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不同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政策、避税策略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在中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取得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获得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基金在投资的收益中,如果持有一定的时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者征收优惠的政策。
二、避税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
最常见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几种:1. 合理安排收益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合伙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投资持有的时间合理安排,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3. 合理运用税收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理使用税收工具,比如通过对投资结构的调整、跨境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税收合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以避免触犯税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合规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规运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合规运营,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税务登记手续、报告税务信息等。
2. 遵守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标题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特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作,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为主要目的进行运作。
有限合伙制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仅承担其投资额,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基金的投资贡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仅对其投资贡献承担责任,不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责任限制。
2.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全部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所有有限合伙人避免的风险,包括丧失资本的风险和合作风险。
3. 投资的重心在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投资目的是在未上市公司中进行投资。
4. 投资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在未上市公司中投资,一般基金投资的期限较长,通常在3-7年之间。
5. 投资门槛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全部风险,且投资门槛高,因此只有最富有的投资人才能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扮演普通合伙人的角色。
6. 基金管理公司很重要: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和能力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绩效非常关键。
总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以及全球证券市场上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在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凸显。
标题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问题2.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是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会计确认是指企业根据经济事项的实质、特点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一定的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确定和记录经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过程。
”因此,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质、特点及其对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来确定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
具体来说,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 合规性:首先需要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性,即确保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合法性。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研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研究[摘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伴随始终,是有限合伙制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合而成的新的投资方式。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税收法律问题主要有纳税标准不明、税收负担过重及地区间税负不均等,导致了我国各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不平衡性。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典型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制定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切实降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负,实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全国范围内的均衡发展。
[关键词]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IPO、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并套现退出的一种投资行为。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投资形式,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之后,与有限合伙制度有机结合,为风险投资人提供了投资的新形式。
有限合伙制是国外投资者成立私募股权基金最常采用的方式。
此种形式下,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
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90%以上资金,获取约定比例的资本收益,但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仅以其投资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真正管理者,虽然只投入1%的资金,但全权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除获得一定份额的资本收益外,还收取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费用(通常为基金收益的20%),当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对外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对该债务的无限责任。
在合伙协议中,对于合伙企业与两类合伙人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人出资比例以及所占份额、合伙人退伙等等均会做出详细规定。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具有设立程序简便、灵活性高、避免重复征税等一系列优势,已经成为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
