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否定说。
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当然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肯定说。
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在国有公司的范围之内,其工作人员当然为国家工作人员。
推荐阅读:国有控股认定目前,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否定说。
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当然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肯定说。
认为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在国有公司的范围之内,其工作人员当然为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认识都不正确,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对国有控股公司是否为国有性质的认定,与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并不是同一个问题,前者与后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能如此简单地加以认定,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可从以下两方面来加以说明:一方面,两者对刑法有关条款适用上的作用是不同的。
把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公司来对待,其主要的的作用在于为司法机关惩治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而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其作用在于界定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中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范围。
另一方面,对国有控股公司性质的认定问题,与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两者对刑法有关条款适用上的后果也是不同的。
国有控股公司以国有公司论,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不一定能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而国有控股公司不以国有公司论,其工作人员就不能成为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但有可能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其次,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是否以国有公司论,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在本质上不产生决定性影响。
这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的人选属性。
公司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公司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张东志律师公司犯罪,有两层含义,一是依附于公司这一特定主体而引发的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二是直接基于公司性质与形态而引发的犯罪。
如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务,构成贪污罪。
而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定罪不同(一)罪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而不同1.国有公司、企业的犯罪规定该类犯罪规定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
(1)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非国有公司、企业的犯罪规定(1)职务侵占罪该类犯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资金罪该类犯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1、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1、3种范围的内涵是相对清晰的,比较容易认定。
而第二项即“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分歧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中哪些人员是具有“受委派”和“从事公务”特征之“准国家工作人员”。
本文试对此展开阐述:一、受委派的含义“受委派”的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包括委派者和受委派者。
根据刑法的规定,委派者应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而受委派者有何条件,刑法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
二是内容方面,即受委派者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将其限制为“从事公务”,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公务”的内容来确定。
何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受委派是与依法定、受委托相对应、相并列的概念。
依法定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来自于依据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选举、任命、考核等,如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受委托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基于有关单位的委托而产生。
受委派是基于委任或派遣。
委托与委派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委派是委任、派遣,是一个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个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它实际上是任命,不过不是向本单位任命,而是基于某种合法缘由向外单位任命。
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获得一定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
委托则是基于协商将一定事务交给他人管理,被委托者以协议为依据独立从事活动,活动的结果按照协议由委托者和受委托者双方承担。
在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未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
试论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
试论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目录一、;论文摘要--------------------------------------------------(1)二、;正文(一)、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规定情况的历史沿革------------(2)(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4)(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6)(四)、刑法分则部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9)三、注释及参考文献------------------------------------------------(11)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在刑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到特定犯罪的定性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犯罪人的处刑轻重。
近年来,国家立法、司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和补充有关职务犯罪主体资格的界定标准。
但由于司法解释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问题上意见不一致,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了执法的混乱,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深入分析和正确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具有理论上与实践上双重意义。
通过分析与论证,我们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就应当从“从事公务”这个本质特征出发来准确判断和合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 委派; 国家干部身份准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在刑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到特定犯罪的定性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犯罪人的处刑轻重。
最新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规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规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执纪审查中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执纪审查中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监察对象、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职务身份是我们从事法律和纪检工作经常遇到的,但对这些耳熟能详的概念我们是否清楚其内涵和外延?作者对此进行初步梳理,希望与大家共同研究探讨。
一、公务员的范围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个概念本质属性有三:其一从事公务,其二纳入行政编制,其三财政供养。
相较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新《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其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务员范围为七类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什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对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为目的,主要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职能的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部分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等。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社会功能为依据。
现有事业单位据此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属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
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新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刑事立法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及哪些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作的立法解释。
上述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上的纷争,同时明确地规定了“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应当说,其科学性和实践操作性较之旧刑法前进了一大步。
但由于立法时没有对“公务”的含义,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加之理论界观点不一,认识分歧,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屡屡发生歧义,直接影响了刑法的适用。
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同志,都急切地企盼有解释权的机关能尽早就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所涉及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以便统一思想、统一执法。
本文仅就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供参考。
一、关于以什么标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问题以什么标准界定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当前极具争议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的资格身份,这是其从事公务的前提,故主张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上述资格身份来确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主张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者,即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列。
