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叉持股的危害及其规范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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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叉持股的危害及其规范取向

张保华 王 仑

内容提要:交叉持股是一个复杂的经济现象,尽管其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方便财务运作、对抗公司收购以及稳定股价等方面的积极因素,但可能导致虚增公司资本、造成经营者巩固效应、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以及限制竞争等严重弊端。应当在全面、正确认识交叉持股的基础上对之进行适当规制,不能以交叉持股作为促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企业集团化发展的手段。

关键词:交叉持股 资本虚增 巩固效应 内幕交易 限制竞争

中图分类号:D 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07)03—0087—07

作者简介:张保华(1977-)男,安徽怀远人,北京交通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王仑(1965-)男,福建福州人,北京天阳律师事务所,法学博士(北京,100044)。

《公司法》的修订,扩大了公司转投资对象的范围、取消了公司转投资数额的法定限制,为公司并购活动的开展以及企业集团的形成开辟了空间。但是,新《公司法》在放宽单向转投资行为限制的同时,却没有对交叉持股问题进行任何规范,成为此次修订的重大漏洞之一。

交叉持股一直以来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广为探讨并颇存争议的论题,实务界看重其降低交易成本、稳定经营权、反对敌意收购等方面的制度功能,而理论界担心其可能导致资本虚增、巩固效应、妨害证券交易秩序以及限制竞争等弊端。按照台湾学者黄铭杰的说法,这种认识上的差别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交叉持股规范呈现两级化的看法,有关争论处于各说各话的平行线状态①。本文将首先从交叉持股的含义和形态入手,着重探讨交叉持股的功能及其危害,最后从分析我国交叉持股实践入手,提出未来的规范取向。

一、交叉持股的含义和形态

公司交叉持股(c r o s s o w n e r s h i p 、c r o s s s h a r e h o l d i n g 、c r o s s h o l d i n g ),又称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相互投资,指二个以上公司互相持有对方所发行的股份。

交叉持股的主体,一般认为仅指大陆法系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或英美法系的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而不包括其他公司形态,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当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而且后者始终存在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股东,与作为现代公司制度基础的有限责任制度相去甚远②。韩国学者李哲松也否认无限公司作为交叉持股的主体,他认为除了无限公司以外,在其他公司形态中都会出现两个以上的公司相互出资的情形,并且认为相互持股应该称为“相互资本参加”或者“相互出资”,但由于相互持股一般在股份公司之间产生,所以通常叫做相互股所有,相互所有的对方的股份称为相互股③。·

87·①②③黄铭杰:《交叉持股v s .公司监控》,《台大法学论从》第30卷第1期。

李重炜:《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632页。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88页。

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当子公司转投资母公司而持有母公司股份时,将属于交叉持股,但当子公司握有第三家公司股份时,如果这第三家公司又持有母公司股份,这种所谓的循环持股是否属于交叉持股?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实际上也是对“持有”的界定。李重炜认为,持有既包括直接持有,也包括间接持有,如果母公司的子公司持有他公司的股份,母公司也被视为持有他公司的股份①。

交叉持股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交叉持股是指两个独立的公司互相向对方公司出资,成为对方公司的股东。从广义角度看,三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出资也可形成三角形或环形的相互持股关系。学者称狭义的相互持股为“直接相互持股”或“单纯相互持股”,称广义的相互持股为“环形相互持股”、“间接相互持股”、“复合型相互持股”。甘培忠认为,“从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与原理的角度,从各国公司法对相互持股事项的具体规制的制度建设的角度考察,任何类型的广义的相互持股不必要也不可能在公司法中加以规制,公司企业之间存在广义的相互持股现象并不直接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范相冲突,”进而主张广义的相互持股问题应当在证券交易法、反垄断法和税法中予以规范,公司法没有必要加以干涉②。李哲松也指出,韩国商法只将单纯的相互持股作为规范的对象,对循环持股并没有规范;他认为原因在于循环持股象扣环一样相互交错,对之进行有效的规制几乎是不可能的③。

笔者认为,交叉持股不仅应当包含直接相互持股,还应当包含所谓的“环形相互持股”、“复合型相互持股”、“循环相互持股”等间接的相互持股类型。实际上,在公司法仅仅对直接相互持股进行规范的情况下,许多原本欲进行直接相互持股的公司,恰恰就是通过各种间接相互持股的形式来规避公司法的规定。而它们所带来的资本虚增、财务报表失真、管理层巩固效应等危害,与直接持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从交叉持股的进行方向考察,交叉持股可以分为单纯型、直线型、环状、行列式以及放射状④。单纯型交叉持股,指A 、B 两公司单纯地互相持有对方的股份。直线型的交叉持股,指A 、B 两公司相互持股外,A 、C 两公司及B 、D 两公司间同时持有对方股份,而形成直线型的交叉持股。环状交叉持股,指A 、B 、C 、D 如上述的直线型交叉持股的同时,C 、D 两公司间也持有对方的股份,形成环状封闭式的交叉持股现象。行列式交叉持股,指A 、B 、C 、D 如上述的环状交叉持股的同时,A 、D 两公司与B 、C 两公司间也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而形成行列矩阵式复杂的交叉持股。放射状交叉持股,指以A 公司为中心,分别单纯地与B 、C 、D 公司同时相互持有股份,形成放射状的交叉持股。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分类是仅就实务观察得出的结论,在法律规范上并没有特定的意义。

依照交叉持股的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交叉持股可以分为纵向交叉持股即垂直式交叉持股与横向交叉持股即水平式交叉持股。纵向交叉持股指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横向交叉持股则指不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对于纵向交叉持股,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可以视为母公司持有自己股份,在法理上应当受到与自持股份同等或者相类似的规范;而横向交叉持股,“其结果虽有可能危害资本充实或支配公平等理念,但明显不同于自己股份取得,若欲予以规范,应明示政策目标且以依法明文方式规之……”⑤。这一分类对于规范交叉持股具有·

88·新疆社会科学 2007年第3期①

②③④⑤李重炜:《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第632页。甘培忠:《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第291页。

廖大颖:《证券市场与股份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102、103页。

黄铭杰:《交叉持股v s .公司监控》,第207、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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