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几项收费的通知-[1989]价费字653号
国家物价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几项收费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物价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几项收费的通知
(1989年9月13日〔1989〕价费字653号)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某些收费执行标准不一。
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物价局[1987]价涉字592号文件规定的“广告经营管理费”即指“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均应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另收其他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生效以前,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并已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包括公司)和不能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生效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换发执照,只能收取证照费,不能收取各项登记费。
三、公司公告收费(包括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后的公告收费),仍按国家物价局〔1988〕价涉字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彩电专营许可证收费应按工本费原则核定,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
五、国家物价局[1987]价涉字592文件只规定了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
汽车、钢材、劳务市场是否收管理费,待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再定。
c26709--010104zzj
——结束——。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广告审查员培训费
每期160元/人
参训人员
云价函字〔2000〕15号
2
广告人员培训费
每期230元/人
参训人员
云计收费函(2001)161号
3
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含函授)收费
每期30元/人
参训人员
云南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8〕230号
九、
工商企业监督卡(IC卡)(昆明市使用)
25元/卡
个体户、私营企业
企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特级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3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外国企业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年度检验费
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
企业
4
补证换照费
50元
企业
5
领取执照副本费
10元
企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特级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7补换照费50元企业
8
领取执照副本费
10元
企业
9
企业年度检验费
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
企业
(二)
外资企业开业登记费
企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特级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0.1元(成交额不满10元的免收)
同上
4
乡镇或乡镇以下成交额每满10元的
0.08元(成交额不满10元的免收)
同上
5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企业
2
兼营广告业务单位(许可证)来自企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进展打算委员会、财政部特级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
200元
企业
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150元
企业
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
100元
1
广告审查员培训费
每期160元/人
参训人员
云价函字〔2000〕15号
2
广告人员培训费
每期230元/人
参训人员
云计收费函(2001)161号
3
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含函授)收费
每期30元/人
参训人员
云南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8〕230号
九、
工商企业监督卡(IC卡)(昆明市使用)
25元/卡
个体户、私营企业
按治理年限累计的治理费的5‰收取
企业
5
外国企业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注册登记费
属勘探、开发期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企业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
300元
企业
7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
注册登记费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300元
企业
8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费
企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进展打算委员会、财政部特级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7
补证换照费
50元
企业
8
领取执照副本费
企业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登记变更及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收费标准: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不含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出部分不再缴纳,最低收费50元,变更费100元(三改企业每件收50元),增发副本10元,年检费50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156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五十二条。
收费标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不含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费为100元。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156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五十二条。
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为300元,变更费为100元,年检费50元。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执照》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156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五十二条。
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为300元,变更费为100元,年检费50元。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及年检收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
4、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50元/次
、、
5、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单位一次性登记费
50元/次、户
、、
四
集贸市场管理费
1、市场管理费
①???? 工业品、大牲畜按成交额
最高不超过0.8%
、、
②???? 其它商品按成交额
最高不超过1.6%
、、
2、市场设施租赁费
、、
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
、、
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
三
广告经营企业注册登记费
1、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
同企业注册登记费
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费
①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200元/户、、②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150元/户
、、
③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
100元/户
、、
④县级广告经营单位
50元/户
、、
3、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
按超额部分0.8‰
、、
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的不收取变更登记费
超过1千万元
按超额部分0.4‰
、、
超过1亿元部分
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
100元/次
、、
(三)
年度检验费
1、企业
50元/户
、、
2、外商投资企业
50元/户
、、
3、外国企业
50元/户
②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部分
超过部分按0.4‰
、、
③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部分
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
