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第二章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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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
一、居住区生活用水;
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
三、公共建筑用水;
四、消防用水;
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第2.0.2条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表2.0.2的规定。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2.0.2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第2.0.3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米,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米。
注:计算管网时,对单独高层建筑物或在高地上的建筑物所需的水压可不作为控制条件。为满足上述建筑物的供水,可设置局部加压装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表 2.0.2
注:①本表所列用水量已包括居住区内小型公共建筑用水量,但未包括浇洒道路、大面积绿化及全市性的公共建筑用水量。
②选用用水定额时,应根据所在分区内的给水设备类型以及生活习惯等足以影响用水量的因素确定。
③第一分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全部,辽宁的大部分,河北、山西、陕西的偏北的一小部分,宁夏偏东的一部分。
第二分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的大部分,甘肃、宁夏、辽宁的南部,河南北部,青海偏东和江苏便北的一小部分。
第三部分包括:上海、浙江的全部,江西、安徽、江苏的大部分,福建北部,湖南、湖北的东部,河南南部。
第四部分包括:广东、台湾的全部,广西的大部分,福建、云南的南部。
第五部分包括:贵州的全部,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湖南、湖北的西部,陕西和甘肃在秦岭以南的地区,广西偏北的一小部分。
④其他部分的生活用水定额,可根据当地气候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参照相似地区的定额标准。
第2.0.4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25~35升燉人燉班,其时变化系数为2.5~3.0。
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升燉人燉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第2.0.5条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2.0.6条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2.0.7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
第2.0.8条城镇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8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根据工艺及设备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