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合集下载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制度】
1.出现围产儿、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围产儿、小儿死亡报告卡》,该卡由所在科护士长收存,每月初由该院预防保健科人员核实、收取,并随月报表按时报区妇幼保健院。

2.发生孕产妇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12小时内通知本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人员及时派人收取《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并按月将报告卡报区妇幼保健院。

【监督检查】
1.妇幼保健室每季度进行一次围产儿、5岁以下小儿及孕产妇死亡漏报自查,并作记录。

2.医院预防保健科每半年进行一次围产儿、5岁以下小儿及孕产妇死亡漏报检查,并与户籍登记、防疫、计划生育部门核实死亡人数,以防漏报。

3.将围产儿、5岁以下小儿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列为妇幼保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发现漏报,加倍扣分。

4.经检查,对坚持报告制度,并达到准确、及时者,列为年度妇幼保健工作表彰的依据之一;如发现不执行报告制
度者,对有关科室及单位领导按规定给予处理。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问题,预防和控制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从事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内容1.孕产妇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孕次、分娩方式、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性别、出生体重、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儿童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流程1.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发现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立即填写死亡报告卡,并上报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死亡报告卡后,应进行审核、登记,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2.数据分析与报告(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时限1.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应在死亡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是影响我国儿童健康的重要问题。

据统计,每年我国约有数十万婴儿死亡,其中许多是由于可预防的原因造成的。

为了降低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我国儿童健康水平,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1. 及时汇报:孕产妇死亡、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等情况,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 填写报告卡:科室应如实填写孕产妇、新生儿死亡报告卡,经医院审核后上报。

3. 专人负责:孕产妇、新生儿死亡报告卡由专人负责填写和管理。

4. 定期分析:医院应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情况,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调整医院工作。

三、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1. 建立登记簿: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簿,如实填写围产儿出生缺陷登记表。

2. 及时报告:分娩室发现出生缺陷儿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科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并做好原始登记。

3. 收集病例信息: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应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4. 会诊和诊断:无法确诊的报告科负责人,在24小时内组织上报医院妇产医师及新生儿医师会诊,确保确诊。

5. 告知家属:已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应告知家属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纠正。

6. 加强培训:加强相关科室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做到不错报、漏报或迟报。

四、制度实施的意义1. 提高儿童健康水平:通过及时报告和分析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有助于发现和解决影响儿童健康的问题,提高我国儿童健康水平。

2. 预防和控制新生儿出生缺陷:通过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制度和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可以提高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早期发现和诊断能力,从而预防和控制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

3. 保障母婴安全:通过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

亲生儿出生、引产、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亲生儿出生、引产、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亲生儿出生、引产、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医疗单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在开展住院分娩中要对孕妇查验本人身份证、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要建立分娩登记,有新生儿死亡的,应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计生办通报。

二、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单位或服务站,应当查验其辖区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三、新生儿父(母)应当持婴儿出生或死亡主明,在48小时内向乡镇。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室报告。

新生儿在户籍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现居住地计生办公室或者向户籍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公室报告。

四、出生人口统计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认可,计生基层工作人员要每月如实填写,统计新生婴儿性别,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出生人口,否则将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医院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近年来,围产儿死亡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确保婴儿的生命安全,各大医院纷纷建立了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的运行模式和作用进行探讨。

一、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医院建立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多学科、多专业的讨论,全面分析相关因素,找出造成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促进医务人员的知识储备和共享,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在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中,医院往往将相关科室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召集到一起,开展围产儿死亡案例的分析讨论。

讨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围产儿死亡原因的探讨、诊断和治疗的不足之处、相关政策和指导方针的修订等。

通过讨论,医务人员可以深入了解围产儿死亡案例的具体情况,明确病因和处理的关键问题,并通过交流提出改善医疗质量的建议。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是医院对围产儿死亡事件进行统一管理和记录的重要机制。

该制度对于及时掌握死亡事件的情况和特点,发现问题并追踪调查原因具有重要作用。

医院通常会要求相关人员在围产儿死亡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所属部门提交相关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患儿的信息、死亡原因、临床处理过程、医疗措施的合理性等。

报告制度不仅有助于医院及时了解死亡事件的发生情况,而且能够为后续的讨论及改进措施提供依据。

三、讨论与报告制度的作用1. 促进医疗质量的改进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通过多学科的交流,使医务人员共同探讨围产儿死亡案例,并借鉴各方经验,从而提高了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同时,医院对围产儿死亡事件进行报告的制度,有助于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通过讨论和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将接触到新的病例和问题,并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这有助于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提高对围产儿死亡事件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3. 完善相关政策和指导方针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所得到的结论和建议,对于完善相关政策和指导方针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儿童死亡情况,预防和控制儿童死亡原因,提高儿童生存率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儿童死亡的报告、统计、分析和通报等工作。

