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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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学前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学前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学前教育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教育质量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管理应坚持以儿童为中心,全面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第五条学前教育管理应注重家园合作,加强家长参与,共同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六条学前教育管理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水平。

第七条学前教育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学前教育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八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设立院长、副院长、教务处长、教研处长等岗位,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教学管理、校务管理等部门,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协作,合作共赢。

第十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学前教育师资队伍,配备专业化教育人员,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学前教育工作的推进和服务。

第三章学前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办学理念和教育目标,明确教育方向和发展思路。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教育教学计划,做到因材施教,个性化教学。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完善的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关注师生互动,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加强教育质量评估,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学前教育管理的管理流程第十七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流程,包括招生、教学、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制定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要求进行录取,提高入学质量。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安排,保证教学进度和质量。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学前教育是指对3至6岁儿童进行全面教育和培养的教育形式。

为了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学前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学前教育的管理由多个机构共同负责。

重要的管理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等。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学前教育的实施。

学前教育机构则负责具体的教学工作,包括招生、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等。

而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则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为儿童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二、招生与管理学前教育的招生和管理是学前教育管理的关键环节。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招生,公开、公正、公平地录取适龄儿童。

招生时要坚持适度分流、根据儿童的发展特点进行分班,确保每个儿童都能得到适合的教育。

此外,学前教育的管理还包括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落实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师资培训,提升教师素质。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三、教学内容与方法学前教育的教学内容与方法是学前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学前教育的教学内容应当与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相适应。

同时,要注重培养儿童的动手能力、社交能力和认知能力。

教学方法应当灵活多样,结合儿童的兴趣和特点,启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四、安全与保障学前教育的安全与保障是学前教育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学前教育环境的安全。

同时,学前教育机构要保证教育设施的质量,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此外,学前教育机构还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通过家园合作,促进学前教育的有机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总结: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和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规范招生与管理、科学的教学内容与方法以及安全与保障措施,我们可以为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前教育环境。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14年7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等机构,包括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对本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民政、工商、财政、物价、编制、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深圳市学前教育的管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管机构和职责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委员会是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的主要机构,其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学前教育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2. 组织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估和认证工作;3. 监督学前教育机构的运营状况,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4. 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教师的培训和专业发展活动;5. 推动学前教育的研究和创新,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与管理1.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经过相关审批程序;2. 学前教育机构应提供适宜的场所、设备和教育资源,保障儿童的安全和学习环境;3. 学前教育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教师,确保教育质量;4. 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学习计划和教学方案,确保儿童获得全面的教育和发展;5. 学前教育机构应与儿童家庭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协同家庭共同关心和教育儿童。

四、学前教育教师的条件和要求1. 学前教育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持有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2. 学前教育教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教育理念,热爱儿童,并对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有深入的了解;3. 学前教育教师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接受相关培训和专业发展;4. 学前教育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儿童的身心健康,并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合作。

五、学前教育的内容和方法1. 学前教育应以儿童为中心,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包括身体、智力、情感、社交和审美等方面;2. 学前教育应采用多样化和灵活的教育方法,满足不同儿童的学习需求,促进其主动探索和创造能力的发展;3. 学前教育应注重培养儿童的良好习惯和道德品质,引导他们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4. 学前教育应注重与家庭的互动和合作,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儿童教育,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

六、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是儿童最早的教育场所和学习环境,在婴幼儿期对儿童的影响尤为重要。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提高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儿童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是指对年龄在三周岁至六周岁的儿童进行智育、德育、体育等方面的全面培养和指导,以及保障儿童的生活照料和安全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家长配合、儿童优先。

第四条学前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的主管部门是南京市教育局。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市教育局的规定进行设置和备案。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应当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和南京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教学场所,同时保证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教育背景和教育管理能力。

第三章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第九条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育背景,并且接受过相关培训。

第十条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管理应当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和南京市教育局的规定。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招聘、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应当加强专业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提高对儿童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前教育课程设置和内容规定第十三条学前教育课程应当根据幼儿的发展特点和需求,注重全面培养。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课程内容应当科学、合理,并且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和南京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课程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认知能力、动手能力、社交能力等。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课程的实施应当根据幼儿的个体差异进行个别化教学。

