 自的 立场 , 存 争锋 相 对 。关 于死 刑 的存 废 之争 的观 点大 致 如 下 :
死刑的存废之争
读《 论犯 罪与刑罚》
口 刘 倩
废除 死 刑 论 , 从 刑法 人道 主 义 出发 所 得 出 的必 然结 论 , 是 若仅 从功 利 出发 , 刑 是具 有其 存 在 的合 理 性 。一种 刑 罚 只要 死 能够 起到 遏 制犯 罪 的效 果 , 是 一种 正 当 的刑 罚 , 仅 仅 是一 就 这 种刑 罚 的功 利 主义 。 种刑 罚 功利 主 义往 往 导致 重 刑 主 义 , 这 只 要 目的 是正 当的 , 就可 以不择 手 段 的非 道德 主 义 的思 想 误 区 。 确 实 , 古至 今 , 于刑 罚威 慑 效果 的追 求 上 始终 如 一 没 从 对 有任 何变 化 。但 是 , 实现 这 一威 慑 效 果 的手 段 随着 社会 文 明程 度 的发展 和 人道 思 想 的弘扬 而 发 生 了 巨大 的变 化 。如 果说 , 在 野蛮 落后 的 古代 社会 , 过严 刑 苛 罚获 得刑 罚 的威 慑效 果 被认 通 为是 理所 当 然而 视 为正 当 , 么 , 那 社会 文 明 发展 到 今天 , 就 是 这 不正 当 的 。因此 人道 是 人类 的 必然 选 择 , 在死 刑 问题 上 也 是 如 此 , 在 人道 法庭 上 , 它 将面 临被 审判 的 命运 。 贝卡利 亚认 为 ,刑 罚的 目的既 不 是要 折 磨一 个 感知 者 , “ 也 不是 要 消 除业 已犯 下 的罪 行”而 仅 仅在 于 “ , 阻止 罪 犯 再重 新 侵 害 公 民” 国 家 的一 切 惩 罚措 施 都 要 以引 导 公 民走 向善 德 的 。。 道路 , 罪犯 一个 刺 激 , 给 使其 改变 不 义而 恢 复灵 魂 中 的正 义 。 德 国学 者李 斯特 在 其 《 刑罚 的 目的论》 一书 中 指 出: 法 的刑 罚就 合 是一 种通 过 客观 化对 惩 罚 力进 行 自我 限制 的刑 罚 。0 在我 国 , 多数 学 者主 张应 当 尽快 在 中 国废 除或 者至 少 严格 限制 死刑 , 是 中国 的许 多老 百 姓却 认 为在 中 国不 但 不应 当废 但 除死 刑 , 更要 扩 大死 刑 的适 用 。我 国 的 19 刑法 共 有 6 9 7年 8个 死刑 罪名 ,比 1' 刑法 中死 刑 罪 名增 加 了 3 9 9年 7 9个 。 面 对新 法上 有 如此 多 的死 刑罪 名 , 有学 者 认为 我 国在 走“ 尚死 刑 , 崇 扩 大死 刑 ” 的道 路 , 而广 泛 的对 非 暴 力经 济犯 罪适 用 死刑 , 实际 上 在一 定 范 围内把 人 的生 命价 值 等 同于 金钱 财物 的经济 价 值 , 是 对人 至 高 无上 的 生命价 值 的贬 低 。 从 总则 的规 定看 《 法 》 4 条 规 定 :死 刑是 适 用于 罪 行 刑 第 8 “ 极重 的犯罪 分 子 , 于应 当判 处死 刑 的犯 罪 分子 , 果不 是 必 对 如 须立 即执 行 的 , 以判处 死刑 同时宣 告 缓 期两 年执 行 。从 中 可 可 ” 以看 出, 决 定 是否 适用 死 刑 时 , 须慎 重 判 断犯 罪人 的罪 行 在 必 是不 是极 其严 重 ,然 后还 要 看是 否 符合 死 刑缓 期 执行 的 条 件 , 就应 该适 用死 刑缓 期 执行 而不 适 用死 刑立 即执 行 , 这就 进一 步 限制 了死 刑立 即执行 的适 用 。 我 国 《 法》 而 刑 分则 , 判 处死 刑 对 的犯 罪及 其情 节 做 了较为 明确 的规定 , 体 的反 映 总则 对死 刑 具 适 用 的原则 性 条件 , 制 了死 刑的 适用 , 个 别条 文 之外 , 刑 限 除 死 都 是与 无 期徒 刑等 刑 罚方 法共 同 构成 一个 量 刑幅 度 , 死刑 并 即 非 绝 对确 定 的法 定刑 , 而是 作 为选 择 刑来 规 定 的 , 意 味着 即 这 使 对 极其 严重 的 犯罪 , 也不 是 要求 必 须 适用 的 死刑 , 是说 可 只 以判 处死 刑 ,从而 在 规定 方 式上 体现 了限 制死 刑 适用 的精 神 , 这 对 死刑 的 使用 范 围有 很大 程 度 上 的限 制 。 综上 , 国 的死刑 罪 名 的数 目虽 多 , 同 时又规 定 了大量 我 但 的有 关死 刑 适 用 的 限制 条 件 。 司法 实 践 中 被判 死 刑 的 人数 也 在减 少 。从整 体 和 实践 中来 看 , 仍是 体 现 我 国一 贯奉 行 的 “ 保 留但 严格 限 制死 刑 的适 用 ” 客观 的 说 ,我 国关 于 死刑 的罪 名 。 显然 偏 多 , 随着 社 会 发展 , 法应 尽 量 减 少死 刑罪 名 。 口 但 立 ( 者 : 东大 学法 学 院 20 作 山 0 7级本 科 生 )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他谈到犯罪这个事儿的时候,真的是把那些弯弯绕绕都给捋直了。
以前我就觉得犯罪嘛,就是干坏事,该罚就罚呗。
但贝卡利亚可不是这么简单看的。
他说犯罪其实是社会环境、人的欲望和各种复杂因素搅和在一起的结果。
就好比一个人偷东西,可能不只是因为他天生就坏,也许是因为他穷得叮当响,社会又没给他足够的机会去改变现状。
这让我想到现实生活中那些小偷小摸的人,可能真的背后有很多无奈的故事。
不过这可不是给犯罪找借口哦,只是让我们更全面地去看待犯罪这个现象。
再说到刑罚,哇塞,这部分可太有趣了。
他就像是一个精打细算的商人,在衡量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他强调刑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给汽车装刹车,不是为了惩罚车跑得太快,而是为了防止它失控撞到人。
他觉得刑罚如果太重,就像是一个失衡的天平,会让整个社会的正义体系都变得摇摇欲坠。
而且,过度严厉的刑罚可能还会适得其反,让那些犯了小错的人觉得反正都要受到那么重的惩罚,不如破罐子破摔,继续干更大的坏事。
这就像我们小时候,如果犯了一点小错,家长就把我们打得死去活来,我们可能就会想,既然都这样了,那再犯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贝卡利亚还提到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说刑罚要是像个不靠谱的快递员,总是迟到或者干脆就送不到,那可就糟透了。
犯罪的人就会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可能不会受到惩罚。