在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虽然有限合伙制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很多私募股权基金机构都采取有限合伙制设立,在很多地方性法规中,也对有限合伙制给予了极大的鼓励与支持。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探讨
CICPA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探讨■刘友余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P E )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9 年12月底,存续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882家,存续备 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36468 只,基金规模9.74万亿元。
我国的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私募 股权基金主要以IP O和上市公司并购 为目标退出方式,契约制容易产生股 权权属不清晰的问题,可能影响被投 企业的上市,因此私募股权基金较少 采用契约制,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 要在二级市场上操作,较多采用契约 制。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企业所 得税,可能出现双重税负问题,同时 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较多法律约束,限制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因此 私募股权基金也较少采用公司制。
有 限合伙制是最为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 组织形式。
它权属较为清晰,治理 机制灵活,且为所得税透明实体,可 以满足多方面的需要。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G P)和有限合伙人 (LP )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 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在私募 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通常由普通 合伙人担任,出资份额通常较小,投 资者通常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
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普遍 存在(控制)权力与出资份额不匹配 的特点。
这就给有限合伙制企业私募 股权基金准确适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 准则制造了困难。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 R S)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均 对合并报表范围提供了定性的判断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
所谓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为准确判断哪个主体(如有)应该合并有限合伙企业会计报表,正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可以重点考虑如下四个问题:(1 )确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否为结构化主体;(2 )区分普通合伙人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3 )判定有限合伙人能否对合伙企业进行控制;(4)对可变回报量级的特别考虑。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RUSER redacted on the night of December 17,2020一、增值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销项端: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
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收益的按照增值税按照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也存在争议。
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细说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
总 局 后 来 出 台 的 两 个 文 件 中 :一 是 分 后 税 ” ,所 分 的 并 不 是 “ 益 ” , 收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关于 合 伙企 而是 “ 基 ” 。按 照分 “ 基 ”的原 税 税
业 合伙 人所得 税 问题 的通知 ( 税 则 ,只要 在 合伙 企业环 节有 应纳 税所 财
合 伙 企 业 虽不 是 纳 税 主 体 ,但
必 须 作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核 算 主 体 ,在 核 到 合 伙 人 ,然 后 由合 伙 人 为 其 缴 税 。
时 ,并未 充分 考虑 合伙企 业纳 税的 细 算 出 应 纳 税 所 得 后 , 将 “ 基 ” 分 配 税
第 6 的 落 实 , 主 要 体 现 在 国 家 税 务 因 此 , 中 国 目前 针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 条 先
定 ,由合伙 人分 别缴 纳所得 税 。”这 得 生产 经营所 得和 其他 所得 ,无 论是
就 宣 告 了 合 伙 企 业 本 身 不 缴 纳 所 得 否 向合 伙人 分配 ,都 应对合 伙人 征收
税 ,从而避 免 了合伙 企业和 合伙 人都 所得税 。
需 要缴 纳 所得 税 的 “ 重 征 税 ” 题 。 双 问 但 在2 0 年 3 修 订 《 得 税 法 》 07 月 所 节 及问题 ,因此 ,对 《 伙企 业法 》 合
[ 0 8 19 ),另一个 是财政部 、 20] 5号
得 ,合 伙 人 即 需 为 合 伙 企 业 缴 税 。 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样 ,即 使 是 合 伙 企 业 将 利 润 留 成 下 来
合伙 企业投 资 者征收 个人 所得税 的规 不 分 配 ,合 伙 人 也 应 当 缴 税 , 以 避 免 定》( 财税[ 0 11 。 2 09 号) 0 合伙 企业本身成为避税工具 。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研究
的投 资; 果作 为投 资损 失, 能冲减当前投 如 是否 资收益 , 冲减, 如何 当前税 法 并无规 定。
四、 现 行 税 法相 关规 定的改 进 建议 对
( 对 普通 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 人的所 一)
基金的日 经营与管理, 常 可以允 许 其 按照 “ 股 业 收 到的被 投 资 企 业 的 分 红 收 入 向企 业 合 报 分 成 进 行 冲 减, 以将 可 冲 减年 度 规 定 为 可
息 、 利 所 得 ”以2 %的 税 率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伙 人 分 配 时 , 许 境 内企 业 合 伙 人 视 为收 到 五 年。 样 规 定 , 合 该 笔 支 出的 实 质 , 避 红 , 0 允 这 符 也
符 红 税。 对于普通合伙人, 而 针对 其日 收 取 的管 “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的 股 息 、 利 等 免 了退 税 的操 作 难 度。 常 理 费收 入 , 可以按 照“ 体 工 商 户的生 产 经营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受 免 税待 遇 。 个 , 享 所 得 ”适 用5 , %~3 %的 五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5
得 应当规定 分别适 用不 同税率和纳税 申报
方 案
美 国是私 募股 权基 金 最 发达 的国家, 美 国税 法 的相 关 规 定 大 大 促 进 了该 行 业 的 蓬 勃 发 展 , 也 给 中小 企 业 带 来 更 多 融资 同时 机 会 , 进 了 包 括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在 内的 众 促 多实体经 济的发展 。 因此 , 国经 验 对 我 国 美
( 明确 基 金的合 伙人 可以享受 对中 三)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
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
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
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
