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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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货物留置权

论海上货物留置权

论海上货物留置权【摘要】承运人依法享有海上运输货物的留置权,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飞速发展,各种运输关系复杂,承运人往往感到真正行使留置权很难,即使经验丰富的法官也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

本文就是对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主要法条,即《海商法》第87条和第88条进行分析,找到其中的缺陷与不足,并且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海商法;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海上货物留置权是法律赋予承运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保障,对航运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承运人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法律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87条和第88条中,在大多数的海事实践中法官都是以上述两条来指导纠纷并且作为判案依据。

然而,这两条规定却有其固有的缺陷,其结果使承运人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越来越难,甚至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概述(一)定义海上货物留置权,是以海上货物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海上货物留置权基于民法意义上的留置权,是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货物为标的的留置权,同样是一种担保物权。

如果货方不支付有关货物发生的款项,作为债权人的船方有权留置货物,确保债务的履行。

我国《海商法》的主要规定如下:第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第八十八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篇一: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法律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遵从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交易利益。

在当今道德标准还不能为一切人所自觉遵守的环境下,借助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强制力,以达到交易安全、增加收益、促进货物流通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一、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签订履行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运输实践中,两个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

从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

如果从当事人双方取得权利有无代价的角度分析,合同又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

即(1)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2)托运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3)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二、物流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务是一种行为,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从事运输活动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运输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行为。

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

可以想像,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必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没有规则的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且极容易导致诉讼。

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承运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

关于实现留置权

关于实现留置权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实现留置权关于留置权的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瑞士民法典第898条第l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经事先通知债务人,得变卖留置物。

但此规定仅限于债权人未得到充分担保的情形。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6条规定:“债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定六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通知债务人,声明如不于其期限内为清偿时,即就其留置物取偿。

债务人不于前项期限内为清偿者,债权人得依关于实行债权之规定,拍卖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权。

不能为第一项之通知者,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仍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亦得行使前项所定之权利。

”我国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物权法参考了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在留置权实现的条件和实现的方法上作了一定的修改。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须具备的条件: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

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

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

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

为此,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本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仓储合同的留置权

仓储合同的留置权

仓储合同的留置权标题: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流行业的不断壮大,仓储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务合约类型,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留置权作为仓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对保障仓储服务提供方的权益和确保货物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本文将以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为题,探讨其定义、法律效力、适用范围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

二、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指的是仓储服务提供方基于仓储合同关系,保有不交付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货物直至其履行支付费用、承担其他责任的一种权利。

也就是说,当货物的存放一方无法履行支付费用或其他约定时,仓储服务提供方可以依法将货物留置以达到强制履行的目的。

三、留置权的法律效力1. 法律依据留置权是以合法合同为基础的行使权利,其法律依据主要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2条和《仓库业务条例》相关规定等。

2. 法律效力仓储服务提供方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将货物暂时扣留或转移,以确保其自身的权益。

这种权益具有法律的保护,货物所有人需要履行相关约定才能取回货物。

同时,留置权还可以免责,即使货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损坏或灭失,仓储服务提供方通常不承担责任。

四、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适用主体在仓储合同中,留置权通常由仓储服务提供方行使,以保障其应有的权益。

而货物的所有人或委托人则成为留置权的适用对象。

2. 适用条件留置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原合同关系确立;二是货物存放一方未能履行对价义务;三是仓储服务提供方扣留货物的行为必须属于积极行为,不得违反善意原则。

五、留置权的实际应用1. 保障权益留置权是仓储服务提供方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保障其经济利益具有关键作用。

当出现货款未支付或其他违约行为时,仓储服务提供方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以强制对方履行合同约定。

2. 风险控制仓储服务提供方通过留置货物,可以有效控制风险,避免因无法提前得到合理补偿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货物存放过程中,例如货物损坏、灭失等意外情况发生时,仓储服务提供方可以行使留置权规避不必要的责任。

行使留置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行使留置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使留置权要满⾜哪些条件留置权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领债务⼈的财产,如债务⼈不履⾏合同规定的,则应当由在债务履⾏期限过后,债权⼈⾃⾏处理。

那么使⽤留置权⼀般由哪些情况?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留置权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使留置权要满⾜哪些条件⼀、⾏使留置权要有哪些条件留置权成⽴条件如下:1、债权⼈占有动产。

债权⼈占有债务⼈的财产,是留置权成⽴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因此,债权⼈没有占有债务⼈的财产,则⽆留置权可⾔,债权⼈丧失对债务⼈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但如果债权⼈因侵权⾏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

