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法《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实务(第212-2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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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条和规定。

在合同范本的起草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一些重点法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供您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依法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共道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以及交易习惯约定合同的条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一方对合同解
释发生争议的,对方可以选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我们需要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确保合同
的内容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
考虑到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机制。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零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零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零一条-法条原文: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取借款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贷款人主要的义务。

贷款人如果不按时提供贷款,可能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

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就能将所得的资金按照计划投入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中,保证资金得到正常运转。

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供贷款的,就会打乱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影响供款人的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甚至会出现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的发生,影响整个资金的良性周转和循环。

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也容易影响贷款人按期收回借款。

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间往往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正常需求时间,如果贷款人事先就违约,使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得不到借款,那么,借款人就容易出现在得到借款后拖延还款的情况,这样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就收不回借款。

因此,贷款人的这种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提供借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自己经营的风险。

二、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则是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资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现不需要或者暂时不需要借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况。

对于贷款人来说,其主要是通过收取利息来营利的,所以,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状况都有统一的安排和完整的计划,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回借款的,必然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贷款人来说,所受到的损失就是利息的损失,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成立2.3 合同的效力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3.2 履行期限3.3 履行地点与方式第四条合同的变更4.1 变更的条件4.2 变更的程序4.3 变更的效力第五条合同的解除5.1 解除的条件5.2 解除的程序5.3 解除的效力第六条合同的终止6.1 终止的条件6.2 终止的程序6.3 终止的效力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的定义7.2 违约责任的形式7.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保管9.1 合同文件的保管9.2 合同信息的保密9.3 合同资料的移交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管辖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11.1 生效的条件11.2 生效的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2.2 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1 修改的条件13.2 补充的内容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本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构成要约。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构成承诺。

2.2 合同的成立自乙方承诺甲方要约之日起,本合同即告成立。

2.3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履行合同。

3.2 履行期限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本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租赁合同有以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出租人)将租赁物有限期地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并获得收益。

在租赁的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不能任意处分租赁物。

当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因此,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

这两类合同都是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

2.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出租人出租租赁物是为了使租赁物的价值得以实现,取得一定的收益。

承租人要取得使用权不是无偿的,是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

这一特征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虽然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但是借用是无偿的,不需付出任何代价。

同时这一特征也区别于借款合同,虽然两者都是有偿的,但借款合同支付的是利息。

利息不同于租金,租金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定的,当事人是不能约定的,即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也有一个上限要求,不能放高利贷;租金可以不按租期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利息往往是根据借款时间的长短来计算。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租赁物必须是有形的财产,这是租赁合同的特征之一。

租赁可以是动产,如汽车、机械设备、计算机等,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

但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们都是有形的,都是能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定义2.合同法的作用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种类2.合同的主体3.合同的内容4.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条件2.合同的无效情形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2.合同的履行方式3.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种类2.违约责任的承担3.违约责任的免除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合同的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合同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形式违法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实物交付、劳务提供等。

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会导致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合同法法条与解析

合同法法条与解析

民法之三:合同法「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五十二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五十二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五十二条-法条原文: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条规定的是承揽合同中一般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条款进行增减。

承揽合同的最基本的条款有两项:合同标的和合同报酬。

所谓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进行的承揽工作。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因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承揽标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承揽合同不成立。

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承揽合同的标的,但是,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承揽合同标的不合法有许多中情况。

如加工定作物是非经国家许可不能加工的物,比如加工枪支。

又如加工定作物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的,加工定作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例如委托印刷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所谓的报酬主要是指定作人应当支付承揽人进行承揽工作所付出的技能、劳务的酬金。

报酬是承揽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报酬。

当事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

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

除报酬外,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发票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没有发票的,按订立合同时市场价格确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材料费支付的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支付。

数量与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该合同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

当事人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选择好双方共同接受的计算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算方法,还可以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合同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十条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时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50条规定

合同法第250条规定

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协议书[甲方全称][甲方地址][乙方全称][乙方地址]鉴于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愿意根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法第250条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条双方权利1.甲方权利:(1)按照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2)在乙方违反合同法第250条规定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权利:(1)按照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2)在甲方违反合同法第250条规定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双方义务1.甲方义务:(1)遵守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在乙方履行合同法第250条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工作。