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探讨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私下募集资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工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迅猛,成为了资本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范围的逐渐扩大,涉及到的财税政策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避税策略、会计政策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收政策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是其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公司时,可以通过认定为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纳税,适用较低的税率。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促进创业创新活动的开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收益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免征增值税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面临着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和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不确定性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在投资决策和策略制定中需要谨慎对待。
二、避税策略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通过各种合法的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提高投资收益。
在投资结构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进行投资,利用离岸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所得的税负。
在投资退出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税负,例如利用股权转让、投资收益分配等方式来降低税负。
这些避税策略的使用,可以有效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升其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避税策略也面临着合规性问题。
在采取避税策略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当避税行为。
否则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避税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司法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使用避税策略时,需要谨慎选择,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合规合法。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
有效监督企业视 同销售业务并能更合理评价企业的经营绩效 。
表 1 企 业 视 同 销 售 业 务 附 注 序 号 同销 售 项 目 视 形 成 流 转 税 认 销 售 收 入 确 转销 成 本 成 营 业 利 润 形
1 2
3
承担了税 费损 失。视 同销售业务形成 的净利润难以体现企业 的经
计 、 务 问题 进 行 研 究 , 务 与 理 论 的矛 盾 逐 渐 显 现 , 业 在 进 行 税 实 企
担无 限责任 ,P 担有限责任 。2 以项 目为投资单 位 , L承 () 投入期一 般为 1 3 ( )承诺 出资制 , P — 年。 3 G 确认投资项 目后向股东募集 资金 投入 , 目退 出后将 全部本金和收益返还股东。4 以项 目为单位 、 项 ()
对于主要投 资P E IO 目的私募股权投 资,管理者 的意 图 R —P 项 是为 了在相对 短的时期 ( 通常为 1 2 ) — 年 内通 过公开市 场变现 , 在
上市前有一个非公开的市场 ,其公允价值能够 以合理的估值方法 确定 , 但是不符合“ 易性 金融资产” 交 的确认 条件 , 因此 , 将这种类 型的股权投资 以 “ 指定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的
( ) 元
视同销售业务未直接形成现金流量 ,这类业务脱离 了银行监 控, 交易 中的公允价较难衡量 , 这容易掩盖了实际交易 中的利益转 移等众多问题 。 因此 , 企业 不仅要制定严格的视 同销售业务交易控 制制度 ,且很有必要在会计核算或信息披露方式方面作 小调整 。 为 此笔者提出了以下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制约视同销售形成利润的负 面影响 : 方法一是在存货权属转移的视同销售业务 中, 会计核算不 确认销售收入 , 即采用类似于 自产存货用于基本建设1 程的方法核 = 算; 方法二是按现行规则核算 , 但应在报表后增设附注 , 单独披露揭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题 ,极 大 地 减 轻 了投 资人 的 税 收 负
担, 因此 得 到广 泛应 用 。
得税 。自然人 合 伙人 可就 其合 伙 企业 的全 部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配 比例 所 确 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先分 后 税 ” 则 , 即“ 原 比照 “ 体 工 个 商户 的生 产 经营 所 得 ” 目, 用 5 税 适 %
本 核算 ,但对合 伙 企业 的净 收益 则在 合 伙人环 节 纳税 。 我 国 的 有 限 合 伙 制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从 国 情 实 际
出发 , 鉴 西 方 国家 有 关 规 定 , 税 借 在 制 模 式 上 采用 了 上述 的准 实 体 模 式 , 在 内 容 上 主 要 做 了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 2 8 0
19号 ) 5 的有 关精 神 , 合伙 企 业应 当 以 每一 个 合 伙人 为 纳 税 义 务人 , 伙 人 合 为 自然 人 ,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伙 则 合 人 是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 缴 纳 企 业所 则
固业 攒 务千 一 几是进_ 调整 善有 仝伏剞矛 募腔 投资基金仝冬 强槌政 一步 厶 策 其熏 盟 对于 激矍攮 投资热情 l 扭 腰 梃基金投 资 五 导 4 4 - 一 推动
股权基金投 资市场健 康堡住和繁 荣璺展县有 重要的现 塞意义_ _ 。
( ) 本 政 策规 定 。根 据 《 于 一 基 关
现 代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起 源 于 美 国 , 限合 伙 制 私募 股 权 投 资 基金 有 也 最 为发 达 。美 国相关 法律 对有 限合 伙 制 企 业 出资 与 收 入 分 配 机 制 进 行 了 明确 规 范 , 别 是 在 税 收政 策 上 给 特 予 了很 大扶 持 。 1 1 9 6年 , 国 出 台 了 美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探讨摘要:资本投资基金通常投资于高技术企业,其失败率很高但如果成功,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外部因素,则可能有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这可能导致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投资不足。
到2021年底,我国的资本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达到12.79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但主要投资部门仍然是资本货物和房地产,以及缓解金融制约和促进中小企业经济增长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适当的税收奖励政策可以成为资本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激励和指导因素。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税收筹划引言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在整个存续期中,为标的企业提供相应管理或咨询等增值服务,并通过IPO、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以获得整个基金的投资回报。
一、定义与类型狭义上,私募股权基金会负责一些发展中企业的资金合并和收购。
中国多年来完善和优化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步是设立合同基金,在有关各方之间订立合同,通过合同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完全移交给基金管理者,但基金本身没有法律地位,必须组织起来,使商业银行能够行使一项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私募基金按公司本身或其他委托方管理基金,作为在投资活动中构建更牢固、更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合伙出资与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相关联,资金管理者将对资金进行操作,这种组织形式在世界上较为普遍。