债权⼈对债务⼈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

⾄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因侵权⾏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的债权与债权⼈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留置权。

此为各国⽴法之通例。

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法及学说颇不⼀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

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对于相对⼈的债权,与相对⼈对于留置权⼈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于同⼀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百三⼗⼀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期。

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能成⽴,⽽不问债务⼈是否构成履⾏义务迟延(履⾏义务迟延是留置权⾏使的条件)。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不履⾏债务⽽产⽣的,⽽债务是否履⾏,只有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限才能确定。

如果债务⼈的义务尚未到履⾏期,则⽆法判断债务⼈是否⾃觉履⾏债务,从⽽若允许成⽴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提前履⾏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作为留置权成⽴的条件。

4、⽆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

留置权⼀般即可成⽴。

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本条是关于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

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

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

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

为此,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本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即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便可以与债务人自由协商一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与担保法规定的这一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不同,物权法投有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的期限长短,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便可。

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对于宽限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可自行确定宽限期限,但不得少于两个月,除非留置财产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比如海鲜、水果、蔬菜等。

这些动产保管成本过高,如果期限过长,容易贬值甚至失去价值,对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因此,留置权人无须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2.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

留置权的六个合同一、什么是留置权。

朋友,咱们先来说说留置权是个啥玩意儿。

留置权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合法占有了另一个人的动产,在这个动产的主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时候,占有人有权留置这个动产,并且可以用这个动产来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哦。

就好比你把衣服送到洗衣店去洗,结果你没给洗衣费,洗衣店就可以把你的衣服留置着,等你给了钱再把衣服还给你。

这就是留置权在日常生活中的一种体现啦。

二、涉及留置权的合同类型。

1. 加工承揽合同。

在加工承揽合同里呀,留置权可常见啦。

比如说,你找了个木匠师傅给你打造一个超级精美的衣柜。

你和师傅说好了价钱、交货时间啥的。

师傅辛辛苦苦地把衣柜做好了,结果你却耍赖不给钱。

这时候呢,师傅就可以把这个衣柜留置下来,不交给你。

毕竟这是他付出了劳动才做出来的,他有权这么做来保障自己能拿到应得的报酬。

师傅可能会想:“我这么用心做出来的东西,你不给钱就想拿走,哪有这样的好事儿呢?”这就是加工承揽合同里留置权的体现,它保护了承揽人的权益呢。

2. 货物运输合同。

再说说货物运输合同。

假如你找了一家运输公司把一批货物从A地运到B地。

运输公司按照约定把货物安全地运到了目的地,可是你却不付运费。

那运输公司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啦。

他们会觉得:“我们风里来雨里去,把你的货安全送到了,你还不给钱,那我只能先扣着你的货咯。

”这样可以促使货主尽快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不然自己的货物拿不回来呀,多着急。

3.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中的留置权也很好理解。

你把自己珍贵的首饰交给保管公司保管,约定好了保管费用。

等你去取首饰的时候,你却拒绝支付保管费。

保管公司就可以留置你的首饰啦。

保管公司会说:“我们可是一直好好保管着你的宝贝呢,你不给钱,我们就只能先留着咯。

”这就保障了保管人的利益,让他们的保管服务不会白白付出。

4.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点类似哦。

你把一堆货物存放在仓库里,到了该付仓储费的时候你却耍赖。

仓库管理员可不会让你这么轻易得逞。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留置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留置权

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是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叫留置权人,被留置的财产叫留置财产或者留置物,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叫被留置人或者债务人。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二次效力是在第一次效力发生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

(5)留置权为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

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

案例评析攀枝花市仁和区博誉汽车修理厂[1]与杜荣修理合同纠纷案案情:杜荣(被告)从事汽车租赁业务,长期以来,将其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原告)处修理。

2017年4月28日,经双方对账,杜荣累计拖欠博誉修理厂修理费56150元。

博誉修理厂多次催款,杜荣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

2019年3月15日,杜荣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号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处修理,博誉修理厂将该车留置,要求将车变现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