事实上,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并非始于刑法修订之后。
早在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之后,在如何界定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便存在了严重的分歧。
浅议“国家工作人员”
浅议“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理解应严格从刑法的立法精神与本质来理解,并应严格限制其范围,而不能过分地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扩张或变更,即使是考虑到部分人员因某些行为确具严重社会危害性,非得动用刑罚严厉制裁,也只能通过修订刑法的形式弥补疏漏,因为通过任何一种解释方式都将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范围的极度扩张,从而影响刑法分则中其他条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对象要件发生预想不到的巨大扩张,最终可能破坏整个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在罪与刑两个方面内在的统一与平衡,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空文。
一、正确理解刑法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
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分两款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如下表述,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此可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三类“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相同的一点就是“从事公务”,显然,“从事公务”正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其与其他主体质的规定性之不同所在。
笔者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并不能仅仅从“从事公务”一个角度去把握,尽管这一特征是其本质特征,但却不能完全仅凭其从事公务而断言其一定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应从“从事公务”和“履行一定的职务”这一身份特征来共同理解,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是不可或缺的关系。
首先,从活动的职能来看,从事公务的活动是一种具有领导、监督、指导、组织、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
这种职能活动可以概括为管理活动。
它通常是以有关的主体享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为前提的。
如某个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监督、管理某项业务领域的职权,某个社会团体获授权而享有协助政府管理某项活动的职权,某个政党依法享有执政或参政即主持领导或参与领导国事的权力;某个个人因担任某项职务而享有的临管某方面工作的职权等。
浅析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浅析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随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更加重要和必要。
本文将从范围界定的必要性、范围的内部界定和外部界定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范围界定的必要性范围界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基础,它将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职能属性加以归类,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相关规范和制度。
范围界定不仅能够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生产生活行为,更可有效提高其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在维护国家、公民权益、文明社会建设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范围内部界定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存在着不同的职业群体,这些职业群体的职能属性和行为规范存在差异。
比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能属性不同,对其行为限制及管理、改善也应该因人而异。
比如政府工作人员需遵守官员廉政公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又需遵守公司制度、遵纪守法,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范围外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外部界定,主要指的是通过相对明确的范畴界限形成的职责和权利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工作人员等。
范围外、边缘和重叠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彰显了对范围界定的必要性。
总之,范围界定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和优化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需要科学细致的管理手段和精准的管理措施来落实各项规定,以促进国家治理实践的创新和提升。
因此,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的探索和完善,促进相关规范和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将是未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持续推进的不断重要任务。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doc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刑事侦查论文渎职罪论文刑事证据论文侵犯财产罪论文侵犯人身权利罪论文危害公共安全罪论文由于19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往往意见分歧较大。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犯罪,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的研究,把握好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由于19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往往意见分歧较大。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犯罪,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的研究,把握好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该包括四种类型,现分述如下: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应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其次是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非工勤人员和劳务人员。
国家机关的范围,根据宪法,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从全国人大到乡镇人大),各级行政机关(从国务院到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各级检察机关(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区县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审判机关(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区县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所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来意义。
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来看,政企分开后,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将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最终将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所取代。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目录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3)(一)国家工作人员 (3)(二)准国家工作人员 (5)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7)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9)内容摘要在我国刑法规范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一种特殊主体,97年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可见,97年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叫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不稳定性和司法解释上的不一致,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一直存有较大争论,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因此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打击犯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效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十分重要。
现笔者就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基本特征以及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一类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
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其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
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了不同的规定: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普通的刑事犯罪,与一般主体平等处罚;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普通刑事犯罪时,刑法规定要从重处罚;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一些普通公民可以实施的犯罪,要按照其他重罪定罪处罚或者在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本文拟根据法理和刑法的规定,对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作一些探讨。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在非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人称之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论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山 西 科 技 S A X CE C N E I O O Y H N I IN EA DT C ̄ L G S
20 06年第 5 期
9月 2 0日出 版
● 问题 探 讨
论 职务 犯 罪 中国家 工作 人 员 范 围的界 定
王 小艳
( 湖南大 学法 学 院 )
第 9 条规定 的公 务都 只 能是 国家 事务 。从 事集 体 事务 的 人 3 员, 无论其是否是依法选举 出来 的 , 均不应称为 国家工作人员: 前面已经提到 , 刑法 规定 的“ 从事 公务 ” 是指 对 国家政治 、
至还涉及 到刑事 管辖权 和刑 罪适 用种类等方面 。
1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界 定 标 准
国家工作人员 是我 国刑 事立法的重要概念之一 , 我国以 在 国家工作人员为基本 主体 的犯罪一般 称为 职务犯 罪。国家工 作人员 的准确 界定 不仅关 系到罪与非罪 、 此罪 与彼 罪的界限问 题 , 而且还影响到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承担 以及处刑 的轻 重 , 甚
工 作人 员限定 在国家机关 、 国有单位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或 依照法律从 事国家事务的人员之 内。 以上理解充分说明 . 刑法
组织 、 监督 与管理 , 也就 是代 表国家行使 国家公共权 力。从事
集体事务 的人 员, 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是 因为从新刑法
