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和人治再认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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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

摘要:从古至今,法治与人治之争的问题由来已久。在古代,统治者利用人治思想统治中国数千年,如今的中国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追求自由、平等的统治秩序必然需要法治,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治、法治有各自的优缺点,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人治;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019-02

在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但是无论是法治或是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或者是一无是处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人治、法治在中西文明国家的起源

1.人治和法治在中国的起源

西周末期礼崩乐坏,社会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对法律有着独到见解的思想家。郑国的子产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预期而”铸刑鼎”,而晋国的叔向坚持地捍卫伦理纲常反对子产的做法,他认为:一方面,用公布出来的法律来治国非治国的基本方略;另一

方面,这种做法培养了人们的拐骗心里贻害无穷,使一个国家的人民变得不淳朴,民风国风低下。从此可以看出儒家把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百姓会自觉地效法。相反,国家虽然制定了法律,但统治者带头不执行,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治的得失,关键在于用人的得失。

与儒家相比,法家为了冲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的社会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改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改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因此后来才有了“城门立木”、“误期当斩”,秦律也因此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虽然古代的法治和现代的法治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

2.人治和法治在西方的起源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也曾经在古希腊同样并存。古希腊的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乌托邦由了解善的人或代表知识的人即哲学家来统治和掌管,哲学家在国家中拥有决定性权力。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有不同的感情思想而法律则不会,他提出了法治思想,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已成立的法律得到了普遍的服

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即良法和法律至上原则。坚持法治也是西塞罗一贯的立场,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必须正当而合法,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依据,即使是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执政官也在法律的约束之下。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古代的法治、人治虽然在内容上有很大出入,但实质上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绝不是现代意义上所指的法治观念,所以有人认为虽然中国在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法律,但皇权至上,皇权高于法制,所以说到底,中国古代还是人治的社会。

二、人治与法治的对比

1.法治的优点和缺陷

法治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最简单的方法是说,不仅人民受到法律的管治,连统治者本身也受到法律的管治,人民与政府同样被法律约束,要依法守法。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的优点:其一,法律是集体智慧的产物,它没有感情,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而实行人治容易产生个人独断专行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其二,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即使在贤人之治的情况下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而且

还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纵观西方各法治国家,他们之所以能保持国家政权几百年不动摇社会持续发展,与法治国家的治国方式是密不可分的。法治可以避免因领导人的变换而发生动荡,不管是谁当领导人都要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办事。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历史上并非每位美国总统都属贤能之士,人们却可以容忍他的存在。

法治的缺陷:首先,社会生活每天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能完全框定变幻莫测的世界。新情况的出现往往在以前的法条中找不到对应的解决办法,等到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又不能弥补所带来的损失。其次,有人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一个人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担心会受法律追究的。相反一个人违反法律,他一定违反道德。法律只是对一个人提出了最低、最起码的要求。这个要求是远远低于道德标准的。如果连法律的这种最低要求都不能达到,那么法律就要以自己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了,法律只调整那些对道德构成极大挑战和威胁的情况。

2.人治的优点和缺陷

人治指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人治的优点:法律的制定需要复杂的程序和很长的时间,过去的法律不能应对现实的需要,可人能及时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船小好掉头”,个人的决策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和时间,社会

成本小,也能够紧扣时代的变迁。人治也是一种精英政治,能最大可能地发挥人的潜能。贤人政治的判断往往比常人的判断可能更正确。

人治的缺点:我们说人治的成本低、见效快、出人才。但这些都得在很完美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它对人的要求就得是贤人、能人、圣人,什么地方差一点都不行。人治的社会里众人的命运被系于个别人的手中,常常因为统治者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了合理的预期,整日生活在提心吊胆的状态下。人治社会最容易充满着危险走向专制。当统治者变得残暴不仁的时候国家的繁荣昌盛马上就成为泡影,我国历朝历代的更替就是人治的典型例子。

三、辩证地看待法治人治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有人认为,儒家人治和法家法治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人治,中国只有最高统治者才享有完全的自由与权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批判传统的人治思想。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从本质上说,法也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因此,法治和人治也不是完全对立的,应当辩证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1.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反复较量的结果,这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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