2.留臵财产孳息收取权,即收取留臵物孳息的权利。
享有该权利时必须先抵偿该留臵物的费用,即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
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
3.对留臵物的必要使用权。
由于留臵权为担保物权,留臵权人虽得占有留臵物,但原则上对留臵物
不得为使用收益。在留臵期间,留臵权人未经留臵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 用、出租、处分留臵物的,因此而给留臵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臵 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臵权人对留臵物具有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臵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臵权人 得使用留臵物。如为防止留臵的机械生锈而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臵 权人的此种必要使用的目的,仅以保存留臵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取 得收益为目的,当然,若因留臵权人必要使用而产生收益时,留臵权人 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第二情形为经留臵物所有人同意。经留 臵物所有人同意时,留臵权人当然也得使用留臵物。于同意的范围内留 臵权人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因保管留臵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享有该权利必须是因该留臵物在留臵期所产生 的必要费用。
注:《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臵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臵物的义务,因保管 不善致使留臵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臵物的义务。
在留臵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
臵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臵权人原 则上并无使用留臵物的权利,相反留臵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 臵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臵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 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臵物,也不得将留臵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2、物权性留臵权
物权性留臵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臵财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物品作为保障权利的一种方式。

在运输合同中,债权人往往是运输公司或者货主,债务人则是承运人。

留置物品一般是承运人运输的货物或者运输工具等。

留置权是一种非诉讼强制执行的方式,但要求留置的物品必须与债权有直接利益关系,即该物品本身可以用来保障债权。

留置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在符合相关程序后才能生效。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在运输合同中,留置权常常作为一种保障性条款存在。

当承运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时,货主或者运输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要求承运人先履行其债务。

具体而言,留置权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 留置货物在运输合同中,货主可以要求留置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以保障其运费和其他货款的收取。

具体而言,当货主发现承运人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出现严重问题时,便可以要求承运人将货物留置在运输工具上,以等待解决问题和支付运费等款项。

只有当承运人履行完其债务后,货主方能取回所留置的货物。

2. 留置运输工具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往往是其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

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运输公司可以要求在未获得应有费用前,留置运输工具。

与留置货物类似,只有在承运人履行其债务后,运输公司方能将所留置的运输工具交还给其。

需要注意的是,在运输合同中留置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对于货物留置,一般需要经过公证或者仲裁机构的证明,并且不得侵犯被留置人的基本权益;对于运输工具留置,则需要符合相关行政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告示,以防止影响交通和社会生产。

留置权的风险和限制留置权虽然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手段,但是行使留置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限制。

具体而言,留置权会对被留置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也可能造成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一些法律规定也对留置权行使进行了限制。

例如,在欧盟国家和美国等国家,留置权的行使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和条件下才能行使。