第三条儿童死亡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儿童死亡,是指年龄在0-14岁之间儿童的死亡。

第四条报告主体(一)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和婴儿、幼儿、儿童的死亡。

(二)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内的儿童死亡情况。

(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死亡情况。

第五条报告内容儿童死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出生情况、家庭情况等。

(二)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称和报告人。

第六条报告时限(一)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乡镇(街道)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条报告方式(一)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儿童死亡报告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儿童死亡情况。

(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儿童死亡报告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八条数据分析与利用(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儿童死亡情况,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儿童健康。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儿童死亡数据,开展儿童死亡原因、趋势、特点等方面的研究,为政策制定和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儿童死亡情况通报给教育、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引言新生儿死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新生儿死亡个案也是一个十分敏感和重要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高效的报告制度来对这些案例进行记录和管理。

因此,建立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对预防和管理新生儿死亡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是指对新生儿死亡事件及原因进行统一收集、研究和评估的体系。

该制度依托于全国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设立的管理机构,通过建立完善的档案和数据库,对新生儿死亡事件进行记录、分析、研究和管理。

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的意义1.对于全面了解新生儿死亡事件的汇总、分布、病因、防控和科学评估有重要的作用,进而提高新生儿死亡的预防和管理水平。

2.有利于当局及时制定和调整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针对新生儿死亡事件的教育、宣传和指导。

3.方便医疗机构总结和借鉴前人经验,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探索有效的诊疗模式,更好地保障新生儿健康。

4.提升广大民众对新生儿健康保健知识和技巧的了解和应用,满足大众对婴幼儿医疗健康的多样需求。

如何建立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1.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和办法,即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计生系统或新生儿医疗保健系统的医疗统计管理系统进行汇总,以三级医院为主,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信息汇编。

2.确保信息的迅速性和真实自然性,保持申报的信息深度和细节的清晰度,同时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性和保密性,较好地解决了信息管理和信息保密问题。

3.通过培训和演习,提高医务人员的数据申报能力,保持信息录入的迅速性和准确性。

4.各级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爱婴医院等单位应以规范统计、及时上报的方式,保证新生儿死亡个案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全力提升新生儿死亡事件的管理和预防水平。

结论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新生儿的健康保障和全民健康事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一项非常有价值和有意义的工作,建立全面、及时、科学的新生儿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是保障广大新生儿健康和预防新生儿死亡的重要措施,可以从根本上降低新生儿死亡率,让每一个宝宝都能够安康的成长。

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背景新生儿死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针对新生儿死亡问题,国家当局采取了多项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起了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目的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掌握和统计新生儿死亡的数量、属性和原因。

依据这些统计数据,制定预防和减少新生儿死亡的措施,促进婴儿保健事业的发展。

实施范围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出生的婴儿,包括在家出生和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

实施程序死亡登记当新生儿死亡发生时,家庭或医疗机构应该按照以下步骤登记死亡:1.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死亡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2.在死亡证明上填写相关信息,如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家庭住址等。

3.主管部门根据登记信息,进行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

报告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新生儿死亡的统计情况报告到国家卫生计生委。

具体要求包括:1.按照区域、性别、年龄等属性统计新生儿死亡数量。

2.按照死亡原因统计新生儿死亡数量。

3.对新生儿死亡数量和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信息公开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将新生儿死亡信息及其统计情况进行公开。

公开形式包括官方网站、报刊媒体等,其中应当包括以下信息:1.新生儿死亡数量和比例。

2.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这些原因的比例。

3.新生儿死亡的地域和人口属性情况。

效果评估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实施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新生儿死亡数量的下降情况,评估制度实施的效果。

2.按照公众对制度信息公开的满意度、参与度等情况,评估制度的社会效应。

总结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促进卫生计生工作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众参与,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其实施效果。

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最新

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最新

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最新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新生儿死亡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新生儿死亡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的内容、目的、实施步骤和意义。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的内容1.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负责新生儿死亡相关资料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2.确定新生儿死亡评审对象:凡发生在本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辖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后的7天内组织院内死亡新生儿病例讨论,由产、新生儿或儿科医生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报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3.新生儿死亡评审时间:新生儿死亡评审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或根据辖区内新生儿死亡的数量来确定。

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1份上报给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4.县级评审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评审过程中,应遵循严格保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的目的1.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生儿死亡的情况,为制定新生儿死亡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新生儿救治水平。

3.提高医务人员对新生儿死亡的警惕性,加强新生儿救治工作。

4.促进家庭、社会和政府对新生儿健康的关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步骤1.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2.制定新生儿死亡报告表格和填写规范,培训相关人员。