北京市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北京市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5•【字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北京市公安局一、出入境签证费1—001申请手续费1—002入出境通行证(一次有效)1—003入出境通行证(二次有效)1—004入出境通行证(多次有效)1—005普通护照1—006护照证件延期加页加注合订1—007前往港澳通行证1—008往来港澳通行证1—009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1—010港澳通行证1—011公民出境卡1—01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1—013口岸以外的检查监护费1—014外国航班主动要求监护1—015停留许可1—016签发台胞证明1—01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018证件加注1—019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1—020多次入出境签注1—021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022台湾同胞定居证1—023华侨回国定居证1—02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1—025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证加注延期1—026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收费1—027一次签证1—028二次签证1—029半年以内多次签证1—030一年以内多次签证1—031团体签证1—032团体签证分离1—033准予停留章1—034改变签证字头1—035居留证1—036临时居留证1—037外国人出入境证1—038外国人旅行证1—039定居确认书1—040苏蒙朝探亲邀请书1—041准迁证1—042国籍申请手续费1—043加入中国国籍证书1—044退出中国国籍证书1—045恢复中国国籍证书1—046护照盖停留章1—047港澳同胞华侨暂住证1—048港澳同胞华侨暂住证延期1—049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外币)1—050对等国家签证收费(人民币)1—051对等国家签证收费(外币)1—052对等国家签证收费(美元)1—053商户登记簿二、居民身份证收费1—054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55防伪居民身份证1—056补领防伪居民身份证1—057临时居民身份证1—058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工本费三、户口准迁证收费1—060准迁证1—061迁移证四、户口簿收费1—062常住人口登记卡1—063户口簿夹1—064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费五、特行许可证收费1—065特行许可证(含正副本)六、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收费1—066安全合格证(含正副本)1—067营业性射击场安全合格证七、持枪证收费1—068携猎枪、弹药出入境申请函批准件1—069公务用枪持枪证1—070民用枪持枪证1—071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1—072匕首佩带证1—073特种刀具购买证1—074枪支保管八、爆炸源作业证收费1—075爆炸源作业证1—076爆炸物品购买证1—077爆炸物品运输证1—078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1—079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1—080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1—081爆炸物品储存证1—082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登记本九、剧毒物品购买证收费1—083剧毒物品购买证十、外来人口“两证一牌”收费1—084暂住证1—085办理暂住证领证或者迁移手续费1—086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1—087出租房屋户标牌十一、限养犬费1—088养犬许可证1—089养犬许可证变更1—090补领养犬证牌1—091养犬登记注册费1—092养犬登记注册费—远郊区县1—093养犬登记注册费—近郊区十二、城市容纳费1—094城市容纳费十三、其它事业费1—095法医检验1—096停尸费1—097警犬教员培训费1—098警犬饲养训练费1—099提供警犬1—100经济民警服务费1—101经济民警教育训练费1—102保卫干部岗位培训费1—103警院招生身体素质检测费1—104被装管理费1—105出租汽车司机治安备案证1—106出租汽车租借包公务车治安备案证1—107治安备案登记证1—108商户登记簿1—109警衔晋升培训费1—110警衔晋升考务费1—111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车管收费2—001新领、换领汽车号牌(反光)2—002新领、换领摩托车号牌(反光)2—003新领、换领挂车号牌(反光)2—004新领、换领农用运输车号牌(反光)2—005新领、换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2—006补领汽车号牌2—007补领挂车号牌2—008补领农用运输车号牌2—009补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纸)2—010补领摩托车号牌2—011号牌专用固封装置2—012留存汽车号牌作纪念2—013留存摩托车号牌作纪念2—014教练车证(纸)2—015机动车变更、过户登记费2—016机动车变更、过户登记费(外)2—017机动车转出、注销登记费2—018机动车转出、注销登记费(外)2—019新领、换领机动车行驶证2—020新领、换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证2—021补领机动车行驶证2—022补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证2—023新领、换领驾驶证2—024新领、换领驾驶证(外)2—025新领、换领实习驾驶证2—026新领、换领实习驾驶证(外)2—027新领、换领学习驾驶证2—028新领、换领学习驾驶证(外)2—029补领驾驶证2—030补领驾驶证(外)2—031补领实习驾驶证2—032补领实习驾驶证(外)2—033补领学习驾驶证2—034补领学习驾驶证(外)2—035新领换领补领教练员证2—036教练、学员登记本2—037外籍临时驾驶证2—038留存驾驶证作纪念2—039驾驶员报名、增驾报名考试手续费2—040驾驶员报名、增驾报名考试手续费(外)2—041驾驶员补考、复考手续费2—042驾驶员变更、转出手续费2—043驾驶员变更、转出手续费(外)2—044驾驶员年审费2—045驾驶员年审费(外)2—046机动车年检手续费2—047机动车年检手续费(外)2—048机动车检验费(外)2—049新领、换领、补领自行车号牌2—050新领、换领、补领自行车号牌(外)2—051新领、换领、补领自行车行驶证2—052新领、换领、补领自行车行驶证(外)2—053自行车变更、过户、转出注销手续费2—054自行车变更、过户、转出注销手续费(外)2—055新领、换领、补领人力小三轮车牌证2—056新领、换领、补领人力小三轮车牌证(外)2—057新领、换领、补领人力小三轮行驶证2—058新领、换领、补领人力货运三轮车牌证2—059新领、换领、补领人力货运三轮车行驶证2—060新领、换领、补领人力客运三轮车行驶证2—061新领、换领、补领人力客运三轮车牌证2—062新领、换领、补领兽力车行驶证2—063新领、换领、补领残疾人车牌证2—064新领、换领、补领残疾人车行驶证2—065非机动车变更、过户、转出、注销手续费2—066非机动车变更、过户、转出、注销手续费(外)2—067专用车标志牌2—068新领、换领、补领远郊货运三轮车牌证2—069远郊货运三轮变更、过户、转出、注销手续费2—070大型汽车零散培训费2—071小型汽车零散培训费2—072三轮摩托零散培训费2—073两轮摩托零散培训费2—074初学大型货车培训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001诉讼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001企业注册登记费4—00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4—00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4—00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4—005商标注册证验证费4—006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4—007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4—008经济合同仲裁费及签证费4—009集贸市场管理费4—010个体工商户管理费4—01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4—012交易手续费4—013企业登记档案咨询费4—014广告教育事业建设费4—015人工原始档案查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浙财综字[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2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
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商标注册收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执收,因此,该收费项目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不再单列。
三、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
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38 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39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40 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41 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2 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
44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
附件 2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1 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2 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
3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4 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5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28 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4]29号
29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 知
发改价检[2004]568号
30 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4]652号
2004年1月6日 2004年3月30日 2004年4月15日
14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计基[1979]725号 价字[1983]22号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检[1994]600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计价检[1999]593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计办价检[2000]57号 计价格[2000]293号 计价检[2000]778号 计价格[2000]2303号 计办经调[2000]1005号 计价格[2001]1560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390-鸡西市工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
部门
收费依据
1
贸易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
