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类型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3-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如立遗嘱)和双方(如签合同)及多方法律行为。
2.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可以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可以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不需要交付事物)与实践性法律行为(需要交付事物)。
注:(1)我国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性的,如常规买卖合同。
(2)常见实践性合通: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4.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如向银行借贷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包括完人和限人)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是虚假合同,无效;但阴合同有效。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不撤销)(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搞错合同方发错货)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也包括趁人之危),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无须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主决定采取何方式 注意:现代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 则、要式为例外。 区分的意义: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不采取特定形式,一般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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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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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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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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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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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为的含义与类型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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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1)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采用书面形式 为特别成立要件。 (3)要式行为,法律规定的形式是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取得法律认可 的效力,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行为的有效,即 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 于价值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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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
是否以意思表示 为要件 行为发生依据 行为人是否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 是 行为人意思表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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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
否 法律规定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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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种类及意义
始期和终期 始期:以它的到来使法律发生效力的期限,它的作用在于 延缓行为效力的发生,所以它又叫延缓期限。 终期:以它到来使民事行为终止的期限,它的作用在于终 止或消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所以又叫 终止期限。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以一个确定的日期或时期的到来为期限。 不确定期限:以某一个将来一定发生,但其发生的时间还 不确定的期限。 连续期限和非连续期限 连续期限:依照自然历法计算的期限。 不确定期限:仅仅计算有效期限而不计算无效期限
主讲:范德章副教授 主讲:
附条件、 第十一章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民事责任
概念及对条件的限制 种类 条件成就的效果
概念及对条件的限制
1、概念:设定一定的条件成就与否为决定效 力发生或取消无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对条件的限制 ①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法律事实 ②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法律事实 ③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仪定的法律事实 ④条件必须合法 ⑤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种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①延缓条件:也叫停止条件,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 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解除条件:也叫消灭条件,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 务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也叫肯定条件,指因某事的发生作为成就状态的条 件。 消极条件也叫否定条件,指因某事的不发生作为成就状态的 条件。
条件成就的效果
条件一旦成就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作为行为人不得以不正当行为来促成或阻止 条件的成就,否则将发生与行为人意愿相反 的法律后果。
附期限的民事责任种类
概念及特征 种类及意义 民事行为所附的期限与债务履行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中的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使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客观的不确定的将来之事实。
其中最重要的是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给付,是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之间的请求的特定行为,合同法上当事人互相约定的给付内容是债的类型中最典型的给付义务类型。
对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功能不同条件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设计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是基于当事人对于未来的预期而进行设计的。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将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同法律行为的效力结合在一起,比如在延缓条件下,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在解除条件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停止发生效力。
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来说,其对于当事人的期待是确定的,在合同生效后需要当事人严格履行,以实现其已经设计规划好了的意图。
因此,在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时,其需要对造成对方当事人落空了的意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否确定上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不确定的,而履行义务则是确定的。
三、法律后果不同对于所附条件来说,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法律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条件成就后还需要进一步履行约定义务,从而进入到合同义务的履行上。
对于合同义务来说,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在具体分类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还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所附条件的成就对于法律后果是有影响的。
而在履行给付义务上其分类对于法律后果的影响不大。
无论是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分担给付义务的义务人均有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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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附条件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从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三)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以进一步加以分类:1.按条件的作用,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前者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
后者的作用则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解除。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甲有笔记本电脑1台,对15周岁的乙表达出卖的意愿,限乙1周内答复,乙当即拒绝,但乙父次日知悉后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间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A.可撤销B.不成立C.有效D.效力待定E.成立)。
【答案】CE【解析】15周岁的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根据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是()。