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积极意义(一)有效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民营企业融资难且融资成本远高于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在发债或IPO过程中所获资源远低于大企业,而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来说,不仅融资成本低,无定期还本付息压力,同时还能够改善企业的资产流动性,降低其杠杆率,降低财务风险,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说拓宽了其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其融资难的问题。
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关于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研究
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关于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我国,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的税务身份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往往拥有复杂的税务身份,其收入既包括投资收益,也包括服务费等多种形式,而不同形式的收入往往涉及不同的税务政策和管理规定。
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直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并进行相应处理,以确保自身合规运作。
对于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好地指导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也有助于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和遵守税务法规。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的税务身份、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等问题,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在收益分配过程中所面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帮助相关机构和个人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些挑战。
通过分析不同税务身份下的收益分配方式,深入研究收益分配在会计和税务层面上的具体处理方法,以及影响这些处理方法的因素,为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提供实用的税务规划建议,最大化收益并合法避税。
本研究还旨在为相关学术领域提供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探索私募基金领域的税务处理机制,为行业和政府监管机构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深入探讨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可以更好地规范行业内部的实践,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的税务身份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作为投资者和管理者,在税务上拥有特殊的身份。
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定,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的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投资收益和管理费。
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作为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资本利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持有资产超过一年后出售所得的资本利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为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税务优惠。
组建私募投资公司的税收筹划问题探讨
已无 明显优势可言 , 而公 司制企业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 , 特别是如 果被投资企业属于创业投 资企 业时 ,其税收成本 目前甚 至会高于
投资公 司制企业 ; 张志伟等 ( 0 0 研究 了我 国私募 股权投 资基金 21) 的税收筹划 问题 , 为合伙企 业形式有很大的税收优势 , 认 主张采用 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 ; 张晓楠 ( 0 1 则研 究 了合伙 制私募股 权投资 21)
C NN■■ ■ o Tt■一 I U l● — ;■ ■
法人( 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性质 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 其他 所得 税率 企业所得税 2 % 5 企业所得税 2 % 5 企业所得税 2 % 5
普通合伙人 从公司取得的利息 从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 转让持有公司基金收益 股息所得 2 % 0 个体户所得 5 ~3 % % 5 财产转让所得 2 % 0
【 关键词 l 私募投资公司 ; 合 伙制 企业; 公 司制企业 ; 税收筹划
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创新和 产业创新的结果 ,是近 年来全球 的情况。 当投资公司 因业务 原因或 进八清算退 出程序 需要出售 车
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 方向,公 司制、合伙制是其最 常见的组织形
式。、 资者选择何种 组织 形式设 立私募投资公司 。 投 税收 是需要考
车 、游艇 等属于消费税征收范 围的旧物应 看销售额是 否超过 固定 资产 的原值 。 超过原值 的按 4 减 半征税 ; % 不超过原值 的不征税。 二
是缴纳营业税的情况。如合伙投资 公司在业务发展态 势 良好的情 况下可能涉及对外提供 咨询 、 代理 等经纪类服务类业务 , 从而取得 劳务费收入 , 这部分收入应依 法缴纳营业税。又如 , 企业 的整体收 益超过一定水平后 , 普通合伙人 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 , 对于这部 分收入如果视 为普通合伙人 因提供 劳务所得 , 则需要缴纳 营业税 。 再如 , 在许 多合伙投 资公 司, 普通合伙人一般每年还会 按照企业募 集金额 1 ~2 % %的比例收取管理费用 ,这部分也应列 为公司营业 收入按 5 %缴纳营业税。三是缴纳其他税 的情况 。企业对外签订合 同、 订立契约 , 开立账册 , 得产 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 可证 照( 取 房产 证、 土地使用证 、 工商 营业执 照、 商标权证和专利权证 ) 需按规定 等
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关于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研究
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关于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研究私募基金是指由少量特定投资者组成的基金,主要面向高净值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通过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以谋求高额的投资收益。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之间一个重要的关系,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来说,如何合理地进行收益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对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关于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深入研究。
一、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一般模式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主要涉及到投资收益的获取和分配。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这些投资进行有效的运作,获取投资收益后,会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