3.实施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后7天内将死亡信息报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4.妇幼保健机构对新生儿死亡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干预措施。

5.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死亡情况,反馈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概述医院婴儿死亡事故是医疗机构的重大安全事件之一,对于患者家属、医护人员、医疗机构都会带来不小的影响。

因此,建立完善的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重要性1. 保障患者权益医院婴儿死亡事故对患者家属来说是一种沉重的打击,他们需要知道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处理结果,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对于医院来说,及时、真实地向患者家属报告事件的相关信息,可以有效缓解其情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影响,并为双方合理解决事件提供便利。

2. 帮助医疗机构及时发现与预防事件建立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可以帮助医疗机构及时发现患者安全事件,并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3. 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可以帮助医疗机构及时发现业务流程问题和医疗质量问题,并及时纠正。

它还可以提供重要的反馈信息,帮助医疗机构优化服务流程和质量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实施过程建立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明确责任在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中,各个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责任。

医院领导要对事件的核实、处置和反馈负责,各科室要负责对自己患者的情况及时报告,相关医护人员则要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和监督。

2. 规定内容和流程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应该规定该事件的报告内容和报告流程。

详细充分的描述事件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便其他同类事件的处理策略可以参考。

同时,各个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行事。

3. 加强信息共享各个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患者的状况,保障事件的及时发现与处置。

4. 保护患者隐私在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过程中,医护人员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权。

同时,医院领导要保证对事件的公开程度,确保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保障。

结论建立完善的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可以有助于提高医院的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及家属的权益,同时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在今后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院要加强对此类事故的内容和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医院婴儿死亡报告制度,确保解决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及时给予相关部门反馈,并及时更新和完善制度。

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1. 背景新生儿死亡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2019年,我国新生儿死亡率为4.5‰,而发达国家的新生儿死亡率在1‰以下。

为了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卫生质量,各级医疗机构逐渐建立了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2. 定义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是指对新生儿死亡案例进行系统的评估、分析和总结,以达到提高诊疗质量和降低死亡率的目的。

3. 目的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目的在于:1.促进新生儿医疗质量的提高;2.发现新生儿医疗事故及时纠正和处理;3.探索新生儿医疗质量改进的方法。

4. 实施步骤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实施步骤包括:1.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归纳当期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历资料;2.案例评审:由专家小组对每一例死亡病历进行逐级评审,包括对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评估;3.分析总结:将每一例死亡病历的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分析每起死亡案例的原因和处理方法;4.提出建议:针对每一起死亡案例,提出改进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的建议;5.实施改进:各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的建议,及时开展针对性的医疗质量提升计划和技能培训,促进诊疗质量的提高。

5. 实施效果实施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能够及时发现新生儿医疗事故,纠正和处理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生的诊疗能力和护理水平,使新生儿死亡率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降低。

6. 结论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新生儿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新生儿死亡病历的评估、分析和总结,能够及时改进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为新生命的健康和幸福保驾护航。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一、前言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是社会的责任。

然而,儿童死亡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立健全的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对于及时了解死亡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探讨建立一套完善的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实施方法。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的权利,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对儿童的死亡情况也应当予以重视,建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是贯彻该法律的要求之一。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对于儿童死亡事件的及时报告和处置也有具体规定。

3. 《儿童安全保护法》《儿童安全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儿童的人生安全,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儿童的死亡事件应当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程序。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建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是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三、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及时了解死亡原因建立健全的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能够及时了解儿童死亡的原因和情况。

通过对死亡事件的详细报告和分析,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机构迅速找出事故原因、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

2. 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及时报告和详细分析死亡事件,有助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那些因为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死亡的儿童,通过建立健全的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3. 保障儿童权益建立健全的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不仅是对儿童权益的保障,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儿童生命安全的重视程度。

通过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更完善的儿童安全保护体系。

四、建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1.建立儿童死亡事件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儿童死亡事件报告制度,要求相关单位发生儿童死亡事件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儿童保护机构报告。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六、乡(镇)打算生育办公室将辖区内诞生婴儿统计情形和婴儿死亡情形每一个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篇三:诞生缺点、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诞生缺点、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需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需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打算生育办公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需要作好档案记录备查。
五、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地址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打算生育办公室报告,乡(镇)打算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与本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记录备案。
二、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成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临盆记录,并及时打印诞生医学证明。
3、凡诞生婴儿,在各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不论是不是足月临盆,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打算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打算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来自: 小龙文 档网: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妊妇所属乡(镇)打算生育办公室。
二、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依照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诞生缺点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诞生缺点报卡由专人负责。
五、医院按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诞生缺点,分析问题,查找缘故,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4、 在规按时刻内完成死亡讨论,并记录存查。
五、 在儿科住院的婴儿死亡由儿科负责报告。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和分析孕产妇、婴儿和新生儿的死亡情况,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情况,从而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减少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风险。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报告、分析和监测的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趋势和分布特征,为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内容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孕产妇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民族、居住地等;(2)死亡孕产妇的生育史、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等;(3)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4)死亡孕产妇的家族病史、既往病史、手术史等;(5)其他可能与孕产妇死亡相关的信息。