就像那些闯红灯的人,如果每次闯红灯都有被罚款或者教育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马上就会降临,那还有多少人敢随便闯红灯呢?确定性和及时性就像是给刑罚这把剑加上了锋利的刃,让它在预防犯罪的时候更加有效。
这本书还让我对死刑这个沉重的话题有了新的思考。
以前我觉得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被判处死刑,一命抵一命嘛,多简单的道理。
可是贝卡利亚却提出了一些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观点的想法。
他觉得死刑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而且万一误判了呢?那可就是无法挽回的悲剧。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踩死了一只蚂蚁,然后发现它其实是在做好事,你得多懊悔啊。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经典的文学作品,也是一本深刻思考社会问题的哲学著作。
读完这本书,我产生了许多思考和感悟。
首先,我被书中对于犯罪的分析深深震撼。
作者通过剖析儿童早期成长环境对犯罪的影响,揭示了犯罪人群的形成原因。
他指出,社会和家庭的忽视和冷漠、个人的优劣势和心理扭曲都是犯罪的因素。
这种深入的社会学和心理学分析,让我重新审视我们对犯罪分子的看法。
其次,这本书对于刑罚的思考是很有启发性的。
传统的刑罚思想是以报复和惩罚为核心,但是作者却提出了以教育和改造为目标的刑罚理念。
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是引导犯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教育和改造重塑他们的人生。
这种理念引起了我对于刑罚的再思考,让我认识到传统的刑罚方式可能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同时,我也对于书中对于死刑的讨论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方式,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作者认为,死刑并不能达到对犯罪的惩罚效果,反而可能导致社会的漠视和犯罪的复发。
他提倡对犯罪者给予更多的机会和教育,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
这种思想让我重新审视了死刑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也让我认识到我们应该给予犯罪者更多的机会和帮助。
此外,书中对于社会的责任和个体的自由也做出了深入的讨论。
作者提出了一种以社会福祉为核心的社会道德观,他认为,个体的自由应该受到社会的限制,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应该相互平衡。
这种道德观引起了我对于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思考,让我认识到我们应该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的来说,《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和思考。
作者通过深入的社会学和心理学分析揭示了犯罪的原因和刑罚的目的,引起了我对于犯罪和刑罚的再思考。
同时,他对于死刑和社会责任的讨论也让我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通过这本书,我重新审视了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并意识到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希望在未来的生活中,我能根据这些思考和观点,做出更明智和负责任的选择。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一、简介贝卡里亚,18世纪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着作。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着作之一。
贝卡里亚创作本书的时代,君主专制得到确立和加强。
在当时的西欧封建社会,由于社会还处于不发展阶段,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没有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有序体系,因而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
罪行专断主义、酷刑恐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在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前的18世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实可称为一股清流。
书中散发的人性思想,对酷刑、罪行专断主义的批判,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对犯罪的分类及犯罪阶梯的设定,对宽和刑罚的提倡,皆在本书中体现了它的先进性,作者分47章就犯罪与刑罚作了精当的概括。
从刑罚的起源到犯罪的分类再到犯罪的处罚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均有说明。
每一章就一个名词做出简短的分析。
就似一个个课题,引发读者与作者一起思考。
贝卡里亚能归纳当时刑法理论的先进思想,并就一些问题提出自己思考的结果,最后成就此书,表现了他思考的深度,不愧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此书仍有不足之处,也许是限于时代。
就书的整体结构而言,章节多且繁杂。