第五章学前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督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评估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南京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申请表附件二:南京市学前教育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三:南京市学前教育师资申请表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教育法、法规和规章。

学前教育管理方法有

学前教育管理方法有

学前教育管理方法有:
1、综合管理:包括目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通过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管理。

2、教学质量管理:以质量为核心,通过制定教学目标、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分配资源、监控教学过程等方式,提高学前教育的教学质量。

3、家长沟通与参与:与家长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家长会议、家访、亲子活动等方式促进学前教育机构与家长的互动和参与。

4、资源管理: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物质资源、场地设施、教学资源等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更新。

5、评估和监测:建立评估和监测机制,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管理效果等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6、创新与发展:通过不断创新教育方法、课程设计、教学资源等方面,促进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和进步。

需要根据学前教育机构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选择和实施适合的管理方法。

拓展资料:
学前教育是指面向3至6岁儿童,为其提供教育和培养的阶段,旨在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新陈、智力、社会与情感的发展。

学前教育是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对儿童的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

学前教育的目标是帮助儿童在身体、智力、情感、社交和道德等方面实现全面的发展。

通过提供富有启发性和有趣的学习环境.
学前教育旨在激发儿童的好奇心、创造力和学习兴趣,培养其认知能力、交往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制度

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前教育相关政策,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1. 幼儿园成立学前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学前教育的全面管理工作。

2. 学前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学前教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3. 学前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幼儿园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组织实施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3)监督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确保幼儿身心健康;(4)组织开展教师培训、教研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5)协调各部门、班级间的学前教育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4. 学前教育办公室职责:(1)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2)组织开展各类学前教育活动,丰富幼儿生活;(3)监督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4)协助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5)做好学前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三、学前教育内容与要求1. 教育内容:(1)幼儿身心发展规律;(2)幼儿园教育目标与任务;(3)幼儿园课程设置与实施;(4)幼儿园保育教育方法与策略;(5)幼儿心理健康教育。

2. 教育要求:(1)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育教育;(2)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4)优化教育环境,保障幼儿身心健康;(5)加强家园沟通,形成教育合力。

四、教师培训与教研1. 幼儿园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2. 学前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3. 鼓励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五、家园合作1. 幼儿园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幼儿成长。

2. 定期开展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活动,增进家园联系。

3. 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共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六、监督与评估1. 学前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幼儿园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学前教育管理方法

学前教育管理方法

学前教育管理方法学前教育是指对3-6岁幼儿进行的教育活动,是幼儿教育的重要阶段之一。

学前教育的管理方法对于幼儿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学前教育管理方法,以及它们的特点和优势。

一、综合管理法综合管理法是一种将各种管理方法综合运用的方式。

它包括目标管理、计划管理、组织管理、指导管理、监督管理等多种管理方法的有机结合。

综合管理法能够全面而系统地管理学前教育的各个环节,确保教育目标的实现。

同时,它也能够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二、情景管理法情景管理法是通过创设各种情景和环境来促进幼儿的发展。

在情景管理法中,教师根据幼儿的兴趣和需求,创设各种丰富多样的情境,提供适合幼儿参与和探索的材料和活动。

通过情景管理法,幼儿可以主动参与学习,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兴趣。

三、个别化管理法个别化管理法是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求,为每个幼儿制定个别的教育计划和管理方案。

在个别化管理法中,教师通过观察和了解幼儿的发展情况,为每个幼儿制定具体的目标和计划,并提供相应的教育资源和支持。

个别化管理法能够更好地满足幼儿的个体差异,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四、合作管理法合作管理法是指通过与家长、社区、其他教育机构等各方合作,共同管理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在合作管理法中,教师与家长、社区等各方建立紧密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制定教育目标和计划,并共同参与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合作管理法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提供更全面和多元化的教育服务。

五、反思管理法反思管理法是指教师通过对自己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效果进行反思和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教育工作。

在反思管理法中,教师通过观察和记录自己的教育行为和幼儿的反应,分析和评估自己的教育效果,从而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反思管理法能够帮助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学前教育管理方法对于幼儿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综合管理法能够全面而系统地管理学前教育的各个环节;情景管理法能够创设丰富多样的情境,促进幼儿的主动参与和探索;个别化管理法能够满足幼儿的个体差异,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合作管理法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提供更全面和多元化的教育服务;反思管理法能够帮助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