成交额
1%(不超过)按价格[1999]1707号规定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
工商局
价费字(1992)414
2
其它商品
成交额
2%(不超过)按价格[1999]1707号规定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
工商局
发改价格(2004)2839
7
开业注册登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总额在1千万元以下
资本总额
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在1千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总额超过1千万元的部分按
工商局
价费字(1992)414
8
开业注册登记:超过1千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在1千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总额超过1千万元的部
工商局
价费字(1992)414
17
开业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
注册登记费
100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在1千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总额超过1千万元的部分
工商局
价费字(1992)414
18
年度检验
每户
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工商局
价费字(1992)414
5
企业注册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1000万元
资金总额
0.8‰;(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工商局
价费字(1992)414
6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2
变更登记费
每户每次
10元
3
补发营业执照
每次
10元
4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
每个
3元
5
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
均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
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①
元的
超过的部分
0.4‰
③
超过一亿元的
超过的部分
不再收取
3
年度检验费
每户
50元
4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须重新补(换)证、照的
每份
50元
5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
每份
10元
二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1
登记费
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不收费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3、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青价费〔2005〕22号转发省物价局、市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
每个企业
50元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
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4
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一次性登记费
每次每个单位
50元
四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中央级
每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4.15•【字号】京财综[1999]457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1999年4月15日京财综〔1999〕457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工商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如下规定:一、各区县工商分局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及鉴证费(以下简称“规费”)及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全额上缴市工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各分局及市局机关收取的“规费”(扣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部分)和“两费”分别缴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预算内帐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其它事业性收费及代收的广告教育事业费,按月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罚没收入先进入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后,按月逐级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四、为了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顺利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基本帐户、支出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和系统拨款专用帐户进行核算。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相关惠民政策:闽财综[2008]27号、财综[2008]47
号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贴花费、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索引号A0300—0701—2005--(一)企业注册登记(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开业登记费(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最低50元);注册资金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费按300元/次缴纳;(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非法人企业,开业登记费按100元/次缴纳;(4)筹建企业登记费按50元/次缴纳;(5)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最低50元);注册资金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按300元/次缴纳;(6)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次,延期注册费为300元/次;(7)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注册登记的,按1000元/次缴纳;(8)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的,按100元/次缴纳。
2、变更登记费(1)企业法人及其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按100元/次缴纳;(2)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及设立非法人企业按20元/次缴纳;实用文档(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按100元/次缴纳;(4)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缴纳(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全计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3、年度检验费(本年度已收取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1)企业(包括合营企业)按50元/户缴纳;(2)外商投资企业按50元/户缴纳;(3)外国公司按50元/户缴纳;(4)补(换)证、照费按50元/份缴纳;(5)领取执照副本费按10元/份缴纳;(6)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按180元/卡缴纳(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9]103号)。
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鉴证办法》的规定,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
2、鉴证一般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3、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省工商局、省建设厅、省计委《内蒙古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鉴证实施办法》规定,凡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投资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行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均应实施鉴证管理。
4、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1)合同正、副本;(2)营业执照或副本;(3)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5、合同鉴证机关自受理合同鉴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外地协助调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6、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购销、订货收取价款的万分之二,加工承揽、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千分之一,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根据省局《转发内蒙古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点四;勘察设计合同取价款或酬金的万分之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合同鉴证的程序经济合同的鉴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到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和收到鉴定费等。
(一)申请当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要求鉴证的双方应首先达成一致意见。
然后,共同到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如果需要托他人代办鉴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证明。