A.甲将朋友托其保管的相机卖给他人B.乙用其盗取的某公司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C.丙误将混纺面料当成纯毛面料高价购买D.丁在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将其名贵手表低价卖给他人【答案】C【奥运会前夕,甲对乒乓球运动员乙说:1个月后的奥运会上,你若获得单打金牌,我解析】(1)选项A :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2)选项B :“盗取”违法,该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3)选项C :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选项D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3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即送你1套价值500万元的海景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A.附条件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附期限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答案】D 解析】(1)选项ABC :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D :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试述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2)法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试述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2、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4、调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5、表现内容—权利和义务3、简述法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试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1)性质(2)发展变化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反作用不一定是积极的(2)是否积极取决于所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5、试述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不同点:(1)存在时间(2)产生方式(3)实施方式(4)体系数量(5)调整范围2、相同点: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3、关系:(1)内容上相互渗透(2)作用上相互促进和补充法以其国家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敦促人们遵守法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关系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既不能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弥补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首先: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5: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心论,后者是以行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为中心论。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4)意思表示的生效: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
效。
李瑞元观点:意思
(1)意思表示的构成:内心真意(信息+意向)、 表示的解释,分为
表示行为和外在意思(信息+意向)
两类,一类是有相
(2)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对人,另一类是无
①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相对人,都采用综
②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 合的解释方法,但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前 者 是 以 文 义 中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
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5)意思表示的解释: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 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 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 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 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或者未经对
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在民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原因。
一、特征1.条件所指明的必须是尚未发生,并且将来发生与否在客观上是不确定的事实;2.附条件是当事人任意对民事法律行为所加的限制;3.条件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4.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分类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2.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
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
三、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条件的成就,就肯定条件来说,就是事实发生,就否定条件来说,就是事实的不发生,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
四、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而他方则负担义务;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2、条件拟制效力。
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
亦即不作为义务。
如果当事人违背此项义务,恶意促成或者阻止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法律就要加以干预,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效力,合同法第4 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
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指明为期限,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时,一方或双方约定了特定条件在达成或未达成时,该协议是否有效、合法或具有约束力。
这种协议有时被称为“条件协议”。
类型1.有条件生效的协议:当特定条件被满足时,协议才能生效。
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项工作只有在完成后才能支付工资。
2.无条件生效但受条件限制的协议:协议无条件生效,但当特定条件未满足时,其中某些法律效果受到限制。
例如,某些合同可能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应免除对方的责任或有权解除协议。
3.附有条件解除的协议:当特定条件被满足时,协议可以被解除。
例如,在某些租赁合同中,当房客不再需要租用房屋时,房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解除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
条件的合法性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必须合法。
如果协议的条件违反了法律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协议就是无效的。
生效的协议也可能因为条件的违法而被撤销。
条件不清条件必须是明确且可执行的。
当条件不清时,协议可能无效。
如果条件无法确定是否被满足,经济效果缺乏可预见性,那么双方约定的条件就是无效的。
满足条件的证明当协议中的条件得到满足时,其效力就开始生效。
在某些情况下,一方需要证明条件已满足。
协议中可能对证明做出了规定,告知不应强求其他方式证明。
如果协议中未约定证明方式,则由要求满足条件方提供证据证明。
终止条件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协议中可能规定终止条件,即某些条件落空时,协议自动终止。
终止条件的具体规定应在协议中清晰明确,以便双方一致接受。
结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很常见,尤其在不确定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的情况下。
当涉及到协议条件时,协议草拟应特别仔细、精确,并应使用明确的术语和条款。
在讨论协议的条件时,协议需要和买卖双方共同的探讨、理解。
民法总则附条件是什么?
民法总则附条件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非常的完善的,对于我们人民也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对于我们人民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一般就是民法总则了。
民法总则是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指约定的事件就是附加条件。
那么民法总则附加条件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非常的完善的,对于我们人民也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对于我们人民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一般就是民法总则了。
民法总则是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指约定的事件就是附加条件。
那么民法总则附加条件是什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为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之依据的民事行为。
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阻碍。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生效期限。
1、民法总则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
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
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2、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事法律⾏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节民事法律⾏为制度四、民事法律⾏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1.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条件既可以是⾃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的⾏为。
2.条件的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当事⼈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3.附⽣效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失效。
(2016AQ1)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诚实信⽤原则)(⼆)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1.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题1·2017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既可以是⼈的⾏为,也可以是⾃然现象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D.既可以是确定发⽣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的事实【答案】A【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为所附条件,可以是⾃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的⾏为,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有可能不发⽣的事实。
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在不可以是过去事实;C选项错在条件不能是法定事实;D选项错在所附条件不能是确定发⽣的事实。
【例题2·2016年案例分析题(截取)】2014年3⽉5⽇,机床⽣产商甲公司向⼄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