可以留置的6种合同

可以留置的6种合同

可以留置的6种合同一、加工承揽合同。

嘿呀,这加工承揽合同可有意思了呢。

比如说你找个师傅给你打个漂亮的柜子,你把木料啥的都给了师傅,师傅吭哧吭哧地给你做柜子。

要是你到时候不给师傅工钱,师傅就可以留置这个柜子。

这就好比是师傅的劳动成果有了个小保障。

师傅心里想着呢:“我辛辛苦苦做的柜子,你要是不给钱,我可不能就这么便宜了你。

”这留置权就是给师傅这样的劳动者的一种公平对待。

师傅也不是想故意霸占你的柜子,就是想要回自己应得的报酬嘛。

要是你把钱给了师傅,师傅肯定开开心心地把柜子给你送到家,说不定还会给你一些保养柜子的小窍门呢。

二、货物运输合同。

想象一下,你有一批新鲜的水果要运到另一个城市去卖。

你找了个运输公司,把水果都装上了车。

结果到了目的地,你却不想付运费了。

这运输公司的司机可就不干了呀。

司机大哥会想:“我开了这么久的车,费了油,还担着风险,你想赖账,没门儿。

”这时候呢,司机大哥就可以留置这些水果。

不过司机大哥也不会随便处置这些水果的,他还是希望你能把运费补上,然后他就会把水果完好无损地交给你。

毕竟大家都是为了生活,都不容易,可不能因为一点运费就闹得不愉快。

要是运输公司随便把水果给卖了或者弄坏了,那也是不对的,得按照规定来处理这个留置的事情。

三、保管合同。

咱说说保管合同哈。

假如你把自己心爱的祖传宝贝交给一个保管公司保管。

这个保管公司给你的宝贝提供了安全的存放地方,还得小心地看护着。

可是到了该付保管费的时候,你却耍赖不想给。

那保管公司就可以留置你的宝贝啦。

保管公司的工作人员会觉得很委屈呢:“我们这么用心地保管你的宝贝,你怎么能不给钱呢?”不过他们也会好好对待你的宝贝的,毕竟这是有价值的东西。

只要你把保管费交了,你的宝贝就会立马回到你的身边。

这也是为了保证保管公司的利益呀,人家付出了劳动和资源来保管你的东西,你就得给钱,不然这世界不就乱套了嘛。

四、仓储合同。

这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点像呢。

比如说你有一大批货物,没地方放,就找了个仓库租了个地方。

实现留置权的形式有哪些

实现留置权的形式有哪些

实现留置权的形式有哪些当债务⼈还不上钱的时候留置权⼈就可以使⽤留置权,那么这个留置权是怎样使⽤的呢,⾏使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般情况会在什么时候才⾏使留置权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我国《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7条第1、2款规定:“债权⼈与债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留置财产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两个⽉内履⾏债务。

债权⼈与债务⼈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留置债务⼈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在该期限内履⾏债务。

”“债务⼈逾期仍不履⾏的,债权⼈可以与债务⼈协议以留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依此规定,留置权⼈实现留置权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须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在留置财产后须再经过⼀定期间后,才可实现留置权。

这⾥的⼀定期间,也就是给予债务⼈的履⾏债务的宽限期。

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由当事⼈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但其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

如果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宽限期限少于两个⽉,则应延长为两个⽉。

2、通知债务⼈于确定的期限内履⾏其义务如果债务⼈与债权⼈事先已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履⾏宽限期,则债权⼈可以不⽤通知债务⼈。

如果债权⼈⽆法通知债务⼈,债权⼈可以不⽤通知,但必须要等到债务⼈两个⽉内仍不履⾏义务时,才可以实现留置权。

在债权⼈能够通知债务⼈,⼜有必要通知债务⼈的,债权⼈若未经事前通知债务⼈于确定的宽限期内履⾏债务,则不能实现留置权。

3、须债务⼈与宽限期内仍不履⾏义务,且另外⼜没有提供担保的若债务⼈与宽限期内履⾏了义务或另⾏提供了担保,留置权即可以消灭,债权⼈当然不⽤,也不能实现留置权。

只有在债务⼈于宽限期限届满仍不履⾏义务,⼜不提供另外担保的情况下,留置权⼈才能实现留置权。

⼆、实现留置权的形式有哪些?留置权实现的⽅式实质上是⽀处分留置物,实⾏其变价的⽅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式包括折价和出卖两种。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属于物权性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2. 属于法定权利: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

3. 属于相对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4. 属于限制性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留置非动产、不得留置与人身有关的物品等。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三)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债权:在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2. 留置权适用于非合同债权:在非合同关系中,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债权,不适用于不动产债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实现”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实现”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实现”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留置权实现后留置财产价款分配与剩余债务的清偿的规定。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238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条沿用了这一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当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不过这时的未清偿部分债权已经属于普通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的适用,同抵押权、质权一样,不可避免涉及担保债权范围的问题。

除了主债权之外,留置权的担保范围还包括:(1)利息,利息债权是以给付利息为标的的债权,其性质属于从权利,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利息债权也消灭。

(2)违约金,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在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包括违约金债权。

(3)损害赔偿金,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损失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留置物保管费用,由于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依据《民法典》第451条的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用应纳入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但是如果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即当留置权人将留置物加以拍卖、变卖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等。

至于这五项内容的清偿问题,与质权大致相当,也要注意当事人约定优先的规则,具体内容可以参照前一章关于动产质权的有关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留置权如何实现,留置权的实现程序是怎样的

留置权如何实现,留置权的实现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运输合同通常是指在双方之间建立的一种运输协议,以约定运输货物的条件和规定。

在运输合同中,留置权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权利,特别是在出现合同违约、租户或托运人无法支付货款或其他情况时。

本文将重点讨论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制订合同的一方(如承运人)因债务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而拥有的保留物品的权利。

这项权利授权承运人有权拒绝把货物交还给托运人,直到托运人满足他们的要求。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可以通过留置权来保留货物,并以此来确保托运人履行他们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当托运人逾期支付货款、拒绝履行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或未能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时,承运人将获得留置权并有权保留货物,以期能促使托运人履行他们在合同中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运输合同中,如果另一方未能遵守协议的约定,托运人同样可以行使留置权。

例如,如果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把货物送到目的地或交付给托运人,则托运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或钱款,并保留货物直至承运人完全履行他们的义务。

为了建立有效的留置权,承运人需要在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留置权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留置权的范围:也就是承运人可以拥有留置权的范围,可能是货物的全部或部分。

