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民政字[1998]106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1998.08.12
【实施日期】1998.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民政字〔1998〕106号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各区(县)民政局,各分(县)国税局、地税局,市民政直属有关单位:
为强化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以保证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稳定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96)8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市决定从1998年8月20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望各级民政、税务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紧密配合,严格审验,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现将这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市民政、税务部门1997年年检认定验收合格和1998年度本通知下达之日以前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均属于本次年检认定的范围。
凡未在市社会福利。
扬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全市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函
扬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全市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扬政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扬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全市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函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相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21日起开展2019年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慈善组织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年检年报对象全市性社会组织(除慈善组织外)均需年检,慈善组织按要求进行年报。
本文所称全市性社会组织是指在扬州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社会服务机构(或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基金会;本文所称全市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是指在扬州市民政局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一)年检对象范围:2019年6月30日前在扬州市民政局登记的民非(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2019年12月31日前在扬州市民政局登记的社团、基金会(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
(二)年报对象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在扬州市民政局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
二、年检申报材料和标准(一)实施分类施检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为切实减轻社会组织负担,探索开展分类施检工作。
1.符合年检对象限定范围的社团、民非年检试行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参检只需向扬州市民政局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无需提供《审计报告》。
扬州市民政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参检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审计。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认定机关和管理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即从2007年7月1日起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凡是申办福利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填写后,将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民政局。
设区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工作岗位等情况的,认定机关可指派工作人员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核实。
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下达予以资格认定批复,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全省统一印制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并在残疾人证件上(残疾证原件)加盖“已就业”印章。
申办企业或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证件的本省残疾人员,对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制发证件的残疾人员,暂不计算残疾人安置人数和比例。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1999]13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1999]133号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制度,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决定从2000年1月起,对在此之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
现将《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构成我国社会组织的有机整体,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其发展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津民函〔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各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涉及对象2020年9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截止时间2020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三、填报内容(一)年度工作报告。
按照年报系统填报内容和格式填报,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情况,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接受境内外捐赠、提供资助等情况,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命名活动情况,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财务审计报告。
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选聘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年报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应符合模板要求(见附件1、3)。
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填报财务会计报告,并负责做好年报审计数据上传工作,其中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号)要求,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情况报告。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社会福利企业换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社会福利企业换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粤民福[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社会福利企业换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由于2004年换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限已到,民政部要求,200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版《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见附件1)。
为此,我省将证书换发和福利企业2006年度检查工作结合进行,现就做好证书换领和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最新政策依据对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的换证工作参照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粤民福〔2000〕3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通知〉的通知》(民函〔2006〕238号)文件精神,抓紧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年检。
对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福利企业要进行清理,给予不同意换证的书面答复,并收缴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福利企业申请换证需提交的材料:1、福利企业换证申请书;2、原《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副本年检记录栏目中应有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的年度年检结论并盖有公章;3、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4、企业年检报告书(见附件3);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经工商部门年检确认的戳记;企业变更工商、税务登记后,要在申报换证材料中说明,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民函〔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天津市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在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含慈善法颁布之前成立的,虽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未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公募基金会),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2020年度工作报告文本可从民政部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
二、基金会应当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填写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
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基金会依法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上传经初审的PDF格式文件,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民政局。
年报年检系统网址为(),已开放填报,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三、市民政局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接收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同时,即向社会公开上述所有材料,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年度检查情况的公告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年度检查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年度检查情况的公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年度检查情况公告如下:一、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93家)石家庄馨逸门诊部石家庄市燕赵血液病肾病研究院石家庄市星光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石家庄市中孚棋院石家庄创新天卉学校石家庄正信养老评估服务中心石家庄白求恩口腔医学研究院石家庄市平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正中实验中学石家庄科农中药材研究所石家庄仁德养老评估服务中心石家庄长兴医院石家庄天和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心肌病研究所石家庄法商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市净合养老服务评估中心石家庄市文惠肛肠病研究所石家庄中海科技创新博士研究院石家庄清美动漫软件职业技术学校石家庄市静庐美术馆石家庄二中实验学校石家庄福瑞养老评估服务中心石家庄新铁轨道交通中专学校石家庄市普爱长者照护中心石家庄市新世纪高级职业中学石家庄永安精神病医院正定县弘文中学石家庄市联华职业中专学校藁城新冀明中学石家庄军兴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犬伤处置门诊部石家庄科达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舒心养老评估服务中心石家庄市爱尔德养老服务评估中心石家庄中山博物馆石家庄海龙铁板浮雕博物馆石家庄甲马年画博物馆石家庄精彩无限恒宝斋文化艺术博物馆石家庄现代运动科学研究所石家庄燕娃动漫博物馆石家庄莫心高茶博物馆石家庄太艺崖柏艺术博物馆石家庄市启福养老评估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华西高级中学石家庄新东方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市子元徽派古建博物馆石家庄市蕊源蜜蜂博物馆石家庄华夏肾病研究院石家庄市汇德养老评估服务中心行唐县同济中学石家庄康福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市糖尿病研究院石家庄市张丽美术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