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交卡磨损费是否合理

征收公交卡磨损费是否合理
征收公交卡磨损费是否合理

征收公交卡磨损费是否合理

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业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业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

也就是说,收取押金有法可依,而磨损费和押金是一回事吗?记者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该局批复的是调整公交IC 卡的押金和工本费标准,但磨损费不在物价部门定价目录和收费目录范围;磨损费的收取是企业的自主规定,不属于物价部门核定范围。

南京市市民卡公司在回应中还称,磨损费收取曾向相关部门备案过。记者查询发现,南京市工商局官网曾在2007年11月发布《关于南京公用事业IC卡有限公司格式条款备案公示的通知》:“经初步审查,南京公用事业IC卡有限公司《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金陵通不记名卡办理规定》符合《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将该合同文本向社会公示。”其中《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有这样一条内容:卡押金在扣除磨损费后退还,磨损费自购买月起

按1元/月计算。

南京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解释,工商部门只是对格式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把关并公示,“不能有垄断条款”。至于合同里面涉及的内容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

我认为:公交卡磨损费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财产利益。按性质,公交卡押金是物权法上的质押担保,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公交卡所有权属公交卡公司,押金是市民私人财产,且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也归市民。而公交卡公司没有经物价部门批准、在师出无名的情况下,以每月1元磨损费形式将公交卡押金收入自己腰包,明显是侵犯市民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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