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股级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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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
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县直单位(含县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设在乡镇的基层单位)股级干部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考察,
县委组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乡(镇)股级学校中层干部及副股级学校校长的任免,由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共同考察,县教育局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六条乡(镇)股级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组织考察,并征求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行文任免。
第七条乡(镇)和县直单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及股级纪检(监察)员,由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察局)共同考察,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并行文任免。
第八条乡(镇)武装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商县武装部共同考察,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提名县人民武装部行文任免。
第三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担任股级干部的基本条件参照《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条担任股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事业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五)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
查的;
(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股级干部的任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充实调整方案
股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充实时,由单位党委(党组)将需要充实调整的职位书面向县委组织部汇报,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以单位名义汇报。县委组织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与单位主要领导沟通,提出充实调整方案。
(二)制定民主推荐、考察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推荐名额、推荐人选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工作程序及纪律要求等,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按方案执行。
(三)组建考察组
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
(三)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工作特殊需要的股级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为考察对象。组织推荐提名人选,需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四)确定考察对象
召开会议,集体听取民主推荐情况汇报,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五)考察
1、发布考察预告;
2、召开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征求意见;通过个别谈话、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形式,广泛了解情况;
3、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
(六)酝酿
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进行酝酿,形成初步人事调整方案。
乡(镇)党委需将推荐、考察情况和单位人事调整初步方案报县委组织部。需上报的材料:
(1)干部任免请示;
(2)研究讨论干部的会议纪要;
(3)拟任职干部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县编委办的领导职数审批表;
(5)民主推荐汇总表;
(6)民主测评汇总表;
(7)干部任免审批表;
(8)干部个人考察材料;
(9)其他需上报的材料。
(七)讨论决定
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八)任职
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股级干部,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需要提
请选举的干部,应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等规定,依法推荐、提名和选举。
对决定任用的股级干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九)任免材料归档
任免工作结束后,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将考察、任免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装订干部文书档案。
第五章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县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章轮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
第十五条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原则上实行轮岗或交流。在重要岗位上累计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轮岗或交流。特殊部门、行业则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或交流年限。
县委组织部有计划地对股级干部进行跨乡(镇)、跨单位交流调配。
第十六条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