2.乙方义务:(1)遵守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在甲方履行合同法第250条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条违约责任1.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全称][甲方地址][乙方全称][乙方地址]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协议书概述: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法第250条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原创版】目录1.合同法的概述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合同的终止7.违约责任8.合同争议的解决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互相表示愿意建立合同关系,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其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六、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全文进行解释,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合同、要约、承诺、标的、履行、违约等。

合同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等。

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表明订立合同意愿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并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

3.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合法、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1.履行义务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及时履行原则、方便履行原则。

2.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3.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履行变得困难或者不可能。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同意等。

合同变更的程序主要包括:签订变更协议、履行变更协议、备案等。

2.合同解除的类型和条件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合同履行不能、对方违约、经催告仍未履行等。

3.解除合同的程序和后果解除合同的程序主要包括:通知对方、说明理由、协商解决、诉讼或者仲裁等。

合同法若干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合同法若干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合同法若干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甲方(出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二、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可以是生活所需,比如交房租啦,或者是创业小项目之类的,要和甲方说清楚哦)。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借款利息。

1. 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______%。

这个利息呢,可是咱们根据市场情况和朋友情谊综合定下来的哟。

2. 如果乙方逾期还款,除了要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外,还需要按照未还款金额的______%支付逾期违约金呢。

咱都要守信用,可不能随便逾期呀,不然就像破坏了咱们之间的小约定,多不好呀。

五、还款方式。

1. 乙方采用______(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一次性还本付息等方式)还款。

如果是等额本息或者等额本金,每个月还款的日期就定在______日,就像每个月的一个小约定一样,要按时履行哦。

2. 在还款过程中,乙方还款先用于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等,如果真有这种情况,那也是为了维护咱们的权益嘛),再用于抵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

这就像是先把为了要钱产生的小麻烦解决了,再算利息,最后才是还本金,是不是很好理解呢?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按时足额还款。

合同法法条与解析

合同法法条与解析

民法之三: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1223(1(24(1(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意思分解」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再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这里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第250条规定

合同法第250条规定

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关键信息项:协议编号协议签署日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价款或报酬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保密条款修改与终止条款其他补充条款协议内容:1. 合同双方当事人1.1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合同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标的物的具体描述及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合同履行期限3.1 合同履行起始日期:年____月____日3.2 合同履行结束日期:年____月____日3.3 履行期限的具体安排和进度要求:________________4. 合同价款或报酬4.1 合同总价款或报酬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 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3 价款调整及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权利与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1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5.1.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标的物的生产或服务。

5.2.2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6. 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定义: 6.1.1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标的物迟延、质量不符合要求等。

6.2 违约责任的承担: 6.2.1 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6.2.2 违约方应承担由于违约引起的法律费用和其他额外费用。

7. 争议解决方式7.1 争议解决程序: 7.1.1 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7.1.2 如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至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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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实务(第212-250条)《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实务(第212-250条)【十六】2009年03月13日星期五上午 01:21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理解要点】本条就是租赁合同的概念。

尤其是租赁所拥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和所有权是不同的。

一、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和诺成性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用益权的合同。

《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215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签还是不签书面合同,就看“6个月”这个点。

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要和融资租赁合同有个对比,融资租赁的维修义务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第22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注意合同的相对性;注意第2款出租人的权利。

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条是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制定的,但有个前提:租赁在前,买卖在后。

)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意“合理期限”为3个月。

)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分析】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一年。

半年后何某出国。

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

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

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A是错误的,B是错误的,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条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典型的“借鸡下蛋,以蛋还鸡”!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了买卖与租赁两个合同。

)第239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1、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交给承租人即可。

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如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等。

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1、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3、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第244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本条从字面上能够理解。

)第247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注意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第250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租赁期满,所有权还应该是出租人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理解要点】20年这个最高限制。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理解要点】签还是不签书面合同,看“6个月”这个点。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要点】要和融资租赁合同有个对比,融资租赁的维修义务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理解要点】学理上至今争议很大。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理解要点】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合同的相对性;第2款出租人的权利。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理解要点】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制定的,但有个前提:租赁在前,买卖在后。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理解要点】“合理期限”为3个月。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理解要点】1、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交给承租人即可。

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比如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等。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理解要点】1、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理解要点】从字面理解就可以了。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理解要点】注意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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