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上海市)
文化部办公厅函件
文化部办公厅函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审核换证结果的公告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文化部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的公告》,文化部对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之间取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了审核。
经审核,56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见附件1)符合规定,予以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其互联网文化经营的行政许可予以延续。
54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见附件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部申请换证或不符合换证要求,拟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公告附件2所列单位可按照2009年6月25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
换证的公告》的要求,向文化部申请审核换证或补报材料。
逾期未申请或补报的,将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1.予以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56家)
2.拟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
联网文化单位名单(54家)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予以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
附件2:
拟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
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28•【文号】文市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关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关工委,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大力净化网吧市场,开展网吧集中整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2008年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8〕25号)基础上,现就2009年网吧管理重点工作部署如下:一、严厉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日常监管,以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为重点,会同公安、工商、通信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净化网吧专项行动,对市场混乱、监管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务求整肃网吧市场秩序,形成净化网吧的社会声势,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严格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
文化行政部门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要继续坚持严管重罚,严格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
当地网吧市场执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水平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的重要指标,要作为评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文化部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保护未成年人措施有力、网吧市场经营规范的地区给予表扬奖励;对未成年人进入屡禁不止、网吧市场秩序混乱的给予通报批评。
要根据执法检查情况、督查暗访结果以及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严重、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和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尊敬的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我单位全称为【公司名称】,注册号为【注册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位于【地址】,邮政编码为【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为【联系电话】。
我单位是一家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现就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事宜,向贵局提出如下申请:一、申请理由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化市场日益繁荣。
我单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致力于网络文化产品的研发、制作与传播,为广大网民提供丰富多样的网络文化产品。
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单位特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公司资质1. 我单位已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 我单位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万元,符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3. 我单位经营范围明确,包括【经营范围】,具有明确的网络文化经营方向。
4. 若涉及音乐、动漫类经营,我单位已取得相应的版权证书。
三、人员配置1. 我单位配备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网络文化行业经验。
2. 我单位配备有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专业技术人才】,能够满足网络文化产品研发、制作、传播等需求。
3. 我单位拥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四、所需材料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3. 资金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财务报表等。
4. 人员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等。
5. 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包括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等。
6. 业务发展报告,包括公司发展历程、业务开展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
7.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我单位承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将严格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贵局的监督和管理,为网络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
种子生产经营者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种子监督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监督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参与
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监督检查
一般工业固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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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牵头
文化旅游部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参与
公安部门
对网站实际经营者真实身份的核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安全情况的检查
参与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情况的检查
4
托育机构监督抽查
托育机构
牵头
教育部门
托育机构备案信息一致性的检查
参与
公安部门
对托育机构治安安全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
对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等监督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参与
消防救援部门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5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艺术品经营单位检查
28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_条例_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娱乐市场作为文化市场九大细分市场中贡献率最大的分支,其市场表现及产业业态牵系着文化行业的发展前景。
下文是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一)舞厅、卡拉喔凯厅;(二)音乐茶座;(三)游戏机房;(四)游艺机房;(五)台球室;(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二)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的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三)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四)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沪公通字〔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公通字〔2020〕99号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现将《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网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20年9月4日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19〕126号)有关要求,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申请《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各分局具体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指导。
第五条(审批依据)核发《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依据如下:(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文市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6年12月2日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
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0.03.24
•【字号】闵府办发[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
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沪委办发[2008]23号)精神,经区审改办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共计338项,现予公布。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30题)1、11月29日晚,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A.第六届B.第七届C.第八届D.第九届【答案】 C2、()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A.劳务报酬所得B.财产租赁所得C.经营所得D.财产转让所得【答案】 D3、五卅运动是()运动。
A.中共领导的中国人民的反帝爱国B.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C.无产阶级革命D.农民【答案】 A4、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属于()。
A.较大突发事件(III级)B.一般突发事件(IV级)C.特大突发事件(I级)D.重大突发事件(II级)【答案】 D5、剧院和演出院团应建立演出安全(),警示演职人员安全意识。
A.管理制度B.巡检制度C.教育制度D.禁止声明【答案】 C6、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以()为指导,坚守()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发展()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
A.马克思主义,中国文化,面向世界化、面向中国、面向未来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文化,面向现代化、面向经济、面向未来C.马列主义,中华文化,面向民族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D.马克思主义,中华文化,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答案】 D7、对于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信息报告与发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告至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B.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C.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D.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告至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答案】 C8、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深入贯彻()的发展思想,一大批惠民举措落地实施,人民获得感显著增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普府〔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2〕1号),经梳理和汇总,区政府决定对应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2项。
现将上述承接的12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相关承接部门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衔接、正常运行。
要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逐项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措施,明晰监管职责边界,加强审批监管衔接,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附件:区政府决定对应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22年3月4日附件区政府决定对应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2项)区科委(1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市科委加强审管衔接,明确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
2.市科委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根据行业风险特点,加强预警防控,保障实验动物设施的安全运行。
3.区科技部门协助市科委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分局(1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市公安局建立与区公安部门的工作运转机制,开通区公安部门等级保护受理平台账户,对接市公安局等级保护受理平台。
2.市公安局对受理平台的数据、信息开展定期检查,查验信息完整性、录入真实性。
同时,加强对区公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联合区公安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系统定级等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为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上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须在其运营产品的官网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用户注册和登录页面的显著位置提供产品“适龄提示”的标识。
联合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应由主运营方(产品被授权独家申报方)统一“适龄提示”标准。
18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可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绿色,产品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并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18岁以上人群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红色,并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用户注册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不得提供无须有效身份证件而进行的所谓快速注册通道。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并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6.04•【文号】文市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一、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去哪儿办理?1、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办理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2、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办理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09号3、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4、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办理电话:4006-798-999二、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上海文网文经营范围的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如下:(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5)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2、上海文网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关政府部门已准予变更;3、上海文网文网站域名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域名所有人须为申请变更的法人单位。