能代表 国家机关从 事公务 活动 ; 只有具 备组织 、 领导 、 监督 、 管
理等 职能的人 员才具备从 事公务活动的条件 , 才有可能 代表 国 家从 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 而集体公务 , 则是指集 体单 位 、 群众性组织 中的公共事务 . 它不具有 国家权力性 , 职能性 和管理性 等特征: 要正确理解公务的含义 , 把职务和公务区别开来:公 务 要 带有 国家管 理的性 质 , 职务则包 含社 会管理 的性 质 , 而 职务与
国家工作人员中关于公务的界定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
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
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刑法已经明确其范围,这对正确认定和处理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
由此不难看出,是否依法从事的公务,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依据,是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核心。
对此,如何理解刑法中“公务”这一概念,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浅谈我们的看法。
一、公务的特征所谓的公务,是指国家和集体的事务。
具体要体现出国家财政负担活动;管理国家财产;享受国家待遇的人员,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事务。
因此,提出以下特征:㈠事务性。
所谓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和集体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事务,其实也就是刑法中所说的公务,而不是居民委会、村委会的日常事务。
居民委会和村委会的事务,均不属刑法中规定的公务范围。
因为国家财政不负责他们的活动经费,工作人员也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任何待遇同时,又不承担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说只有享受国家工作人员待遇的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㈡职能性。
所谓职能,是指实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能的活动。
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来说,实现司法职能活动是公务;对于经济管理部门来说,实现该部门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职能的活动是公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实现企业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活动是公务。
对于国家机关内部的管理活动,这些对本机构内部事务的管理活动也是该机构职能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属于公务活动。
再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订后的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0自1997年10月1日刑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认识并没有因刑法的修改而得到统一,如何理解刑法第九十三条的争论十分激烈,检法两院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掌握仍然宽严不一。
这种现状直接影响执法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充分尊重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本着严格执法、统一执法标准的指导思想,加强协商,尽快联合颁布新的司法解释,以消除执法标准不一的现象。
鉴此,笔者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几种观点加以评析,以供参考。
自1979年颁布的刑法实施以来,如何理解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刑法学界一直有争论。
但由于当时经济体制的单一性以及立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规定得宽泛,加之/两高0曾先后联合制发几个司法解释,统一了一些理论上的纷争,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争议并不多见。
检法两院激烈争论始于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5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6(以下简称5决定6之后。
该5决定6规定: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但5决定6却没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新的界定,因此如何理解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检法两院出现了严重分歧:一种是/身份论0,即高法所持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5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中规定: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根据高法的内部文件,所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0是指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即必须根据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正式列入国家干部编制序列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作者:徐静发布时间:2004-04-27 21:59:38--------------------------------------------------------------------------------内容摘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本文从立法的历史沿革角度就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法律界定谈一下个人看法。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均极为重要。
它不仅涉及到对于各类国家工作员经济犯罪的准确定罪与适当量刑问题,而且还涉及某些非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的准确性问题,因而意义重大。
一、国家工作国人员范围的法律界定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此种法条设置的真实含义应怎样理解呢?根据199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上述规定鲜明地体现了经济领域中体制变化对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影响,但这一规定存在着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体指何种人身份,“行使管理权”具体指哪些职权等。
【业务】关于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业务】关于⼏类公职⼈员⾝份界定的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作⼈员、监察对象、党员领导⼲部、国家⼯作⼈员、国家机关⼯作⼈员……这些职务⾝份是我们从事法律和纪检⼯作经常遇到的,但对这些⽿熟能详的概念我们是否清楚其内涵和外延?作者对此进⾏初步梳理,希望与⼤家共同研究探讨。
⼀、公务员的范围根据2006年《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这个概念本质属性有三:其⼀从事公务,其⼆纳⼊⾏政编制,其三财政供养。
相较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新《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进⼀步扩⼤,不仅局限于⾏政机关公务员。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案》的通知,其附件⼀《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务员范围为七类机关中的⼯作⼈员(⼯勤⼈员除外),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政机关;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商联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作⼈员什么是事业单位⼯作⼈员?事业单位,⼀般指以创造或改善⽣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民对社会⽂化、教育、科学、卫⽣等⽅⾯的需要为⽬的,主要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职能的社会组织。
⽬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化单位,部分新闻、⼴播、出版单位,卫⽣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利和⽓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事业单位等。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社会功能为依据。
现有事业单位据此划分为承担⾏政职能、从事⽣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属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
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是指在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可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机关以及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履行行政职能,参与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
2. 司法机构和法律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负责司法审判、法律监督和维护社会秩序等职责。
3. 公共事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教育、医疗、科研、文化、体育、环保等公共事业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为社会提供教育、医疗、科学研究、文化艺术、体育运动、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
4.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的劳动者范畴,但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中,私营企业的员工一般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范围
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范围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范围界定为公务员,必需同时符合3个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
依法,既包括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也包括依照党内法规。
履行公职,是指依据职责从事公务活动。
在我国,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既包括各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等。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根据我国现行编制管理制度,编制可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等。
行政编制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使用的编制,而是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编制。
在一个机关中,不是全部人员都使用行政编制。
如人大、民主党派机关中不驻会的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不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
还有一种状况,有的使用行政编制,也不是公务员,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的消防员。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给的人员,由国家供应工资和福利等保障。
这不是说全部财政供给的人员都是公务员,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由于不具备前两个条件,不属于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考生年龄在18周岁到35周岁之间,应届硕士、博士讨论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
3、拥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德。
5、具有可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身心素养。
6、具有岗位要求的工作力量。
7、最低大专学历。