私募基金合同一般包括了收益分配的方式、比例、条件等内容,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有以下几种模式:1. 固定比例分配模式:即私募基金合伙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无论基金的投资业绩如何,合伙人的收益比例都是固定的。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在会计上主要涉及收益确认和收益分配两个方面,下面我们分别来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1. 收益确认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通过证券交易、股权交易、债权交易等方式获取,这些交易产生的收益应当及时地进行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组合中的证券、股权、债权等进行定期的评估,确认其市值变动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将其计入当期收益。
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确认,一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根据市场行情对投资组合中的证券、股权、债权等进行重新估值,确认投资收益。
2. 收益分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确认了投资收益后,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
在会计处理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收益的分配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收益分配的金额、支付的对象、支付的比例等。
收益分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会在季度或年度结束后进行。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一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并用于股权投资的企业。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现状问题分析1.投资者认知不足首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面临着投资者认知不足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和投资模式相对较为复杂,不同的基金策略和投资机会也使得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和把握。
这导致了许多潜在的投资者对私募股权基金持保守态度。
2.监管不完善其次,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面临监管不完善的问题。
虽然监管措施不断加强,但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性,监管难度相较传统金融机构更高。
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监管漏洞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整个行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3.退出机制不畅另外,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不畅也是一个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投资价值的实现,然而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上市和并购等退出渠道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难度。
这限制了一些投资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参与热情。
二、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
1.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为了提高投资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认知水平,相关部门可以加大对投资者教育和宣传力度。
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举办投资者座谈会、发布专业投资指南等,向投资者普及私募股权基金的知识和风险,增加他们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理解和信心。
2.加强监管与合规为了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力度。
对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要依法予以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以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优化退出机制为了解决退出机制不畅的问题,我们可以积极推动上市板块的改革,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支持下,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企业创造更多的退出机会。
毕业论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众多投资工具中的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它在我国也仅发展了二十几年。
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国家为鼓励其发展也出台过一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对其他税收政策来说,其政策还是相当不够的。
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方式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体系。
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
当前,在我国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和合伙制,其中,合伙制分为个人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个人合伙的基金投资人都是个人,有限合伙的基金投资人有个人还有公司,因为个人合伙基金公司业务、政策均涵盖在有限合伙公司中,所以本论文只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探讨。
本论文主要是探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行税法政策以及其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和对未来税收政策的展望。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合伙制;税收政策ABSTRACTABSTRACT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as a new tool, it is only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wenty years . The first private equity fund is a venture capital fund to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also introduced some related tax incentives , but relative to other tax policy , its policy is still quite enough. In addition to the corporate system in the form of organizational form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s well as the trust system, a limited partnership . Related tax policies for different organizational forms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re also differences . At present, our main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the company's system and the two forms of partnership , which is divided into individual partnership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 individual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are personal ,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have a personal as well as company , partnership funds for personal business , policies are covered by a 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 so this is only for private equity limited partnership 's tax policy analysis.