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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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评估筛选计算表

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评估筛选计算表
附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评估筛选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所属期:年月
单位Hale Waihona Puke 元(至角分)项 目栏号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上年
本月销售额
1
本月应纳税额
2
累计销售额
3
累计应纳税额
4
本年
本月销售额
5
本月应纳税额
6
累计销售额
7
累计应纳税额
8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
9
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
10=(7-3)/3*100
增值税税负率(%)
本期
11=6/5*100
累计
12=8/7*100
税收管理员评估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科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均指即征即退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
2、(9栏)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模版(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模版(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资源综合利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退税的项目、理由、依据、范围等
三、退税金额计算表
填表说明:
1、享受资源综合利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政策的,应退增值税计算公式为:⑥=⑤×⑦;
2、产品名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名称填写。

四、其他说明(包括产品性能指标说明、已退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8年12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0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纳税人声明》

0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纳税人声明》

附件4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纳税人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综合利用产品(劳务)名称: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的资源占产品原料比例:
申请即征即退税款所属期:
本企业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条件,现声明如下:
1.本企业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本企业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本企业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4.本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5.截至本申报月止,本企业36个月内未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
年月日 (纳税人签章)。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

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1)。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

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

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12•【文号】财税〔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本篇法规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X1 0 2对 沼气发 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财税 研磨阶段掺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 料数量 ) 0 % ;. 外购 熟
掺兑废 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 【 0 16 2 91 3号 文件 明确 规定 垃 圾 发 电或供 热 中 包括 沼 气 。沼 气 发 料经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 0 电或供热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 需要满足沼气用量 占发 电燃料的 掺兑废渣比例 =熟料研 磨过程 中掺 兑废渣数量 ÷( 熟料数量 + X1 0 财税 比重 不 低于 8 % , 且 生产 排 放 达 到 GB 3 2 — 0 3第 1时段 熟料研磨过程 中掺 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 ) 0 % . 0 并 12 3 2 0
2 1 . 0 2 CHI 0 NA CEM ENT

在计算公式上 , 财税[0 81 6号第三 条第 五项 规定 :. 2 0 15 1对 例计 算公式为 : 掺兑废渣 比例 = 生料烧制 阶段掺 兑废 渣数量 + ( 熟料研磨 阶段掺 兑废 渣数 量 ) 生料数量 +生料烧 制和熟 料 ÷(
“ 关于 财税 2 0 15 ] 文 中修 改 水泥 废 渣计 算 方法 的 建议 ”并 当 经生料烧 制和 熟料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 0 81 6 号 ,
标 准 或 者 GB 4 5 2 0 1 8 — 0 1的 有关 规 定 。 8 同时 需 要注 意 , 于 享 受 【0 91 3号 文件更为科学 、 对 2 0 16 合理 , 将第 1个 公式 中的 “ 生料 数 即征 即 退政 策 的 纳 税人 , 必须 向主 管税 务 机 关提 出 申请 。 时 间上 从 自 2 0 0 8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版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版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来源:数字水泥网更新日期:2008-12-19 【字体:小大】财税[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 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 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赣国税发[2005]34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5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情况和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符合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并取得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检测报告;(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根据合法、真实、有效凭证记账,准确反映原材料购进、构成及产品销售情况,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四)纳税信用良好,能按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第五条企业申请资格登记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登记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的书面说明;(四)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复印件;(五)相关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六)具有法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
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生产的再生沥青
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包括水泥熟料)等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对生产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生
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生产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
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生产
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各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50%,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
31日,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
的综合利用产品,2009年退税100%,2010年退税80%。

税务机关对其申请予以
受理、审核及审批的业务。

(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黔国税发〔2005〕15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认表》2.《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3.《废资源领用存月报表》4.《水泥生产及销售情况明细月报表》二○○五年十月三十壹日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正确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贵州省范围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减免税范围及具体规定第三条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标准和产品范围执行。

具体规定为:自2001年月1日起,对于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各地不得随意变通或放宽减免税条件和范围。

第三章减免税资格认定及审批管理第四条资格认定根据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联合下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和电厂(机组)认定及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黔经贸资源[2005]13号)的文件精神,对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壹)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之上年度纳税或认定减免税额为基数)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经省经贸委授权,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关联部门进行审核,且由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月单位:元角分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废渣(燃料)名称
掺兑废渣(低热值燃料)重量或体积
投入原料(燃料)重量或体积
项目名称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销售收入1ຫໍສະໝຸດ 即征即退收入2销项税额
3
进项税额
4
应缴增值税
5
已入库增值税
6
______
入库税票号
7
应退增值税额
8
即征即退产品税负率
9
申请退还增值税
10
企业申请说明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规定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规定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规定一、按6%征收的墙体材料(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4] 4号)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摘自(国税发[1994]186号)二、建材产品(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综合利用发电(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四、页岩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摘自(财税[2001]198号)五、森工企业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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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一式四份,纳税人一份,国税机关留存三份。
15
本月享受优惠政策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料投入量
16
本月享受优惠政策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占产品原料总投入量的比重
17
企业有关事项说明:
填表人:(盖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注:1、企业如有两个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须按产品分别填写表格,分产品表格不填写栏次1、3、6、9、12、13;并另行汇总填写本表;税务机关审核后汇总表格签署审核意见。
4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项税额
5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项税额
6
全部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填写)
7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进项税额
8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进项税额
9
应缴增值税
10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应缴增值税
11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应缴增值税
12
已缴增值税
13
本月应退还增值税
14
本月享受优惠政策产品原料总投入量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即征即退比例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原料
项目
栏次
企业填报
税务机关审核
全部销售收入
1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售收入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售收入
3
全部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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