学前教育日常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学前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园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各班设立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教育教学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2.加强课程建设,丰富教学内容,注重培养幼儿的创造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3.优化教学环境,确保教室、活动室等场所的安全、卫生、舒适。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定期开展教师培训。

5.开展家长学校活动,提高家长教育意识,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四、安全管理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安全意识,确保幼儿在园期间人身安全。

2.严格执行园内各项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幼儿饮食安全。

4.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五、卫生保健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卫生保健标准,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2.加强幼儿卫生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3.定期开展幼儿体检,关注幼儿健康状况。

4.加强传染病防控,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六、家园共育1.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了解幼儿在家的表现,共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2.定期开展家长会、家长学校等活动,提高家长教育意识。

3.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活动,共同关注幼儿成长。

七、考核与奖惩1.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教育教学、班级管理、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2.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者进行批评和处罚。

3.对幼儿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对表现优异的幼儿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学前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各班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小学学前教育管理制度

小学学前教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幼儿为本,以质量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制度,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快乐、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组织机构1. 学前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学前教育资源,监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2. 学前教育办公室:负责学前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招生、教学、师资培训、设施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

3. 学前教育教研组:负责学前教育课程的研发、实施与评价,组织开展教师培训和教研活动。

4. 家长委员会:负责参与幼儿园管理工作,监督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幼儿合法权益。

四、招生与入学1. 招生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就近入园、自愿原则,实行摇号或报名登记等方式进行招生。

2. 入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适龄幼儿,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 招生程序:发布招生简章,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公布录取名单,办理入园手续。

五、教育教学1. 教学内容: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培养幼儿的动手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交能力。

2. 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探究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幼儿学习兴趣,提高幼儿学习效果。

3. 教学评价:采用观察、谈话、作品分析等方法,对幼儿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4. 教学计划:制定学期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方式。

六、师资队伍建设1. 师资要求: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2. 师资培训: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3. 教师考核: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师德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

七、设施设备管理1. 设施设备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符合幼儿身心发展需要的设施设备。

赣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赣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赣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六十九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和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积极发展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面向全体幼儿的学前教育。

倡导和支持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学前教育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学前教育办学水平。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机构编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消防、交警、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学龄前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各级妇联、残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未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幼儿的从业人员提供学前教育的指导与服务。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与学前教育机构及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学前教育专业管理规定(3篇)

学前教育专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专业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适应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前教育专业设置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师范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等。

第三条学前教育专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三)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国内外学前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四)坚持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学前教育专业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前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第四条学前教育专业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教育规划,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遵循以下要求:(一)学前教育专业应当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体现学前教育专业的特点;(二)学前教育专业应当设置合理,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与幼儿园、师范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等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相衔接;(三)学前教育专业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形成自己的品牌。

第五条学前教育专业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学前教育专业设置;(二)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学前教育专业方向;(三)根据教育质量,优化学前教育专业结构。

第三章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目标与规格第六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目标:(一)使学生掌握学前教育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三)培养学生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四)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身心素质和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能力。

第七条学前教育专业规格:(一)学历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学历层次为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二)课程设置: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设置应当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环节;(三)实践教学: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学应当占总学时的50%以上;(四)毕业要求: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掌握学前教育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3. 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4. 具备良好的身心素质和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能力。

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适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包括公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特教幼儿园等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遵循幼儿发展规律,以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核心,以落实国家幼儿园教育工作指导纲要为目标,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保障幼儿权益。

第四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要坚持以德育为根本,以发展为主题,以保障为基础,以规范为要求,以改善为目标,以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为宗旨。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管理法规的办学资格;(二)有合适的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场地和设施标准;(三)有专业的教育管理团队,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育教学能力;(四)制定并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教学计划,提供科学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保育人员,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教师队伍培训、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教职员工的素质和整体水平。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和材料,提供丰富多彩的教具和教材,创设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三章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学前教育的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制定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审核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保育管理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幼儿的生活保育工作。

第十二条保育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幼儿的饮食、卫生、安全等保育工作,建立健全的保育制度,确保幼儿生活安全。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后勤运行管理。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与审批(一)设立条件1、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条件。