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our current tax policy as well as one of the loopholes and make suggestions and prospects for the future tax policy .Keywords : private equity funds;company;partnership; tax policy目录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 (1)2 私募股权基金在本国的组织形式 (1)2.1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2.2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1公司层面税收政策 (2)3.1.2股东层面税收政策 (2)3.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3)4 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5)4.1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政策各地不统一 (5)4.2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5)4.3双重纳税导致私募股权基金承担很高的的税负 (5)5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6)5.1统一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1统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1统一普通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6)5.1.2.2统一有限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7)5.2加大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波及规模 (7)5.3在未来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 (8)结束语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PE),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主要是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个人或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对未上市企业上的股权进行资金投资,它获利主要是靠被投资企业上市、股权出售等方式。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
缺乏一套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 , 导
致了这些基金在操 作上面临无法可依 的尴
尬境 地 ,也不利于保护基金 的合法利益。 ( ) 二 私募基金 多头监管导致监 管缺位 20 年, 02 国务院成 立了国家发 改委 中
素 :本土投资机构资金实力相对薄弱 ;基 金管理和服务水平不够专业 ;投资者和项
目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退 出渠道有限 ;
小企 业司、商 务部 、财政部综合 司、证监 会机 构部 、科 技部等十部委联 系会议 ,负 责研究和 制定创业投 资行业 的有关 问题 。 但由于参 与的部 门太多 , 造成 “ 政出多 门”
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的法律法规并 不健全 ,甚至存在政策法规之间相互矛盾 以及监管严重缺位 的情况 :
( ) 一 没有一部 统一 的P 的法律或办法 E
分对外资基金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对 涉及保险 、证券 、银行等金融类企业进行
审批 ,发 改委对创投企业进行监管 ,证监 会对私募基金所投资 的企业 的上市 问题进
我 国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监 管 现 状
但就 目前我国的 P 环境来看 , E 规范和
另外 ,监 管的不一致还体现在没有 明确 的 监管主体 。国家各监管部 门各 自订立 了一 些部 门的规章 制度 ,对私募基金 的监管各
有涉及 。如工 商部分监管其注册 ,商务部
于 法律体制 和市场环境等 因素 ,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的发展。 19 9 8年 ,国家公布了 《 关于建 立风险
可 以视 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人数的分界 线; 创投暂 行办 法》 《 规定 了股权投资企业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所谓税务风险,一方面是指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存在少缴、漏缴的情况,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指企业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理解不透,未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而导致多缴纳了税款,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不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信用,对企业未来的经营造成一定的阻碍,还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企业要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涉税行为。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本身是一种新兴的理财工具,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在实务中,财务人员面临着许多涉税问题和处理难点,本文主要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形式概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形式,分别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合伙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合伙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具体经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并采用受托管理的模式,基金管理人同时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两个角色,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更加注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各合伙人承担纳税的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风险及难点(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时的涉税风险第一,办理税务登记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认为只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和办理工商登记,对税收政策概念模糊,未办理税务登记;有些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基金合伙人的组织形式均为法人主体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局的税务登记系统找不到合适的匹配的企业类型,随意登记成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或其他企业;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登记不完善,缺少对投资者基本情况、投资金额、出资比例、收益分配方式、分红情况、《合伙协议》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很容易引发税收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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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经济POPULATION&ECONOMICS2011年增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张晓楠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各类机构和高净值人士可投资资金不断增长,资本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目前PE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含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
