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院校国际法教学改革的一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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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院校国际法教学改革的一些新思路
本文指出,国际法学作为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是既有深厚理论基础又有很强实践性的课程。但目前公安院校的国际法教学存在特色不够鲜明、教学规律认识不足、缺乏实践教学等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优化国际法学的课程设置,在教材的讲授上应突出与公安实践紧密相联的章节,强化国际法实践教学等。
笔者在公安院校从事国际法教学10年有余,也亲身经历了公安院校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感触颇深。在不少法学专业学生看来,法律系所有的课程中,国际法是最难学的。其实,站在教师的立场上,这门课的讲授也颇让人踌躇不前,理论与实证之间的转换,深奥与明晰之间的平衡,难以拿捏。尤其是对于公安院校从事国际法教学的老师来说,不仅要有深厚的国际法学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警务实践经验,两者缺一不可。以下所述系以笔者这些年的个人教学经验,尝试分析一下当前国内公安院校国际法教学存在的几点问题,探求可能的改进措施,以期为新时期涉外警务法律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尽一点微薄之力。
一、公安院校国际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法课程教材的选择没有自己的特色
由于公安院校师资力量的有限,现阶段还无力编写符合自己学院
特点的国际法教材,加上国际法学课程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教育部、司法部都有统编教材。所以这些院校在教材的选择上都是教育部、司法部或者几所政法大学组织编写的教材。近几年,主要的公安院校使用最多的国际法教材是邵津主编的《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从第二版一直到现在的第五版。这本教材涉及的章节繁多,其目录如下: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七章外层空间法
第八章国际环境法
第九章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三章条约法
第十四章国家责任
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十六章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七章军备控制与裁军
第十八章武装冲突法
浏览以上目录,不难领略该书体系庞大,但无论是从教材的内容,
还是从教材的难易程度上看都并不一定适合公安院校的学生。
(二)教学规律认识不足
现阶段,国际法虽被确定为法学本科教学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但实际上各高校,包括公安院校做得还不够专业。从本科教学看,国际法的内容繁复庞杂,不做出合理而科学的安排,必然事倍功半。首先,近些年,由于公安院校对国际法学教学的不重视,通常是3门国际法课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同时开设,学生在考试的压力下囫囵吞枣,记忆和理解脱节,效果不佳。其次,碍于国际法学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国际法的课堂教学时间不断缩短,但无论如何简化,国际法内容不可能很少,用一个学期仅40多学时的讲授是不够的。如何在较短的时间里提纲挈领,是教师们不能忽视的问题。最后,一个没有技术含量的问题是,限于公安院校师资力量及教学理念的局限,现在法律院系的教室普遍“偏大”,学生数目达到100不算多,动辄几百也不罕见。在那样的课堂讲授法律,除了灌输别无他法;即使是灌输,效果也难保证。
(三)缺乏足够的实践支撑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书本教人定义,案例则给人经验。限于文化背景、案例来源及教师参与国际法实践的机会,案例尤其是中国近
几年的案例在国际法教学中用得不多,这不仅影响了教学效果,还可能使部分初学者误以为国际法离中国的现实生活很遥远,从而丧失了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此外,从教近十年,在笔者看来,包括公安院校的中国法学专业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可能是世界上最舒服的法科学生。注重考试,但不重视实在法与案例;上课到堂,但预习投入较少;消极听讲,而不愿意提问;绝大多数对接受法律训练不积极,一心只想司考、考研、考公务员;缺乏理想主义情怀,自己未必打算相信法律;忽视法律人应具备的人文知识,某种意义上使得现阶段的法学教育连技能教育都谈不上。故此,法律系新生入学时,如何使其意识到“自我塑造”的重要性,不应忽视。
二、公安院校国际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教材的讲授上应突出与公安实践紧密相联的章节
在当前公安院校没有自己编写的教材的情况下,国际法教学更应注意不得与公安实践相脱离。在教材的讲授上应突出与公安实践紧密
相联的章节。具体来讲,公安工作与国际法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
第一,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目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非法贩运武器、毒品、人口、文物以及洗钱等跨国犯罪严重泛滥,国际社会为加强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签订了一系列双边或双边协定,并建立了有关全球性或地区性的国际组织。打击犯罪(包括跨国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因此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理应了解和掌握有关的国际法知识,特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有关条约、法律法规。
第二,对外国人的保护与管理方面。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以及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虽然对外国人保护与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内法,但是作为履行此类职责的人民警察应对相关的国际法也有所了解。
第三,国际警务合作方面。今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针对百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员等发出了“红色通缉令”,显然,要将通缉令上的外逃人员“缉拿归案”,离不开国际警务合作。这就需要我们的办案人员首先要懂得一些国际法方面的知识,尤其是有关联合追逃、防逃、遣返、引渡等方面的国
际法知识。虽然他们在出国前要接受非常严格的训练,但在警察院校的专业教育中进行一些与警务工作有关的国际法知识教育也是很有必要的。
鉴于此,笔者以为,涉及以上内容的相关章节应成为公安院校国际法教学的重点,并可尝试以专题的形式进行。具体来说,其包括第一、三、四、九、十、十二、十六、十八等章节。
(二)科学设置公安院校国际法学教学课程
国际法作为核心课程之一,当然不可能不开设。但何时开设、怎么开设,则要在统一要求下考虑具体情况。笔者以为,国际法课程教学应不少于68学时,学分不少于3分。一般应在大学三年级上学期开设国际公法,下学期开设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应提纲挈领,详略得当,避免内容的重复。此外,包括公安院校的法律院系宜提倡“小班”授课,50人为上限。人数过多,案例对话就无法进行。传统的方形教室,讲台在上,学生在下,桌椅固定,话筒仅可在讲台上使用,是为灌输模式服务的典型,应考虑改建为环形或者根据需要灵活摆设课桌的格局。为方便教学,教室应可随时方便连接互联网。法学课堂也不应该过于封闭,其他学生愿意旁听,不应禁止;部分实践教学环节,还应该向社会开放,甚至主动邀请有真才实学的实务界人士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