2、场地应当安全、卫生、适用,周边环境无污染、无危险。

园舍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3、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幼儿学习、生活和游戏的需要,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

4、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素养,身心健康,热爱学前教育事业。

(二)审批程序1、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举办者资格证明、场地使用证明、设施设备清单、师资队伍情况等。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考察。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一)行政管理1、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等。

2、应当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人员管理,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构发展中的问题。

(二)教育教学管理1、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兴趣爱好和综合能力。

2、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3、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保证幼儿有足够的户外活动时间和游戏时间。

4、加强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安全管理1、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2、对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中小学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中小学校学前教育管理,确保学前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前教育目标1. 培养幼儿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 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幼儿的自信心、独立性和合作精神。

3. 提高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4. 培养幼儿对艺术的兴趣和审美能力。

三、学前教育组织与管理1. 成立学前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

2. 设立学前教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协调和实施。

3. 配备专业的学前教育教师,负责幼儿教育教学活动。

四、学前教育课程与教学1. 课程设置: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课程。

2. 教学方法:采用游戏化、情境化、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幼儿学习兴趣。

3. 教学评价: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全面评价幼儿发展。

五、学前教育环境与设施1. 校园环境:营造安全、舒适、富有教育意义的校园环境,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空间。

2. 教学设施: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学设施,如玩具、教具、图书等。

3. 生活设施:提供卫生、舒适的食堂、宿舍等生活设施,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六、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与考核1. 师资培训: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2. 考核评价:建立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七、学前教育安全与卫生1. 安全教育:加强幼儿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安全意识。

2. 卫生保健: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3. 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学前教育家长工作1. 家校沟通:建立家校沟通机制,及时向家长反馈幼儿在园情况。

2. 家长培训:定期举办家长培训活动,提高家长育儿水平。

3. 家园共育: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活动,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氛围。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学前教育的管理,确保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维护国家统一,培养具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素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公民。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按照幼儿的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提供丰富多彩、富有启发性的学习内容和活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章幼儿园设置与管理第四条幼儿园是承担学前教育任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设立、管理。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用房、场地和设施设备;(二)有专职教师和保育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机构;(四)有课程计划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方案;(五)有幼儿健康检查和记录管理制度。

第六条对于不具备办园条件的幼儿园,应当进行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章幼儿园教师和保育人员队伍建设第七条幼儿园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素质,服从学前教育的专业要求。

第八条幼儿园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具备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三)具备教育教学和保育工作所需的相关能力;(四)了解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能够有效开展教育教学和保育工作。

第四章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制定课程计划,明确教育教学目标和内容,并根据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组织丰富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语言表达、艺术创造、科学探索、运动锻炼等。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幼儿的学习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幼儿家长进行反馈。

第五章家长参与和学前教育督导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幼儿教育教学活动,了解幼儿的学习和发展情况,并共同协助解决教育问题。

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制度(精选10篇)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这么拟写?看下吧。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制度(精选篇1)一、接送制度1、家长应把幼儿送到班上,交给老师并做好相关登记。

2、出园时老师应把幼儿亲自交给家长,或家长要与老师打声招呼。

3、幼儿离开幼儿园大门时应由家长牵带,防止幼儿一人走失。

4、委托他人接送者,幼儿家长要电话告知老师并向老师办理登记手续。

二、工作制度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上班集中思想,业务精益求精,克服出勤不出力的庸人主义。

2、每天上班应检查登记户外运动器材,定期对户外器材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

3、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

4、因事需临时合班,必须报校长批准,无大事不能随便合班学习生活。

5、老师应充分作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带班时不使用手机、不干私活、不离岗。

6、开展户外活动时,不得让幼儿独自留在室内,幼儿要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进行活动;教师要教育幼儿不从台阶等高处往下跳,以防摔伤。

7、幼儿如三天没有来园,要及时与家长联系了解其原因,并做好记载。

8、班上小刀、剪刀、针、图钉等用品要放在柜子里。

9、食堂食物、开水应降温后方可进入班级,谨防幼儿烫伤。

10、发现班级开关、插座、窗户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总务组进行维修。

11、药物及日用洗涤品等,应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或放在柜子里。

12、老师给幼儿服药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在幼儿服药、就餐后,要注意观察幼儿的表现,发现异常变化要及时汇报园部及送医务室进行检查及处理。