•留置权的条件:承运人必须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行使留置权的权利,例如逾期支付货款或未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

•留置权的执行:当承运人决定行使留置权时,他们需要在书面通知托运人,并明确表示拒绝将货物交还给托运人。

•留置权的持续时间:留置权的持续时间必须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并且必须在通知托运人后一定期限内解决,通常是在15-20天内。

总之,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可以确保合同双方在交付货物等方面遵守协议。

承运人和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清楚地规定留置权条款,以确保双方都清楚了解合同的义务和权利。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摘要】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通过引言部分介绍了这一问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引出了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保留的深入研究。

接着在正文部分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方式、法律依据、风险挑战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详细探讨,并通过案例分析阐明了实际应用情况。

最后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和从业人员提供更深入的思考和指导,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保留、跨境贸易、风险、挑战、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建议、研究方向、法律依据、背景介绍、研究意义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跨境贸易的频繁发展,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已成为各大企业和贸易商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将货物出售给买方后,虽然货物已经转交给买方,但在买方未支付全部价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

这种所有权保留方式不仅能保障卖方的权益,还能有效防范买方拖欠货款或者欺诈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法律法规的不同、跨境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

深入研究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探讨其法律依据、风险及解决方案,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通过深入研究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可以帮助相关各方更好地了解这一交易方式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为其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提供参考和指导。

对所有权保留在跨境贸易中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高国际贸易的规范化水平。

最终,本研究的成果将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为相关各方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对物流运输中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理解与运用

对物流运输中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理解与运用

对物 流运输 中承运人行使 留置权 的理解 与运 用
口 卢胜乾
( 成都理工大学 商 学院 , 1 成都 四川 6 05 ) 10 9
【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发展, 物流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 为保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和平衡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利益
分配 , 法律规 定 了留置权 制度 。为准确掌握 留置权的含义和正确行使 留置权 , 中先对 留置权 进行 简要概 述 , 寻其与 文 探
( olg f o C l eo mmec , e g uU i ri e h oo y C e g u6 05 , ia e C re Ch n d nv s yo T c n lg , h n d 10 9 Ch ) e tf n
【 bt c】Wi er i dvl m n o t oe oiy l ii sc sl ra dt polsle Amn t A s at r t t a d ee p et fh m dm s e , gtsi l e e t o e e i. ii a hh p o e c t o sc o y le p ’ f g
海损分摊 、 滞期费和 承运人 为货 物垫 付的必 要费用 以及应 当
向承运人支付 的其他 费用 没有 付清 , 又没有提供适 当担保 的 , 承运人可 以在合理 的限度 内留置其 货物。
2 2 担 保 法 .
效力 是指债权人合法 占有 债务人 的财 产 ; 第二 次效 力是 指债 权人依 法处置 占有之 留置物 。
23 . 合 同法
定 的债 务人履 行给付义务履行期届 满后方 可行 使 。履行期 的 约定在现 实生活 中 , 多种表 现方 式 , 的是 约定具体 时 间 , 有 有 有 的以某种条件或期限为履行 给付 义务 的期 限。 以具体 时间 为履行期限 的, 到期 后承运人即可行使 , 则 若是 以某种 条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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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关于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我国法律规定较为严格,《海商法》第88
条规定:“承运人根据本法第87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因此,承运人应依法按照下列程序行使其留置权:
1、在拍卖留置货物之前,承运人应通知并催告债务人。

这一点,《海商法》第88条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17条规定:“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

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

”故承运人在在拍卖留置货物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催告债务人,如果货方在一定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的,方可再行拍卖之事。

关于“合理期限”的问题,可以根据《担保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为二个月,具体法条不再引用。

2、债务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然未履行其义务的,承运人可申请有关法院裁定拍卖。

法院可以自己主持拍卖,也可以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法院在此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监督,以防止不法或不当拍卖行为的发生,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法院进行的拍卖具有无法比拟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但由于程序繁琐,故效率较低且成本较高。

但如果允许承运人自由拍卖或变卖,虽较为经济便捷,但又会加大承运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的危险,容易滋生不法交易现象,不利于对货方权益的保护。

因此,有关变卖或拍卖的法律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以求更加公正合理,这也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主要有什么
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主要就是三种: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
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

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而以变卖为例外,
二.留置财产能随意变卖吗
《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根据你所述情况,你应当告知王某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王某届时仍不给付维修费,你才可以变卖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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