德正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春晖养老评估服务中心石家庄万拓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河北联邦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市同文中学石家庄市东华铁路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晨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乐成社会救助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现代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蓝天救援队石家庄道一堂中医元气针灸研究院石家庄企航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石家庄知行社会工作服务评估中心石家庄恒爱家园社工服务中心石家庄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市神九畜禽疾病防治及药物研究所石家庄志发陶瓷博物馆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华医中医研究所石家庄市华峰红斑狼疮研究所石家庄市明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敬业中学石家庄精英新华中学石家庄北极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新乐市新伏羲中学石家庄北华中学石家庄好榜样志愿服务中心石家庄市益加义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石家庄善行志愿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智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石家庄市颐和养老评估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富民煤炭节能技术研究所石家庄市齐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高远清代民俗建筑博物馆石家庄德馨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石家庄佳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石家庄市诚恩社会工作评估中心石家庄卓越中学石家庄鸿蒙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市美华艺术高级职业中学二、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55家)石家庄市为民社区服务中心石家庄北方计算机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市兰德农作物研究所石家庄市华英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同创铁路运输中专学校石家庄众视明眼视光视觉功能康复研究所石家庄市耀华中学石家庄中和健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花都形象艺术学校石家庄通达铁路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市明泽职业中专学校石家庄市复兴中学石家庄北方残疾人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通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友好使者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平安养老评估服务中心石家庄现代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市安通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华能电力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太行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燕山理工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路翔铁路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教联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华师职业中学石家庄心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立美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市麒麟私立中学石家庄华夏科技职业中专学校石家庄方正高级职业中学石家庄全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京冀康复医院石家庄市公安警察装备研究所石家庄东方职业高级中学石家庄华美铁路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市博士血液病研究所石家庄市新希望职业中专学校石家庄科苑职业中专学校石家庄大宗房地契博物馆石家庄同越职业高级中学石家庄北方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市华兴艺术职业中学石家庄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师源幼儿教育服务中心石家庄中天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中英航空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润德学校石家庄育英实验中学石家庄西山学校石家庄龙凤中学石家庄中北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厚德职业高级中学石家庄慈济医院石家庄华夏国医馆石家庄济康医药研究所石家庄宝腾美术馆三、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1家)灵寿护驾疃高级中学四、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加2022年年度检查(11家)石家庄仁信现代农业技术研究所石家庄市金太阳养老服务中心石家庄清莲书画院石家庄康德康复医疗中心石家庄市创行滑雪培训基地石家庄世海传媒中等专业学校石家庄市社区服务中心石家庄利康养老服务评估中心石家庄久星烧烫伤风湿病医疗研究所石家庄市维力足球俱乐部石家庄石门实验学校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年度检查情况若有出入,请及时联系。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2.09.16•【字号】京民社发[2002]333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社发[2002]333号)各区县民政局,市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开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二○○二年九月十六日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审验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继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定制度。
截止至3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市和区县民政局负责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同级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年检的初审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分别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区县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检查。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含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及资产负债和经费收支情况、上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四)其他依据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对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一)各市、州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福利企业的认定机关。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首先向所在区县(含县级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含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企业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省政府确定的27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0号)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执行。
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福利企业认定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应按前款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含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认定,省民政厅不再受理。
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是否按照前款规定首先向区县(含县级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州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2007年7月1日前已取得由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应当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资格条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原《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认定机关监章后继续有效;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认定机关应当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20200414)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2020/04/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沈民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沈民发〔2020〕3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2020/04/14)各全市性社会组织,相关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市民政局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2019年度全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现将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2019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2019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下同)均须接受年检。
区、县(市)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范围参照执行。
二、年检方式按照市政府关于建设“数字政府”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线上办”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依托“沈阳政务服务网”及“沈阳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实行年检材料网上提交、网上审核、网上审结和网上公布年检结果。
三、年检材料1.《年度工作报告》;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3.《法人登记证书》(照片或扫描件);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照片或扫描件);5.《社会组织年检事项申请人承诺书》(附件1,照片或扫描件)。
2019年度获得4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免交上述年检材料,只需在网上提报《年度工作报告》数据即可。
四、年检程序步骤和时间安排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按以下程序、步骤进行(具体操作手册另发):1.网上注册。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2.08.24
•【字号】郑民文[2012]190号
•【施行日期】2012.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郑民文【2012】19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服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2〕229号)精神,近一个时期,对我局2012年6月1日以前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郑民文〔2005〕212号)等34份文件予以废止。
同时,宣布《郑州市民政信访事项处理办法》(郑民文〔2007〕44号)等49份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郑州市民政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郑州市民政局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1:
郑州市民政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份)
附件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豫民文〔2024〕6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豫民文〔2024〕64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参检社会组织按时报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管理的社会组织按时向省民政厅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范围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均应参加2023年度检查。
三、年检申报材料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省民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检步骤(一)网上填报。