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1.合同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副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例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申请鉴证时,必须向鉴证机关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建筑企业的资质证明。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2.03.11
•【文号】[1992]价费字104号
•【施行日期】199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
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11日<1992>价费字104号)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具体标准由省级商业厅(局)按照实际支出提出意见,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工本费的原则核定。
二、准运证收费,每份五元。
三、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及准运证收费为商业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印发证件等项开支。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商业系统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宁价[费]发[1994]9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1994【实施日期】199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4]92号)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局(处):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和32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一)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外国(地区)的各类企业在我区申请名称登记,登记费原则上应收取人民币,也可以按当日人民币兑换外汇牌价计算收取外汇。
工商部门收取的外汇可定期兑换成人民币入帐。
二、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卖方),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市场管理费减半计收。
(三)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购销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市场管理费。
(四)农民进入市场经销自产自销农付产品,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一)根据《城市个体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
2、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免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省工商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工商财〔2011〕6号)
同上
3
企业年度检验费
1、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92〕414号)
2、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分公司、私营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免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省工商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工商财〔2011〕6号)
1-1
内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法人和非法人)
1-1-1
内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具备法人条件的)
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最低额50元。
价费字〔92〕414号,财综字〔99〕1707号,浙财综字〔2002〕7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浙财综字〔2006〕122号。
同上
1-2-4
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
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5‰
同上
1-2-5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
勘探、开发期2000元/次,生产期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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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作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作如下规定: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企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在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费,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千元。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
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五、有关登记费收取的要求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币兑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
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企业法人登记费在开支上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
包括: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
包括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表)、年检报告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
2.专业设备购置费。
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
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告等项开支。
4.其他费用。
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
七、登记费管理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商定。
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一次收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编入预算。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为了平衡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费进行统一管理。
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项收费上缴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费比例为20%。
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费比例为40%(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费暂不上缴)。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缴的企业登记费比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实行。
附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一、登记费收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以上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执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一)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二百元。
(二)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五十元。
(三)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元。
(四)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五十元。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缴纳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五十元。
四、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一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五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五、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四: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就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规定如下:一、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所(集贸性,下同)的,交易所可收取交易手续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交易所出租市场设施,可收取设施租赁费。
二、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2%。
交易手续费和市场设施租赁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交易所已收取了交易手续费的,不得再收取市场管理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交易所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
四、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五、市场管理费、交易手续费和市场设施租赁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聘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