2.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如下:(1)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情况,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3)县级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上报所在地市级妇幼保健院;(4)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婴儿死亡情况进行报告、分析和监测的制度。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了解婴儿死亡的原因、趋势和分布特征,为制定婴儿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婴儿死亡报告的内容婴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婴儿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民族、居住地等;(2)死亡婴儿的出生情况、喂养情况、疾病史等;(3)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4)死亡婴儿的家族病史、既往病史等;(5)其他可能与婴儿死亡相关的信息。

2. 婴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婴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如下:(1)医疗机构发现婴儿死亡情况,应在24小时内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卡》;(2)《婴儿死亡报告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3)县级妇幼保健院对《婴儿死亡报告卡》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上报所在地市级妇幼保健院;(4)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分析、报告和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以促进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本文从制度概述、报告流程、数据分析、利用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概述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我国母婴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

二、报告流程1. 孕产妇死亡报告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2. 新生儿死亡报告(1)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 婴儿死亡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数据分析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掌握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和完善母婴保健政策、措施,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改进母婴保健工作。

四、利用和改进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为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制度

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儿童健康,降低儿童死亡率,及时发现和解决儿童死亡问题,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从事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

以下情况需报告:1. 5岁以下儿童死亡;2. 孕产妇死亡;3. 出生缺陷;4. 新生儿死亡;5. 其他儿童死亡情况。

三、报告程序1. 发现儿童死亡情况的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包括:(1)死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等;(2)死亡原因:疾病、意外、其他等;(3)救治情况:救治措施、救治时间、救治结果等;(4)死亡时间、地点;(5)其他相关情况。

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调查。

4. 初步审查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死者家属,并告知后续处理流程。

5. 专家调查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报告机构,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

四、报告时限1. 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新生儿死亡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

2. 其他儿童死亡情况,应在48小时内报告。

五、报告责任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

2. 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从事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儿童死亡情况。

3. 报告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确保报告及时、准确。

六、监督检查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儿童死亡情况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2. 报告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报告工作规范、有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新生儿畸形、死亡处理报告制度

新生儿畸形、死亡处理报告制度

新生儿畸形、死亡处理报告制度
1、新生儿出生后发现畸形及时告知产妇或家属认真查看,医务人员在病历中描述准确,清楚,严禁涂改,同时在《出生分娩登记薄》《引产登记薄》上做好相关登记。

若活产畸形儿,还应在婴儿护理记录单畸形一栏注明畸形情况。

2、建立死胎、死婴处理告知登记本,详细记录新生儿死亡时间、原因、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新生儿死亡后去向,确认家属自行处理或委托他人处理,并实行经办医务人员与家属确认双签字。

3、新生儿死亡应由上级医师、经管医师及经办医务人员三人以上确认死亡才能处理,严禁医务人员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畸形儿。

4、认真及时填写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每月进行登记统计报表交予我院公共卫生科。

做到专人负责管理。

出生死亡婴儿报告制度

出生死亡婴儿报告制度

出生死亡婴儿报告制度
1.出生婴儿死亡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助产或人工终止妊娠时出现的死亡;一种是出生后具有自主呼吸、随意肌的抽动等生命体征,但在出生后死亡的。

2.凡出生婴儿,在各定点接生单位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取生育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3.新生儿在定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所在村计生专干,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村计生专干要及时上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立即派专人对其进行计生指导服务。

各乡镇计生办在核查无误后及时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单,并存档备案。

4.对孕妇无故脱离孕期随访服务,超过孕产期,且孩子去向不明的,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的,视为已生育,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发现溺弃女婴的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篇一: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1、凡是发生孕产妇死亡、必须24小时内报告院长、统计科室及县妇幼保健院。

新生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当地公卫中心妇幼人员.
2、由当日值班医师负责填写死亡报告的相关表格,并报告科室主任。

3、值班医师与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有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责任与义务,提供所有的病历资料。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死亡讨论,并记录存查。

5、在儿科住院的婴儿死亡由儿科负责报告。

篇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3、凡出生婴儿,在各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来自: 小龙文档网: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6、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篇三: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
病例讨论。

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