语言方面,多带议论口吻,书写形式太过自由,以至于在很多章节之中,常掺杂与主题无关的讨论和分析。
二、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确有许多令人信服的观点。
如刑罚权来源的社会契约解释、刑罚与犯罪对称中的犯罪阶梯思想、倡导刑罚宽和和及时性、提倡规范死刑的适用范围。
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值得人们深入思考,笔者仅对书中贝卡利亚的死刑观作简单的概括。
他认为可以处死一个公民的理由只有两个,并且强烈反对对死刑的滥用。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5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5篇第一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口气读完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感触颇深。
但是总感觉欲言又止。
总想全面的体系的解读一下这本书,却总是无处着手,但是每每读到某一细节,确实醍醐灌顶。
贝卡里亚对犯罪的本质,刑罚的起源,各类犯罪,诉讼法上的重大问题,实体法上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了批判性或者提示性的论述,有些不仅在当时,在现在也具有重要意义。
书中确立了许多现在刑法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说……经典之所以为经典,能够传承至今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永远也不过时。
读经典的目的也就在于从先人那获取知识来反思现实现状,找寻解决途径。
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的观点,认为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点是君主所享有的人们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大部分自由而牺牲的一部分自由的全部总和,他只是合法的保存者和管理者。
人们要形成群体来生存,就必须付出这部分自由,这也就是公权力惩罚犯罪的正当性。
普遍的说,只要有群体存在,利益的驱动那么犯罪就不可能消亡,因为他们想夺回交出的那部分自由。
但是这伤害了集体存在的利益。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回到过去的混乱。
这就需要刑罚的力量,而不是单纯的雄辩,说教或者是卓越的真理来说服罪犯。
犯罪与刑罚的不可消灭性才使我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讨论有意义。
一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
书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从刑罚的产生发展来看,死刑确是一个悖论。
滥用极刑也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即使我们为君主的刑罚权找到了其合法性,也不能说是死刑就是一种权利。
而且有谁会把自己的生命权去让渡出去?也就是说死刑不仅从合法性还是功能上都是一个畸形。
贝卡里亚在结论一章中曾提到严酷刑罚不应存在的理由:一,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的严酷刑罚当然违法,没有存在的必要。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论犯罪与刑罚》的主要观点《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充满思想性和深度的巨作,作者费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入探讨,揭示了人性的黑暗面和社会的矛盾。
该书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陀思妥耶夫斯基坚决反对以死刑和酷刑来惩罚犯罪者。
他认为,通过死刑和酷刑来报复犯罪者不仅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会加剧社会的矛盾,造成更多的暴力和仇恨。
他强调,刑罚应该是为了改造犯罪者,让他们能够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的责任和自由做出了深刻的思考。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追求真理和道德,而不是沉溺于自我的欲望和冲动。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应该建立在对他人的责任和关爱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的社会。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非常关注社会的不公和贫富差距。
他认为,社会的不平等和剥削是导致犯罪的根源,只有通过改革社会制度和缩小贫富差距,才能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他反对将犯罪者完全归责于个人的道德问题,而认为社会环境和制度的问题同样重要。
二、《论犯罪与刑罚》给我带来的思考读完《论犯罪与刑罚》,我深受震撼和思考。
首先,这本书让我对犯罪和刑罚这个社会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对犯罪者抱有敌视和仇恨的态度,认为他们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然而,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犯罪者内心的描写和对刑罚的批判,让我感受到每个犯罪者背后都有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故事。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责任和自由的思考,让我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现代社会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但往往忽略了个人责任的履行和他人关爱的重要性。
