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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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分析(22分)

1989年,甲厂和乙厂签订一份购销镗床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甲厂向乙厂订购镗床一台,总价款7800元,同年12月底交货,甲厂先支付20%的定金。合同

订立后,甲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乙厂按规定生产并办理托运手续。甲厂接货后,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生效”为由,拒付货款。乙厂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按合同履行并赔偿损失。

问:该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1、甲、乙两厂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是违约行为。

3、甲方收下货物并应支付货款,并承担延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定金不是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

未付定金合同仍然成立。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

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

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

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拆。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2日,保管费是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日内付保管费,如10日内

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公司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1)甲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董事长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订转让合同。

(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成立,是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3)甲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只能以协议解除。

(4)丙公司不可行使留置权,因为甲公司尚未在10日内不履行付款义务。

2、1995年6月,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于1995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请问:为什么?

答:(1)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超出了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

(4)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1997年,A、B两公司与张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体育产品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B两公司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张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张某受托于1997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请问:为什么?

答: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不批准是正确的,本案中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公司法之规定:①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本案张某已占有百分之五十;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其权力机构应是股江会,而非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5分)

(注:因参与组建公司的股东会不足5人,按有限责任公司考虑

2、为迎六·一儿童节,甲商场向乙服装厂订购一批童装。合同中规定:乙服装厂应于5月20日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未能按期履行其交货义务。并且一直延至6月20日才将货发来。甲商场收下了这批童装进行销售,但上市销售情况不好。于是甲商场以乙厂逾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双方为此引起纠纷。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童装的合同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乙厂未能按照合同的日期向甲商场交货,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向甲商场支付规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甲高场在乙厂发来货后,收下了这批童装并将共上市销售,在此情况下,应视为甲商场同意收货。因此,甲高场不能以乙厂逾期交货为由要求退货,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乙厂支付货款,如不按约向乙方支付货款,还应承担相应的韦约责任。(15分)

1、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前门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围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证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千余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讼至法院。请问:法院如何审理此案?

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

2、合同成立、生效、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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