⼄公司因资⾦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公司的400万元银⾏借款于2014年6⽉2⽇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效。
”2014年4⽉2⽇,⼄公司与丙银⾏签订借款合同……。
民法简答
1.民事财产关系的特点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①客体: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②内容: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分离: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的主体相分离。
2.人身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征:①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②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③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3.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始终,具有普遍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私权神圣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平原则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②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③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①物(财产)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人身利益⑤权利6.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①以内容: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姓名、肖像、隐私)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著作、专利、商标、发明、发现,总体可转让)、继承权②以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③以权利效力范围:绝对权或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债权)④以权利作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无须他人配合(物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请求权对义务主体提出(债权)✧形成权: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
这种法律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例如,某大学与某公司订立一项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是否生效,以该市市科委是否对该科研项目立项并拨款为准。
此种情形,双方已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协议,但是合同能够生效与否,取决于“拨款”事实是否发生。
所以,“拨款”这一条件,就成为限制合同效力发生或不发生的根据。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加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直接的限制作用。
条件的成就与否,可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加的条件能够使当事人行为的动机具有法律意义,使第三人能够避免因难以预见的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所导致的损失;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加的条件是行为人同一意思表示的内容之一,是该民事法律行为整体的一部分。
因此,条件的无效,往往会导致民事行为本身的无效。
例如,以违法的事实作为条件时,不仅条件无效,而且行为本身也无效。
(二)不得附加条件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加的条件,表现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性,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加条件。
但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如附加条件,则其行为后果有悖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宗旨,为法律所不允许。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1.其性质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要求其行为的效力必须是确定地立即发生,这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加条件以限制其效力。
例如票据行为(如开具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法律要求这类行为的效力必须确定地发生,故不允许附加条件。
2.附条件就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附加条件,就有可能危害社会利益或导致社会公共秩序的紊乱,因而法律不允许其附加条件。
如身份上的行为(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均不得附加条件。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即行解除,那么,甲的儿子调回本市的事实就是所附条件,它的成立是合同效力解除的根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惟有其所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特点,应当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应当注意所附条件的特性和种类。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作用 (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 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发 生法律效力,条件的作用在于推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作用 (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又称为失效条件,是指民事法 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条件成立时即 失去效力,条件的作用在于使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失去效 力。
条件的分类、举例
肯定的延缓条件 否定的延缓条件 肯定的解除条件 否定的解除条件
1、甲父曰:“如果甲今年考上大学, 就赠送甲一台复读机。”
2、甲、乙约定:“如今年不发生旱 灾,甲即供应乙小麦若干。”
3、甲、乙约定:“如甲的儿子回国 定居,与乙的房屋租赁关系即行终止。”
4、甲、乙约定:“如甲的种子未通 过鉴定,甲与乙的合同终止。”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如确定合同具体的生效日期 不确定期限:如甲乙双方约定甲父去世后甲将房屋卖给 乙。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对期限的限制 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综合案例
甲的外甥今年15岁,2004年5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 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在当年的中考中, 乙如愿考上一所重点高中。甲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乙一台笔记本,后来 听说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超出其年龄的民事活动,因此要求乙返还 笔记本,乙的父母表示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 1. 甲的赠与行为是什么行为?有何特点? 2. 这一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为什么? 3.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笔记本?为什么?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2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看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1.延缓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如:“周日天晴即租公共汽车春游”,这里的“周日天晴”即是延缓条件。
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2.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3.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肯定条件。
4.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否定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此外,合同中还附加了一个条件:甲公司需在支付货款后,将货物销售给丙公司,且丙公司支付货款后,甲公司才能将全部货款支付给乙公司。
二、案例分析(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就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条件可以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消极条件是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终止。
在本案中,甲公司支付货款给乙公司后,将货物销售给丙公司,且丙公司支付货款,是甲公司支付货款的积极条件。
(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在本案中,甲公司是否能够满足条件,即是否能够将货物销售给丙公司,并使丙公司支付货款,是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甲公司无法满足条件,那么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1. 甲公司无法满足条件的情况如果甲公司无法将货物销售给丙公司,或者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那么甲公司就无法满足合同中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条件不成就,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因此,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2. 甲公司满足条件的情况如果甲公司能够将货物销售给丙公司,并且丙公司支付了货款,那么甲公司满足了合同中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生效。
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四)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如果甲公司无法满足条件,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如果甲公司满足条件,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此外,如果甲公司在满足条件后,未将货款支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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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分类。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
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
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
“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
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
前述“留学归
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