通过读这本书,我意识到个人的自由和责任应该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对立。
只有在关注他人的同时,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的全面发展。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对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的思考,让我更加关注社会的发展和改革。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的不公现象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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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犯罪与刑罚》后对刑罚的来源和根据以及对死刑的存废的思考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这是张明楷在他的《刑法学教程》第二版中对刑罚的定义,是刑罚在现代意义上的定义。
然最原始的定义,我想,用“对犯罪的惩罚”即可,因为古代可是不存在人民法院的。
那么刑罚又来源于何方呢,它是因什么而存在的呢?我认为是因为有了刑罚权的存在,才有了刑罚,刑罚权是刑罚的本源。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是国家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国家权力。
这是陈兴良教授对刑罚权的定义,对此我并无异议。
那么刑罚权又来源于什么呢?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是这么写道的,为了避免战乱,每个人都牺牲出一部分自由从而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生命权等),而这一份份由人们牺牲出来的自由最后集合成为了君权或当代的公权力或国家权力,君主或政府便成了这些自由的保管者。
由于人类有利己的本能,会不由地侵犯他人,而君主或政府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需要一种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某些个人对他人自由的侵犯,这种力量便是刑罚权,阻止的方式便是刑罚。
这是贝卡利亚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阐释的刑罚权的来源。
在早期,关于刑罚权的来源还有一种说法,刑罚权来自于神的授权,显然,这种说法已经无法使我们接受了。
而至于部分学者指出契约说中不合理的地方如契约并未为人们所见、人们的部分自由是被统治者通过法律强行剥夺的,但我认为前者的提法有些荒谬,抽象的社会契约怎么可能为人们亲眼所见呢?而后者的提法则是本末倒置,因为是人们先缔结了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牺牲出来后,才有了这部分自由集合而成的权利保管者暨统治者,才有了统治者颁布的法律。
所以,在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刑罚权来源的理论出现之前,我比较赞同贝卡利亚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刑罚权来源契约说,即人们为了免受侵害,献出自己的一份自由集合成了公权力,公权力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而从其自身中演变出了刑罚权。
学术上还有一个关于刑罚权的根据的问题,即关于刑罚正当性的理由的问题,让我们来看看。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来源”与“根据”的不同,一个事物的产生必定有其产生的缘由,却不必要有一个让它持续存在的理由(根据),因为它灭亡了也就不需要存在的根据了。
在明确两者的不同之后,我们来探讨刑罚权的根据。
关于刑罚权的根据,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各有不同的观点。
契约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人们共同订立的契约,只要契约存在,刑罚权便在;命令说或国家统治权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主权者的命令或国家的统治权;报应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对道德上或法律上的错误行为的惩罚的正义,因为正义,刑罚权便存在;功利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对犯罪的预防,只要存在犯罪,便存在刑罚权;马克昌先生认为“统治阶级为了对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进行自卫,这才是刑罚权的根据”。
在综合了解各种刑罚权根据论之后,我认为报应论与功利论的结合即并合主义对刑罚权根据的解释较为合理,它是从刑罚权的目的来阐释根据的,从古至今的道德观念使我们惩罚那些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并斥其为犯罪,并以此惩罚来预防其他人再犯。
刑罚的权力来自于国家权力,所以也不能忘记刑罚权的来源契约说,它们的关系可以简写为这样一个公式:来源→根据→目的,目的→根据。