其中,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在平衡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责、权、利”方面具有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管道,是当前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
但在实践中对于合伙制基金及其合伙人如何纳税,还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
一、合伙制基金的运作模式
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人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团队出资设立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也会承诺按基金募集总额的1% 5%进行出资。
基金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金出资,二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合二为一的情况。
二、合伙制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自身的税收管道效用,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如下问题。
1.对自然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选择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依据收入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基金获取的投资收益,
如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 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方并不一致。
2.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但是该法第一条又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于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地掌握尺度并不一致。
3.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通常约定当投资回报超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例如,若基金的年收益率超过8%,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全部投资收益的20%)。
实践中,基金投资的项目是分批逐渐退出的,如果先退出的项目投资收益率高于优先回报率,则在该项目退出后普通合伙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业绩分成,并缴纳所得税。
如果之后退出的项目投资收益率较低,并导致基金清算时整体投资收益率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则一般普通合伙人需要退还先前获得的业绩分成(即回拨机制),但对于普通合伙人已缴纳的所得税如何处理,例如是否可以冲减普通合伙人的当年收入或是否可以退税,目前各类法规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4.对于投资资本金回收的确定
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一般约定项目退出时收回的资金先用来弥补合伙人前期所有项目的投资成本,然后才作为投资收益进行分配。
在税务处理时,是否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确认收入性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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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使得合伙人只对作为投资收益的收入缴纳所得税,目前在实践中尚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以遵循。
综上,为直观表示,现将合伙制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项列表。
需特别说明的是,表1中所列计税方法可能因各地的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
表1合伙制基金涉及的所得税概览
纳税主体收入类别计税方法税率(%)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5 35
转让基金份额所得财产转让所得20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因提供劳务收取的管理费等劳务报酬所得20 40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5 35
转让基金份额所得财产转让所得20
作为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各类所得并入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25
三、合伙制基金涉及的营业税问题
在基金层面,由于其全部收入几乎都来自对被投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往往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
在合伙人层面,对营业税的缴纳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普通合伙人对业绩分成的缴税
如本文前面所述,当基金的整体收益超过一定水平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
对于这部分收入如果视作项目的投资收益,则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如果视为普通合伙人因提供劳务所得,则需要缴纳营业税。
实践中各地对该问题的掌握尺度并不一致。
2.普通合伙人对管理费收入的缴税
当普通合伙人和MC合二为一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除了有前述的附带收益收入外,一般每年还会按照基金募集金额1% 2%的比例收取管理费用,普通合伙人对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
综上所述,一般合伙制基金涉及的营业税如表2所示。
表2合伙制基金涉及的营业税概览
纳税主体收入类别计税方法税率(%)有限合伙制基金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计入纳税收入0
委托贷款利息应税收入5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不计入纳税收入0
转让基金份额所得不计入纳税收入0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不计入纳税收入0
转让基金份额所得不计入纳税收入0
业绩分成视作投资收益则不需纳税,
视作劳务所得则需纳税
5
管理费应税收入5
四、境外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由于中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以及人民币升值预期等原因,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美元基金或人民币基金。
目前对这些境外投资者,多采取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方式(一般预缴税率为10%),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如下问题。
1.对于境外合伙企业的穿透问题
在实践中,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经常在境外(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再通过该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境内的有限合伙型基金。
此时,避税管道效应是否可以穿透多层合伙企业,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以遵循。
2.对于境内常设机构的界定
依据我国与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及我国香港等地区达成的税收协定,若中国境外企业在中国没有代理机构,且投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比不高于25%,则可以对转让境内被投企业股权获得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
但另一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来说,设在境内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可以视作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将极大地影响其应缴税费。
(作者单位: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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