参检单位应在2024年5月10日前登录河南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登录系统(登录用户名为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Shzz@2023,登录后请及时修改登录密码),在“法人服务”栏目选择本单位对应的类型,点击进入“河南省社会组织信息申报系统”--“在线办事”--“年检申报”,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201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201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福利
【发文字号】郑民文[2011]115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6.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201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郑民文[2011]11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发〔2007〕103号)精神,就2010年度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组织
为确保年检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国家
税务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组成郑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李建民(市民政局局长),副组长郎克俊(市民政局纪检委书记)、郝伟(市财政局副局长)、周明山(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裴国庆(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林福(市民政工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付翠兰、李成。
东城区民政局福利企业资格认证年检审批事项
、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复印件(原件查验后返回);
、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原件查验后返回);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源自对申请企业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税务主管机关。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福利企业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览表》(表一)、《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基本情况一览表》(表二)当年新增人员在备注注明;
东城区民政局福利企业资格认证年检审批事项
事项名称
福利企业资格认证年检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企业
设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民福企发[]号)
实施机关
、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批准形式
出具福利企业资格认证年检意见书
结果告知方式
书面告知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加现场核查
审查(处置)标准
《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民福企发[]号)
审查内容
福利企业资格认证年检材料审核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时限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民办函〔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民办函〔2024〕7号各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司、办公室),各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印发给你们。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督促慈善组织、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我部。
对逾期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民政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附件: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民政部办公厅2024年2月2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苏明珠************李轩************附件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一、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2023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结论将在民政部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布。
三、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上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1994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
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29•【文号】民办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企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民办函〔2024〕49号各有关全国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规定要求,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4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一、抽查审计时间2024年7月—9月。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北京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财汇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三、抽查审计数量本次共抽查审计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100个,其中社会团体90个(包括外国商会2个、国际性社团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0个。
四、抽查审计内容查看社会组织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审批单据、财务票据、合同协议等资料;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非营利法人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五、抽查审计方法本次抽查审计主要采取进驻现场、听取介绍、收集资料、查阅制度等方式,以及采用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
请各有关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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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永民〔2011〕31号
永安市民政局关于开展
全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福利企业:
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的通知》(闽民福〔2009〕13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全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工作自5月9日起开展,至6月底前全部结束。
二、年检范围
永安市属福利企业。
2011年新审批认定的福利企业不参加此
次年检。
三、年检标准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福利企业,为年检合格:
(一)必须持有三明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有效期限截止至2012年);
(二)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参加当年工商年检且为合格,生产经营符合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了1年(含)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并为残疾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类型和标准符合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有关规定,即安置的残疾职工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五)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数不少于10人。
安置的残疾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六)企业建立了职工岗位分布公示制度、生产人员排班制度、
职工出勤考核和签到制度、职工请销假制度、职工工资和各类补贴实行银行卡(或存折)发放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企业按规定建立了“三表一册”。
即:企业基本情况表、职工登记表、残疾职工登记表、职工工资花名册,其中职工工资花名册应为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的分解表,并以银行代发工资凭证为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必须适合残疾职工劳动工作需要,无障碍设施建设符合有关标准,年度内完成了对残疾职工岗位技术培训和生产安全教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利企业,为年检不合格:
(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弄虚作假多报残疾职工,以提高残疾职工安置比例的;
(三)管理制度混乱,以致无法确定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和上岗时间的;
(四)全年安置残疾职工比例不达标的;
(五)安全生产无保障,生产环境恶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利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按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
(三)残疾职工未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的;
(四)与合格条件不符,年检工作组认为需要整改的。
四、年检程序
(一)由市民政局下发《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三表一册”(均一式二份)等年检材料给福利企业填报,布置企业开展年检自查工作;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福利企业向市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三表一册”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2、2010年企业为残疾职工实行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凭证及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三)市民政局收讫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之后,应及时深入企业,对参加年检的企业逐一进行审核验收,并填写现场审核认定表作为年检报告书的附件一并存档。
经审核验收后,分别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的年检记录栏内签注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分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和“年检不合格”。
签注年检结果的年检材料,分别由市民政局、企业各留存一份。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由企业保存。
(四)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期限为2个月,由年检工作组下达整改通知书通知企业整改。
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
请复检,年检工作组应及时对限期整改的企业做好复查认定工作。
限期整改的企业到期不申请复检,视为无故不参加年检而放弃福利企业资格。
五、其它事项
(一)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方可申请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及“先征后返”资格。
未参加福利企业年检或福利企业年检未达合格标准之前,国税部门将暂不办理2011年度返还增值税审批手续;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和限期整改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无故不参加福利企业年检而自动放弃福利企业资格的企业,民政部门应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并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三)限期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不享受减免税收政策优惠;
(四)通过年检工作,各福利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狠抓安全生产工作。
各企业要从生产现场管理入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五)年检工作结束后,市民政部门应向三明市局上报“三明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结果呈报表”。
附件:1.三明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现场审核认定表
2.三明市民政福利企业2010年度年检结果呈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三明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现场审核认定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全称)
经营范围
职工总数残疾职工数
审
核
情
况
说
明
审核
结果
审查
人员
年月日
签字
附件2:
三明市民政福利企业2010年度年检结果呈报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全称)年检结果备注
注:年检结果栏内应填写“合格”、“限期整改”或“不合格”。
主题词:民政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通知
抄送:三明市民政局
永安市民政局办公室2011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