即人们由订立契约产生了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了持续地保卫人们的自由(通过惩罚,报复或预防犯罪)而从其中演化出了刑罚权,这便是刑罚权的根据了。
再谈谈死刑。
死刑一直是刑法学中的热点问题,而死刑的存废也是几百年来争论不休的
话题。
黑格尔说过:“存在即合理”。
即事物的存在必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我看来死刑也是这样的。
从古产生死刑至现今仍有不少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必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在远古时期,由于人类的文化水平极端低下,粗暴、野蛮盛行于世,为了惩罚部分人犯下的兽行,死刑应运而生。
在那个野蛮、物质水平低下的时代,轻量的刑罚并不足以威慑大众,而威慑、纯粹的暴力是当时治理社会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所以粗暴的死刑以简单的以暴制暴达到了统治者治理社会的目的而被法制化,并大量采用。
在那个年代,徒刑是不可取的,因为社会生产力不足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徒刑却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负担(看管徒刑犯的人力、徒刑犯的宿食等),而死刑的适用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一部分的生产压力,不知当时的统治者是否也考虑到了这个因素。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大力发展、物质水平的极大提高,人们开始了对死刑的反思,对死刑开始了更深入地思考,以至于部分学者开始呼吁废除死刑。
公元1764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书中,他对死刑进行了深刻的评价和与徒刑的对比,呼吁废除死刑。
他认为,一种正确、有效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就死刑与徒刑进行对比,死刑是直接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使他永久地失去了再犯的机会,但却有失人道,在这个人权观念开始深入人心的时代是有失偏颇的,易引起观众(人们)的同情、怜悯、愤慨甚至对自身的担忧,这样人们就对统治阶级产生了隔阂或远离,不利于国家的管理和社会的良性发展;而徒刑不一样,它将犯罪人囚禁,使他失去一部分自由,就使他失去了再犯的机会,但却保留了他的生命,更能为人们所接受。
并且,随着物质水平的发展,人们的文化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所以单纯的死的威慑对人们而言已不再是最可怕的,也不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手段了,因为死刑只不过是将刑罚的力量集中于一点,它对人们的威慑印象只是暂时的、一瞬间的,无法长时间地给人们以警示;而长时间的苦役刑虽然将刑罚平均地分配于整个过程,但其总量却可能大于死刑,而且苦役刑是长时间的,人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极端但短暂的痛苦,却受不了时间的消磨和缠绵的烦恼,它给人的持续的烦恼印象使人受到的折磨更大,使人们在实施犯罪前对比一下得失,促使人们最终放弃犯罪,因为,习惯的力量的可怕的,人们更害怕无止尽地痛苦。
从借鉴的意义上说,死刑对人的威慑只是一时性的,过一段时间人们便会忘却,不足以给人们以持续的警示,死刑的瞬时性甚至会给人一种错误的理解:相对于死刑的一瞬,由犯罪所享受的好处是长期的,所以是值得的。
有时便会使人得出如此荒谬的结论。
而苦役刑是持续的、长期的,可以长时间地给人们提供借鉴,告诫人们如果他们那样做的话,后果就会是永无止尽的烦恼,所以,相较之下,长期的苦役刑或徒刑比短暂的死刑借鉴作用更大,这也是废除死刑的一个合理理由。
再者,从本源上说,死刑的存在也遭到质疑,人们订立契约而献出少量的自由形成公权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不受侵害,而显然人们并不会献出给公权力杀害自己的权利,人们怎么可能将自己的生命权献出呢?所以,从本源上说,死刑的存在也是说不通的。
在当今的中国,我认为死刑仍是不能废除的,因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未达至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阶段,人们的文化水平和道德水平也显然未达到足以废除死刑的高度,人权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所以导致一些严重的犯罪仍然猖獗,而且传统刑事文化和前苏联刑事立法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也是深远、重大、一时不可磨灭的。
所以我认为,综合我国现阶段的各种形势,我们仍应该保留死刑。
但显然,随着世界人们的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废除死刑已是大势所趋,所以我国死刑的废除也只是时间问题,只要到了该废除的时候,我想我们就会废除的。
我对死刑存废的思考也暂时到此为止。
以上是我对《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刑罚部分的一些评价和看法以及对本学期阅读其他刑法书籍的一些运用,其中很多是直接借鉴前人或当代学者的观点,但也有部分自己的观点,
拙劣之处,望大家能够为我指出,以便我能够认识错误,及时改正,谢谢。
参考书目:
1、《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2、《刑法学教程》第二版,张明楷
3、《刑法原理》张明楷
4、《刑法学(上)》张明楷
5、《刑罚通论》樊凤林,陈兴良等
6、《刑罚总论比较研究》高铭暄赵秉志
7、《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邱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