13、幼儿进餐时,教师要检查食物成分,督促幼儿细嚼慢咽,防止噎着。

儿童进餐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保证儿童吃饱每餐饭。

14、教师每天要检查幼儿有否带危险物品来园,谨防幼儿将异物放入口鼻、耳中。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

(二)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三)学前教育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与审批(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场所应当安全、卫生、适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教育教学需要。

2、有合格的教师和保育人员。

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保育人员应当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培训。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办。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一)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培养儿童的良好习惯、品德和兴趣爱好。

(二)合理安排儿童的一日生活,保证儿童有充足的睡眠、饮食和户外活动时间。

(三)严禁学前教育机构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验。

(四)加强家园合作,定期组织家长开放日、家长会等活动,促进家园共育。

四、学前教育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一)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师和保育人员,并保障其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二)加强教师和保育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建立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优秀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教师进行调整或辞退。

五、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一)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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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前教育暂行管理办法
(草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赛罕区学前教育的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和《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赛罕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二条赛罕区教育局负责审批设立和撤销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应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三条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举办者和拟任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三)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教职员工的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
(五)园舍场地证明;
(六)办园资金证明;
(七)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还应当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证明。

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区教育局每年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年度审查,达不到条件的进行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停办或取缔。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有独立的场所,园址设立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及设施配备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要体现所在的行政区域,做到简洁明白,通俗易懂,与办园实际相符,避免产生误导。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控制班额,每班幼儿人数: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寄宿制幼儿教育机构每班人数酌减。

第三章保教管理
第七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开展学前教育应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导,对幼儿实施体、智、
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的一生发展打好基础。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保育与教育并重、寓教于乐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第八条学前教育课程设置和教育内容要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注重幼儿的健康教育和品德教育,注重对幼儿情感、态度、习惯和能力的培养。

在课程内容设置上不片面迎合社会上的不合理需求,不提前教授小学的知识内容,不举办或变相举办收费性的兴趣班等。

第九条学前教育教学用书从列入自治区教育厅编制公布的《学前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园本课程所用教材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不得购买途径不正规和劣质、盗版幼儿用书。

严禁使用小学一年级教材。

第十条禁止学前教育机构以课题、实验研究为名,开展各种形式的违反幼教法规精神、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年龄特点的特长班和实验研究活动,严禁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训练等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社会上各类商业性活动。

第十一条在儿童正常作息时间内,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教师带班。

实习人员和保育员不得独自带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两名以上保教人员带领儿童进行户外活动,其中至少有一名教师。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能满足活动需要的玩具、图书和活动材料。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职员工的资格准入制度,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学前教育各类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3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前教育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学前教育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保健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安员应身体健康、素质较高、能胜任学前教育安全保卫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要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警用器械等。

其他教职工应持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工作。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实践能力。

民办学前教育要加强师资管理,坚持不培训不上岗、无资格不上岗的制度,形成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教研制度,立足于学前教育的教育实践开展园本教研活动。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体系等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制度。

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

幼儿园园舍、桌凳、玩具、饮水、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有食堂和住宿的幼儿园必须加强食品、营养管理、餐具、用具要严格消毒、餐饮要保质保量,杜绝食物中毒现象;住宿的床及床上用品必须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教职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

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用于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报送赛罕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的校车驾驶员,应当报赛罕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资质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幼儿自我安全防护教育。

要采取随机教育、讲述安全小故事、情景模拟、安全演练等适当方法有效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幼儿自我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幼儿在园安全,学前教育机构不能擅自接受社会机构在园内挂牌办学。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呼发改费[2005]6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学前教育的收费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随时调整。

学前教育机构要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

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搞科研、开设特色课程和兴趣班为由向家长收取实验费、特色费、兴趣费等,或要求家长购买相应的学具和教材。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开办学前班,或以学前班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幼儿的餐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克扣,每月要向家长公布伙食账目。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赛罕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以奖励:
(一)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害、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虐待、歧视、侮辱、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做教具、玩具的;
(三)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对传染性疾病防患不力,造成大面积疾病传播的;
(五)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赛罕区辖区内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0—6岁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0—6岁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包括幼儿园和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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