三、上海文网文许可证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上海文网文变更申请变更公司单位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登录市文广影视局网站下载或至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后盖单位公章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3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章程原件1纸质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章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1纸质原证收回2、上海文网文变更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登录市文广影视局网站下载或至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后盖单位公章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3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章程原件1纸质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章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5法定代表人简历原件1纸质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毕业院校及工作经历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1纸质原证收回3、上海文网文变更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登录市文广影视局网站下载或至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后盖单位公章2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发展可行性报告原件1纸质加盖单位公章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1纸质原证收回4、上海文网文变更申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1纸质登录市文广影视局网站下载或至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后盖单位公章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3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章程原件1纸质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章4注册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沪府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日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构建高品质服务消费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总体目标,以市场驱动、标准对接、制度创新为引领,推动上海成为服务消费的品牌资源汇聚地、模式创新策源地和消费潮流风向标,将上海打造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服务消费标杆城市。
到2027年,在服务消费各领域形成一批新增长点,全面提升上海服务消费的国际知名度、品牌集聚度、商业活跃度、消费便利度和政策引领度,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50%。
到2035年,形成资源集聚和辐射全球市场的高品质、创新型、数字化、融合化、绿色化服务消费新体系,服务零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60%。
——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和世界著名旅游城市。
到2027年,城市文化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文化品牌标识度更加彰显、文化竞争力更加强劲。
旅游总收入达5500亿元左右,打造中国入境旅游第一站。
——加快建设国际知名的体育消费中心和世界一流的国际体育赛事之都。
到2027年,人均体育消费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到4.5%左右,服务型体育消费占体育消费的比重达到45%左右,重大体育赛事溢出效应明显增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工商注〔2013〕228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1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6月19日— 2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 3 —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培训活动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非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服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跨区迁移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文广影视[2003]38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
【发布日期】2003.04.17
【实施日期】2003.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沪文广影视〔2003〕386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文化稽查队,上海东方网点管理有限公司,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本市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通信、文化稽查等部门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网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明显收敛。
但
是,网吧违法经营的现象在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现象在学校放学以后和节假日依然较为突出;部分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经营;个别网吧午夜零时以后拉上卷帘门继续营业。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部门详解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化产业成为了一个朝阳行业,并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然而,网络文化经营涉及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监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成为了从事网络文化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阐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部门,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定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对网络文化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的一种形式。
持有该许可证,意味着该企业或个人获得了合法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将面临法律责任。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部门是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也就是各地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具体规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部门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一些地方,可能还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的业务资质和经营范围等信息。
办理流程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如下:1.资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证件、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等。
2.填写申请表:根据当地的要求,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3.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其他所需材料一并递交给当地的文化行政部门,并按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4.基本审查:文化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基本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5.现场审查:在通过基本审查后,文化行政部门会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审批:经过审查合格后,文化行政部门将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注意事项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规范经营范围:申请人需要明确经营范围,确保申请表中的经营类型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
•合规运营:持证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网络文化经营活动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对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对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对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各区、县文化(广)局:为规范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举行听证(一)在星级宾馆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市文广局举行听证;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
(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举行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将公告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四)听证笔录和听证所涉及到的所有材料应当随审批件一并上报。
二、关于房产证明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娱乐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申请人应当向文化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由房屋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材料;(二)无房产证的,提交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
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0.30
•【文号】文市函[2009]2257号
•【施行日期】2009.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
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9〕2257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9〕134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此复。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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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F1-2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二)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四)《关于修订<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五)《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六)《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七)《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46号)(八)《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一)数量:无;(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经营网络游戏为1000万以上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五)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六)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两项业务;(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四)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五)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六)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七)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所有权人印章和签名);(八)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
申请单位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须标识申请单位的名称。
网站中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相关,且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并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续办换证申请表》(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还须提交《网络游戏产品登记表》);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5、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网络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申请续办换证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申请增加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已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未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4、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5、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6、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职称证明复印件;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所有权人印章和签名);8、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对于申请增加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已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未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4、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5、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所有权人印章和签名);8、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收费方案、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六、申请表格《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量季度报表》《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续办换证申请表》《网络游戏产品登记表》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九、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一)行政许可证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有效期限:3年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及依据无十二、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十三、变更的审批或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网站域名、合并或分立的,报市文广影视局审批办理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终止互联网活动的,报市文广影视局办理注销手续。
变更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变更公司单位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5、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5、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公司经营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2、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5、企业业务发展可行性报告。
(六)、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5、公司股东资料(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需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6、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七)、申请变更公司股权结构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公司股东资料(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需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4、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八)、申请变更公司网站域名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网站域名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十四、管理要求(一)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