8、满意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大专能考公务员吗可以报考公务员。
公务员报考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这意味着大专毕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可以报考公务员。
但一般大专生报考公务员能够选择的岗位特别少,而且竞争比较激烈。
但是公务员常见的岗位一般会要求本科以上,有些好的职位甚至会要求全日制以上。
但这并不代表全部。
纵观这几年的招考公告,县、乡镇这些级别的机关单位对学历等要求都是在不断放宽的,许多都是大专学历就能报考。
假如你专业好的话,考上的概率也是蛮大的。
公职人员的界定
公职人员的界定1. 引言公职人员是指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公共部门中从事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公职人员的界定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职责范围、权力行使和选拔任用等方面对公职人员的界定进行探讨。
2. 法律法规的界定公职人员的界定首先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公职人员的界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人员。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的界定,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3. 职责范围的界定公职人员的界定还可以从职责范围的角度进行界定。
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通常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
在行政管理方面,公职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行政规章,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他们具有行政权力,有权对公民和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公共服务方面,公职人员为公民和组织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等。
他们负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社会管理方面,公职人员负责社会管理工作,包括社区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
他们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4. 权力行使的界定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行使一定的权力。
权力行使的界定是公职人员界定的重要方面之一。
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他们的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应当依法行使,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在权力行使中应当尊重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力。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对具体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未做详细说明;但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我们的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加以具体阐述。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
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军事机关,就是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等。
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是一个政党,而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视为国家机关为宜。
至于目前在我国存在的所谓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更不应视为国家机关。
所以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以及在原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供电公司、烟草公司,显然应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现行刑法典中所规定“以国家工作论”的人员。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种:第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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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对具体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未做详细说明;但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我们的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加以具体阐述。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
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可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这样,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上就出现了三个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
我们应当准确理解这几个概念的逻辑关系,即国家工作人员是上位概念,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则是下位概念。
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依据我国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和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就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权利机关,就是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
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军事机关,就是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等。
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是一个政党,而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视为国家机关为宜。
至于目前在我国存在的所谓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更不应视为国家机关。
所以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以及在原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供电公司、烟草公司,显然应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现行刑法典中所规定“以国家工作论”的人员。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种:第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
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非生产经营性部门或单位,如医院、科研机构、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自愿设立的,经过政府批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如各民主党派,各级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相应地,社会团体则是不由政府划拨经费,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处等。
1、关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
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无论国有资本是控股还是参股,在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国公司等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所有出资均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各出资人都将丧失对其出资的控制权,而只按其持有股份的多少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
股东在公司中持有股份的多少或者出资数量的大小不能决定公司的性质和公司财产的性质。
因此,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对于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能一律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些人员无论是否经过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任命,只要是代表国有委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除此之外的其他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则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所肯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就是委任、派遣,即派人担任职务。
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无论该委派的人是否具有干部身份、是否是委派单位的原有职工、还是为了委派而从社会上临时招聘的人员,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到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行使管理权,都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1)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依法履行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5)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7)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应有之义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其共同的一个特征就是“从事公务”。
基于此,“从事公务”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不论是国有单位的人员,还是接受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只要其不是从事公务,那么就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
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其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文体、卫生、科技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事务的管理。
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
换句话说,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
与之相对立的“劳务”,不单是指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体力性活动,它是一个泛指,凡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都叫劳务。
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
从事劳务的人员不是国家管理意义上讲的管理者,而是被管理者。
如在国家机关中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行使管理职权(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购销人员等),应当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医生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人事制度的变革也日趋深化,聘任制度已经广泛推行。
一个人无论具有何种身份,只要他被聘任从事管理工作,他就是从事公务。
另外,基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很多国有公司、企业已实行全员合同制,打破干部群众的身份界限,管理岗位竞争上岗。
因此,以干部身份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在当前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显然不合时宜。
例如,国有企业的检验员、化验员等,所从事的都是管理工作,无论这些人何种身份,只要被聘任从事这项管理性工作,就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